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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鹽鈔功能試探

林文勛

宋代,食鹽入中之法大為興盛。鹽鈔,乃是入中法下商人通過入中取得的一種作為支鹽販賣憑證的信用票據,其對宋代社會經濟的影響甚大。對這樣一種信用票據的功能加以探討,不僅有助于對宋代商業信用業務發展的認識,且還有助于全面認識鹽對宋代乃至整個古代社會的影響。

鹽鈔初名交引、券、要券、鹽引等。約自宋仁宗慶歷初年(1041年前后)始稱鹽鈔。它雖與鹽交引等有所區別,但就其本質而言,則還是它們的一種遞嬗發展。所以,在宋代的諸多史籍中,往往出現“鹽交引”、“鹽鈔”、“鹽引”等名混稱的情況。

鹽鈔本是一種支鹽販賣的信用票據。但有宋一代,隨著它的不斷發行及自身體系的日益完善,鹽鈔出現了貨幣化趨勢(具有某種類似貨幣那樣的功能,但畢竟又與貨幣有別,我們姑稱之為“貨幣化”),即逐漸具有貨幣的某些基本功能。關于這一點,近年來已為一些學者所注意。如郭正忠先生即指出,鹽交引和鹽鈔“都是入納錢物的收據和支取定量官鹽的證券,并在特定的情況下,具有某種類似貨幣的功能”;“事實上,后來宋代官民,也經常把鹽鈔視同一種楮幣,與銅鐵錢、會子等并用”[(1)]。

宋代,鹽鈔的這種貨幣化趨勢在其流通的各個地區均出現過。其中,尤以在西北地區的情況較為明顯。西北地區屬銅鐵錢并行區,由于鐵錢笨重而難以攜帶,“不可流轉”,因此,“常賴鹽鈔以為用”。“官司支遣,并許以(鐵)錢,(鹽)鈔中半兼行,民間輸錢入官,準此”,官府對鹽鈔的貨幣化予以法律上的認可。在民間,鹽鈔的貨幣化則在習慣上得到普遍承認。因此,在這一區域,鹽鈔已是“公私通用”[(2)]。鑒于此,北宋時期,沈括、孫覺等一批官員一致主張“(鹽)鈔可以為幣”[(3)]。

《中國歷代貨幣》[(4)]一書圖版49拓印有一幅宋代的紙票。關于這張紙票的性質,該書注云:“這是鈔版的拓本。上面既無年份,也沒有名稱,金額也是發行時填寫。該鈔版最早見于東亞泉志,為日本人收藏。根據上面文字推測,可能是崇寧、大觀年間四川以外各路所行的錢引,也有人認為是鹽引”。其實,認真加以辨別,這應是一張鹽鈔,而非紙幣(錢引)。因為,這張鈔版上的文字為“除四川外許于諸路州縣公私從便主管并同見錢七百七十陌流轉行使”。按,宋代,四川地區是錢引(交子)的發源地和主要流通區,既是錢引,官府就不可能限制其僅在四川以外地區流通。與此相反,鹽鈔則主要在四川以外的廣大地區(西北以及東南)流通,而基本不行于四川。假如我們的判定不謬的話,那么,這幅鈔版無疑以實物的形式有力地證明了宋代鹽鈔確已高度貨幣化,即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貨幣的作用。

鹽鈔之所以會出現貨幣化趨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乃是“鹽鈔代表實錢”,是一種有價證券,因而必然具有貨幣的某些基本職能(如價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貯藏手段等)。關于這一點,宋代人一再強調,現今的研究成果亦已證明,我們勿須多言。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交引鋪的出現和官府買鈔場的設置對鹽鈔貨幣化所起的作用。

交引鋪,顧名思義,是買賣包括鹽鈔在內的各種交引的專業商鋪。其出現時間約在宋太宗雍熙三年(986年)前后。[(5)]由于當時的有利環境和條件,所以,它得以迅速發展起來。北宋時期,交引鋪主要存在于京師開封及西北地區的“沖要州府”。南宋時期,則廣泛分布于京師臨安(杭州)、明州、通州、鎮江、建康府等地。其中,尤以京師的交引鋪最多,規模最大。北宋開封的金銀彩帛交引鋪,“屋宇雄壯,門面廣闊,望之森然,每一交易,動即千萬,駭人聽聞”[(6)]。南宋臨安城內,“自五間樓北,至官巷南御街,兩行多是上戶金銀鈔引交易鋪”[(7)]。當時,交引鋪經營的業務種類雖然很多,但買賣交引卻是最為主要的。《都城紀勝》即說,交引鋪“前列金銀器皿及見錢,謂之看垛錢,此錢備準……入納算請鹽鈔引”。雖然交引鋪常以低于交引原價的價格買進交引--“常以賤價居茶鹽交引”[(8)],有坑害交引持有者利益的一面,但由于其備有“看垛錢”,也即為鹽鈔之類的信用票據儲備了一筆數額巨大的準備金,這無疑大大加劇了鹽鈔的貨幣化。

自交引鋪出現之日起,它通過賤買貴賣,壟斷交引市場,這對國家的財政產生著十分不利的影響。為限制交引鋪的活動,打破其對交引市場的壟斷,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大中祥符七年(1014年)、天禧元年(1017年)、天禧五年(1021年)、仁宗天圣九年(1031年),官府曾五次撥出現錢,在京師設官收購交引。不過,在仁宗慶歷年間(1041-1048年)以前,官府收購交引并沒有制度化,其影響是不會太大的。自慶歷年間始,宋廷在西北廣大的解鹽行銷區普遍推行鹽鈔之法,鹽鈔發行量激增。這樣,如何干預和控制鹽鈔之類的交引買賣市場就成為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為此,仁宗嘉祐三年(1058年)七月,官員范祥上言:“商人持券(鹽鈔)若鹽鬻京師,皆虧失本錢。請置官京師,蓄錢二十萬緡,以待商人至者。券若鹽估賤,則官為售之;券紙六千,鹽席十千,毋輒增損,所以平其市估,使(交引鋪)不得為輕重”。朝廷從其議,“詔以都鹽院監官領之”[(9)],京師正式設置了官營的買鈔場。當時,“邊上客人入一色見錢六貫,依舊支與(鹽)一席”[(10)],即每張鹽鈔價格大凡為錢六貫,而買鈔場則“大約每鈔極賤至五貫,則官給錢五貫五十文買之;極貴則減價五十文貨之,低昂之權常在官矣”[(11)]。其后,官府又在西北的秦鳳路永興軍等地設置買鈔場,買賣鹽鈔,調節鹽鈔的價格和數量。南宋時期,官府同樣設置買鈔場收買鹽鈔。

與交引鋪一樣,買鈔場對鹽鈔的收買,無疑為鹽鈔儲備了大筆準備金。當然,比之于私營的交引鋪,這種官營的買鈔場的信譽就更好,所以,買鈔場的出現對鹽鈔的貨幣化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終宋一代,鹽鈔的貨幣化趨勢總是不斷加強的。

作為支鹽販賣的信用票據,鹽鈔的基本功能是“用鈔請鹽”[(12)],其具體流通過程是,商人向官府入中錢貨,官府發給鹽鈔,然后,商人持鹽鈔到指定地點折支食鹽販賣。對此,宋代人說得較為清楚。《文獻通考》記載道:“祖宗以來,行鹽鈔以實西邊。其法:積鹽于解池,積錢于京師榷貨務,積鈔于陜西沿邊諸郡,商賈以物解至邊入中請鈔以歸。物解至邊有數倍之息,惟患無回貨,故極利于得鈔,徑請鹽于解池”[(13)]。這便是鹽鈔的原始運動形式。但是,在貨幣化趨勢的作用下,鹽鈔自身突破了其僅作為一種支鹽票據的原始功能。大量鹽鈔脫離了它的原始運動過程,即并未按其原始運動形式運行完整個過程,而是滯留在流通領域內,發生著更為廣泛、更為深刻作用和影響。

首先,鹽鈔事實上已普遍成為一種信用貨幣,具有信用貨幣的功能。

當時,信用貨幣所固有的流通職能和支付職能在鹽鈔身上表現得十分明顯。在官方的市買活動中,鹽鈔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宋神宗熙寧八年(1075年)九月二十三日,“杭州助教孫麟,乞借市易務錢五七萬緡買綢絹,此杭州結(當作“給”)錢,民間預買”,朝廷“詔給末鹽鈔四萬緡,錢三萬緡為本,仍以將作監主簿梅宰同買”[(14)]。同年十月二日,都提舉市易司言:“袁州和買綢絹,舊以鹽準折,今乞依諸路例,每匹給錢千,從本司遣官,據合支鹽數,以末鹽鈔赴州出賣”,朝廷“從之”[(15)]。徽宗宣和年間(1119-1125年),內地各州縣和買綢絹,亦多不支價錢,而折給鹽鈔[(16)]。及于南宋,在官府的和買中,仍大量使用鹽鈔。如高宗紹興五年(1135年),朝廷即“命榷貨務降給鹽鈔六十萬緡,赴都督行府收糴江南早禾米”[(17)]。至于邊防地區,對鹽鈔的依賴更甚。神宗熙寧七年六月,熙河路經略使王韶言:“熙河二州,最為聚兵之地,歲支人糧馬豆三十二萬斛,草八十萬束。本路有市場,于茶、鹽、酒稅可以應辦宜糴,乞差官二人乘賤計置。其草豆別乞差四人專領,并立敷辦賞格,并乞鹽鈔三二十萬,候三年外本司自辦”,朝廷從其議[(18)]。熙寧九年(1076年),權永興軍等路轉運使皮公弼奏:“本路以薦饑,減放租賦而賑貸之,余已無幾,今軍儲乏甚,乞借次年所得鹽額錢,乘此歲豐,糴買芻粟”。于是,中書奏:“欲借來年所合出鹽鈔糴買,其來年鈔宜更不出”[(19)]。正因為如此,所以宋人韓絳說,“舊法,以鹽鈔易緣邊軍儲”[(20)]。由此看來,在內地州縣和邊防地區的和買活動中,鹽鈔均被用作和買的本錢。

與此同時,官府還將鹽鈔用作貿易取利的本錢。宋英宗治平元年(1064年),官員薛向上言:“秦州山外蕃部至原、渭州、德順軍、鎮戎軍鬻馬,充豪商錢,至秦州,所償止得六百。今請于原、渭州、德順軍,官以鹽鈔博易,愿得輕赍至秦州,易蜀貨以歸。蜀商以所折博鹽引至岐、雍,換監銀入蜀,兩獲其便”[(21)],鹽鈔被用作向少數民族買馬的本錢。熙寧年間(1068-1077年),上書者言,秦州“并邊有積年滯鈔不用,用之以遷蜀貨而鬻于邊州,官于古渭寨置市易務,因之可以開河湟,復故土,斷匈奴右臂”[(22)]。當時,面臨財政困窘的境地,許多“官司申陳缺乏”,朝廷馬上“降給茶鹽交引”[(23)]。尤其是神宗熙寧年間以來在各地設立的市易務,經常“遣官”攜鹽鈔到各地貿易[(24)]。至哲宗元祐年間(1086-1094年),鑒于各級官府使用鹽鈔貿易所帶來的嚴重問題,朝廷曾詔:“官司毋以陜西路所給鹽引回易規利,犯者,以違制論”[(25)]。但是,此條詔令行同空文。其后,官府以鹽鈔回易之事比比皆是。南宋紹興年間(1131-1162年),朝廷賜荊南府節制屯駐御前軍馬劉琦“回易錢四十萬緡”,后來,“琦請益三十萬緡”,高宗“詔出御前激賞庫錢、榷貨務通鈔與之,如其數”[(26)]。所謂“通鈔”乃是指在通州支鹽的鹽鈔。看來,鹽鈔仍然被用作回易本錢。

至于民間,由于官府曾強行以鹽鈔“令民間變賣”,其在民間流通極廣,所以,在民間的相互貿易中,鹽鈔的使用也較多。許多商人常常以鹽鈔“賈販”[(27)]。

在商業貿易以外的其他領域,鹽鈔的支付職能也得以充分表現。史載:“逮至熙寧,邊事稍勤,用抄(鈔)日增。元豐初年,賑饑亦用。自爾軍需國計,無所不資”[(28)]。哲宗紹圣三年(1096年)十月四日,戶部言:“欲依都省劄子,應陜西路軍兵廩錢,取情愿半給鹽鈔”[(29)]。南宋時期,“朝廷比來措置榷貨鹽鈔,公私雖已盡利,然官兵贍給、糴買、犒賞、賜予之類,悉取于此”[(30)]。鹽鈔在諸多場合均起到一種名符其實的信用貨幣的作用。

其次,鹽鈔具有便換或飛錢的功能。

便換或飛錢是唐宋時期出現的一種金融匯兌業務。其法:商人在甲地向某一固定機構交錢(既有官營的又有私營的),然后持該機構發給的契券(取錢憑證),到自己所要到達的乙地驗券取錢。目的是為了避免旅途中攜帶現錢不便的麻煩以及現錢遭受搶劫的風險。一般來說,這種取錢的契券是特制的,一分為二,合券乃可取錢。這種業務出現于晚唐,入宋以后,則繼續得到發展。

就本質上而言,便換和飛錢是一種信用業務,而鹽鈔的行使實則也是一種信用業務的展開,二者同屬信用業務的范疇。由于鹽鈔流行及應用范圍較廣,持有鹽鈔可隨時兌換現錢,這樣,鹽鈔逐漸具有了便換和飛錢的功能。宋人張舜民指出,鹽鈔“不專為以鈔請鹽,兼以為飛錢耳。今以百千之多,移至他州,以為重載。易之為鈔,數幅紙耳”[(31)]。這樣“以鈔代錢”就可“免重赍乾沒之患”[(32)]。當時,在銅鐵錢并行的西北地區,鹽鈔的這種功能十分突出。蘇軾記載道:“陜西歲鑄錢,折二錢二百萬貫,用本一百萬貫。鐵賤銅貴,而與銅錢并行,又重而難徙。由此陜西幣輕物重,商販沿邊者回,無以為貨,非換鹽鈔,則負銅錢以出”[(33)]。換請鹽鈔的商人,雖然并非全部都是賴鹽鈔飛錢,但是,對于“或欲變易見錢”[(34)]這部分商人來講,鹽鈔無疑起到了飛錢的作用。史載:“舊制,通行解池鹽甚寬,或請錢于京師,每鈔六千二百,登時給與,但輸頭子等錢數十而已,以此所由州縣貿易熾盛,至為良法”[(35)]。被稱為“良法”,說明鹽鈔在這方面所起作用,是相當好的。

再次,鹽鈔具有稱提貨幣的功能。

所謂“稱提”是宋代穩定和提高貨幣幣值的措施或原則。有宋一代,由于全國各地區幣值不復統一,改鑄頻仍,私鑄盛行,貨幣的貶值較為嚴重。因此,“稱提”成了一個尖銳的問題。當時,官府“稱提之術”的內容較多,以鹽鈔稱提貶值的貨幣即是其中的一項。北宋末年,錢幣貶值,“四方客旅物貨交易得錢者,必入中求鹽鈔,收買官告、度牒”,因此,朝廷以鹽鈔為本大量回收當時正在貶值的當十錢[(36)]。南宋孝宗乾道年間(1165-1173年),面對會子的不斷貶值,朝廷詔令“行在榷貨務、都茶場將請算茶、鹽、香、礬鈔引,權許收換第一界,自后每界收換如之”[(37)],鹽鈔用作收換紙幣的本錢。至宋理宗時期,官員吳潛進一步提出了鹽鈔搭會的辦法,即規定商人用鹽鈔請鹽時必須按比例搭配一定的會子,方予支鹽。吳潛認為,一旦采用此法,“不出數月,舊楮盡,而新楮見行將自流通,物價將自減”[(38)]。這一方法,比用鹽鈔為本回收貨幣的辦法所起作用還要大得多。鹽鈔在封建政府的稱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總之,在宋代社會中,鹽鈔作為一種信用票據,已突破了其支鹽販賣的原始功能,發揮著更為廣泛、更為深刻的影響。具體言之,它還具有信用貨幣、便換和飛錢、稱提貨幣這三大功能。其中,又尤以信用貨幣功能作用最廣,影響最大。 三

如前所述,鹽鈔的原始功能是“用鈔請鹽”。毫無疑問,要保證鈔法的順利運行,首要的前提就是要確保鹽鈔數量與鹽產量之間的平衡。然而,由于當時鹽鈔已突破了它的原始功能,宋王朝的統治者清楚地看到,只要控制鹽鈔的發行,就能謀取利益。所以,實際情況常常是官府不顧鹽產數量的多少,大批地虛額即發鹽鈔。鹽鈔成了封建政府攫取財富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虛額印發鹽鈔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虛鈔”問題的出現。早在宋神宗熙寧年間,這個問題就已相當嚴重。還在熙寧六年,陜西緣邊“入納錢五百二十三萬余緡,給鹽鈔九十萬二千七百一十六席,而民間實用四十二萬八千六百一席,余皆虛鈔。雖有條約:納錢方給鈔。……緣官中闕錢,監糴之官務辦年計,不免以鈔折兌糧草”[(39)]。虛發鹽鈔,對官府雖然有著有利的一面,但同時也有著不利的一面。過多地印發鹽鈔,無疑會影響鹽鈔的信譽,影響鹽鈔的正常流通及鹽法的實施。所以,起初,官府對“虛鈔”問題還是較為重視。作為補救措施,熙寧七年,朝廷一方面“詔內藏庫借錢三百萬緡,付三司買陜西鹽鈔”[(40)];另一方面,“相度秦鳳、永興兩路鹽鈔,歲以百八十萬緡為額”[(41)]。但是,處于財政困境的宋王朝統治者,是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虛鈔”問題的。他們總是忍不住要虛發鹽鈔。自熙寧十年(1077年)冬至元豐二年(1079年),解鹽產量只有一百一十七萬五千余席,而“通印給(鹽鈔)一百七十七萬席”,虛鈔仍達五十九萬余席[(42)]。至哲宗元符初年(1098年),解池為大水沖毀,解鹽生產停止。照理說,官府應相應地停止發行鹽鈔。然而,事實并非如此。徽宗崇寧二年(1103年),講議司說,“解池未壞以前,官給解鹽鈔募客人入納糧草,還給鹽鈔。今解池未復,其鈔尚循舊法,給解鹽文鈔,客人赍赴京,解池既無解鹽支還,并河北文鈔賣與在京交引鋪戶,乘時邀利,賤價收買,致沿邊入納艱阻,客人虧折財本,浸壞鈔法”[(43)]。尤其是此時當政的宰相蔡京集團,“布為新法,茶鹽鈔俾商人先輸錢請鈔,赴產鹽郡授鹽。……常使見行之法售給才通,輒復變易,欺商賈以奪民利”[(44)]。完全視鹽鈔為聚斂財富的工具。

南宋時期,封建政府對鹽鈔的仰賴更甚。“自南渡以來,國計所賴者,唯鹽。每因缺用,則改新鈔,以幸入納之廣”[(45)]。偏安于臨安的趙宋朝廷,“其諸路歲入財賦,至行在(臨安)者,實數甚微”,一切費用“悉取于”鹽鈔[(46)],龐大的軍費開支也來源于鹽鈔。如“建康大軍一窠,全仰鹽鈔,歲額以一千二百萬計”[(47)]。時人曾評論道:“南渡立國,專仰鹽鈔”[(48)]。無怪乎有的學者稱當時是“中國歷史上以鹽鈔立國”[(49)]的社會。

如果說,紙幣是以金屬貨幣為本位的一種貨幣,那么,我們似乎可以說,鹽鈔就是以鹽為本位的一種有價證券。鹽鈔所起的作用就是鹽對社會影響力的一種折射。當時,隨著鹽鈔的貨幣化,它已廣泛地具有信用貨幣、便換和飛錢以及稱提貨幣等多種功能,對宋代社會信用業務的發展以及封建政府的財政金融均起到了巨大的積極作用,甚而在某種程度上決定著趙宋王朝的盛衰存亡。由此看來,在中國歷史上,鹽確曾對整個社會起過極其重要的影響。這種影響,在世界歷史上,都是極為罕見的。

(1)(49)郭正忠:《宋代鹽業經濟史》頁483及931;頁702。

(2)《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12,紹興二年十月條。

(3)(9)(18)(19)(20)(24)(27)(39)(40)(41)(42)《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83,熙寧十年六月條;卷187,嘉祐三年七月條;卷254,熙寧七年六月條;卷277,熙寧九年七月條;卷279,熙寧九年十二月條;卷274及卷269;卷273,熙寧九年三月條;卷254,熙寧七年六月條;卷258,熙寧七年十二月條;卷312,元豐四年四月條。

(4)《中國歷代貨幣》,新華出版社,1982年版。

(5)參見姜錫東:《宋代新興商人資本交引鋪的經營活動及其對經濟生活的影響》,《中國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2期。

(6)孟亢老:《東京夢華錄》卷2。

(7)耐得翁:《都城紀勝》。

(8)《東都事略》卷55。

(10)龔鼎臣:《東原錄》。

(11)王璣:《隨手雜錄》。

(12)(21)(37)(48)《宋史》卷182,《食貨下四》;卷198,《兵十二》;卷181,《食貨下三》;卷182,《食貨下四》。

(13)(34)(35)《文獻通考》卷16,《征榷三》。

(14)(15)(16)(23)(25)(29)(32)(43)《宋會要·食貨》38之2;38之2;38之10;32之25;24之29;24之32;24之35;24之37。

(17)(26)(30)(45)(46)《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87,紹興五年三月條;卷184,紹興三十年正月條;卷87,紹興五年三月條;卷80,紹興四年九月條注;卷60,紹興二年十一月條。

(22)邵伯溫:《邵氏聞見錄》卷13。

(28)(31)張舜民:《畫墁錄》卷1。

(33)蘇軾:《龍川略志》卷8。

(36)《文獻通考》卷9,《錢幣二》。

(38)吳潛:《許國公奏議》卷1,《應紹上封事條陳國家大體治道要務九事》。

(44)翟汝文:《忠惠集》附錄《翟氏公巽志銘》。

(47)李曾伯:《可齋雜稿》卷15,《再辭免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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