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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急見刊

          清代市鎮管理初探(之二)

          張 研

          【英文摘要】Based on abundant historical evidence, theauthorexaminesthe management of towns in the Qing from avrietyofanglesand draws she following conclusions: 1) thetownplayedapivotal role between city and countrysideandbetweenupperand lower classes;2) town mangementoftheQinggovernmenthad two inportant components, defense and tax revenue;3) thetown management of the Qing was restricted by manyfactors; 4) the official management systemoftownsmaintainedcloselinks with the non-gover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 正 文】

          官方對于市鎮的管理受到諸種因素的限制,真正在市鎮管理中全面發揮作用的是民間基層社會組織的實體。清代市鎮雖百業聚集、五方雜處,民間基層社會組織的實體卻仍是家族宗族鄉族系列,或宗族色彩鄉土色彩強烈的行幫組織。這是由于很多市鎮是農村集市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膨脹升格而成的,原有的土著大族成了城鎮的基本居民,他們往往本就是“開市者”而擁有集市資產——鋪舍棧房,或者自營工商,或者賃鋪取租。租賃商鋪的主要是外姓或外地工商業者,這些人又各有自己的宗族鄉族組織。

          如江蘇嘉定方泰鎮在康熙年間由“氣象興隆、枝葉蕃衍”的陳嚴兩姓創市,此兩姓“以猗頓之術起家,為一鎮領袖,一鎮化之”,“各鋪戶皆日長炎炎,由是房屋陸續增添,街衢漸次改觀,布莊開張,典商望風而至,百貨駢集,遂成鬧市”(注:嘉慶《方泰志》卷1,《發凡》。)。

          而馬陸鎮則有歌形容行業的家族色彩:“貿易財源賴布商,鋪街老圃業成行。朱家茶食陳家酒,沈氏花行韓氏糧”(注:嘉慶《馬陸里志》卷7,《雜類志·歲序》。)。

          光緒《常昭合志》卷5《市鎮志》載有76個市鎮,其中43個占一半以上有與家族宗族有關的記載。這應該可以說明自然形成的市鎮與家族宗族系列的天然關系,家族宗族系列在市鎮中仍具有基礎性實體社會組織的色彩。

          江蘇常熟昭文兩縣市鎮與家族宗族有關的記載

          傳統上以手工業為主要特色的專業化城鎮更為典型,仍是宗族系列控制著整個社會的生產和生活。這是由于該地區的宗族組織壟斷和控制了整個手工業流程。一般是巨族控制主要行業,如佛山陳氏把持鐵冶業,梁氏把持陶冶業,景德鎮馮余等姓控制陶瓷業等;寒族控制次要行業或手工業工藝流程中的某一工序、某一關鍵技術,如佛山有宗族世以挑泥業為業,景德鎮童氏世以舉火為業,魏氏世以結窯為業等,均世代相襲不傳他人(注:民國《佛山忠義鄉志》卷14;道光《浮梁縣志》卷5。)。蘇州織緞業中“結綜掏泛”業、“捶絲”業、“牽經接頭”業、“上花”業,也“均系世代相傳”(注:《江蘇省明清以來碑刻資料選集》,三聯書店1959年版,第18、170頁。)等。其他行業的情況也類似。以宗族、家族為單位的工商業者為了保持生產銷售上的壟斷地位,往往實行技術保密,有“傳兒傳媳不傳女”之說。如北京同仁堂從購買藥材到稱藥配藥包藥,全不假手外人(注:《工商史料》(1),文史資料出版社1980年版,第159頁。)。蘇州金錢業規定:“不得收領學徒,只可父傳子業”(注:《江蘇省明清以來碑刻資料選集》,三聯書店1959年版,第18、170頁。)。他們的生產生活中,還是家族、宗族系列作為實體在發揮作用。

          家族、宗族相互聯結,組成以約、會、堡、團等名目出現的鄉族組織。這些鄉族組織在很多市鎮,已從僅僅發揮政治軍事文化等單方面作用的民間團體,發展成為各鄉各姓綜合功能的共同體——地方自治性組織。

          市鎮鄉族聯合自治組織的核心事務是各姓各族共同的祭祀,多由參加在內的各姓各族出田出錢,輪流值年,同時取得該聯合組織中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共同祭祀之外,這些組織兼而負責各市鎮治安聯防、協調各宗族利益沖突、整肅當地教化風俗等。如雙林鎮志有一吳總管祠,本為吳氏宗祠,祀吳氏始祖元朝巡檢吳憲卿,后其六世孫改建,擴為祠堂,前建大殿奉本境土地夏禹之神,乾隆四十八年( 1783)裔孫吳煥勛為首重修翻新,因其曾被推為鄉約長,“于是額為‘鄉約所’”,每年2月2日有“社會”。雙林鎮志記載中,除各個總管廟、總管堂、土地廟、佛道廟觀、先賢祠堂外,定期舉行社會、“百戲雜陳”、最熱鬧、規模也最大的東岳廟,“兼司鄉約所”,或許是該鎮聯合自治的鄉族組織之一(注:民國《雙林鎮志》卷15,《風俗》。)。下表編自[日]田仲一成《中國的宗族與戲劇》中所列“浙江鄞縣市場地戲劇表”,從中可見這類組織的情況。

          清代浙江鄞縣祭祀組織

          而市鎮中各姓各族為了協調矛盾、組織共同的防衛治安、生產活動、交易活動與精神生活、物質生活,往往共拜某神明或古代賢者名士為地方各姓各族的共同始祖,以其向心力和凝聚力構筑聯合自治的鄉族組織,美國學者蘇耀昌稱之為“‘虛擬的宗族’聯盟”(注:〔美〕蘇耀昌:《華南絲區:地方歷史的變遷與世界體系理論》,第63頁。)。

          手工業市鎮佛山十分典型。佛山各個宗族分別控制著市鎮手工業生產的某一工序、某一關鍵技術,共同承擔著具有連貫性的手工業生產。為了協調矛盾,也為了組織共同的防御、生產活動、交易活動及精神生活、物質生活,各宗族組織以玄武大帝作為共同的祖先,以靈應祠作為共同的大宗祠,稱為“祖廟”,建立了凌駕于各宗族組織之上典型完備的鄉族組織。祖廟常設議事、決策機構,明朝叫“嘉會堂”,清朝改為“大魁堂”,成員由各族族紳、耆老及工商大賈組成,負責“勸誘德業,糾繩愆過,風勵流俗,維持世教”。祖廟擁有嘗產、義倉、鋪舍、武裝(忠義營),領導著地方政治、經濟和公益事業。所謂“事由斯會議決,地方公益其款亦從是撥出”。而祖廟或者說鄉族組織產生的契機,是明朝黃肖養起事時,闔鎮22姓聯合抗敵衛鎮之事。除了靈應祠“祖廟”外,佛山有8圖28鋪80甲,乾隆時各族各姓又特別另建了8圖祖廟——“贊翼堂”(注:《佛山忠義鄉志》卷10,《藝文》;卷3,《建置》;卷9,魏綰:《贊翼堂記》。)。佛山《月令》記載的年中行事中,除傳統的民俗活動外,引人注目地出現了闔鎮紳士聚會的時間和地點。時間分別為正月初六(“破五”后第一天)、十一,二月初三(“龍抬頭”后第一天)、十四、十五(祭祖廟靈應祠)、十九,三月初三(靈應祠神誕),六月十九,八月十五(祭祖廟靈應祠),九月初九、初十,地點多數在祖廟靈應祠中的崇正社學或文昌書院(另有兩次在田心書院和南泉廟),這應該是處理闔鎮事務的例會(注:民國《佛山忠義鄉志》卷17,《月令》。)。

          其他市鎮也有此種情況。如康熙開海禁后,廣東東莞上水鄉開設石湖墟市的廖氏宗族,聯合附近的強宗大族龍躍頭鄧氏、河上鄉等四村侯氏、泰坑文氏(文氏后退出)建立了“約會”組織。后來,舊“約會”之外,又成立了所謂“新約會”,成員在上水廖氏、龍躍頭鄧氏、河上鄉等四村侯氏三大族的基礎上擴大到六強宗,增加了粉嶺彭氏、泰坑文氏、新田文氏。上述各個宗族共建報德祠,共同祭祀當年反對遷海、于當地各姓各族有再造之恩的周(兩廣總督周有德)王(廣東巡撫王來任)二公,以周王二公“披鱗上奏,復我邦族”,而在周王二公神位之前結成了鄉族組織,所謂“上體二大人保赤之仁,因識戚友之誼,以為百年守望扶持之助焉”,實際是以周王二公作為該墟市各姓各族再造之祖。這一組織以“輪值”的方式,共同祭祀、共同經營公產。當值之姓負責當年的公產經營、錢糧收支、辦祭主祭等一切事宜。神誕日5月21日前10日,由當值之姓發貼敬請各鄉(各姓)紳士。各鄉(各姓)紳士于5月19日齊集神前,祭拜后設宴,并進行田租入札、會計簿交接(清核賬目,將滾存金交下年值事收貯生息)、規約審議,約內事務合議等程序。而“規約”、“約內事務”的內容不僅限于祭祀和公產經營,更包括治安防衛、教化勸學、調解裁決、協調各姓利益沖突等。如治安防衛方面規約有:

          一各鄉夜候有意外之虞,合眾在報德祠酌議。其所用什項為眾支理。

          一各鄉有真實良民,從無暇疵之人,一有意外無辜之禍,凡在約中,紳士務出名同保。若不甚明白,或有因而致死,不在此例,不得牽阻。

          一鼠竊狗盜事不能無。如系約內之賊,齊集公議,如系外人與各鄉無干涉,惟該鄉自為計辦。

          一各姓中果有真實不法子弟,其本族出投呈者,若知會各鄉紳士,亦須出名同訴,不可推卻。

          一若約屬捉獲賊匪,送究治者,約中幫銀四元作為費用。

          勸學方面,規約規定,每年三月初由值年首事出試題——四書題一條、五言律一首,貼在報德祠門外。各鄉學子答卷作文,于神誕日5月21日交值年首事,由首事匯總送省城老師評閱,前10名有獎,“以振文風”,而文武游伴、新登科甲,恩拔優副歲五貢均例以“恭謁周王二大人”之名,在報德祠雅集,由約會供給金豬、果品、熟筵等。

          商業活動方面,各姓通過加入約會,確保本姓“在墟市內獲得一定份數的商業利益”,防止某大姓獨占墟市并共同經營勾連小市石湖墟與大墟深圳墟商路的渡船。

          可以看到,約會,實際成為石湖墟以各姓紳士為首的鄉族聯合自治組織。(注:參見[日]田仲一成;《中國的宗族與戲劇》,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5~31頁。)

          清代民間鄉族組織對市鎮的管理雖然具有某些“自治性”的色彩,但由于清代生產力畢竟遠沒有發展到可以使生產關系發生質變的程度,橫向依賴的有機環境畢竟遠沒有取代縱向依賴性的機械環境,也由于其領導層各姓紳士自身的地位所決定,它們往往千方百計與官府聯系,千方百計取得官府的承認與支持。

          有不少文官駐鎮即是出于該鎮紳民之請。如康熙年間駐烏青鎮的湖州府捕盜同知,因治安好轉曾一度撤回府城。雍正二年(1724)兩鎮紳士沈之濤、沈芹等反復上呈,要求本府總捕同知復駐于鎮,以便“朝廷無添設之繁,通鎮獲清寧之福”,而后層層上報,雍正四年(1726)方“準浙撫李衛題請,移湖州府同知循舊例,仍駐烏鎮以靖盜源”(注:民國《烏青鎮志》卷8,《建置》。)。甚至到了清末也是一樣。如青浦縣新涇巡檢司原設章堰鎮,光緒三十年(1904)重固鎮士紳以該鎮商市日趨繁盛,請準移駐,于是青浦縣新涇巡檢司移駐重固鎮,于該鎮猛將廟設辦公所。然章堰鎮士紳楊敬可等向府縣力爭,到光緒三十二年(1906),新涇巡檢司巡檢高其琛終于奉知府戚揚之命回駐章堰鎮(注:民國《青浦縣志》卷3,《建置》。)。

          一些明明是地方自治性質的事項,也往往要呈請官方認可,以取得合法地位,挾官令而行。如清末南潯鎮為解決紛亂復雜的治安問題,除其他措施外,設立了洗心遷善局,將一些不夠繩之官法的故家不類、市井無賴、鎮之不逞者禁錮其中,“朝夕邏守之”,“局之司事者日與之講說善事”,“錮其身足使桀驁之氣不得不消,發其天良使愧悔之萌不得不力”,時間久了,其有悔改之意,又有親族來保,便將其釋放,許其自新。這樣的事情,完全是鎮里自辦的。為首的是鎮董鎮紳陸墉(前福建漳浦縣知縣)、譚熊江(職員)、蔣錫紳(舉人)、周慶賢(舉人)、張爾欽(廩生)、陸熊祥(廩生)、唐完堯(增生)、徐星年(監生)、梅福墉(附生)、張為弼(附生)、張為第(附生)、蔣迭錢(附生)等。所需款項錢二千串左右,由“闔鎮店鋪情愿捐集”,每年應需經費,“紳富”劉墉、龐元繒、張鴻順、張成績、邱堯梁、金桐、邢基等按年各捐580文。各絲商周中昌、梅桓裕、沈天良等“允議售絲一包捐洋一角”,隨正捐交絲業公所備用。張星齋等愿將祖遺公產坐落潯東171莊懼字1圩計地2畝1厘,合族出立助契捐入公所等。洗心遷善局實際相當于鎮設拘留所感化院,有地方自治的性質。但是,以上為首的鎮紳很自然地上呈官方,“為籌設公所,化莠安良,叩請批飭凜遵辦事”。而湖州府知府丁鶴年,在查清“售絲一包捐洋一角”雖隨正捐交納備用,然“系屬各絲商愿助,既無關于正捐,亦非出自鄉民,并無窒礙”后,也便像通常所做的一樣,請示有關部門后,照準實行。接著,南潯鎮紳再將整個呈辦過程和官方批飭公文勒石立碑存照,從而將地方之治正式納入官方政權統治和防衛系統(注:民國《南潯志》卷2,《公署》,蔣錫紳:《洗心遷善局碑記》;《設立洗心局公呈》;《湖州府知府丁鶴年通稟》等。)。與此相同,事實上市鎮鄉族聯合自治組織從訂立規約、日常活動到組織建設,只要合法、報官,一般也能得到官府支持。如康熙五十九年(1720),佛山會首梁翰章在祖廟后蓋鋪舍九間據為己有,梁葉千等眾紳士由是告官,縣令宋某即“斷還入廟”,勒石永禁。

          日本學者濱島敦俊先生曾對明清時期江南的城隍作過有趣的研究。明洪武三年(1370),官方最后確立了城市保護神——城隍的祭祀制度,城隍稱為“某府、某州、某縣城隍之神”,廟制、內部設施皆與現世同級的各衙門一樣,如縣城隍廟同縣衙一樣亦有三縣司、禮房、班房等。而明清時期,經濟發達地區的江南出現了大量的鎮城隍。鎮城隍廟奉祀的均為所屬府州縣的城隍神,有的直稱為“別廟”。地跨數邑的鎮,有時有相對應所屬府縣的兩個以上的城隍神和廟。對于這種現象,濱島先生精辟地指出,“本來只有縣級以上才有的城隍廟,發展到下層的聚落,其根源是這一地區的商業化和在此基礎上的市鎮——小城市的發展,進一步可以想象江南市鎮作為‘城市’開始‘自立’。但是可以確定,鎮城隍的發展,與其說是江南市鎮作為城市要求自立、自治——這從城隍神即‘城市保護神’的概念出發很容易聯想到,到不如說它希望把自己置位于首都——省府——府城——州縣各級行政序列的下層”,是“垂直的行政支配(最上層是皇帝)內部的自我表現”(注:濱島敦俊:《明清江南城隍考——商品經濟的發達與農民信仰》,《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1年第1期。)。這同清代市鎮民間鄉族組織管理的實況恰相吻合。

          然而,清代市鎮的特殊性,仍使鄉族組織在市鎮管理上保持著某些獨立性與自治性。它們具體地實實在在地管理著市鎮生活的方方面面,有鎮董鎮紳領導層,有祖廟公所例會制,有公約公產堡柵武裝等,更重要的是,它們畢竟有了某些橫向依賴的有機環境背景。在條件成熟時機許可的情況下,其頭面人物鎮董鎮紳也會代表市鎮鄉族組織的利益,出面與官府抗爭。這多少使人們在封建經濟的沉悶空氣中感覺到了些許新風。

          綜上所述,可作以下小結。

          1、清代市鎮無論在全國廣大地區傳統經濟為主、縱向依賴性大于橫向依賴性的所謂“機械環境”中,還是在少數先進地區隨著生產力發展,生產領域擴大、社會分工發達各種專業化組織橫向依賴、有機地聯成整體而不是機械地累加在一起的所謂“有機環境”中,均起著上層下層、城市鄉村、專業化生產區域內部外部縱橫聯系的樞紐作用。清代市鎮“萬民輻輳”、“五方雜處”等因素造成的治安隱患及其本身極重要的經濟地位,使官方不能不重視對其之管轄。同樣,由于社會秩序,經濟生活,精神生活等方面的共同需求,市鎮居民也需要有效的管理和協調。但是,清代市鎮并不是法定社區的行政區劃組織,也不囿于法定社區的某一邑,清代市鎮的特殊性在于它純粹是在經濟活動中或適應經濟活動要求自然形成的,不僅“五方雜處”,而且有的鎮“襟帶”數邑,由數邑分治共管,這便帶來了管理上的諸多問題,或者說形成了獨特的管理機制。

          2、清代官方對市鎮的管理有兩條線索——防衛與稅收。防衛方面,清代官方以文官駐鎮接連法定社區的保甲里社系列,以汛弁駐防接連自然社區的鄉兵團練系列,構筑了綜合防衛系統,并以之實現對市鎮政權意義上的全面管理——糧鹽督捕、江海防務、河工水利、清軍理事、撫綏民夷,悉為統轄。稅收方面,清代官方通過控制牙行控制市場,實現對市鎮經濟意義上的管理和統轄。

          3、清代官方對于市鎮的管理受到諸種因素的限制,真正在市鎮管理中全面發揮作用的是以鄉紳為首的民間基層社會組織實體。清代市鎮雖百業聚集、五方雜處,民間基層社會組織的實體卻仍以家族宗族系列或宗族色彩鄉土色彩強烈的行幫組織為基礎。自然形成的市鎮與家族宗族系列有著天然的密切關系,而市鎮中各姓各族為了協調矛盾,組織共同的防衛治安、生產活動、交易活動及精神生活、物質生活,往往共拜某神明或當地古代賢者名士,以其向心力和凝聚力構筑以約、會、堡、團等名目出現的鄉族組織,即所謂“‘虛擬的宗族’聯盟”。這些鄉族組織在很多市鎮,已從僅僅發揮政治軍事文化等單方面作用的民間團體,發展成為各鄉各姓發揮綜合功能的共同體——地方自治性組織。它們有鎮董鎮紳領導層,有祖廟公所例會制,有公約公產堡柵武裝等,具體地實實在在地管理著市鎮生活的方方面面。

          4、清代市鎮官方管理系統與民間管理系統有著緊密的聯系。特別是民間管理系統雖有某些橫向依賴的有機環境作背景,體現了某些獨立性與自治性,但總體上仍千方百計與官方聯系,希望把自己置位于政權行政序列的下層,充分反映了縱向依賴機械環境的背景。也就是說,從管理角度看,盡管市鎮管理與傳統城市鄉村的管理不盡相同,市鎮中起管理作用的鄉族組織獨立性與自治性更為突出,但清代生產力仍尚未發展到可以使生產關系發生質變的程度;橫向依賴性的有機環境仍尚未取代縱向依賴性的機械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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