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主義黨內民主理論在中國的實踐和發展
王歡 于連銳 王曉東
摘要馬克思主義黨內民主理論是中國共產黨制度建設的指導思想,在長期的革命、建設和改革過程中,中國共產黨從中國實際出發,在許多方面發展了馬克思主義黨內民主思想。在這個過程中,有成功的經驗,也有許多應該吸取的教訓。在新的歷史時期,從完成黨在新時期的歷史使命出發,進一步實現馬克思主義黨內民主理論中國化,對于推進黨內民主向更高層次發展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關鍵詞馬克思主義;黨內民主;中國共產黨
黨內民主是無產階級政黨的本質屬性。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在指導和領導無產階級政黨建設過程中,對發展黨內民主提出了一系列原則要求,如實行黨代會制和選舉制、尊重和保障黨員權利、實行民主集中制等。為各國黨發展黨內民主提供了基本的理論資源。中國共產黨在領導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的過程中,把馬克思列寧主義黨內民主理論運用于黨的建設實踐,形成了豐富的理論和實踐成果。回顧和研究這一過程,總結經驗教訓。對于進一步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大力發展黨內民主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中國共產黨黨內民主的實踐和發展
《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指出:“中國共產黨是馬克思列寧主義同中國工人運動相結合的產物,是在俄國十月革命和我國‘五四’運動的影響下,在列寧領導的共產國際幫助下誕生的。”黨的性質和指導思想決定了黨內民主是中國共產黨建設和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由于國情的不同又決定了中國共產黨的黨內民主實踐具有濃厚的中國特色。
1、建黨至十一屆三中全會前黨內民主發展的曲折歷程。
建黨初期,由于黨員人數較少,中央領導機構比較簡單,黨內權力中心在黨代會。從1921年至1927年召開的五次黨代會,基本上實行了黨代會年會制。這一時期黨的重大決策基本上是由共產國際作出的,毛澤東在總結這段歷史時,認為大革命失敗的根本原因是黨的不成熟、幼稚。土地革命時期,以王明為代表的“左”傾機會主義路線于六屆四中全會后在中央占據統治地位,在黨內大搞“一言堂”,對持不同意見和反對他們錯誤做法的同志進行殘酷斗爭、無情打擊,給中國革命造成了極大的損失。
從遵義會議到社會主義改造時期,黨內民主的理論和實踐不斷發展與完善,適應了當時黨所肩負的革命和建設任務。劉少奇在七大所作的《關于修改黨章的報告》對黨的民主集中制作了黨成立以來最為科學全面的闡述,明確指出:“黨內民主的實質,就是要發揚黨員的自動性與積極性”,報告對黨員干部如何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七大黨章第一次規定了黨員的權利與義務,使黨員行使民主權利有了法規保證和合法基礎。八大黨章進一步完善了關于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條件、關于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及上級和下級的職權范圍、關于政策的討論和決議的執行等方面的規定,決定實行黨代表大會常任制。八大特別強調加強黨的集體領導。鄧小平在八大《關于修改黨章的報告》中指出:“工人階級政黨的領袖,必須是密切聯系群眾的模范,必須是服從黨的組織、遵守黨的紀律的模范。”這一時期,黨中央和毛澤東一直比較注意實行集體領導,實行民主集中制,黨內民主生活比較正常。
1957年到1966年這十年社會主義建設探索時期,黨內民主建設有兩個發展趨向。一是正確和比較正確的趨向,這就形成了一些正確的理論觀點,并積累了一些實踐經驗。1957年毛澤東提出了努力實現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六有”局面,1962年的中央擴大會議(即七千人大會)也一定程度發揚了黨內民主,幫助黨和國家渡過難關。另一個發展趨向就是錯誤的趨向,黨內民主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發生了一些嚴重的問題,如錯誤地提出了“兩種個人崇拜”的理論,為中國共產黨內已經萌生和發展的個人崇拜開了綠燈。在實踐上,在反右派運動、“反右傾”運動、“四清”運動等一系列政治運動中,一言堂、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個人崇拜、個人凌駕于組織之上一類家長制現象不斷滋長,黨內民主建設不斷遭到挫折。“文化大革命”中黨內民主建設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嚴重破壞。
2、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內民主建設的恢復和發展。
以鄧小平為核心的黨的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教訓,認識到加強黨內民主建設及黨內生活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性。十一屆三中全會歷史轉折的實現,把黨內民主的進程引向更廣的領域和更高的境界,黨內民主建設取得了長足進展。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健全黨規黨法,嚴肅黨紀。全會正式選舉成立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其根本任務,就是維護黨規黨法,切實搞好黨風。全會的這些決定和舉措,對于恢復黨內民主和民主集中制,克服個人專斷,把領導人置于黨規黨法的約束之下,以及加強黨的整個自身建設,有重要意義。1980年2月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上通過的《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重申了以民主集中制等為主要內容的黨內政治生活準則,明確規定要堅持集體領導,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反對個人專斷;維護黨的集中統一,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充分發揚黨內民主,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選舉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領導干部要接受黨和群眾的監督,不準搞特權等。《準則》的制定貫徹,對恢復黨內正常的政治生活和發展黨內民主、健全民主集中制有重要的意義。黨的十二大黨章對中央的組織制度作了重要的改變,規定黨中央只設總書記,不再設主席、副主席。十二大黨章還規定了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對于黨員個人的民主權利,規定得就更為詳細。這些規定有利于保證黨的集體領導和團結統一,使黨內民主走上了穩步發展的軌道。進入新世紀以來,黨內民主步伐明顯加快,中央連續出臺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內監督條例》、《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為進一步發展黨內民主提供了制度保證。
3、黨內民主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堅持和發展馬克思列寧主義黨內民主理論必須從中國共產黨所處的環境地位出發。但是,我們應明確的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是要求在實踐中對馬克思主義進行發展和創新,而不是改造和背棄。在發展黨內民主過程中,馬克思主義關于黨內民主的一些基本要求暫時無條件實行的可以變通或推遲,但不能改變方向,處理民主與集中關系時強調集中不能越過界限,否則就會走向集權專制。而我們黨在發展黨內民主過程中出的問題恰恰是集中越過了民主的底線。
首先,權力過分集中。由于中國共產黨成立后長期處于戰爭狀態,關于黨的組織建設要求整體上偏于集中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問題是我們在一些時期搞得過分集中,并且制度化了。1943年3月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的《關于中央機構調整及精簡的決定》,任命毛澤東為書記處主席。書記處在組織上服從政治局,但在政治局方針下有權處理和決定一切日常性質的問題。書記處會議由主席召集,所討論的問題,“主席有最后決定之權”。革命戰爭時期,由于毛澤東駕馭戰爭的能力在黨內無人能比,并且注意聽取其他領導人的意見,因此順利地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建立了新中國。所以,這樣一個高度集權的領導體制的弊端沒有顯現出來,而得以延續。1959年毛澤東在為八屆七巾全會準備的講話提綱中寫到,“權力集中常委和書記處,我為正帥,鄧為副帥”,“一朝權在手,就把令來行”。十屆三中全會后,中央在解決權力過分集中問題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九十年代初以來。在強調一把手處于“關鍵地位”時未提是主要“監督對象”,形成了普遍的“一把手政治”,對黨內民主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消極影響,造成腐敗現象難以根除。
其次,黨員權利保障落后。黨成立初期,厲行“集權制和鐵似的紀律”,黨章長時間未對黨員權利進行規定。到了黨的七大時,黨章第一次規定了黨員權利。黨執政后,在黨員行使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具備了現實條件的情況下,黨員權利仍未能充分行使,在廬山會議后長達二十多年的時間里,黨員權利處于一個有名無實的地位。十二大以后的黨章中都規定:在黨內選舉中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但在有關選舉工作的具體規定中和實際操作過程中,黨員的選舉權卻難以充分行使。至于黨員的其他權利,雖然近年中央制定了《黨內監督條例》、《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但在實踐中突破成規、切實貫徹執行還有很多工作要做,有很長的路要走。
第三,黨內民主生活發育程度較低。毛澤東、鄧小平都曾指出過,中國缺少民主傳統,封建專制主義在社會上、在黨內都有很深的影響。有的領導干部頭腦中存在濃厚的封建特權意識,唯我獨尊,黨內民主只是掛在嘴上,一旦其他同志(尤其是下級)提出不同意見,或者對自己的缺點錯誤進行批評時,就容易做出激烈反應,進行打壓,造成“家長制”局面。很多黨員干部既不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又不知尊重他人權利,助長了“崇拜權力”的風氣盛行。在這種情況下,黨內平等地討論問題的氣氛很難形成。黨代會、黨委會是黨的決策機關,會議充分展開討論乃至辯論是黨內民主的重要形式。但是長期以來,我們習慣于在黨代會和中央委員會開會前通過召開各種會議、采取各種方法來統一意見,如果意見不統一,就推遲召開黨代會,結果使黨代會和黨委會開會時。與領導機關和領導人不同的意見難以在會上提出,黨代會和黨委會決策功能、糾錯功能不斷弱化乃至喪失。 二、馬克思主義黨內民主理論在新時期的指導意義
黨要達到對社會民主化進程的有效領導,取決于黨自身的民主發展狀況。黨內民主搞好了,就會對社會民主產生強大的示范力量和驅動力量。在新時期,發展黨內民主,關鍵是把因為革命戰爭需要而對馬克思列寧主義黨內民主理論在實踐中所做的種種變通改正過來,進一步推進馬克思主義黨內民主理論的中國化。
1、理順黨內權力關系。
根據馬克思主義黨內民主理論,黨代會是黨的權力機關,中央委員會和黨委會是執行機關,黨代表大會實行年會制。改革開放以來,實行黨代會年會制和常任制的呼聲越來越高,十六大后試點面也在擴大。根據馬克思、恩格斯、列寧的主張,理順黨內權力關系要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實行黨代會常任制。我們黨在戰爭年代無法堅持黨代會年會制,八大時曾提出實行黨代會常任制,但由于“左”的錯誤,黨代會常任制在1958年5月八大二次會議后就中斷了。目前,黨代會常任制已經試點多年,應該擴大實施范圍。黨代會常任制實行后,黨委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都對黨代會負責,每年向黨代會報告工作,接受黨代會評議,唯此才能理順黨委與紀委的關系,紀委的監督才能更有力。
二是改革代行職權制。多年來,黨章規定,黨代會、中央委員會、政治局和地方各級組織都存在一個代行職權關系。這是戰爭年代形成的一種成規,代行職權一個直接的影響就是被代行者權威的弱化。在今天交通、通訊極其發達的條件下,應明確黨代會、黨委會、常委會職責界限,各司其職,不再有代行職權。
三是改革開會辦法。黨代會和黨委會都應設立專門的機構負責組織會議、安排代表委員活動。在黨代會常任制尚未實行的情況下,黨委會按規定時間召開之外,既可由黨委會建議召開,也可由一定數量黨委委員提議召開,會議議題和材料必須提前一定時間送交委員手中,會議要在充分討論基礎上對議題進行表決,表決結果當場公開,開會過程也應有一定開放性。
2、改革選舉制度。
黨章規定黨員權利有四個方面: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其中選舉權是最重要的。因為黨是由眾多黨員組成的一個整體,必須有領導機關和領導人才能有效行動,不可能每個黨員都去參與處理黨務,黨員行使權利的首要過程就是選舉自己信賴的德才兼備的同志進入黨的領導機關。所以。黨內民主選舉一直是馬克思列寧主義黨內民主理論的核心內容之一。列寧領導時期俄共黨內黨代會和中央委員會都有真正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具有不同觀點的能人。所以黨代會和中央委員會開會時常常有爭論或辯論,會議因此開得生動活潑。斯大林時期嚴格控制選舉過程,使選舉成為變相任命制,選上來的人只知唯上是從。我們黨從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到十六大黨章一直強調“黨內要真正實行民主選舉。真正體現選舉人意志”。但實事求是地講,黨內選舉流于形式的問題一直存在,以至于一些不為廣大黨員干部信任擁護的人能通過選舉關進入黨的各級領導機構。改革選舉制度,就是要把挑選黨代表和黨委委員的權利真正交給廣大黨員群眾。要使黨內選舉按照“競爭”、“選擇”、“推舉”三大基本要求來進行。要尊重基層擴大直接選舉范圍的創新試驗,積極引導,不能畏首畏尾,更不能因部門利益進行限制,對于現行的《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應著手進行修改,把“反復醞釀”這種不利于體現選舉人意志的規定改得更直接、更利于選舉人行使權利。
馬克思列寧主義黨內民主理論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政黨建設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必須在實踐中認真加以運用,并在此基礎上根據新的時代要求進行創新,努力使黨內民主建設走在社會的前面,切實體現黨的先進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