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看守所內羈押的未成年人刑罰執行檢察方法
容向東 史芳菲
論文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和刑訴法的修改都對檢察機關在探索和創新未成年人刑罰執行檢察機制方面提出新的要求,本文主要研究監所檢察部門對看守所內羈押的未成年犯罪人進行權益保護、法制教育和心理矯正的方法。
論文關鍵詞 未成年犯罪 看守所 刑罰執行 檢察方法
隨著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訴法都在處理未成年犯罪方面進行了新的規定。從保護未成年犯罪人的角度來說,檢察機關要著重注意完善對看守所內羈押的未成年人的刑罰執行檢察制度,探索合理的檢察方法,給其特殊的教育和保護。
一、看守所未成年人刑罰執行檢察的意義
未成年犯罪人通常具有認識能力低、控制能力差、模仿能力強的特點,很容易受外界不良因素的影響,我國《監獄法》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規定》中規定未成年犯罪人主要關押在未成年犯管教所,而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在看守所,甚至還有余刑很短的未成年人會留所服刑。而看守所羈押的既有未決犯、也有留所服刑犯,且關押著各類型犯罪的人員,環境十分復雜。因此被羈押在看守所內的未成年人較之在少管所等監管場所被羈押的未成年人更需要注意預防被二次污染。監所檢察部門要不斷探索運用檢察機制對看守所內未成年犯進行法制教育和心理矯正的方法,加強對未成年犯的特殊教育和保護,對于預防未成年人再犯罪,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均有重要意義。
二、對看守所內羈押的未成年人刑罰執行檢察現狀
目前,全國許多檢察院設立了專門的未成年檢察處,但其主要職能體現在起訴環節,對于未成年被羈押在看守所內的相關檢察職能仍由負責刑罰執行監督的監所檢察處進行。先前監所檢察部門并沒有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的檢察工作,大多夾雜在日常監所檢察工作中,例如對混管混押的檢察、對在押人員思想動態的掌握等。近年來,隨著未成年檢察制度的成熟,監所監察部門也逐漸摸索建立了看守所分管分押檢察制度、未成年犯心理輔導和矯正制度、女檢察官談話教育制度、安排親情會見制度等工作方法。雖然針對未成年人的特色刑罰執行檢察制度雖然尚不成熟,但在不斷地創新和完善。
三、對羈押在看守所內的未成年人刑罰執行檢察方法
(一)對未成年人羈押必要性的檢察 這是對羈押在看守所內的未成年人檢察和保護的第一道門,審查未成年人是否符合羈押條件,是否有羈押必要。 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監禁應該作為最后的手段采用,而且如果采用時間也應盡可能短,從而避免羈押手段的有害影響,便于未成年年犯之后同社會的融合,這是行刑社會化思想的進一步發展 。 而另一方面未成年人處于身心發展還不健全的特殊時期,如果一味地強調保護和從寬處理,一些未成年犯罪人容易變得有恃無恐,犯罪心理強化,重新違法犯罪,不僅沒有達到教育、挽救的目的,還對其他未成年人起了不良示范作用。因此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教唆,誘逼其他未成年人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和屢教不改的未成年犯罪人適用從嚴原則,可以采用羈押方式對其進行教育。 (二)嚴格監督未成年人與成年犯的分管分押 新刑訴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明確規定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在司法實踐中有些看守所因管教民警警力不足的原因,未成年監室開設的少,滿員時可能就會將未成年人暫時關在成年監室內。未成年人由于心理上的弱勢,易受到消極影響的侵襲,若與主觀惡性較強的成年犯混管混押,勢必對未成年人的心智發展產生負面影響,甚至被教授犯罪方法再次犯罪。另外,未成年人身體發育不成熟,容易成為牢頭獄霸的攻擊對象,造成未成年人的身體傷害。 因此從未成年保護的角度來說,檢察機關要嚴格監督成年犯與未成年人分管分押。《人民檢察院看守所工作細則》明確規定,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監督以上單位的監管工作,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混關混押的情況要予以糾正。有條件的地區還可以建議監管場所按照未成年人的刑期、犯罪類型,實行分別關押和管理。
檢察機關應當與看守所就被羈押未成年人心理狀態問題加強溝通,監督看守所聯系心理專家設計具體的心理輔導和矯正機制,一方面深入了解其犯罪根源,從根本矯正其心理上不良傾向,為他們重新回歸社會奠定心理基礎;另一方面,通過心理疏導幫助未成年犯罪人正確認識刑罰執行活動對他們的教育和矯正意義,減輕乃至消除因刑罰處罰帶來的恥辱感和自卑感,引導未成年犯罪人正面看待自己接受的刑罰處罰,自覺接受教育改造。 (四)監督看守所完善對未成年人的教育 未成年犯罪人雖然因其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處罰,但仍然擁有受教育的權利,檢察機關要配合和監督看守所對未成年人開展文化教育和技術培訓,探索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樂于接受的教學形式和教學內容,檢察教師資格,禁止犯人授課的情況。還可以開設檢察官課堂,為未成年犯罪人講解法律知識。通過適當合理的教育調動未成年犯罪人接受教育挽救的積極性,全面提高他們的素質,為他們重新回歸社會做好準備 。 (五)女檢察官談話教育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指出,人民檢察院應當指定專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女檢察官既有著女性特有的真誠、細膩和感性,又有著檢察官的正義和理性,易于與失足少年溝通與交流,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因此在對未成年在押人員進行談話教育時可以形成女檢察官談話制度,專人定期對該監室的未成年人進行提訊,了解其在監室里的生活情況、健康狀況、教育改造狀況、學習情況和思想動態等 。 (六)監督親情會見 被羈押的未成年人往往感到孤立無援,缺乏對周圍人的信任,只有父母親人才能讓他們充分信任,因此血緣親情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效果更明顯。盡管我國法律規定,在案件審理期間,未經法院判決的在押人員不能與家屬直接見面,但針對未成年人的特殊情況,可以有所變通,建立親情會見制度等,以親情的感化代替刑罰的冷漠強制。一方面強化未成年犯罪人的家庭價值和家庭的信仰,促進其更好的認罪悔罪,積極改造;另一方面從中洞察分析家庭教育缺陷對未成年犯罪的作用并從根本改善,從而使未成年人在溫情包圍中完成改造自我、回歸社會的過程 。 (七)建立未成年未決犯羈押表現量刑參考制度 監所檢察部門通過日常檢察和參閱看守所的評分記錄對表現良好的未成年未決犯,可以向法院提出從輕量刑的建議,一方面調動未成年人自覺接受教育、努力向善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把易于挽救和矯正的未成年人與難管教和改造的未成年人區分并隔離開來,降低其在看守所再次受到不良影響的可能,盡早完成矯正回歸社會。 (八)保護未成年人隱私 隨著社會對未成年犯罪的關注度逐年提高,許多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看守所對其未成年管理教育工作對媒體的開放度程度也不斷提高,在對其進行新聞報道時,如檢查不細致容易發生泄露未成年在押人員隱私的情況。檢察機關應該加大這一方面的監督檢察,對于涉及未成年犯的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對于畫面是否打馬賽克,是否使用化名資料是否有所保留等方面進行仔細檢查,確保未成年犯罪人的隱私安全。
四、結語
未成年犯罪問題涉及面的復雜性和未成年司法制度結構的特殊性都給未成年刑罰執行檢察帶來了種種難題。在發展、完善未成年犯罪人刑罰執行檢察制度過程中,我們應始終清醒地認識到制度建設應蘊涵著對未成年人愛的關懷,而不是冷漠的懲罰與隔離,對正在成長的、受社會不良結構與環境影響的未成年犯罪人,愛的關懷比任何懲治與疏離的力量都更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