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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蔡京茶法改革——兼論宋代茶法演變的基本規(guī)律

黃純艷

【內(nèi)容提要】蔡京茶法改革是北宋最后一次、也是宋代影響最大的一次茶法改革。蔡京茶法改革經(jīng)歷了三個階段:崇寧元年茶法恢復和改進了官府壟斷收購的制度,崇寧四年改行通過壟斷茶引印賣權(quán)實行專賣的賣引法,政和二年又創(chuàng)立了系統(tǒng)而嚴密的以引榷茶的合同場法。其改革最大的特點是由官府壟斷收購的專賣制向以引榷茶制度轉(zhuǎn)變。以引榷茶制度成為了南宋東南茶法和四川茶法的基本模式。這一轉(zhuǎn)變也代表了宋代茶法演變的基本規(guī)律,它是商品經(jīng)濟發(fā)展、財政結(jié)構(gòu)轉(zhuǎn)變和強化中央集權(quán)等因素促成的。

【關(guān) 鍵 詞】宋代/蔡京/茶法/改革

蔡京茶法以苛密著稱,論及蔡京茶法的學者都會談到這一特點。但自政和二年蔡京推行合同場法后,不僅徽欽兩朝未有改動,而且其以引榷茶的基本模式為南宋所繼承。北宋始終不相統(tǒng)一的東南茶法和四川茶法在南宋時具體內(nèi)容雖仍不盡一致,但都采用了政和茶法以引榷茶的模式。可以說,蔡京茶法所創(chuàng)行的以引榷茶是宋代實行時間最長、地域最廣、影響最持久的榷茶制度。可見蔡京茶法除了其苛嚴的弊端而外,也有其內(nèi)在的合理性。

迄今對蔡京茶法論述得最詳細的是朱重圣博士《北宋茶之生產(chǎn)與經(jīng)營》([臺]學生書局1985年版)和漆俠先生《宋代經(jīng)濟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兩書。朱博士主要依條列舉了蔡京茶法的內(nèi)容。漆先生雖然指出了“政和茶法不但對南宋有極大的影響,對后代的榷茶制度也有不小的影響和作用”(見該書第793頁),但對蔡京茶法的特點、根源及影響并未做進一步的論述。本文試圖在以上方面作深入探討,并由此透視宋代榷茶制度演變的基本規(guī)律。

一、蔡京茶法的內(nèi)容和特點

蔡京主政時期對東南茶法進行了三次變革。要真正弄清蔡京茶法的性質(zhì)和特點,不能僅僅羅列其條文,而必須分析其歷次茶法對茶葉產(chǎn)、購、運、銷各個環(huán)節(jié)及茶課的具體管理方式。

(一)崇寧年間的兩次茶法改革

自嘉祐改法以后,東南茶法實行了40余年的通商法。通商法雖然消除了北宋前期禁榷法下茶葉用于沿邊折中時的虛估問題,但自身的弊端也十分突出。歐陽修曾指出通商法有一利而有五害。所謂一利是“通商法行民無私販之罪,歲省刑人甚多”,五害簡單地說,就是使民破產(chǎn)甚至逃亡自殺、販茶商人數(shù)量大減、頓虧國用、茶價高昂、不利沿邊入中等。“一利不足以補五害”,他建議重新審議茶法。(注:《歷代名臣奏議》卷263《理財》。)此外,孫長卿、劉敞等人也紛紛上書指責通商法。對于宋政府而言,嘉祐法最大的弊端是蔡京所說的“祖宗立禁榷法,歲收凈利凡三百二十余萬貫,而諸州商稅七十五萬貫有奇,食茶之算不在焉”(注:《宋史》卷184《食貨下六》。),“至祥符中歲收息五百余萬緡,慶歷以來法制寢壞,嘉祐初遂罷禁榷,行便商之法,客人園戶私相貿(mào)易,公私不給,利源寢銷,歲入不過八十余萬。”(注:《宋會要輯稿》(以下簡稱《宋會要》食貨30之32。)即相對于北宋初期茶利的大幅下降。因而崇寧元年他廢除了通商法,重新實行禁榷法。

崇寧元年茶法恢復了官府壟斷收購的制度。即“選官置司提舉措置,并于產(chǎn)茶州縣隨處置場,官為收買。”“將荊湖江淮兩浙福建七路州軍所產(chǎn)茶依舊禁榷。”(注:《宋會要》食貨30之33。)各路設(shè)立茶事司。《文獻通考·征榷五·榷茶》載:“湖南于潭州,湖北于荊南,淮南于揚州,兩浙于蘇州,江東于江寧府,江西于洪州”置場,淮南蘄州、壽州、光州、舒州、黃州、廬州等六州依原山場置官場,常、湖、睦、婺、處、蘇、杭、越、衢、臺、溫等各州及下屬主要產(chǎn)茶各縣均置場。除了京師榷貨務管理茶事外,又設(shè)立都大提舉七路茶事二員。官府還給降度牒、末鹽鈔、諸色封樁錢并坊場常平剩錢等共300萬貫,“令逐路分擘充買茶本錢。”(注:《宋會要》食貨30之33。)為了保證對茶葉收購和批發(fā)的獨占,政府對園戶進行嚴格管理,“置場地園戶皆籍名數(shù),歲鬻于官吏,皆用倉法。”崇寧三年又令“諸園戶五家為保,內(nèi)有私相交易者,互相覺察,告賞如法,即知而不告,論如五保不利律加一等。”(注:《宋會要》食貨32之4。)禁止園戶與商人的直接交易。

商人販茶首先須到官場買引。茶引分長、短兩種,因而崇寧元年茶法又稱為長短引法。長短引的發(fā)賣方式如《文獻通考·征榷五·榷茶》所載:“產(chǎn)茶州軍許其民赴場輸息,量限斤數(shù)給短引,于旁近郡縣便鬻。余悉聽商人于榷貨務人納金銀緡錢或并邊糧草,即本務給鈔,取便算請,于場別給長引,從所指州軍鬻之。”短引茶限于旁近郡縣銷售,長引茶有規(guī)定的住賣處。京師和西北三路是商人販易長引茶的主要地區(qū)。商人販茶到京,先驗明名色斤重,或依實直中賣入官作水磨茶,或翻換引憑出京販易,并根據(jù)所販茶葉品色高下,路分緊慢交納官場堆垛錢。(注:《宋會要》食貨30之35。)熙寧七年川茶禁榷以后,陜西劃為川茶銷界,東南茶禁止販入陜西路。崇寧二年八月令:“川茶除入熙河秦鳳兩路外,有鄜延環(huán)慶涇原永興四路并許客人般販東南茶貨。”東南茶重入陜西市場。崇寧三年二月又規(guī)定,翔府以東八縣“添作東南茶地分,更不令放川茶搬運過鳳翔府以東。”(注:《宋會要》食貨30之1。)崇寧元年長短引法取息尚無固定標準,只規(guī)定了最高限額。“隨宜收息,勿得過倍”。(注:《宋會要》食貨30之33。)商人販茶商稅由住賣處統(tǒng)一征收:“商稅自場給長引,沿路登時批鑿,至所指地然后計稅盡輸,則在道無苛留。”(注:《文獻通考》卷18《征榷五·榷茶》。)

崇寧元年茶法和榷貨務山場制都是壟斷收購的榷茶制,但它與后者相比有兩個顯著的改進,一是就場賣茶減少了由榷務山場集中發(fā)賣時的官府綱運環(huán)節(jié),二是將茶引分為長短兩種更有利于茶葉的流通,短引茶尤便于小商的興販。

崇寧四年蔡京又對茶法進行了一次重大改革,廢除了官府壟斷收購的制度,允許商人與園戶直接交易,通過壟斷茶引印賣權(quán)達到專賣目的。崇寧四年茶法的基本內(nèi)容就如《宋史·食貨下六》和《文獻通考·征榷五》所載:“罷官置場,商旅并即所在州縣或京師請長短引,自買于園戶,茶貯以籠篰,官為抽盤,循第敘輸息訖,批引販賣。”商人買茶前必須向官府買茶引和籠篰。茶引仍分長短兩種。“長引許往他路,限一年,短引止于本路,限一季。”(注:《文獻通考》卷18《征榷五·榷茶》。)籠篰由官府統(tǒng)一制造,“定大小斤重”(注:《宋會要》食貨32之7。)。崇寧四年茶法引息按斤重計算:“令逐路茶事司將逐路茶貨以見今所搭息錢,每斤各量添錢一十文,其見納息錢不及一十文者并只對數(shù)增添,內(nèi)元買價小,搭息多,即不得過元買價一倍。”(注:《宋會要》食貨30之37。)引息以外另收商稅。政府對茶葉的生產(chǎn)也進行嚴格控制,各地提舉茶事官須“保驗一路所產(chǎn)茶色高下,價值低昂”(注:《宋史》卷184《食貨下六》。)。

馬端臨在《文獻通考·征榷五》中說:“崇寧元年所行乃禁榷之法,是年(指崇寧四年)所行乃通商之法,但請引抽盤商稅,苛于祖宗時耳。”編修崇寧四年茶法的左右司也說:“本司見今編修七路茶法正與通商法相干。”(注:《宋會要》食貨30之37。)宋代習慣上把官府直接參與茶葉買賣并獨占某一環(huán)節(jié)稱為禁榷,而將允許商人與園戶直接交易的茶法皆稱為通商法。但實際上,崇寧四年茶法與嘉祐通商法有本質(zhì)不同,屬于間接專賣。嘉祐法商人販茶的過程是:商人—與園戶購茶—市場銷售,崇寧四年茶法商人販茶過程則是:商人→赴官府購買茶引籠篰→與園戶購茶→赴官場查驗輸息批引→市場銷售。官府通過茶引管理榷茶事務,獲得專賣利益,初步形成了以引榷茶的模式。

(二)政和二年的合同場法

政和二年蔡京再次改革茶法。這次改革仍是政府通過茶引管理榷茶,但茶引的發(fā)賣和勘驗較崇寧四年茶法更為嚴密。因政府印造和發(fā)賣茶引時皆備有合同底簿,京師茶務及各州縣合同場依據(jù)合同底簿勘驗和回收茶引,故而一般又將政和二年茶法稱為合同場法。

合同場法的茶引仍分長短兩種。茶引的印造和發(fā)賣權(quán)統(tǒng)歸中央,由太府寺印造,都茶務發(fā)賣:“長短引令太府寺以厚紙立式,印造書押,當職官置合同簿,注籍訖,每三百道并籍送都茶務(發(fā)賣)。”合同簿就是為了合同場勘驗及商人售茶完畢后“對簿銷落”茶引之用。都茶務是唯一的賣引機構(gòu),“專管供進末茶及應干茶事。”嚴禁私造茶引:“應茶引輒造者,依川錢引法,責錢三百貫,已成未行用,減等,其賞如之。”(注:以上俱見《宋會要》食貨30之40。)商人販茶時盛茶的籠篰由“產(chǎn)茶地分委通判,無者委以次官,依樣選人匠制造”,造好后“用火印熏記題號,降付市易稅務收掌,隨所販茶,令客人收買盛茶。”籠篰大小有定制,“若制造不如法,杖八十,增損大小高下者杖一百”。“客人販茶輒用私籠篰杖八十,若增損大小高下者,加二等,”(注:《宋會要》食貨40之44。)對這兩種物品制造和發(fā)賣權(quán)的獨占是宋政府收取專賣稅,達到專賣目的的最關(guān)鍵環(huán)節(jié)。

商人販茶首先要“于茶務請長短二引。”(注:《宋會要》食貨30之40。)政和二年對引價作了統(tǒng)一規(guī)定,使販茶以引計而不再以斤計。商人請一草茶長引納錢100貫,可販茶1500斤,一末茶長引納錢50貫文,販茶1500斤,30貫文販茶900斤,末茶短引納錢20貫文,販茶600斤。政和三年又印造了10貫小短引以利小商販易:“詔令太府寺更印給一等十貫短引,許販一百五十斤。”這是草茶短引,末草小引每10貫文販300斤。(注:《宋會要》食貨32之5。)茶商必須親自到茶務請引,不能托人代辦。亦不能將已請買到的茶引轉(zhuǎn)借他人。但“大商帶買(短引)前去產(chǎn)茶路分轉(zhuǎn)賣與本路小客”是允許的,只須另辦一個公憑,“所給公憑仍限半年繳納。”(注:《宋會要》食貨32之3。)茶引上指定買茶及賣茶之所,“長引許往他路,短引止于本路興販。”(注:《宋會要》食貨30之40。)商人想到所指定地點以外的州縣販茶可以經(jīng)所指州縣,“陳狀,于引上批鑿某月日據(jù)某人陳乞翻改往某縣買茶,當職官簽書用印施行,并關(guān)都茶務及所改并指州縣照會,仍不得過一次。”(注:《宋會要》食貨32之2。)若私自于“非指定(州縣)出賣者,依私茶法罪,告賞亦如之。”私自改動茶引內(nèi)容者“徒一年,若添斤重日限,加二等,即失去者若水火盜賊,并隨處經(jīng)所屬,自陳驗實召保,赴茶場再請買,違者依私販法。”(注:《宋會要》食貨30之41至42。)

商人買到茶引后,可“不經(jīng)由官司,許往赴茶園戶處,私下任便交易。”為防止商人與園戶交易時出現(xiàn)私茶,宋政府對園戶置籍管理。各州縣茶園戶須“仰赴所屬州縣,投狀立茶戶,官為籍記,非投狀充戶人,不得與客人買賣。”(注:《宋會要》食貨30之41。)置籍園戶也不得與無引人交易。官府對園戶每年的產(chǎn)茶數(shù)都事先統(tǒng)計,每年春茶出產(chǎn)時官吏“集人戶以遞年所出,具實數(shù)賣價,縣申州,州驗實,以前三年實值與今來價,縣實封申戶部,下茶務照會,若平價不實,虛指大估者,杖一百。”驗茶官吏“受贓以盜論,贓輕徒一年,吏人、公人、牙人配千里。”茶園戶報茶“不得以上等為中等,以次等為上等,余等亦如之,違者各杖一百。”(注:《宋會要》食貨30之42。)園戶賣茶與商人,須于商人茶引內(nèi)“批鑿的實色號、斤重、價錢。”“園戶故不批引及客鋪藏匿文引不令園戶批鑿”都要受罰。(注:《宋會要》食貨32之18。)

商人從園戶處買到茶后,用在官府購買的籠篰盛裝。然后赴“所在州縣市易稅務點檢封記”(注:《宋會要》食貨40之44。)。點檢就是秤重量,驗色號。封記就是在“籠篰靨面蓋底用紙題寫合同場年月日,客人姓名、去處、茶色、斤重、字號、料數(shù)。”(注:《宋會要》食貨32之18。)籠篰題封以后,“用竹紙封印,當官牢實粘系,不得更容私拆,如擅拆封及擦改者,杖一百,許人告,賞錢三十貫。”(注:《宋會要》食貨40之44。)“若遭風水瀹浸,乞開拆籠篰烘焙者,即今所至委驗封驗引官開拆,候烘訖,秤見斤重,別引封記批鑿。”(注:《宋會要》食貨32之11。)商人到了指定的販茶地點,當?shù)毓賳T再次“專一秤制,如無剩數(shù),許先次出賣。”“若有剩數(shù)并行籍記,許請買引出賣,每納100貫文許賣1500斤,不及,據(jù)數(shù)紐算給引。”(注:《宋會要》食貨32之6。)

商人賣茶給消費者時也必須由買茶人逐次批填數(shù)目。不法商人常持“短引一兩道于鄉(xiāng)村巡門表賣,收藏文引,不令買人批鑿,經(jīng)官告首,每引動經(jīng)一二百戶。”(注:《宋會要》食貨32之6。)針對于此,宣和七年再次重申:“客販茶至住賣處,買人不驗引收買及客人藏匿文引依已降指揮斷罪。”(注:《宋會要》食貨32之18。)

商人販茶立有時限,茶葉售罄須繳回茶引。“長引不得過一年,短引一季。”所定日限“于引內(nèi)批書,所至州縣賣訖批鑿,自赴茶務,或遣人繳引,務官對簿銷落抹訖,申太府寺。”“客販長引茶,至所指處,余限未滿,愿入別州縣住賣,經(jīng)所屬批引前去,賣訖繳引,如上法。”“客人引違限一日,笞一十,三日加一等,至徒一年止。若有故,聽申所屬展限訖報務,展不得過一季,即已展而違者,罪亦如之。”(注:《宋會要》食貨30之41至42。)“如出違所給日限,其引更不行用,茶依私茶法。”沒納入官的茶再行“估價召人請引興販”,但“元立日限已滿,不曾買到茶貨,其引更不在行使之限。”(注:《宋會要》食貨32之17。)

商人販茶除引價外,與以前一樣還要交納商稅:“客販茶合納稅,并遵依舊法。”(注:《宋會要》食貨30之43。)商人改換販茶地點,“以遠指近者仍認元指稅錢”(注:《宋會要》食貨32之4。),即按遠程收稅。

政和茶法對崇寧四年以引榷茶的模式進行了補充和完善。政和茶法下商人販茶的過程是:商人→赴官府購買茶引籠篰→與園戶購茶(園戶批引)→赴官場驗引稱制題封→住賣地官府按引查驗→市場銷售(買茶人批引)→茶引籠篰繳官對簿銷毀。茶引成為政府束縛和控制商人的繩索,也是政府獲取專賣利益的總綱。商人販茶的全過程都被置于政府的控制之下,政府收取的引價即是商稅以外的特殊專賣稅,所以政和茶法間接專賣的性質(zhì)是十分清楚的。

(三)蔡京茶法的特點

蔡京三次變革茶法的顯著特點,是由官府壟斷收購的專賣制向以引榷茶制度轉(zhuǎn)變。崇寧元年的茶法是官府置場收購茶葉,獨占茶葉的收購和批發(fā)環(huán)節(jié),然后賣給商人銷售;崇寧四年和政和二年茶法都是廢罷官場,允許商人與園戶直接交易,官府通過茶引的印賣勘驗,對商人販茶的全過程實行嚴密控制,達到專賣目的,獲取專賣收入。

第二個特點是茶利的高度集中。財政集權(quán)是宋代強化中央集權(quán)的重要措施。蔡京茶法也體現(xiàn)了這一點。首先,茶引的印造和發(fā)賣權(quán)逐步集中于中央。崇寧元年茶引由各地茶場發(fā)賣,崇寧四年則京師和各地茶場均可發(fā)賣,政和二年完全收歸太府寺和京師都茶務。其次,茶利由中央直接支配,不許地方支用截留。正如《玉海》卷181《乾德榷茶》所說:“(蔡京茶法)自一錢以上皆歸京師矣。”

第三個特點是茶利顯著增加。葉適說:宋財賦之入比唐增倍,熙豐以后又增數(shù)倍,“而蔡京變鈔法,以后比熙寧又再倍矣。”(注:《水心集》卷4《財總論二》。)其中茶利就是重要部分。王應麟也說:“崇寧以后(茶利)歲入至二百萬緡,視嘉祐五倍矣,政和元年正月并習引法,置都茶場,歲收四百余萬緡。”(注:《玉海》卷181《嘉祐馳茶禁》。)李心傳也稱政和茶法行后,“歲收息錢至四百余萬緡。”(注:《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以下簡稱《朝野雜記》)甲集卷14《總論東南茶法》。)這可謂北宋茶利最高的時期。雖然包拯曾說太平興國以前茶利實錢可達400萬貫,但除去茶本錢,實不足此數(shù)。大中祥符間雖有歲收息500余萬緡的記載,但如果除去當時高額的虛估,茶利應少于太平興國年間。蔡京指出宋初茶凈利除茶稅和食茶錢外,達320萬貫。政和二年茶利也僅是引息,茶租、茶稅不在數(shù)內(nèi),綜合而言,要大于宋初之數(shù),而且蔡京茶法的管理費用要比宋初官買、綱運的體制低得多,這也是不可忽視的。

第四個特點是多變和嚴急。蔡京從崇寧元年到政和二年,十年之間三變其法,且“其科條纖悉紛更,不可勝記”,使“商旅疑豫,茶貨不通。”(注:《宋史》卷184《食貨下六》。)蔡京茶法條令嚴急,取利太深。政和茶法不僅攫取高額引息,還令商人重復買引,如商人在陜西販茶除京師買引外販茶又買引,“是一件茶得兩重賣引錢”,而且徽宗詔令“余路依此”,(注:《宋會要》食貨32之3。)將這一制度推向全國。在收引息茶稅外,“茶租輸之如故”。加之官吏為“配買引數(shù)多為功,茍冒恩賞”,“計口授之,以充歲額”,“上戶有敷及十數(shù)引者。一引賠費無慮十數(shù)千。”以至時人“目茶籠為茶大蟲,言其傷人如虎也。”(注:《龜山集》卷三《論時事·茶法》。) 二、蔡京茶法的影響

蔡京茶法自身所經(jīng)歷的由壟斷收購向以引榷茶轉(zhuǎn)變的過程代表了宋代茶法演變的基本規(guī)律。東南茶法和四川茶法在南宋都采納了蔡京政和合同場法以引榷茶的基本模式,使宋代茶法最終全面走上了以引榷茶的軌道。但東南和四川最初的榷茶法實行的都是壟斷收購制度。

乾德二年宋政府對所有的江南北銷茶實行了壟斷收購的禁榷制度。在“京師、建安、漢陽、蘄口并置場榷茶”,“令民茶折稅外,悉官買。”商人販茶須“入金帛京師,執(zhí)引詣沿江給茶。”(注:《續(xù)資治通鑒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卷五乾德二年八月辛酉。)乾德三年淮南茶始行禁榷。禁榷方式是仿行乾德二年令,官置十四山場(黃梅場于景德二年廢,后稱十三山場)壟斷收購。太平興國二年和三年這一制度又推廣到統(tǒng)一后除了廣南和四川外的江南各路。在沿江置八榷貨務(淳化四年廢襄州、復州兩務,后總稱六榷貨務)集中發(fā)賣各官場壟斷收購的茶葉。此后直到嘉祐茶法改革,壟斷收購的榷貨務山場制一直是東南地區(qū)的主要茶法。嘉祐通商法取代榷貨務山場制是在沿邊折中使茶利大減,甚至虧損的特殊形式下產(chǎn)生的,其長久的實行也是由于宋朝廷對以前以茶折中時的高額虛估心有余悸,不敢貿(mào)然改動。熙寧四年的茶法討論就說明了宋統(tǒng)治者的這種心態(tài)。熙寧四年,神宗召集王安石、吳充、文彥博等人議論茶法。吳充、文彥博都認為茶法是因西北用兵而壞。文彥博說:“非茶法弊,蓋昔年用兵西北,調(diào)邊食急,其數(shù)既多,茶不售則所在委積,故虛錢多而壞法也。”(注:《長編》卷220熙寧四年二月戊辰。)吳充也說:“茶法因用兵而壞,如邊鄙無事,法不為小利輕變易,自無不行之法。”(注:《宋會要》食貨30之11。)王安石則認為:“茶法本亦不善,須挾見錢香藥乃能售,蓋見錢香藥已足辦邊糴,而茶更為商賈之累。”(注:《宋史》卷184《食貨下六》、《長編》卷220熙寧四年二月戊辰。)他還上《茶商十二說》,論述茶葉用于沿邊入中使茶葉經(jīng)營依賴大商,造成國家茶利損耗、禁令擾民、茶葉陳積腐壞等諸多弊害,主張交引法不可不廢,通商法不可不行。他強調(diào):“今雖國用甚不足,亦不可以復易已行之法”,(注:《臨川文集》卷70《茶商十二說》。)反對更改通商法。但通商法不能使政府最大限度地獲取茶利,從根本上不符合統(tǒng)治者愿望,因而它的改革也是不可避免的。崇寧元年蔡京恢復了壟斷收購的禁榷制,崇寧四年和政和二年又確立了以引榷茶的制度。

李椿概括南宋東南榷茶制的特點說:“榷茶與其他榷貨不同,如鹽、礬、乳香,鉛錫、酒皆有所榷之物,唯有榷茶止是空引,客人自行買茶,署篰搬擔。”(注:《歷代名臣奏議》卷271《理財》。)當時還有人談到南宋茶法與政和茶法的聯(lián)系說:“茶法自政和以來,官不置場收買,亦不定價,止許茶商赴官買引,就園戶從便交易,依引內(nèi)合販之數(shù),赴合同場秤發(fā),至今不易,公私便之。”(注:《宋會要》食貨29之16。)都道出了南宋東南茶法以引榷茶的特點。在以引榷茶,通過茶引印賣和合同場勘驗來實現(xiàn)茶葉的專賣,中央壟斷茶利這一點上南宋茶法確實取法于政和茶法。李心傳和王應麟更直接地說:“建炎渡江,不改其法”、“中興循其法。”所謂“其法”都指政和茶法。(注:《朝野雜記》甲集卷14《總論東南茶法》、《玉海》卷181《嘉祐茶弛茶禁》。)但南宋茶法并不只是對政和茶法的簡單繼承,在很多方面都有自身顯明的特點:如南宋雖然仍由中央壟斷茶引的印造,但賣引權(quán)下放到地方,給州縣規(guī)定賣引和住賣茶配額,茶引種類增多,長短引的劃分標準也有了根本變化,單位茶引的重量和價格降低,營銷范圍擴大,且南宋茶法更加細密苛重,除了與政和茶法一樣對商人販茶實行驗引、立限、繳引的全過程監(jiān)管外,入山和出山驗證印據(jù)關(guān)防,出入城門勘驗印歷,配給販茶由子等,對商人的監(jiān)督更嚴。

北宋前期東南茶法實行禁榷時四川和廣南茶都實行通商法,所以《宋會要輯稿》食貨二九之七和《宋史》卷183《食貨下五》概括北宋前期川茶法說:“川峽廣南州軍止以土產(chǎn)茶通商,別無茶法。”“天下茶皆禁,唯川峽廣南聽民自買賣。”川茶的禁榷始于熙寧七年。但熙寧七年最初還僅是對川茶在陜西的銷售實行壟斷。商人販易川茶入陜,必須在產(chǎn)茶州縣領(lǐng)取長引,“只得于熙秦州通遠軍及永寧寨茶場中賣入官。”并立定程限,不許沿路交易。(注:《宋會要》食貨30之13。)熙寧八年四月十九日又對入陜的川茶(而非所有川茶)實行了壟斷收購,“雅州名山縣發(fā)往秦熙等處茶乞聽官場盡買,不許商販。”(注:《長編》卷263熙寧八年四月丙申.《宋會要》食貨30之13所載略同。)對入陜及在川峽銷售的川茶都實行“盡數(shù)官買”禁榷制是在熙寧九年禁榷入川解鹽以后。呂陶曾說:李杞經(jīng)營川茶之初每年為熙河博馬提供四十萬貫,后運茶阻梗,課利不足,又經(jīng)營布帛,以布息補茶利,“自后又恐買布亦難敷及無數(shù),則乞卻雇回腳船車般解鹽入川。泊至鹽法難行,則又乞?qū)⒋ㄖ杏胁枞ヌ幉⑿惺召I。”(注:《長編》卷282熙寧十年五月庚午。)說明川茶的全面禁榷是在官府壟斷解鹽入川事務以后。而官府壟斷解鹽入川事務始于熙寧九年四月劉佐的上書。劉佐說:“商人販解鹽入川買茶至陜西,獲利甚厚。欲依商人例,歲以鹽十萬席易茶六萬馱,約用本錢二百一萬緡。比商賈取利皆酌中之數(shù),禁商人私販。”(注:《長編》卷274熙寧九年四月丁未。)元豐元年蒲宗閔的上書也說到,初解鹽入川雖有官營“不禁私販,后劉佐榷賣,遂致人言。”(注:《宋會要》食貨24之17。)熙寧九年的盡數(shù)收買是對川陜兩地行銷的川茶實行全面禁榷。此后在元祐紹圣間川茶禁榷制有過短暫的興廢反復,但直到南宋初趙開改法,基本制度都是壟斷收購的禁榷法。

南宋建炎二年趙開改革四川茶法。其內(nèi)容如《宋史·趙開傳》所載:是“參酌政和二年東京都茶務所創(chuàng)條約”,“官買官賣茶并罷”,“印給茶引,使茶商執(zhí)引與茶戶自相貿(mào)易”,“仍于合同場置茶市,交易者必由市,引與茶必相隨。”從內(nèi)容來看,其基本制度就是采用了蔡京合同場法以引榷茶的間接專賣制。趙開之后,李迨、張深有、鄭剛中、賈思誠、韓球等先后主持四川茶馬,對茶法也作了一些增損,主要都是征斂程度和手段的變化,以引榷茶的基本制度并未改變。當然,南宋四川茶法因為與博馬連為一體,具體內(nèi)容又有諸多與政和茶法不同的特殊性。

從東南茶法和四川茶法的演變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宋代茶法由壟斷收購向以引榷茶轉(zhuǎn)變的基本規(guī)律。在壟斷收購向以引榷茶轉(zhuǎn)變的過程中,蔡京茶法改革又起到了至關(guān)重要的作用。蔡京茶法所實現(xiàn)和代表的這一轉(zhuǎn)變并不僅僅是簡單的斂財之道,而有著深刻的政治經(jīng)濟基礎(chǔ)。 三、宋代茶法由壟斷收購向以引榷茶轉(zhuǎn)變的原因

宋代茶法由壟斷收購向以引榷茶轉(zhuǎn)變趨勢的形成與宋代財政結(jié)構(gòu)的變化、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中央集權(quán)的需要密切相關(guān),是這些因素綜合作用的結(jié)果。

(一)財政結(jié)構(gòu)變化和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

中國歷代皆以農(nóng)立國,財政主要依賴來自于土地的租稅,即所謂“食租衣稅”的財政模式。專賣長期被視為與民爭利的苛政。漢武帝任用桑弘羊?qū)嵭泄苋墩撸肥骄蛷娏业胤磳ΓJ為“縣官當食租衣稅而已,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肆,販物求利,亨弘羊,天乃雨。”(注:《史記》卷30《平準書》。)此后禁榷專賣在財政緊張時仍不時被統(tǒng)治者用作救急的手段,但未被視為名正言順的財政項目。隋及唐初還罷行禁榷,以示不與民爭利,實行仁政。這也說明當時國家財政的支柱仍是農(nóng)業(yè)租稅,商業(yè)收入無足輕重。但這一結(jié)構(gòu)在安史之亂以后發(fā)生了變化。唐政府財政支出增加,而藩鎮(zhèn)割據(jù),截留財政,中央無力統(tǒng)籌全國財政。在此情況下,乾元元年唐政府用第五琦推行榷鹽制度,之后又實行榷酒和榷茶制,解決財政危機。到唐代中后期鹽茶收入已成為重要財源。“大歷末,通計一歲征賦所入,總一千三百萬貫,而鹽利且過半。”(注:《舊唐書》卷123《劉晏傳》。)“天下糶鹽稅茶,其贏六百六十五萬緡。”(注:《新唐書》卷54《食貨志》。)此時專賣收入在財政的現(xiàn)錢收入中已過半,地位日顯重要,成為新的財政支柱之一。

宋代專賣收入已接近兩稅收入,在財政結(jié)構(gòu)中與兩稅并駕齊驅(qū),構(gòu)成宋代財政的兩大支柱。(注:汪圣鐸:《兩宋財政史》中華書局1995年版,第243頁。)宋人在談到專賣的財政作用時說:“國家養(yǎng)兵之費全籍茶鹽之利。”(注:《宋會要》食貨32之26。)“采山煮海一年商利不入,則或闕軍須。”(注:《長編》卷50咸平四年十二月乙卯。)這是生產(chǎn)力,特別是商品經(jīng)濟發(fā)展、社會經(jīng)濟結(jié)構(gòu)變化的必然結(jié)果。宋代也有人看到了這一形勢:“茶鹽榷酤今日所仰養(yǎng)兵,若三代井田、李唐府兵可復,則此皆可罷,不然財用舍此何出?”(注:《建炎以來系年要錄》(以下簡稱《系年要錄》)卷59紹興二年十月己酉。)隨著形勢的變化,宋代經(jīng)濟制度已是“未能一一復古……舍茶鹽之利則無以立國。”(注:葉適:《水心集》卷四《奏議·財總論二》。)可見宋政府對茶鹽之利的倚重。

既然茶鹽之利對財政如此重要,那么如何才能從茶鹽中獲得最大利益呢?實行禁榷當然是前提。北宋前期四川廣南茶法的通商都是為了穩(wěn)定地處邊疆的兩地統(tǒng)治。嘉祐的通商也是在沿邊虛估的特殊形勢下實行的。均不能增加茶利。宋人張致遠曾說:“善理財者宜固邦本,夷吾陶朱不世出,得人如劉晏、第五琦可矣。”(注:《系年要錄》卷85紹興五年二月乙酉。)劉晏、第五琦都是唐代以專賣救財政的理財名臣。但禁榷制也必須因時變易才能收到最好的效果。在商品經(jīng)濟有很大發(fā)展的時候,增加專賣收入的最好辦法就是讓商人更多地參與專賣活動。唐宋是繼春秋戰(zhàn)國至漢初之后商品經(jīng)濟發(fā)展的又一個高峰。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生產(chǎn)規(guī)模和交換規(guī)模的擴大使得封建政府很難對某一行業(yè)或產(chǎn)品實行獨占,只有發(fā)揮商人的作用才能促進商品流通。而且茶葉不同于產(chǎn)地固定的鹽鐵,也異于可置務釀造的酒,其生產(chǎn)有很大的分散性。只要土壤氣候適宜,不論高山丘陵、田間地頭,還是房前屋后、道觀僧寺皆可種植,官府無法壟斷生產(chǎn)。唐太和九年榷茶使王涯“令百姓移茶樹于官場中栽植,摘茶葉于官場中造作”,令狐楚斥責他“有同兒戲,不近人情”,茶農(nóng)也強烈反對,甚至以入山造反相威脅。致使王涯榷法不到兩月便罷。(注:《舊唐書》卷172《令狐楚傳》。)王涯的失敗是必然的,因為他違背了茶葉生產(chǎn)的基本規(guī)律。所以唐代榷茶除王涯外均未壟斷茶葉生產(chǎn)環(huán)節(jié),宋代亦然。不僅生產(chǎn)環(huán)節(jié)不能壟斷,而且由于宋代茶葉消費需求的擴大和廣泛,茶葉的銷售環(huán)節(jié)也難以壟斷。張洎說:“茶為食物,天下所資,日用于人,同于鹽酒”,茶葉“流行天下,無異米鹽,兆姓所需,遠近同俗。”(注:《宋名臣奏議》卷108《財賦門·茶法》。)王安石也說:“夫茶之為民用,等于米鹽,不可一日以無。”(注:《臨川文集》卷70《論茶法》。)反映了茶葉在社會各個階層的廣泛需求。如果僅僅依靠政府的經(jīng)營,是很難家至戶到,滿足市場需求的。只有如歐陽修所說,政府“不惜其利而誘大商”,“大商不惜其利而誘販夫”,(注:《歐陽修全集》《居士集》卷45《通進司上書》。)才能使貨行流速、財賦增長。張震把園戶和商人比作茶葉流通的源和流,說:“民者(指園戶),茶之所自出,商者,茶之所自行。”(注:《系年要錄》卷173紹興二十六年六月乙亥。)這就決定了宋政府榷茶不可能,也始終沒有撇開園戶和商人,沒有對茶葉產(chǎn)銷各環(huán)節(jié)實行官府獨占經(jīng)營。

而且事實證明即使僅壟斷收購這一個環(huán)節(jié)的榷茶制度仍不能使宋政府獲得最大的茶利。由于茶葉保質(zhì)期限短、保質(zhì)要求高,易潮易腐,官府經(jīng)營效率低,損耗大。張洎曾分析,官府壟斷收購各地茶葉集中于榷務山場發(fā)賣,綱運途中“風濤沒溺、官吏奸偷、陷夫茶綱,比歲常有”,而在買茶場和賣茶榷務山場又“堆貯倉場”,以致“大半陳腐,積年之后又多至焚燒。”(注:《宋名臣奏議》卷108《財賦門·茶法》。)政府還要支出茶本錢、綱運費、倉庫費等經(jīng)營成本。而商人的天性就是追逐利潤。如管子所說:利之所在“商人通賈倍道兼行,夜以繼日,千里而不遠”,“雖千仞之山無所不上,深源之下無所不如焉。”(注:《管子》卷17《禁藏》。)所以歐陽修指出利用商人才能更好地增加財政收入,如果“欲專而反損……夫欲十分之利皆歸于公,至其虧少,十不得三,不若與商共之,常得其五。”(注:《歐陽修全集》《居士集》卷45《通進司上書》。)張洎也指出,若官收凈利,允許商人與園戶直接交易,必致“茶貨流通,利入公門,必當增倍。”(注:《宋名臣奏議》卷108《財賦門·茶法》。)祟寧四年蔡京在東南改行以引榷茶,效果正如歐陽修、張洎所說,茶利大增。蔡京及南宋四川和東南實行的以引榷茶之制雖然苛細嚴急,但客觀上符合商品經(jīng)濟發(fā)展、財政結(jié)構(gòu)變化的要求,成為茶法的改革方向。

(二)加強中央集權(quán)的需要

專賣作為封建政府干預經(jīng)濟的手段,其目的不外乎增加財政收入、抑制商人勢力及按統(tǒng)治者意志維護市場秩序,是為中央集權(quán)服務的。中央集權(quán)制度本身也隨著社會經(jīng)濟條件的變化而發(fā)展。宋太祖建國以后治理方鎮(zhèn),加強集權(quán)的基本辦法就是“稍奪其權(quán),制其錢谷,收其精兵。”(注:《長編》卷2建隆二年七月戊辰。)其中財政集權(quán)尤為重要。《文獻通考·國用考二》說:“太祖之制諸鎮(zhèn),以執(zhí)其財用之權(quán)為最急。”專賣制固然是為財政集權(quán)服務的,但不同的專賣方式對財政集權(quán)的作用并不一樣。實行官搬官賣的直接專賣,地方政府可以從收購、運輸、出售等各個環(huán)節(jié)截留專賣收入。如宋初實行食鹽官搬官賣時“鹽莢只聽州縣給賣,歲以所入課利申省,而轉(zhuǎn)運司操其贏以佐一路之費。”(注:《文獻通考》卷15《征榷二》。 )茶法在實行交引法時,地方在收購和運輸環(huán)節(jié)上也可截留茶利。李綱曾說:“異時官運收息,郡縣之用所以足者,以茶鹽之利在郡縣也。”(注:《梁溪集》卷144《理財中》、卷63《乞修鹽茶之法以三分之一與州縣札子》。)財權(quán)下移是奉行守內(nèi)虛外政策的宋朝廷無法接受的,何況宋統(tǒng)治者認為,唐末五代之亂就是因為“方鎮(zhèn)皆留財賦自贍,名曰留使留州,其上供殊鮮”,(注:《文獻通考》卷23《國用考一》。)造成強枝弱干的局面。因而宋統(tǒng)治者不斷改革禁榷制的目的之一在于欲使中央最大限度地占有專賣利益,減少地方截留,使“茶鹽之利、常平之法專一應付國家大計,州縣不得擅用。”(注:《系年要錄》卷102紹興六年六月壬子。)乾德二年太祖已下令:“諸州自今每歲受租及管榷之課除支度給用外,凡緡帛之類悉送京師。”(注:《長編》卷5乾德二年十一月。)但在交引法下地方參與茶葉的收購和運輸,要排除地方截留是十分困難的。馬端臨在談到交引法下茶利用途時說:“凡茶之利,一則官賣以實州縣,一則沿邊入中糧草算請以省饋運,一則榷務入納金銀錢帛算請以贍京師。”(注:《文獻通考》卷18《征榷五》。)蔡京改法以后,實行以引榷茶,由太府寺和京師都茶務壟斷茶引印賣。榷茶的主要收入即賣引錢完全歸于中央。賣引錢以外的茶租和茶稅也歸于中央。所以王應麟稱蔡京茶法是“自一錢以上皆歸京師矣。”南宋的以引榷茶制雖允許地方賣引,但朝廷給降地方的茶引都“登載文歷,出入明白,為轄官者不過謹出納之司而已。流通則樁管月廩,闕乏則告急于朝,(地方官)雖有他巧無所施之。”(注:《宋會要》職宮41之68。)賣引錢及引錢外的其它茶利仍統(tǒng)歸中央。李綱評論蔡京的茶鹽法改革時說:“崇觀以來茶鹽之利在朝廷,則朝廷富實”,“比年走商賈,實中都,朝廷之用所以足者,以茶鹽之利在朝廷也。”(注:《梁溪集》卷144《理財中》、卷63《乞修鹽茶之法以三分之一與州縣札子》。)可見壟斷收購向以引榷茶的轉(zhuǎn)變不僅有利于增加政府茶利收入,也有利于排除地方對茶利的截留,加強中央集權(quán)。故以引榷茶模式創(chuàng)行以后就被宋統(tǒng)治者奉為不變的綱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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