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刑事被害人救助機制在檢察工作中的作用
葉德海
論文摘要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于2009年3月9日出臺了。它在檢察工作中起到什么樣的作用呢?本文試從:什么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刑事被害人救助機制如何操作?哪些是符合條件的被救助對象?救助的形式有哪些?以及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遇到的困難等方面進行探討,從而說明刑事被害人救助機制在檢察工作中的作用。如對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屬能起到緩解其經濟困難、舒解其精神痛苦,盡快走出灰色心境、早日重新融入社會的強大作用;對檢察工作則能起到化解矛盾糾紛、解決信訪難題,幫助弱勢群體、關愛百姓疾苦以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樹立檢察崇高形象的作用。
論文關鍵詞 檢察救助 信訪維穩 工作探討
中央政法委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2009年3月9日制定下發了《關于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在辦案中,我們常碰到:由于刑事案件的發生,致使被害人或其家屬受到重大的經濟、人身損害,但又無法從罪犯、賠償義務人或其他來源獲得充分物質保障,導致生活陷入貧困,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所需。尤其是交通肇事、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案件,造成家庭支柱死亡,令孤兒寡母無法生存的悲劇。這也是社會不和諧的因素之一。而刑事被害人救助機制對檢察工作的重要意義正是消除不和諧因素、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在此,筆者談談在工作中積累的一些看法。
一、對刑事被害人救助機制認識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國家依據法律程序對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失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在通過其他法律途徑無法獲得賠償或賠償不足時,給予其適當經濟補償、解決燃眉之急的一種法律制度。這個制度設立的目的在于,當犯罪人、賠償義務人無力承擔被害人損失時,由國家財政幫助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擺脫犯罪給其造成的悲慘境況,使其恢復與其他社會成員平等的經濟、社會地位,從而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長治久安。這種救助的性質是對被害人給予臨時救濟,具有救濟撫慰性質,不是國家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安排,屬于檢察院管轄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由檢察院的控申部門辦理,并接受區委政法委的領導。 (二)刑事被害人救助機制操作程序 1.申請程序。由被害人或近親屬提出申請,對屬于救助范圍而受害人因其他原因沒有提出申請的,承辦案件的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請求救助的權利,并協助當事人提出申請。在這里必須說明的是:“承辦案件的人員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請求救助的權利”,是屬于由檢察機關主動提醒的申請。那么檢察機關如何去主動提起呢?我認為:一是告知。即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中,辦案部門認為刑事被害人或其近親屬需要救助的,應當告知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可以提出救助申請并提出意見,連同有關材料移送辦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控申部門審查辦理。二是備案。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刑事案件,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辦案部門應在送達不起訴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將公訴案件審查報告、不起訴決定書、刑事被害人基本情況等材料移送控申部門備案。對于辦案部門移送的備案材料,控申部門要認真審查,及時辦理。 2.審核程序。具體包括申請的受理、申請材料的審查(如:申請書、戶籍證明、是否獲得民事賠償的證明材料、申請人為被害人近親屬的,應提供與被害人的關系證明材料、當地民政部門或者鄉鎮、街道出具的生活確有困難的證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等),了解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向其說明救助制度的含義、條件、要求、審批程序、審批時限、發放程序以及可能的結果等內容,并決定對被害人是否救助及救助的具體金額。 3.發放程序。在作出對被害人實施救助的決定后,由控申部門向政法委申請,再由政法委統籌發放。救助金的發放原則上采取一次性審批,一次性發放的方法;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一次審批,分批發放的方法。 4.救助程序。控申部門在審查被害人申請救助后,應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予以救助或不予救助的決定,被害人對救助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政法委提出復議,以保證符合條件的被害人都能得到及時公平公正的救助。 5.追償程序。必須明確的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并不是免除犯罪人及賠償義務人的賠償義務,而是在犯罪人及賠償義務人無力承擔該賠償義務時的救助。在犯罪人及賠償義務人恢復賠償能力時,應由經辦本案的單位向犯罪人及賠償義務人追償。這既能節省國家救助資金的支出,也能形成對犯罪的威懾。
(四)救助的形式 救助的形式是以發放現金方式的經濟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機制,是一種新的嘗試,是當前社會救助的一種補充,是在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無法及時獲得有效賠償的情況下,由國家給予適當的經濟資助,幫助刑事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緩解經濟困難、舒解精神痛苦,是具有救濟撫慰性質的,不同于一般涉法涉訴救助和其他社會救助。這里已經明確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是“經濟救助”的概念,他是單一的。如辦理林某某交通肇事案中,我們發現該案被害人商某某的家庭極為貧困,且其死亡賠償金除收了一些喪葬費外,案犯再沒能支付任何費用。為此我院決定救助被害人家屬龍某福1萬元人民幣。
二、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遇到的困難
在辦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案件過程中,我們常常碰到“該不該實施救助”的討論,而這種討論并不止于科室內部探討,這給這項工作的開展帶來一定的難度。歸納起來刑事被害人救助機制開展的難點在于:一是對救助對象是否符合救助條件的把握。如辦理張某某申請救助案中,如果當初沒有考慮到張某某路途較遠、年事已高,來回不方便而沒有到其家中作釋法說理的話,我們根本不知道其家中的困難。二是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顧慮。在辦理本救助案的過程中,反對的聲音主要是擔心產生后遺癥。如有可能引起其他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刑事被害人上訪,強烈要求救助;有可能引起國家賠償案的出現;在被救助條件滅失后,難以追償;更有可能向某些上訪人員傳遞出只要纏訪就有救助的錯誤信息,引發不必要的纏訪等。三是觀念上難以轉變過來。認為作為執法者,嚴格執法、狠抓辦案是天職,完成好本職工作,懲罰了犯罪分子就對得起老百姓了;四是救助金的來源。救助金的劃撥必須有一個嚴格的申請審批程序,如對被害人作出實施救助的決定后,經辦部門必須向政法委申請,再由政法委批復后向財政部門申請劃撥。
三、救助機制在檢察工作中對信訪維穩的作用明顯
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檢察機關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既彰顯黨和政府的溫暖和關懷,又有利于化解矛盾糾紛,化解信訪難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對全面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如我們辦理的張某某救助一案,張某某因兒子張某賢于1998年5月死于古某的私人診所,古某隨后潛逃,直到2010年10月才被抓獲歸案,至使張某某連續十三年的不斷到我區、市和省有關部門上訪,強烈要求執法部門盡快將犯罪嫌疑人緝拿歸案,還死者一個公道。由于該案證據單薄,無法認定張某賢的死亡與古某有直接關系,故此本院作出了不起訴決定。為切實做好被害人家屬的釋法說理和息訴罷訪工作,我院派員奔赴張某某的家鄉,對其作了耐心細致的法律解釋工作。但我們也發現該案被害人的家庭非常貧困,完全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條件。于是我們就進入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開展工作。經院黨組研究決定,對張某某給予5萬元人民幣的救助,并隨即向區委政法委遞交申請,區委政法委在了解情況后,很快就作出了同意申請的批復。同年11月29日,張某某領取了五萬元救助金后,感激涕零、連聲道謝,表示不再就本案有關問題向任何機關上訪。至此,纏訪了十三年的申訴案終于息訴。 三年的工作實踐已明確地向我們傳遞了一個重要的信息,那就是對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屬能起到緩解其經濟困難、舒解其精神痛苦,盡快走出灰色心境、早日重新融入社會的強大作用;而對檢察工作則能起到化解矛盾糾紛、解決信訪難題,幫助弱勢群體、關愛百姓疾苦以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樹立檢察崇高形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