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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倉儲制度穩定功能之檢討[1]

劉翠溶

一、常平倉儲穀量之變動

清代各地方常平倉所收貯的倉糧,一般是未去殼的穀子,其種類則因地而異。常平倉儲穀量之變動,可由兩方面加以觀察:一方面是以各省為單位進而觀察全國總儲量之變動;另一方面是以資料較多的州縣來加以比較。前者所需之數字可於清代官書記載中得之,後者則儘可能由地方志中搜集得到。全國總體的觀察可以給我們一個概括的印象,州縣個別的體察除可顯示地方特殊情形外,亦可進而印證總體的趨勢。以下就先討論全國常平倉儲量之變動,再討論州縣個別的變動。

清代官書中對於常平倉儲量最完整的記録是《戶部則例》卷一八分省表列的數字。這些統計表列出各州縣的數字而未計一府或一省以至於全國的總數。並且,這些數字標明為“額儲”,但未注明是何時之額。根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九○記載,乾隆五十四年(1789)議定的數額,包括奉天府、錦州府、江蘇省、陝西省、甘肅省、廣東省、廣西省、雲南省、貴州省和江西省各州縣的常平倉儲穀量。逐一核對各州縣之細數後,我們發現除江西省有較多數之州縣數字出入較大以外,其他各地則戶部則例與《大清會典事例》所記載的數額相同。可知《戶部則例》之所謂“額儲”大多是乾隆五十四年之定額,而為後來所沿用者,可以說是清政府所認定的理想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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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為于宗先教授主持“清代經濟發展中政府之功能與貢獻”專案計劃之部分成果,承國科會支持,謹此誌之。又本文所用之方志資料是在1974~1976年間在耶魯大學Concilium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與美國社會科學研究委員會(SSRC)資助下搜集的,亦謹誌之。

那麼,在乾隆五十四年定額的前後,常平倉儲量之變動情形如何?我們從清代官書中找得到的完整的資料是乾隆十三年(1748)與五十四年(1789)兩年各省的數字,列於表一。就各省分別觀察,除盛京以外,關內十八省之中僅有二省(山東和廣東)的儲穀量減少,廣西的儲量未變,其他十五省的儲量則都增加。就全國總儲量而言,則在四十一年中增加35%。如果我們暫時忽略各省儲量的變動而僅就全國總儲量來觀察,那麼另外可以找到屬於乾隆十三年以前和道光十五年(1835)的兩個數字。前者是48 118 350石,後者是24 000 000石。[2]相較之下可知,乾隆十三年的總額較之該年以前的總額減少29.7%,而道光十五年的總額又較乾隆五十四年的減少47.6%。

在此,我們對於乾隆十三年的數額要略加以說明。乾隆十三年因為米價昂貴,引起了許多議論。[3]乾隆皇帝因衆議以為米貴是由採買過多所致,故下令各省常平倉儲穀量除雲南、陝西、福建、廣東和貴州五省以乾隆年間存穀為定額外,其他各省皆以雍正年間(1723~1735)之舊額為準。[4]於是乾隆十三年的定額就較前此為少。由此可知,在康熙、雍正年問及乾隆初年,清政府曾不斷地努力於常平倉儲量之擴充。[5]甚至到乾隆十一年(1746)仍因歲豐而下令各省督撫酌量地方情形撥款採買。[6]乾隆十三年定額以前,清代常平倉儲量曾一度達於最高,而該年定額所顯示的減少其實僅是暫時的現象。由表一可以看出,至少直到乾隆末年,常平倉儲量尚維持著增加的趨勢。換言之,在清代康、雍、乾盛世,常平倉儲量不斷地擴充,正反映這個制度曾良好地運行。

至於常平倉儲量之減少,到底開始於何年,是難以肯定的。嘉慶四年(1799)的一次諭令中就透露倉穀已有虧缺,因而下令各省督撫加以稽查。[7]到了道光十一年(1831),御史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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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清會典事例》(1899年版,臺灣中文書局影印)190:5b,192:8b。

[3] 參見全漢昇《乾隆十三年的米貴問題》,收在《中國經濟史論叢》(香港,1972),547~566。

[4] 《大清會典事例》190:3b~5a。

[5] 參見《大清會典事例》191:9b~15b,“豐年備儲”項下各條。由康熙十九年(1680)至乾隆十年(1745),因豐年而撥款買穀存倉之事件,康熙間四次,雍正間五次,乾隆十年以前七次。

[6] 《大清會典事例》191:5a~b。

[7] 同上,191:16a。

士雲又奏請“飭直省嚴核常平倉儲”。[8]這一清查花了四年工夫才得到結果。這就是上面提到的道光十五年各省常平倉實存的總數。當時戶部歸納倉穀減少之原因,有下列諸項:[9]

由以上諸種原因看來,常平倉穀之減少大部分是由於歷年動缺而未買補所致。換言之,常平倉制度之運行已經鬆懈。“各州縣玩視倉儲,既不慎重出納,該管上司復不實力稽查”。在盛世時運行良好的制度,在嘉慶、道光年間已漸露衰態。這種倉穀日絀之情形,到了太平天國之亂以後,就更顯出空虛,乃至於連倉廒都根本毀壞不存的實況。

再就各地的情形來看,在資料許可的範圍內僅能得到若干不太完整的圖像。大多數地方志雖然都有倉儲的記録,所記的數字往往只是“額儲”,而其數額又多與官書所記的相同。地方志中保存了幾個時期不同的數字而可供觀察倉儲量變動的州縣並不多,因此,我們所能描繪的僅僅是如圖一至五所示的零碎的畫面。不過,資料儘管不全,這些圖仍有若干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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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嘉興府志》(1879)25:6b~7b。

[9] 《大清會典事例》192:8b~10a。

圖一至五所表示的分別是直隸(河北)五州縣,山西十州縣,湖北五州縣,湖南十縣,以及廣東八縣常平倉儲穀量變動的情形。我們的做法是按各地方志所記的數字,在各時點上點出,然後把各點以直線連上。這樣表現的圖像只能告訴我們一些較明顯的趨勢。圖上所示之州縣,有的存穀多,有的存穀少,但是很明顯地有兩個共同的趨勢:(1)儲穀量的增加大都發生在1800年以前,尤其是在1730~1760年期間;(2)儲穀量的減少發生在1800年以後,特別是1850年以後常發生倉穀用盡的情形。這共同的趨勢與上述全國總儲量增減之勢大抵相合,與《初探》一文中所舉四川各州縣之情形亦頗相似。

在共同的趨勢外,另有特殊的情形值得加以注意。例如,山西若干州縣常平倉穀的枯竭時間不在咸豐年間(1850年代),而在光緒初年(1870年代)。遣顯然是與發生於光緒三至五年(1877~1879)的大旱災有關。除了圖二所示的州縣外,山西許多地方志都記載當時動用常平倉穀賑災。在災後,地方官雖奉命買穀還倉,並未能完全恢復舊額。[10]至於在那次大旱災時,倉穀發揮多大的賑濟作用,留待下面再加以討論。

總之,由全國與州縣個別的常平倉儲穀量變動情形來看,我們可以得到一個結論:在清代盛世期間,常平倉儲量曾不斷擴充,但隨著清朝由盛而衰,存穀亦逐漸空虛以致於枯竭。

二、常平倉功能之一:平糶

清代各地方政府運用常平倉存糧以調節糧價波動的辦法主要是“平糶”。早在順治十七年(1660)就有平糶的規定:“常平倉穀,春夏出糶,秋冬糴還,平價生息,務期便民。”[11]換言之,基本的辦法是春糶秋糴,以平抑季節性之糧價波動。在最初,政府平糶的價格是按照市價,例如康熙三十年(1691)的規定是:“每年三四月照市價平糶。”[12]但是,遇到災歉的時候也有減價平糶的情形發生。[13]後來,減價平糶的臨時措施也逐漸制度化,於是,乾隆七年(1742)規定:“成熟之年,每石照市價核減五分;米貴之年,每石照價市價減一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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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補修徐溝縣志》(1881)2:22a;《交城縣志》(1882)3:10b;《續修曲沃縣志》(1880)15:3a~b;《翼城縣志》(1881)9:37a;《太平縣志》(1882)2:1a~2a;《汾西縣志》(1882)2:4b~5a;《永濟縣志》(1896)5:40a;《榮河縣志》(1881)3:26b;《續猗氏縣志》(1880)上:43a,《長治縣志》(1894)3:14a~b;《長子縣志》(1882)4:8a~b;《屯留縣志》(1885)3:16b~18b;《襄垣縣續志》(1880)9:31a~b;《潞城縣志》(1885)2:31a~b,《壺關縣志》(1881)上:21a~b;《續高平縣志》(1880)7:1b~2b;《平定州志》(1882)9:36b;《忻州志》(1880)17:3a;《代州志》(1880)5:12a~b,《安邑縣續志》(1880)1:15a~b;《夏縣志》(1880)4:11b~12a;《芮城縣志》(1881)1:11a;《絳縣志》(1880)5:22a~b;《沁源縣續志》(1881)1:4b~5a;《武鄉縣續志》(1879)1:32a~b。

[11] 《大清會典事例》275:1a。

[12] 同上。

[13] 同上,275:1b~3a,康熙三十三年,雍正十二年等條。

到了乾隆四十四年(1779)又進一步規定,減價平糶倉糧,“每石不得過三錢”;如果必須大加酌減,則由各督撫臨時奏請核準。[14]另外,對於出糶倉穀之數量,雖以存七糶三為原則,在災歉或豐收時也可以不必拘泥一定的比例。[15]由以上這些規定可知,清政府對於平糶之規定最初只限於季節性波動之調節,後來才逐漸涉及周期性波動之調節。

我們知道,就清代物價的長期趨勢來看,十八世紀當中呈現的是上漲的趨勢。[16]面提到的關於平糶價格之規定,實際上反映了清政府針對物價趨勢而作適應的調整。康熙年間之規定照市價平糶,因為那時物價上漲之勢尚未形成。乾隆初年之規定減價平糶,正是物價上漲之勢已成之措施。此外,其他實例更可證明在糧價過度高漲時,減價可以超過規定。例如,乾隆十六年(1751),京師倉米每石市價1.55兩,而平糶價格為1.2兩,減價達0.35兩。嘉慶七年(1802),江西南昌瑞州等地之糧價,按市價之高低(每石2.4~2.5兩,2.6~2.8兩,2.9~3.1兩,3.2~3.4兩)而有減銀二、三、四、五錢之相對措施。[17]值得注意的是,嘉慶七年江西之減價平糶表現出糧價愈高,則減價幅度愈大之情形(由低價至高價,分別是8%,11%,13%,15%)。[18]可見甚至在清代盛世之末,政府仍能適時控制糧價之波動,使之趨於輕微。這正符合我們在《初探》一文中所作的推測。[19]當然,這一時一地之情形是否足以代表整個清代盛世之情形,頗可存疑,而衰世之情況目前更無實例可援,故整個糧價波動如何平抑之問題尚待故宮檔案資料整理完竣後,才能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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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乾隆七年之規定是依乾隆四年蘇撫奏請者,見《大清會典事例》275:6b~7a。至於“不得過三錢”之規定見275:12b;《戶部則例》(1865)16:13b,將這些規定併在一條,未註明年份。

[15] 詳見《戶部則例》16:12a~15b。

[16] Yeh-chien Wang, "The Seculare Trend of Prices During the Ch'ing Period," The Journal of the Institute of Chinese Studies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 Vol. V. No. 2(1972), p. 362.

[17] 《大清會典事例》275:9b,15a~b。

[18] 這些數字是由0.2/2.45=0.08,……,0.5/3.3=0.15而求得。

[19] 《初探》,頁12。

至於以常平倉穀平抑周期性糧價波動之實際情形,可以由平糶頻數及所用糧米之來源作一個大概的觀察。根據《大清會典事例》記載,自康熙三十三年至光緒三年(1694~1877),經過奏準的平糶事件共計九十七次。這些事件因為都是特別經過奏準,所以可能是代表著常例之外的周期性波動之調節。在九十七次中,標明以各地方常平倉穀平糶者共六十三次,另有六次是由同一省份其他州縣之倉穀撥來平糶。這兩頊合計,則以常平倉穀平糶之次數共為六十九次,佔總平糶次數的百分之七十一。其他二十八次,則或截撥漕糧,或撥款赴豐收之鄰省採買,或撥京通各倉存米,或勸捐集貲購糧,種種辦法皆用以補充常平倉平糶功能之不足。[20]尤可注意者,在咸豐以後(1850年以後),十五次平耀中僅有六次是用常平倉穀。換言之,在清季,常平倉發揮調節周期性糧價波動之功能已經大不如前了。

三、常平倉功能之二:出借

常平倉穀除用於平耀以調節糧價波動外,另一頊功能是出借給農民作為籽種口糧,以解決一部分青黃不接時農村發生的困難,並達到倉穀出陳易新之目的。一般的辦法是春借秋還,還時加收百分之十的利息(即借一石收息一斗),歉年則只收穀本而不收息。[21]至於每年出借的倉穀是多少?出借和平糶是否同時舉行呢?官書上沒有明確的條款,但地方志中有若干記載。例如,山西陝西有些地方志說,常平倉在穀貴時存七糶三,在價平時存七借三,加一收息,收成在七分以下之年免息。[22]可知,以常平倉穀出借或平糶,大約是各地因時制宜的,總是用每年必需出陳易新的部分(約為儲量的百分之三十)來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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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詳見《大清會典事例》卷二七五。

[21] 官書申明文規定之記載,見《大清會典事例》276:3a~b,乾隆二年條。

[22] 山西的《壺關縣志》(1770)4:lOa;《介休縣志》(1819)4:10a;《平定州志》(1882)9:36b;《忻州志》(1747)2:49a;陝西的《咸陽縣志》(1751)3:10a~b,常平條規中亦言及存七出三。

出借的倉穀是否都能如期收還呢?我們從地方志中固然搜集到一些常平倉出借倉穀收息的記録(如表二所列),這些事件並不算多,而且大部分是發生於乾隆年間。除了這些直接的證據外,若干間接的證據似乎也暗示著,出借倉穀的辦法並未運行得很好。例如,乾隆二十三年(1758)一次諭令中說:“……若不如期催領完納,而以舊欠作新領,則出借之項,年復一年,不肖胥役從中影射,日久遂致無著,大非慎重儲積,賑恤困乏之意。嗣後各督撫務當實力奉行,除緩徵州縣外,所有民欠倉穀,令依限還倉。”[23]

此外,從蠲恤事例中,我們可以看到由乾隆四年至六十年(1739~1795),蠲免民欠倉穀的事件共十九次,而嘉慶以後,蠲恤事項就不再包括民欠的常平倉穀。[24]顯然,在乾隆年間,民借倉穀就已經常未還倉,故嘉慶六年(1801)就決定:“各省常平倉穀,如遇災歉必須接濟之年,仍查明果係農民,按名平斛面給。其無災年份,概不準出借。”[25]這項決定終止了常平倉在平時發揮借貸的功能,而只能在災荒時救濟貧窮的農民。《山西通志·荒政記》詳細列出嘉慶道光年間以倉穀貸給災民之事蹟,共達十四次,可以佐證上述之決定。[26]

以常平倉穀借給農民,其基本精神與宋代王安石的青苗法是類似的,就是要解決短期農業資金需要的問題。不同的是,在青苗法之下,農民償還貸款必須易穀為錢,無形中更加重了利息的負擔,因此遭受反對而不能實行下去。[27]那麼,清代以常平倉穀出借,借穀還穀,利息亦較宋代青苗法為低,為何還是無法行之久遠呢?這個問題牽涉到的是地方行政效率。例如,在表二列出的例子中,只有曲沃縣在1755年和1756年的出借收回完全清楚,其他則都是含糊的“歷年”數字。也許這是地方志編纂者選擇史料之缺失,但各地方政府的原始資料(如縣冊、采訪録等)是否保持完全也是頗有疑問的。除由記録缺陋而反映出行政效率之問題以外,清代各地方之行政效率,既然操之於胥役之手,可能是因地而異或因人而異的。這個問題似可專文討論,在此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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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大清會典事例》276:8a。

[24] 同上,266:2b、12a~b、12b~13a、14b~15a、17a、20a、21b、21b~22a、24a、24b、25a、26a、30b~31a、31b、34a、39b、40a、40b~41a各條。嘉慶以後之蠲免事項見卷二六七。

[25] 同上,276:16b。

[26] 《山西通志》(1892)82:7b~8b。

[27] 《初探》,5~6及《附録二》。

四、常平倉功能之三:賑濟

常平倉的第三個功能是在嚴重災荒時,以倉穀賑濟災民。順治十七年(1660)的規定,除平耀外,又說:“如遇兇荒,即按數給散災民貧戶。”[28]積穀以備荒歉引起的周期性波動是政府設立公共糧倉的重點,其道理在《初探》一文中已經討論過了。[29]在此,將略就所掌握的資料來探討在嚴重災荒時,常平倉之賑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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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大清會典事例》275:1a。

[29] 《初探》11。

《大清會典事例》記載賑飢的篇幅長達四卷(271~274),其中特別指明動用倉穀的事件列於表三。這些事件在清代賑饑活動中佔多少分量是很難估計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嚴重災荒時,僅賴常平倉穀是不足以救濟的。最著名的例子是光緒初年的大旱災。光緒二年(1876),直隸開始發生旱災,當時動用倉穀設立粥廠或查戶放賑的地方有大名(1 950石)、元城(2 009石)、灤州(8 000石)、長垣(2 130石)、平鄉(1 200石)、慶雲(315石)。[30]次年,旱災擴及山西。山西各地方志對於動用倉穀賑災的情形頗有記述,表四所列即是當時動用的倉穀與常平倉額儲量的比較。在二十五州縣中,除四縣的動用穀數不明以外,其他二十一州縣動用倉穀佔常平倉額儲的比率,最少的佔21%,最多的佔90%。可見常平倉儲穀量雖不足以救恤大災荒,但在災荒初生之時,至少還能濟急於一時。[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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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畿輔通志》(1884)108:4320。

[31] 參見《山西通志》(1892)82:19a~b,《賑冊》。

常平倉賑濟功能之限度,主要在於倉存量不足以應付嚴重的災害。清代賑災早就有以銀代穀或銀米兼放的情形,而乾隆四十一年(1776)更正式規定了各省折賑的定價。[32]如此,災民若要以政府賑給的銀子買米,便要依賴民間的存糧或商人之販運。災情嚴重時則往往需賴外地之接濟。

五、其他公共糧倉

除常平倉外,清政府為調濟地區間糧食的流通,另外設立了幾個特別的糧倉,分別敘述於下:

(1)河南漕倉:河南漕倉興建於康熙四十四年(1705)。當時在河南府(洛陽)建立倉廒293間,並在沿汴水和洛水附近的祥府、中牟、汜水、鞏縣、澠池、偃師、陝州、靈寶和閔鄉等地建倉71問,共計倉廒364間,收貯漕米465 682石,其中以235 682石收貯於河南府,以230 000石收貯於其他各地。以河南府為重心,因為該地“居數省之中”,而且近便山西陝西。河南漕倉之主要目的就是為“賑濟山陝之需”而設。在平時,漕倉的存穀“每年於青黃不接之時,出陳易新,照依三分之一,借給農民,秋後還倉。”[33]換句話說,河南漕倉的功能是以防備鄰省的週期性波動為主,而以調節本省的季節性波動為輔。

至於河南漕倉儲量之變動如何?乾隆十三年(1748)儲穀775143石,則較上述康熙四十四年之數,增加了66%。[34]但是,乾隆十三年之數可能是一個頂點,因為根據《戶部則例》所載,河南漕倉額儲穀總計是697 000石。[35]

(2)安徽裕備倉:安徽省的裕備倉設立於乾隆四十二年(1777)。在鳳陽府之壽州、鳳陽、鳳臺及穎州府之阜陽、潁上、霍邱、亳州、蒙城、太和等九州縣分別收儲豆、麥、雜糧共二十萬石,目的在於“備鳳陽泗州二屬災賑之用”。平時則亦照常平倉之例糶易。[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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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大清會典事例》272:6a~b。

[33] 《大清會典事例》192:2b~3a。

[34] 同上,192:5b。

[35] 《戶部則例》18:31b~32a。

[36] 《大清會典事例》192:7a~b;《戶部則例》17:4a;18:33b~34a。

(3)江寧倉:江寧倉於康熙年間存儲捐米,康熙四十三年(1704)存穀達87 000石,因恐久儲浥爛,決定照常平倉之例,每年存七糶三,秋成買補。[37]到了乾隆十三年,江寧倉儲穀僅12 000石,顯然減少了很多。[38]

(4)臺灣倉:臺灣倉之設立是專為接濟福建之需要。雍正四年(1726)以正項錢糧運米十萬石於邊海地方建倉備儲。雍正七年(1729)又以官莊存米之價銀73 400餘兩採買。到了乾隆十一年(1746)更決定以四十萬石永為定額。而乾隆十三年實存396 716石,與定額頗為接近,可見當時確曾盡力使存穀足額。[39]

(5)廣西備貯廣東穀(或稱備東穀):乾隆二十四年(1759)決定:廣西在常平倉額穀之外,另於桂林、平樂、梧州、潯州四府加貯穀十萬石,以備廣東平糶之用。原來廣西所產之稻米有餘,一向藉商人之販運而接濟廣東。乾隆二十三年(1758)因米價昂貴(地方官將原因歸諸於商販居奇)而撥廣西常平倉穀十萬石接濟廣東。事後經地方官奏準成為定例,於是,廣西在常平倉原額外加貯十萬石作為備東穀。乾隆三十五年(1770)曾略為調整存穀的地點,但數額不變。[40]

以上所述河南漕倉、安徽裕備倉、江寧倉、臺灣倉和廣西備東穀都是特為調濟地區間之需要而設立之倉儲。它們都在常平倉系統之外,但運行的辦法則類似。此外,還有浙江永濟倉、玉環同知倉及廣東廣糧通判倉也是在常平倉系統外的糧倉,皆因地制宜而設。至少在乾隆十三年時,這些糧倉皆有相當數額之存糧。[41]

以上所述是政府設立的糧倉。至於民間設立的則有社倉和義倉。社倉和義倉雖說是由民間自己管理,因為每年要報官查竅故實具有半官方的性質;甚至在陝西和廣西兩省,社倉之穀本是由常平倉撥出,更可說是完全屬於官方的性質。以下就討論社倉和義倉及其補助常平倉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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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大清會典事例》192:2a~b。

[38] 《大清會典事例》192:5b。

[39] 同上,192:3a、3b、5a~b、6a。

[40] 《廣西通志》(1800)162:2b~3b。

[41] 《大清會典事例》192:6a。

清政府對於社倉和義倉之規定最早在康熙十八年(1679)。當時決定由“地方官勸諭官紳士民捐輸米穀,鄉村立社倉,市鎮立義倉”。[42]可見社倉和義倉的主要差別是在於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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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大清會典事例》193:15a。

有鄉村和市鎮之不同。但是,這個定義並不是絕對的。實際上鄉村或市鎮之界限並不嚴格,有些地方設在市鎮的也稱為社倉,有些地方設在鄉村的也稱為義倉。無論名稱之互用,社倉之管理辦法是:“春則支借,秋成還倉。設正副社長司其出納,每歲報該管地方官查核。”[43]至於收息之規定,據雍正二年(1724)定例是:“每石收息二斗,小歉減息之半,大歉全免其息,止收本穀。至十年後,息已二倍於本,止以加一行息。”[44]由這項規定可見,由康熙至雍正,其間社倉之成立並未普遍,才有十年後減息之預先規定。但是這“十年後減息”之辦法,似乎並非按各地社倉成立之年份起算。例如,雍正十三年(1735)雲南成立社倉,就採用“加一還倉”之利率。[45]總之,百分之十的利率不僅是常平倉也是社倉通用的收息標準。

社倉的本穀於每年青黃不接時出借,以輔助常平倉,其息穀在乾隆年間曾作為地方水利建設之資金。例如,安徽、山西、福建、江西和湖南等省的社倉息穀已積得相當多(如山西458 700石,江西323 856石),因此分別在乾隆三十九年(1774),四十年(1775),四十四年(1779)和四十六年(1781)奏準,以大部分的息穀糶賣,變價所得之銀兩存布政司,以作為地方民田水利之用。[46]一省之息穀能夠積至三四十萬石,可見那時社倉辦理得相當有成效。

至於社倉(或義倉)的存穀到底在各地倉儲系統中佔多少比重,可以個別地方的數額加以比較。在這方面,我們尚未得到全國社倉的總數。例如,表五所列是在乾嘉之際(約1800年左右)廣西省各種倉儲之存穀量。就全省而言,常平倉穀佔68%,社倉穀佔14%,義倉穀佔10%,另外備東穀、捐監穀和軍流遣犯口糧三項合佔8%。就各府州而言,常平倉穀多於其他各倉是共同的情形。又如四川,就全省總數而言,社倉穀約佔常平和社倉兩項總和的三分之一;但是,有少數地方(邛州直隸州、綿州直隸州、太平廳)則社倉穀反較常平倉穀為多。[47]又如河南,在乾隆三十年(1765),常平、義、社倉共貯穀2 316 050石,另外勸捐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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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大清會典事例》193:1a。

[44] 同上,193:3a~b。

[45] 同上,193:6a。

[46] 同上,193:11a~12b;參見《戶部則例》17:29a。

[47] 詳見《初探》20,表1。

倉貯穀730 443石,後者約佔兩頊總額之24%。[48]至於最著名的畿輔義倉(因設於鄉村,實為社倉),據方觀承在乾隆十八年(1753)的奏報,當時直隸全省共建義倉1 005座,共存穀285 300石。以全省39 687個村莊計之,平均一倉大約服務40個村莊。[49]若與乾隆十三年(1748)直隸常平倉儲量2 154 524石(見表一)相較,義倉存穀量僅為兩者總額之12%。其他省份的社倉和義倉,其資料可徵者列於附録,以資參考。總之,在清代盛世常平倉逐漸擴充時,地方上之社倉或義倉也同時有所發展,只是規模容量大都不及常平倉。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鹽義倉。雍正四年(1726),兩淮鹽商捐三十萬兩在揚州府治建倉儲穀,由雍正皇帝賜名為鹽義倉,儲穀按常平倉之辦法平糶。[50]除揚州外,設有鹽義倉之地另有九江和漢口。其他鹽區,如山東和兩浙,則有“按票輸穀”或“發場耀借,收鹽抵款”等辦法。[51]總之,由於鹽義倉之設置,可見清代有一部分米糧貿易是操在鹽商手中。

社倉和義倉在整個倉儲系統中不如常平倉重要,但是,當清朝末朝,大多數的地方常平倉毀壞不有時,有些地方的民間社、義倉卻更積極地經營。例如,表六所列的是江蘇高郵州義倉在清季歷年的儲穀量和每年增減率。在三十二年中,儲量減少之年佔半數,但其中有四年減少不過百分之五。總而觀之,倉穀減少後總有力求補回之勢,而最後一年之存量仍較最頭一年為多,可見高郵州義倉之運行是積極有力的。又如湖南瀏陽,同治二年(1863)勸捐成立義倉,儲穀達40 440石,較之常平倉未廢時之額儲(33 852石)猶多。[52]另外,《山東通志》保留了光緒三十一年(1905)和三十四年(1908)全省常平倉與社倉的實存量,兩者存穀皆已為數不多(僅一兩萬石),然而常平倉穀竟只有社倉穀之半,可見常平倉衰廢之甚。[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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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續河南通志》(1767年版,1914年重印)卷三四,有各州縣之細數。

[49] 詳見方觀承《畿輔義倉圖》(1753,臺北成文書局影印);參見村松祐次《清代の義倉》,《人文科學研究》第11期(1969),頁77~199。

[50] 《大清會典事例》193:15a~b。

[51] 同上,193:15b~16b,參見《戶部則例)17:25a~b;兩浙鹽商輸銀儲穀事亦見《杭州府志》(1922)69:3b~5a;又《溫州府志》(1865)6:13a,記有永嘉場鹽義倉儲穀一萬石。

[52] 《瀏陽縣志》(1873)7:8~17。

[53] 《山東通志》(1911)84:2b。

清季常平倉既已衰廢,但是糧倉在農業社會中發揮穩定功能之重要性仍是當時政府所不敢忽視的。於是,在光緒年間各地方又有“積穀倉”之勸辦。積穀和保甲與團練成為當時地方興辦之三件大事,成效如何則因地而異。例如,山東省自光緒七年(1881)開始勸辦,至清末仍然“所存蓋寡”。[54]雲南在光緒十六年至二十四年(1890~1898)共積穀209 896石。[55]而杭州府則自光緒四年(1878)勸辦後,積穀達363 000石,[56]較之雲南一省之數猶多。更多的資料可從地方志中細細鈎稽,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不論積穀多少,總難恢復常平倉在清代盛世之舊觀。

六、結論

以上就現有之資料對清代常平倉及其他公共糧倉作一個概括的檢討,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無論是政府或民間設立的公共糧倉,在清代盛世期間都曾有所擴充。它們的功能都是為了調節農業社會時常發生的波動。不同的是常平倉以調節週期性波動為主,而以季節性波動之調節為其自然的副產品,社倉和義倉則以輔助常平倉季節性調節功能為其主要目的。除了遍設於各地的常平倉和社倉(或義倉)外,清政府為了地區間之調節,又於若干地方設立一些特別的糧倉。甚至在清季常平倉衰廢後,還有積穀倉之勸辦。總之,公共糧倉穩定農業社會之重要性始終為政府所重視。

至於清代糧倉儲量之安全意義,應與米糧消費量略作比較才能顯示出來。在《初探》一文中,我們曾用四川省常平倉與社倉之總儲量與人口數加以比較,估計在倉儲量最大時(約十八、十九世紀之交),每人平均存穀量大約僅合每年消費量的6.25%。[57]為了得到較全面的認識,我們取《戶部則例》所載之常平倉儲穀量與《嘉慶大清一統志》所載之戶口數字作為比較,列於表七。這兩項資料之優點,在於它們比較完整,而且代表的時間大約相近,大抵是清代常平倉尚盛而未衰時之情況。就省區而言,有兩個現象較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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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山東通志》(1911)84:1a。

[55] 《續雲南通志稿》(1898,臺北文海書局影印)卷五五。

[56] 《杭州府志》(1922)69:11b。

[57] 《初探》15。

第一、西南和西北偏遠地區的省份,每人平均儲穀量較大(如貴州0.422石,甘肅0.448石,陝西0.297石)。第二、長江沿岸省份,每人平均存穀量最少,除四川外,皆不及一斗。這兩個現象很明顯地反映各地區因交通運輸條件之不同,接觸私人米糧市場之難易有別,故常平倉之比重亦有所不同。

資料來源:1.常平倉額儲量,據《戶部則例》(1865)18:5b~30a.

2.戶數與口數,據《嘉慶大清一統志》(臺北,商務,1966),各卷,所記數字大約為1820年之數。參見Ping-ti Ho,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1368—1953(1959),P.56.

注:a.甘肅之額儲為京斗糧,所儲為雜糧,參見《戶部則例》17:20a~b。

b.安徽之額儲,原以米計,以一米二穀折算為穀。

c.湖北除穀外,另有米55 697石,以一米二穀折算為穀併人總數。

d.福建包括臺灣府。

就全國而言,每人平均存穀量僅有0.124石(以二穀折算一米,則等於米0.062石)。這個數額到底是大是小呢?在《初探》一文中我們採用現代學者假定的最低消費量為標準來估計,似乎並不是最理想的。在此,我們試採用乾隆五年(1740)規定的賑濟標準來作個比較。根據那一年的規定,各省賑濟“大口日給米五合(0.005石),小13日給二合五勺(0.0025石),多少適中,著為定例”。[58]如果以大小各一口之平均數為準,則每日需米0.00375石,那麼,每人平均存米0.062石僅可供16.5天的口糧。換言之,清代常平倉儲量在最大時即使全數動用,大約只能維持全國人口食用半個月左右。當然,全國性的饑荒事實上從未發生,但以此衡量各地方之情形,也可想見常平倉之不足以獨力應付嚴重的災荒。

那麼,社倉之存量大小又如何呢?既然我們尚未能湊集全國社倉在同一時期的數額,姑且以記載頗為詳細的陝西武功縣社倉為例來說明。表八列出武功縣社倉之所在地、戶數、貯穀數及每戶平均貯穀數。以全縣總數而言,社倉貯穀每戶平均0.308石(以米計算則為0.154石)。如果每戶平均有三大口二小口,則每日需米共為0.02石。那麼,0.154石的存米僅能維持每戶大小五口7.7天的口糧。換言之,社倉之存糧在嚴重災荒時能夠發揮的補苴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

若將常平倉與社倉合而觀之,則其總存量最大時大約可以維持全國人口半個月至二十天左右的口糧。換言之,清代公共糧倉的安全存量始終未能達到現代國家所要求的標準。即使如此,就傳統農業社會而言,清代盛世倉儲量的成就仍不可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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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大清會典事例》271:12b~13a。

※本文原載《經濟論文》8卷1期,臺北: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1980年。

※劉翠溶,美國哈佛大學博士,中央研究院院士、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特聘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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