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摸女人的胸视频,91精品国产91久久久久久最新,黄色视频性爱免费看,黄瓜视频在线观看,国产小视频国产精品,成人福利国产一区二区,国产高清精品自拍91亚洲,国产91一区二区

加急見刊

明代北方邊鎮糧食市場的形成

張正明

明代北方邊鎮的軍餉問題,有明一代始終困擾著明政府,可以說是關系明王朝統治興亡的一個嚴重問題,早在30年代,已經引起國內學者對這一問題的重視。①70年代初,日本學者寺田隆信先生在《山西商人研究》一書中,就此問題有過論述,近年來,這一問題在學術界已越來越受到重視。有的學者已發表了一些很有見地的文章②。但是上述論著,在內容上多側重軍餉制度的研究。本節側重就明代北方邊鎮糧餉的籌集及演變為糧食市場的過程做一分析。

一、一個龐大的軍事消費區

朱明建國后,為鞏固其政權,在繼續追擊元朝殘余勢力方面下了很大力氣,洪武時,朱元璋多次出兵塞北,其中使用兵力較多,規模較大的就有三次。永樂時,朱棣曾經五次親征漠北,并遷都北京,以加強對北邊的政治、軍事領導。元蒙殘余勢力在明朝的軍事壓力下,被迫北歸。后來,由于統治權力削弱和內部爭奪權力,逐漸分化為韃靼、瓦剌、兀良哈三部。韃靼是成吉思汗直系后裔,居大漠南北;瓦剌又稱厄魯特,為蒙古別部,在韃靼西,居天山南北;兀良哈也是蒙古別部,居黑龍江南、大興安嶺東。明代蒙古各部雖無統一政權,不能有統一的行動計劃,但出于掠奪財物、婦女之需,卻經常南下擾邊,給明朝的統治造成了嚴重威脅。如弘治十四年(1501),蒙古小王子部以十萬騎從花馬池沿池入,散掠固原、寧夏境,三輔震動,戕殺殘酷;正德八年(1513),又以五萬騎攻大同取朔州,掠馬邑;正德十一年(1516),復以七萬騎分道入犯宣府,凡攻城堡二十,殺掠人畜數萬;十二年(1517),再以五萬騎自榆林入寇;嘉靖四年(1525)又以萬騎寇甘肅,次年,犯大同及宣府;六年(1527),兩寇宣府;七年(1528)掠山西復寇大同;十一年(1532),小王子又擁十萬騎入寇。但是在明朝方面,自宣宗以后,已無力再次出征漠北,被迫改為防御政策。其具體措施是:(1)重新修筑長城,作為北邊軍事防御設施。長城自后晉石敬瑭把燕云16州割給遼帝國后,已喪失作用,400年來,多已倒塌。明朝欲與北方蒙古抗衡,不惜傾全國之力,興筑長城。大致從山海關到黃河一段于15世紀完成,黃河至嘉峪關一帶于16世紀完成。其工程巨大,遠遠超過公元前3世紀秦王朝修筑的數百公里長城的百倍以上。(2)疏通南北運河,使南糧北調,以供京需和邊餉。(3)沿長城線,設立軍鎮,駐扎軍隊,作為防止蒙軍南下的軍事防線。《明史·兵制》載“初設遼東、宣府、大同、延綏四鎮,繼設寧夏、甘肅、薊州三鎮,而太原總兵治偏頭,三邊制府駐固原,亦稱二邊,是為九邊”。九邊鎮由東到西,沿長城線一字排列,形成一條防御屏障。九個邊鎮的具體情況是:

遼東鎮,駐地在今遼寧遼陽,管轄邊墻從東海岸起,西至山海關,全長1950余里。

薊鎮,駐地在今河北薊縣,管轄邊墻東自山海關,西至居庸關的灰嶺口,全長1200余里。

宣府鎮,駐地在今河北宣化,管轄邊墻東自居庸關,西至大同平遠堡,全長1023里。

大同鎮,駐地在今山西大同,管轄邊墻東自宣府鎮西陽河堡寬溝,西至山西偏關鎮丫頭山,全長647里。

山西鎮,也稱太原鎮,駐地在山西偏關,管轄邊墻東自丫頭山,西至老牛灣延綏鎮邊止,這一帶長城有好幾重,全長1600余里。

延綏鎮,也稱榆林鎮,駐地在今陜西榆林,東自山西鎮老牛灣,西至寧夏鎮邊,全長1770余里。

寧夏鎮,駐地在今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管轄邊墻東自延綏鎮邊,西至固原鎮邊,全長2000余里。

固原鎮,駐地在今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縣,管轄邊墻東自寧夏鎮邊,西至甘肅鎮邊,沿邊長200余里。

甘肅鎮,駐地在今甘肅張掖,管轄邊墻東自固原鎮邊,西至本鎮嘉峪關,全長160余里。

明朝政府在九邊布置了50—80萬軍隊,各邊鎮的官軍和馬匹數量是③:

邊鎮原額官軍現額官軍原額馬匹現額馬騾驢

(人)(人)(匹) (只)

薊州 39 339 31 658 10 700 6 399(馬)

遼東 94 693 83 340 77 001 41 830

宣府151 452 79 258 55 274 33 147

大同135 778 85 311 51 654 35 870

山西 25 287 55 295 6 551 24 764

延綏 80 196 53 254 45 940 32 133

寧夏 71 693 27 934 22 182 14 657

固原126 919 90 412 32 250 33 842

甘肅 91 571 46 901 29 318 21 660

合計816 928553 363 330 870 244 302

以上官軍為主兵,尚不包括募兵,民兵,土兵等。如薊鎮于嘉靖三十七年(1558)題準,從密云、昌平、永平、遵化、通州募兵15000名,萬歷三年(1575)議準募浙兵3000名,萬歷四年(1576)添調南兵9000名,萬歷五年(1577)題準保、河二府入衛民兵3000名,召募土兵2000名,萬歷十一年(1583)題準召募民兵1610名。俗話說:“兵馬未動,糧草先行”。這幺多的軍隊和馬匹需要有大量的軍餉才能維持,從而形成了一個龐大的軍事消費區。據《明會典》卷28載各邊鎮的原餉額是:

邊鎮屯糧(石) 民用糧(石) 漕糧(石)

薊州116 600110 000 240 000

遼東700 000

宣府250 000270 000

大同513 904418 860

山西 80 000 68 033

延綏 65 845280 000

寧夏107 497200 000

甘肅603 188246 744

固原324 266 42 103

合計 2761 300 1635 740240 000

由表可知,各邊鎮糧食原餉額達463萬石,其中屯糧276萬石,占原餉額總數60%,民運糧163萬石,占原餉額總數的35%,漕糧24萬石,占原餉額總數5%。顯然,屯糧是當時解決邊鎮糧餉的主要來源。所謂屯糧者,“明初各鎮皆有屯田,一軍之田,足贍一軍之用,衛所官吏俸糧皆給;民運者,屯糧不足,加以民糧,麥、米、豆、草、布、鈔、花絨運給戍卒,故謂之民運”④。

二、開中制與商屯的實施

開中制和商屯,是明政府解決邊餉的又一措施《明史·食貨志》載:“召商輸糧而與之鹽,謂之開中”;“鹽商于各邊開中,謂之商屯”。開中制,最初實行于山西大同。洪武三年(1370),山西行省言:“大同糧儲,自陵縣(今山東陵縣)運至太和陵(在今山西馬邑),路遠費煩,請令商人于大同倉入米一石。商人鬻畢,即以原給引目赴所在官司交之。如此則轉運費省而邊儲充”⑤。有人認為:“山西省建議開中的米數過高,商人無利可圖,不愿納米開中;故開中制度在其時未見完全實現”⑥其實并非如此。首先這一制度除了山西外,還在其它地方實行過。如《續文獻通考》卷20載:洪武三年(1370)九月,召募商人往洛陽、開封、懷慶(沁陽)、西安、鳳翔、臨汾等地,輸糧而與之鹽,并規定:輸糧至洛陽一石五斗開封及陳橋倉二石五斗,西安一石三斗者,給淮鹽一引;輸米西安、鳳翔二府二石,河南、平陽、懷慶三府二石五斗和蒲、解、陜三州三石者,給解鹽一引。洪武四年(1371)又規定:“輸米臨濠、開封、陳橋、襄陽、安陸、荊州、大同、太原、孟津、北平、河南府、陳州諸倉,計道里遠近,自五石至一石有差”⑦。其次,仔細閱讀《明史·食貨志》就會發現原文并無商人開中納米換引之意。明人張萱說:“蓋洪武年間,鹽一引納銀八分而已”。⑧這就是說,銀八分可換一鹽引。據《明史·食貨志》載當時一石米需銀一兩⑨。顯然,商人不可能納價值一兩銀的一石米去換價值僅銀八分的一鹽引,說明當時商人并非納米到邊。實際上是運輸官米到邊,然后換取鹽引。以上可謂明代開中法的第一階段。開中法的第二階段,即開中納米階段,始于洪武二十八年(1395),從此走上了“鹽法邊計,相輔而行”的納糧濟邊階段。現將“開中納米”后各邊鎮中鹽鹽場及鹽引原額列表如下⑩:

邊鎮 鹽場 鹽引額(引)

遼東 兩淮、山東 141 548

宣府 兩淮、長蘆 200 000

大同 兩淮、長蘆 80 000

山西 兩淮、兩浙、山東 120 000

寧夏 兩淮、兩浙 108 000

甘肅 兩淮、兩浙 75 000

延綏 兩淮、兩浙 200 000

固原 兩淮、兩浙 72 857

薊州 長蘆13 581(銀兩)

納米開中有二種方式:一是經常年例,即各邊鎮常年需糧由開中解決部分;二是臨時召募,即邊鎮戰爭緊急,軍隊大量集結或邊鎮屯田因災減產時,政府隨時出榜召商納糧中鹽,乃屬臨時性質。前一種方式,由于是長期固定,商人因運糧至邊,路遠費煩,便在邊鎮雇人耕種生產糧食,于是商屯應運而生。明人霍韜說:“是故富商大賈,悉于三邊自出財力,自招游民,自墾邊地,自藝菽粟,自筑敦臺,自立保伍,歲時屢半。菽粟屢盈”⑾。商屯的實行,對于軍、民、商均有便利之處。明人劉應秋說:“商人自募民耕種塞下,得粟以輸邊,有償鹽之利,無運粟之苦,便一;流亡之民,因商召募,得力作而食其利,便二;兵卒就地受粟,無和糴之擾,無浸漁之弊,便三;不煩轉運,如坐得芻糧,以佐軍興,又國家稱為大便者”⑿。關于明代商屯生產情況,文獻鮮于記載,我們只能進行推算。據《明史·食貨志》載:“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戶部尚書葉淇清召商納銀運司,類解太倉分給各邊。每引輸銀三四錢有差,視國初中米直加倍,而

商無守支之苦,一時太倉銀累至百余萬”。按照這條史料記載,廢止商屯,開中實行納銀制,得銀100萬兩,若以每引值四錢計,則共該鹽引250萬小引。明人王德完說:“洪武、永樂時,邊商引鹽,一引止輸粟二斗五升,小米不過四斗”⒀。不過,王德完所說粟、米可能有混淆。已故王守義先生說:“惟明人記述開中及商屯問題時,對米粟二事不甚分別清楚,有時統稱之曰粟,有時稱米,相差甚大”⒁。筆者以為王守義先生所說,是有道理的。明人顧炎武說:“永樂中,令商于各邊納米二斗五升,或粟四斗,準鹽一引”⒂。又據《明史·食貨志》載:永樂時規定,粟二石準米一石。筆者以為,明代商人納米開中似以顧氏所說為妥,王德完所說粟米恐有顛倒之誤。若以米二斗五升,粟四斗計算,粟谷出米率為62.5%,也較接近實際。這樣,以共該鹽引250萬小引乘小米二斗五升,應為米56萬石,占九邊屯糧額276萬石的20.7%,以共該鹽引250萬小引乘粟四斗,應為粟100萬石,占九邊屯糧額276萬石的37%。若按每人一年食用小米二石六斗計,僅可供邊鎮軍士20萬人食用。而且,開中輸邊之糧并非全部來之商屯,另有在附近收買或從他處轉運而來之糧。例如:《明宣宗實錄》卷76,宣德六年二月壬子載:“寧陽侯陳懋……又私役軍種田三千余頃,奪民水利,歲收之粟,召商粟收糴中鹽”。

《明英宗實錄》卷27,正統二年二月甲申載:“甘肅地寒,少生五谷。近日中鹽商賈,多就彼買米,以致谷價涌貴”。

《明臣奏議》卷3,葉盛《劾內官弓勝疏》載:“大官臣室,千倉百廩,由是而應召納粟,則關給官銀,糶與鹽商”。

三、糧食市場的形成

前面所述屯糧,民運糧、開中制皆為明初解決北方邊鎮糧餉的基本辦法。但是,后來上述制度逐漸發生了變化,即從正統(1436—1449)始行京運銀,即由國庫撥銀于邊鎮以后,“屯糧、鹽糧多廢,而京運日益矣”。⒃

屯田(軍、民)的解體,最先是以民運糧來代替,后來又演變為民運糧改為折銀。屯田的破壞,與官吏私占軍屯和私役軍卒有很大關系。王毓銓先生在《明代的軍屯》中已有精辟論述。由于“屯田漸弛屯軍亦多掣回守城。邊軍是唯軍運是賴矣”⒄。請看下表⒅:

原餉額(石)

嘉靖初年

邊 鎮

屯 糧

民運糧

屯糧(石)

民運糧(石)

延 綏

甘 肅

寧 夏

宣 府

大 同

合 計

65 845

603 188

107 497

250 000

513 904

1 540 434

280 000

246 744

200 000

270 000

418 860

1 145 604

66 097

213 880

107 730

62 302

124 600

574 109

289 673

316 616

134 305

745 272

586 475

2072 341

由表可知,延、甘、寧、宣、大五鎮原餉額中屯糧154萬石,民運糧114萬石。到嘉靖初年屯糧已下降到57萬石,下降53%,而民運糧上升到207萬石,上升近一倍。各邊鎮民運糧主要由北方諸省負擔。戶部尚書馬森說:“臣查祖宗舊制,……,河淮以北,以八百萬供邊境”⒆。兵部尚書馬文升說:“凡各邊有驚,其糧草馬匹俱籍四省八府之民攢運供給”⒇。弘治十五年(1502)韓文在《會計天下錢糧奏》中說:“供給各邊,止于山西、陜西及河南、山東、北直隸等處而已”[21]。大體說來,承擔民運糧輸邊的省是:

遼東鎮:北直隸、山東

宣府鎮:河南、山東、山西、北直隸

大同鎮:山西、河南

延綏鎮:陜西、河南

但是,民運糧在實際執行中有二大問題。一是運輸費用高。如宣德五年(1430)兵部尚書張本說:“甘肅、寧夏、大同、宣府糧餉,皆出民力運輸,所費浩大”[22]。其費用,民運糧一石,運輸費用就達糧食六石到七石或銀3兩,比民運糧本身多出六七倍。請看下表:

地點民運糧 運費 資料來源

山西到宣大 1石 6石或7石《明英宗實錄》卷55

偏頭關正統四年五月

陜西到延綏 1石 銀3兩 《明孝宗實錄》卷77

弘治十四年七月

二是民運稅糧任務過重,農民負欠過多。如山西“平陽屬縣,秋糧當輸入大同天鎮諸衛,道里一千里,民苦挽運,負欠累年”[23]。宣德五年(1430),山西應交大同、宣府秋糧因負欠太多,無法償還,曾被迫“量征土物,赴邊糴米輸納”[24]。這樣,民運稅糧體制終于被納銀制所代替。

以納銀制代替民運稅糧制,最初可能是發生在宣德(1426—1435)初年。當時,農民為了減輕運輸負擔,曾經以銀代糧。如宣德三年(1428)巡撫陜西隆平侯張信等言:“陜西西安、鳳翔諸府、歲輸糧草于寧夏、甘肅洮河、岷州鎮衛,道路險阻,運致為艱。民往往赍金帛,就彼市納”[25]。另外,還有以土產輸邊抵糧的現象。如《明宣宗實錄》載:宣德五年(1430)“山西歲納大同、宣府之糧,宜征民間所產有,度邊境所宜用,若布、絹、棉花、茶、鹽、農器等物,估其時值十分減二,運赴邊上,令掌收官辨驗酌量,市米上倉”[26]。后來,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又漸將納米色改為折銀。各鎮民運本色改為折色的經過是:

薊州:明初民運有山東布花,廣平,保定府闊布,順天等府稅糧馬草,嘉靖后加派山東、河南、順天等府本折。

遼東:舊例取給山東稅糧折布32萬匹,本色紗180萬錠,花絨132 000斤,由海運自登州府新河海口運至旅順口,再由遼河直抵開原。弘治(1488—1505)間本折兼收,正德(1506—1521)初奏改折色。

宣府:民運有米、麥、布、花、馬草,于山東、山西、河南、順天、保定、河間、真定、順德、廣平、大名田賦內取給,原系本色,萬歷(1573—1620)時皆折色。

大同:明初坐派山西、率多本色。正統八年(1443)本折相兼,正德元年(1506)始全折征。

山西:民運始于正統十四年(1449),正德(1506—1521)間始本折相兼。

延綏:明初民運額派山東、河南諸省。成化十九年(1483)始派本省西安等府。正德七年(1512)將西安、延、慶三府盡征折色,嘉靖三十三年(1544)本折兼用,隆慶二年(1568)盡復本色。

寧夏:明初無民運,正統六年(1441)始征本省稅糧,無定額。正德七年(1512)坐派稅糧并折銀。

甘肅:正統二年(1437)分撥,本折秋糧,成化八年(1472)又將徽州府小麥改征折色[27]。

由上可見,遼東、大同、寧夏三鎮從正德年(1506—1521)已改征折色,薊州從嘉靖年(1522—1566)本折,宣府從萬歷年間(1573—1620)改征折色,山西鎮從正德年(1506—1521)始本折相兼,甘肅鎮從成化年(1465—1487)已有折色。不過折色與否,開始并不是絕對的。當邊鎮出現不具備用折納銀貨作為支付手段在當地購買糧食時,民運糧折銀就無法實行,仍然實行民運本色。例如延綏鎮從正德十年(1515)已開始推行折色,但是到隆慶二年(1568)盡復本色,其原因就在于此。盡管如此,從明中葉以來,民運糧折色已是大勢所趨了。開中制的解體,從永樂年(1403—1424)已經開始。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一是由于政府屢增納糧數量,使商人望而生畏,不愿納米開中。例如:開中古北口,宣德八年(1433)淮鹽每大引納米5斗,景泰元年(1450)增至一石二斗,增長20%;開中廣寧,宣德二年(1427)淮鹽每大引納米3斗,正統三年(1438)增至7斗,增加233%;開中獨石,宣德十年(1435)淮鹽每大引納米九斗,正統八年(1443)增至1石2斗,增長133%;開中甘肅,宣德十年(1435)浙鹽每引納米3斗,正統七年(1442)增至1石,增長333%。

二是明政府任意增發鹽引,在食鹽銷售市場不能擴大的情況下造成鹽引壅積。當時“商人有自永樂中侯支鹽,祖孫相代不得者”[28]。

三是鹽官失政,邊鹽壅滯。延綏巡撫涂宗浚說:“商人苦稱邊鹽不通,引積不用,其情甚苦,其詞甚哀,細詢其故,蓋緣江南鹽官失政,恣肆漁獵,弊竇多端。如邊鹽每引每包重止五百五十斤,例也。而彼鹽每引每包重至二千五百斤。人情孰不欲利,誰肯舍多而就少乎,是彼得利四倍,而邊鹽利少,無人承買”[29]。

四是權貴包辦使開中商人受到排擠。明初開中規定僅限商民,四品以上官僚子弟家人不得參加。永樂時,官吏軍民開中京衛,結果“勛貴武臣多令子弟家人行商中鹽,為官民害”。[30]

五是私販之風日盛。明初私鹽并不嚴重,景泰始漸熾。景泰二年戶部奏稱:“比者召商中鹽,應者絕少,蓋因私鹽多而官鹽阻滯”[31]萬歷《陜西通志》卷8鹽法載:“人得私販,官鹽沮壞,客商少中,無以濟邊用之急”。

在這種情況下,開中納糧已收不到應有效果。弘治五年(1492)戶部尚書葉淇變法,把開中納糧改為納銀,即商人不必再納糧到邊換取鹽引,改為納銀換引。同時,葉淇還提高了鹽引值。大致明初開中每小引納米2斗5升,值銀2錢多,而葉淇則“請召商納銀運司,類解太倉,分給各邊,每引輸銀三四錢有差,視國初中米直加倍”[32]。隨著開中納銀制的推行,開中納糧制和隨開中而起的商屯制也就被淘汰了。

開中納銀是為了增加國庫收入,但邊餉隨著屯田制和開中納糧制的解體,使明政府不得不增加從國庫拿出銀兩到邊的數額,也就是增加京運年例銀。據《明史·食貨志》載:“京運始自正統中,后糧、鹽糧多廢,而京運日益矣。……兵愈多,坐食愈眾,而年例亦日增。”

這樣,隨著屯田、民運糧折色,開中納糧改納銀,京運年例銀的大幅度增加,各邊鎮餉額出現了一個以銀兩為主的局面。茲據明人潘潢奏稱計算,嘉靖(1522—1566)末年各邊鎮的銀兩餉額是[33]:

人馬森所說:“后因邊庭交事之費漸繁,一變而有客兵之年例,再變而有主兵之年例,然其初止三五十萬耳。邇來漸增至二百三十余萬,屯田十虧其七八,鹽法十折其四五,民運十逋其二三,悉以年例補之。在各邊則士馬不如于昔,而所費則幾倍于先;在太倉則輸納不益于前,而所出則幾倍于前。如是,則邊境安得不告急,而京師安得不告匱”[34]。筆者認為,明政府的北方邊鎮政策,無論從軍事、政治和經濟上講,都不能說是成功的,頗有檢討之處。

————————

注:

① 例如:朱永慶《明代九邊軍餉》載《大公報》民國二十四年九月八日。

② 例如:王毓銓《明代的軍屯》,中華書局版。徐凱《明初北方邊糧的運輸》載《史學集刊》1991年2期。

③《明會典》卷129。

④⑤⑦⑩⒃[29][32] 《明史·食貨志》。

⑥ 王守義《論明代的商屯制度》,《南開大學學報》1956年2期。

⑧ 張萱《西園聞見錄》卷35。

⑨ 《明史·食貨志》:“洪武九年,天下稅糧令民以銀、鈔、錢、絹代輸,銀一兩、錢千文、鈔一貫、皆輸米一石。

⑾ 霍韜《哈密疏》,《明經世文編》卷186。

⑿ 劉應秋《鹽政考》,《明經世文編》卷431。

⒀ 王德完《論救荒無奇及時講求以延民命疏》,《明經世文編》卷444。

⒁ 王守義《論明代的商屯制度》,《南開大學學報》1956年2期。

⒂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28。

⒄ 《明世宗實錄》卷37,正德三年四月甲戌。

⒅ 嘉靖年數見梁材《會議王祿軍糧及內務府收納疏》,《明經世文編》卷103。

⒆ 《明穆宗實錄》卷15,隆慶元年13月戊戌。

⒇ 馬文升《為會集廷臣計處御虜防略以絕大患疏》,《明經世文編》卷64。

[21] 《明臣奏議》卷10。

[22] 《明宣宗實錄》卷67,宣德五年六月乙酉。

[23] 《明宣宗實錄》卷7,洪熙元年八月。

[24][26] 《明宣宗實錄》卷71,宣德五年十月。

[25] 《明宜宗實錄》卷33,宣德二年十一月。

[27] 以上見《明會典》卷28。

[29] 雍正《陜西通志》卷41,鹽法。

[30] 《明史·李慶傳》。

[31] 《續文獻通考》卷20。

[33] 潘潢《查核邊鎮主兵錢糧實數疏》,《明經世文編》卷199。

[34] 《明穆宗實錄》卷15,隆慶元年十二月戊戌。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