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和諧檢察機關的內涵、特征與構建
孫兵
論文摘要 正如和諧社會一樣,和諧機關的概念也有著豐富而深刻的內涵,需要我們從實際狀況出發,去歸納、抽象和總結。本文結合從事檢察工作的實際感受,分析了和諧檢察機關的內涵、特征與構建。
論文關鍵詞 和諧檢察機關 規范細節 思想教育 一、和諧檢察機關的內涵和特征
(一)和諧概念的內涵 和諧在《現代漢語詞典》中被解釋為“配合得適當和勻稱”。要正確、全面地把握這一含義,必須把握以下幾點: 1.和諧是對發生關系的事物之間關系狀態的描述,是用來表述關系特征的詞匯。這種狀態的基本特征就是“適當和勻稱”。 2.具有和諧關系的事物是性質不同的事物,是存在差別甚至差別明顯的事物。如《論語》有云:“君子和而不同”,《周禮·調人》有云:“掌司萬民之難而諧和之”。這都表明,從“和諧”這一詞語被創制的本意來說,被“和諧”的事物本是在性質上存在著差別的。 3.和諧是一種價值評斷,是相對于某種標準或者某一目的和任務得出的判斷,因而具有相對性;也只有相對于某一目的或任務而言,才有所謂事物之間的配合。比如對道家來說,小國寡民、無為而治就是和諧,而對法家、儒家來說,天下一統、勵精圖治才是和諧。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代,堅持階級斗爭是和諧的,在社會主義建設時代,堅持經濟建設為中心則是和諧的。 (二)和諧機關的衡量標準 和諧機關從本質上講,應該是指那些內部要素之間的配合模式十分有利于其公共職能的實現,有利于社會和諧的機關。因為任何一個機關都是為了履行某種公共職能而存在的,最大程度地履行好本職,是任何一個機關最根本的價值和任務,所以一個機關的內部關系是否和諧,首先應該以能否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作為評斷標準。另一方面,由于機關也是社會的構成元件,而社會的整體和諧終究還是要落實和體現到每個構成元件的和諧上來,所以機關的和諧還要通過其與和諧社會的契合程度來評斷。換言之,對機關和諧與否的衡量依據可以簡單概括為“兩個有利于”,這是由于機關與社會之間客觀上存在著兩個層面或者說兩種不同意義的基本聯系。 (三)和諧檢察機關的內涵和基本特征 1.法治性。所謂法治性,包含三層意思:一是指各項具體職能和內部事務都能以法律或者制度規范的形式落實到部門和個人,使得事有其所,人有其責。二是各項職能和內部事務的履行都有明確的程序規范,使得事有其道,人有其縛。三是職能和內部事務的分配和運行程序符合理性,即滿足科學和效益的要求。總言之,法治性意味著要消除機關職能及內部事務與單位人員在配置方面的無序性、主觀性和隨意性。機關存在的根本任務是履行職能、服務社會,其職能的法定性毋庸置疑,對于檢察機關來說,由于其擔負的是對其他機關的監督職能,這種機關之間關系的處理尤其需要法律級別的規范予以明確和肯定。從微觀上看,履行職能就是組織特定的人員代表機關、消耗一定的資源進行職能活動的過程,由此就產生了一系列內部檢力資源管理的事務,如人員聘退、任免、升遷、獎懲、調動,消耗能量和材料,等等。這些事務的運行只有實行科學的規范化,才能確保對外履行職能的效果。 2.公正性。所謂公正性,是指內部資源的分配要保持公正。世界上只要存在群體,就避免不了公正這一話題。機關其實是一個微型社會,失去公正必然使機關在其組成人員心目中德性減等,進而導致失去人心,失去凝聚力和向心力。對于我國檢察機關來說,其本身近乎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其內部還不能確保公正,就無疑會使檢察官在維護社會公正的使命感方面大打折扣,由此影響到職能的正確履行。 3.活力性。所謂活力性,是指機關內部能夠創造一種積極作為、奮發向上的氛圍,以及適當的激勵和競爭機制;個體對工作能夠產生充分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勤于思考,善于創新,不斷去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從而推動整體工作不斷完善和進步。如果說法治和公正是一種“硬件設置”,活力則是一種“軟件設置”。徒有法治和公正,只是實現了靜態的、形式的、基礎的和諧,有了活力,才會有動態的、實質的、深層的和諧。在法治和公正的環境下讓一群沒有激情、不愿思考的人履職,和讓一群有使命感、肯思考的人去履職,其效果顯然是有差異的。這是因為社會事務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是具體的和個別的,而法治中的法總是抽象和一般的,是相對穩定和滯后的,不可能囊括和列舉所有的情形,必須由執法者將抽象的法與個別的情況結合起來,根據基本的法律價值來判斷如何處理,此時執法者的執法態度和內心感覺將直接影響到執法的效果。
4.友好性。所謂友好性,是指機關內部能夠建立起友好的日常人際關系,組成人員之間能夠彼此理解和認同,互相幫助,形成一種良性的人際氛圍。在理解友好性時,筆者想強調以下幾點:一是機關內部的友好性應該主要是基于共同的使命感或者責任感而形成的。二是友好不等于沒有原則,理解、認同和幫助不等于徇私。換言之,友好絕不以破壞內部的法治和公正為代價。三是友好不等于拉幫結派,黨同伐異。所謂物以類聚,人以群分。性格、氣質相同或者近似的人,總是會不自覺地接近,同時對那些與自己性格、氣質或者觀點不同的人,總是會不自覺地疏遠。這本是一種正常現象,只是不能走極端,將這種好惡擴展到履職和內部事務的處理中,否則就是以一己“友好”破壞一個機關的“友好”,導致內部關系的紊亂。四是友好與競爭具有辯證關系。不能因為講友好而否定必要的競爭機制,也不能因為講活力和競爭而破壞內部的友好氛圍。把握這一關系的關鍵在于把握根本,即機關內部一切關系的處理基本上說都是圍繞著更好地履行職能來進行的。 概而言之,和諧檢察機關就是能夠用科學、合理的規范來確定職能和內部事務的責任分配與具體程序,用公正的規范來確定內部資源的配置,用有效的激勵機制來激發內部人力資源的創造力和能動性,并用道德來輔助養成內部友好之人際氛圍,從而確保和推動法律監督職能有效履行的檢察機關。
二、和諧檢察機關的構建
(一)建章立制,規范細節 1.建立健全規范,確保職位與人員相對應。分析和歸納所有職能和內部管理事務應當具有的類別、數量、基本環節和過程,以及職能與職能之間、事務與事務之間、職能與事務之間基于工作的需要應當發生的聯系之類別、數量、基本環節和過程,同時理清所有人員當前基本的工作事務之類別和數量。在此基礎上,對上述兩項數據進行比較,以此明確當前應當去做、但還沒有明確責任主體的職能和事務,同時也明確當前職能和事務在人員配置中的基本情況。然后結合本機關的現有人力資源,以規章制度的形式實現職位與人員的基本匹配。 2.建立可行的績效考核和案件質量管理機制。績效考核的宗旨在于鼓勵先進,質量管理的宗旨則在于防微杜漸,及早查漏補缺。兩種機制能從正、反兩個方面有效促使機關內的個體依照規范去履行職能,做好本職工作。 (二)加強各種思想教育,激發個體的主體性 1.加強對責任意識和法治意識的培養。即通過多種方式的內部宣傳、教育,使機關內的個體對外樹立起責任意識,對內樹立起規范意識。所謂責任意識,是指在履行公共職能時,要明確意識到“執法為民”這一理念,要認識到自己手中的職權本質上是用來服務人民和社會的手段,社會和人民需要我們用好手中的權力。因此,權力首先意味著責任,對社會和人民的責任。所謂規范意識,是指在履行內部管理事務時,要找出明確的規范依據。 2.加強對工作興趣和事業觀的培養。興趣是極強的個體行為的內在驅動力。在當今社會,找工作首先是為了生存,開始未必是自己的興趣。但是如果僅僅把工作視為養家糊口的依靠,工作就會喪失很多主動性和積極性。應當通過適當的方式,使原本對工作興趣不多的個體,逐漸把工作當成一種興趣,乃至是自己的事業和自己人生價值的體現。要使個體充分認識到只有把工作做得更好,自己的人生定位和境界才能不斷提升。 3.加強對道德觀和人生觀的培養。道德觀和人生觀是人的內在意識中極深層次的存在,對于人的喜怒好惡有著直接的影響。要構建友好型的機關,本質上說,是要促醒個體的道德觀,認清和完善自己的人生觀。因為友好問題,實質是一個道德問題,也是一個人生定位的認識問題。比如人應該胸懷寬廣,因為這不僅僅是一個修養問題,其實是直接關系到自身心理健康、生活是否能夠保持幸福、快樂的重要因素。只有對人生思考到一定的程度,才真正會去反觀自己的言行,講求如何善待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