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小型出口企業“免、抵、退”稅的會計處理
未知
2002年以來,對小型出口生產企業和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一直實行的是只免抵不退稅辦法,主要是為了防范騙取出口退稅。但是實踐中發現,一些出口產品比重較大的企業在執行這種方法的過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現了占壓企業資金的問題。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對這一辦法進行了調整,允許在年底為企業辦理應退稅款,緩解了這些企業資金緊張的矛盾。
新辦小型出口企業是指一個納稅年度的內外銷收入之和在200萬元(不含)人民幣以下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國稅發〔2006〕102號文件第三條規定:“自2006年7月1日開始,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新發生出口業務的小型企業,在審核期內的出口貨物,應統一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稅務機關對審核無誤的免抵稅額可按現行規定辦理調庫手續,對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暫不辦理退庫,其各月累計的應退稅額,可在次年1月一次性辦理退稅,原審核期內只免抵不退稅的稅收處理辦法停止執行。”新政策調整了國稅發〔2003〕139號文件對退(免)稅的計算,由免、抵改為了免、抵、退稅。
為方便企業財務人員的理解和掌握,舉例如下:
某生產企業擁有進出口經營權,主要經營地毯、裝飾毯的出口(一般貿易)和國內銷售業務,產品的征稅率為17%,出口退稅率為13%。2006年7月份發生首筆出口業務,由于業務量較少,用于免、抵、退稅申報的各種單證均在當月收齊。假設企業的銷售情況為(見下表):
免、抵、退稅計算及會計處理:
1.2006年7月:應納稅額=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0-(1.5-0.4)-0=-1.1(萬元)。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10×(17%-13%)=0.4(萬元)。
免抵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退稅率=10×13%=1.3(萬元)。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免抵退稅額時,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1.1(萬元)(只作賬務處理,暫不退稅)。
免抵額=免抵退稅額-應退稅額=1.3-1.1=0.2(萬元)。
借:應收出口退稅1100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應納稅額)2000
產品銷售成本4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13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4000。
2.2006年8月:應納稅額=0-(1.5-0.2)-0=-1.3(萬元)。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5×(17%-13%)=0.2(萬元)。
免抵退稅額=5×13%=0.65(萬元)。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免抵退稅額時,應退稅額=免抵退稅額=0.65(萬元)(只作賬務處理,暫不退稅)。
免抵稅額=0。
結轉下期抵扣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免抵退稅額=1.3-0.65=0.65(萬元)。
借:應收出口退稅650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應納稅額)0
產品銷售成本2000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65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2000。
3.2006年9月:應納稅額=0-(2-0.4)-0.65=-2.25(萬元)。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10×(17%-13%)=0.4(萬元)。
免抵退稅額=10×13%=1.3(萬元)。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免抵退稅額時,應退稅額=免抵退稅額=1.3(萬元)(只作賬務處理,暫不退稅)。
免抵稅額=0。
結轉下期抵扣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免抵退稅額=2.25-1.3=0.95(萬元)。
借:應收出口退1300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應納稅額)0
產品銷售成本4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13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4000
4.2006年10月:應納稅額=3.4-(3-1.2)-0.95=0.65(萬元)。
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20×17%=3.4(萬元)。
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30×(17%-13%)=1.2(萬元)。
免抵退稅額=30×13%=3.9(萬元)。
因該企業10月份應納稅額大于零(0.65>0),免抵退稅額=免抵稅額=3.9(萬元)。
借:應收賬款234000
貸:產品銷售收入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34000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應納稅額)39000
產品銷售成本12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39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2000。
5.2006年11月~2008年1月,企業無外銷業務,其合計內銷銷售收入100萬元與免、抵、退稅計算無關。
6.由于自首筆出口業務至2008年1月份,該企業的內外銷收入之和為175萬元(55+120=175),滿一年審核期(2006年7月~2007年7月)的內外銷收入之和未超過200萬元人民幣,符合小型出口企業標準,應按國稅發〔2006〕102號文第三條規定執行。因此,對2006年7、8、9三個月的累計退稅額3.05萬元(1.1+0.65+1.3=3.05),可在2008年1月份一次性退付出口企業。
借:銀行存款30500
貸:應收出口退稅30500。
從以上看出,新政策放寬了新辦小型出口企業的免、抵、退稅優惠,更加貼近于實際。同時,為了加強管理,防止出口騙稅發生,也限定了12個月的出口業務“監管期”,以此來實現出口貨物的征、退稅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