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宋代科舉戶籍制
程民生
摘要:宋代科舉中有一不為人注意的輔助制度——科舉戶籍制。宋代科舉強調應舉者須有戶籍并自本貫應舉,對戶籍的審查、認證、確定有一整套規定,貫穿于科舉的全過程。作為科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科舉戶籍制維護著科舉質量和選拔程序,并在制止種種冒貫應舉弊病中不斷完善。科舉戶籍制也是宋代戶籍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施過程中促進了戶籍制的發展,并從一個側面充分展示了宋代戶籍制的奧秘。
關鍵詞:宋代;科舉;戶籍制;冒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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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創立科舉制度以后,激起了廣大知識分子讀書求仕的熱情。在唐朝的發展基礎上,宋朝進一步完善,達到鼎盛時期。對于這份寶貴的歷史遺產,學術界十分關注,取得了豐碩研究成果。筆者在研究戶籍制的過程中,發現宋代科舉戶籍制是宋代科舉制和戶籍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尚未見到涉及此問題的相關論著。所以不揣谫陋,做一探討,予以揭示,或許可以豐富宋代科舉制研究,對于現行的高等院校招生考試制度相關問題,也當有些借鑒的現實意義。
一戶籍在科舉中的作用
歷代選拔人才都注重德才兼備的標準。隨著科舉在宋朝的發展完善,在朝廷舉行的考試中,力圖避免因人情賄賂而出現作弊行為,導致錄取不公正,所以對考卷又是密封姓名、鄉貫,又是謄錄,將考生背景與考卷水平完全隔絕,使考試僅限于文化才藝的展示和競爭。這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考試成績優良但品行不端者被錄取的尷尬情況。面對各地參加朝廷考試的上萬名考生,朝廷不可能掌握其品行,只有遵照“鄉舉里選”的傳統,把這一基本資格的審查把關任務,交給地方州郡。這就要求應舉者必須擁有本地戶籍,也即必須是本地人氏。
宋代科舉分三級進行:鄉試、省試、殿試。鄉試即州郡進行的考試,將本地考生選拔到朝廷禮部貢院參加省試。各地考生人數多少不等,差距大者乃至上百倍,但無論多少,朝廷分配給各州郡的錄取指標——解送朝廷的“解額”,在一定時期內卻是相對固定的。如治平年間歐陽修言:“今東南州軍進士取解者,二三千人處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蓋已痛裁抑之矣;西北州軍取解至多處,不過百人,而所解至十余人,是十人取一人,比至東南十倍假借之矣。”[1](卷17)顯而易見,在一場鄉試中,應舉的人越少,競爭對手就越少。事關考生個人利益和州郡集體利益,因此鄉試的基本資格——是否在本地有戶籍,便成為一個重大問題。要害是防止外地人在本地應試發解,占用本地解額。
由此可見,下至個人,中至地方政府,上至朝廷,三者的利益都對科舉制中的戶籍資格提出了要求。本貫應舉之制始自唐朝。開元十九年敕“諸州貢舉皆于本貫籍分明者,然后依例不得于所附貫便求申送。如有此色,所由州縣即使催科,不得遞相容許。”[2](卷76)高承因而指出:“然則貢舉之用鄉貫,自明皇始也。” [4](卷3)宋代予以繼承和發展。開寶五年十一月,宋太祖下詔:“諸道舉人,自今并于本貫州府取解,不得更稱寄應。如化外至者,先投牒開封府,奏請得旨,方許就試。” [4](卷13)詔令規定了三項內容:一是考生一律在有戶籍的本貫州府參加考試;二是不準以寄居他州的名義應試;三是特殊情況特殊處理。在其基本原則指導下,科舉制中的戶籍要求貫穿于科舉的全過程,形成了科舉戶籍制。在此,有必要將兩宋各朝相關制度列述于下。
應試考生報名,要向州府遞交狀紙,上列姓名、鄉貫、三代情況等內容。地方官據此進行審查,其中鄉貫的戶籍要求很嚴格。據《貢舉條例》,僅有戶籍還不行,須實際居住在本貫才合格,“雖有戶籍久離本貫者”,則要有命官擔保方可。在開封府應舉的戶籍規定更嚴,天圣七年改為須有戶籍七年以上并實際居住“即許投狀”,戶籍不足七年、不住開封者,“不在接收之限。”[5](15之7至8)地方官因負連帶責任,一般是慎重對待的。如南宋時,寶慶府收到鄧杰兄弟投狀“乞行收試”,自稱三代居住于本府邵陽。知府胡穎審查后提出疑問:既是三世居住此地,為何多年來無應試記錄?鄧杰答辯云:高祖以來只是農民,至父輩始讀書應舉;曾于嘉泰年間就試,被士子攻訐,經轉運司審理,裁定下本府收試;但因疾病或服喪,一直未能應試。胡穎反駁道:豈有四十年來一直居喪、養病?“此說不通”。為慎重起見,令府學審議。結果士子們紛紛上書揭發其妄冒。胡穎要求他向轉運司陳請,由轉運司調查是否曾在外地應試。但鄧杰并未照此辦理,令人生疑。胡穎下判詞云:“殊不思戶籍既未明,非特本府不敢有違條令,場屋之士亦決不肯相容”,予以拒絕。判詞中未提與本地官方戶籍核對之事,按理說這是最便捷準確的審查方式,但提到鄧杰等一再要求“照縣官、保正、鄉司勘會收試”,想必既使是妄冒,也一定做好了做弊的戶籍。此案的焦點在于,即使有戶籍在本府,為何三世以來鄧家無人在本府應舉?懷疑其另有戶籍在潭州湘鄉縣,所以提出要調查“曾與不曾用湘鄉戶貫應舉,及有煙爨在本縣。”[6](卷3)因為一家多戶,在宋代是常見現象。這是嚴格審查戶籍的典型例子,以審查不過關而告終。紹興十九年詔令云:“自今鄉貢前一歲,州軍屬縣長吏籍定合應舉人,以次年春上之州,州下之學,核實引保,赴鄉飲酒,然后送試院。及期投狀射保者勿受。”[7](卷156)上述案例正是此規定的具體落實。
南宋紹興十一年,新增加了對考官的戶籍審查。朝廷命各路轉運司在鄉試前,先行登記各州長官的戶貫情況,禁止本地人充任本地主考官和監考官。[5](20之6)以防利用親屬和鄉黨關系作弊。
臨考之際,須先在卷首標明本貫或居住地。[5](15之7)
鄉試結束后,下一程序既發解合格舉人(貢士)赴中央參加省試。此時仍有兩道審查關。一是地方官的審查和同行舉人互查。太平興國七年詔令規定:“諸州長吏解送舉人,取版籍分明,為鄉里所推,仍十人為保。保內有行止逾違者,連坐,不得赴舉”。[8](卷30)景德四年進一步規定:“士不還鄉而竊戶他州以應選者,嚴其法。”州縣長官要“察行義,保任之”,一旦發現問題,州縣官要負連帶責任,“皆坐罪。”[7](卷155)南宋淳祐九年的新規定更進一步,除了“本貫保明給據”上報禮部外,還須將名單“各州揭以示眾,犯者許告。”[5](16之33)即將考生情況在本地公示,由廣大考生和當地人民監督,增強了透明度和監察力度。二是禮部貢院的審查。禮部(元豐改制前為禮儀院)兼領貢院,“掌受諸州解發進士、諸科名籍及其家狀、文卷,考驗戶籍、舉數、年齒而藏之。”[7](卷163)禮部審查的主要內容仍是戶籍。
在中央考試時,卷首仍須附考生鄉貫狀。收卷后,編排官將鄉貫狀收去,“別以字號第之”,即換上密碼號。評卷結束,確定等級后,“始取鄉貫狀、字號合之”,[7](卷155)再次復核。淳熙十一年,貢院在拆號時就發現一起非常復雜的冒貫案例。進士章仲衡本為處州人,曾隨在朝中作官的父親章謙居于臨安。一些官員也知道章謙有子參加本次科舉。但拆號后卻發現章仲衡用的是鄂州戶貫,三代狀中其父名談,由此引起懷疑。經調查,得知章仲衡隨現任江西參議官的章謙在江西,按法令應歸本貫應舉,但經過活動,假冒章談戶籍參加了江西路漕試并得以發解。知情人透露章仲衡為冒貫過繼到叔父章談門下,待及第后還將歸宗。有關官員遂將此案上報朝廷,并要求進一步調查三件事:其一,鄂州是否真有章談的戶籍?其二,章談是否章仲衡的叔父?其三,既有過繼之說,是否經過官府在雙方戶籍上除去、添加?最后暗示此人既敢不孝于父,入仕后也會不忠于君。朝廷遂立案審查。[5](5之7)
對考場違紀或違法者,也常有“押歸本貫收管”的處罰。[5](8之42)
金殿唱名之時,仍需鄉貫。其起因是防止重名引起失誤。天禧三年榜唱名時,睦州、衢州各有一位叫王言的等待唱名。第一次唱王言時,甲次在前,賜進士及第,是一衢州人出應;再唱王言時,甲次靠后,只是同進士出身,睦州王言出應。宋真宗問其鄉貫后,才知前者應是睦州王言,甲次因同名顛倒了。遂召來二人審問,衢州王言道:“懇念臣已謝恩”,不愿回歸應有的落后的甲次。皇帝只好認可。但第二天又傳旨升睦州王言為進士及第,以示公正。“自后,殿前唱名必傳呼某州某人,以防差互。”[9](卷8)實際上,此舉可以說是戶籍審查的最后確認。由此也可知,此前的錄取名單上標有鄉貫。
聞喜宴后,新科進士們還有一次集會,主要目的是“列敘名氏、鄉貫、三代之類書之,謂之小錄。”[7](卷155)也就是編制登科錄,以便保存和刊行宣傳。得官的進士們各奔前程,有關戶貫問題才算結束。
參考文獻:
[1]歐陽修.歐陽修全集奏議集[M].北京:中國書店,1985.
[2]王溥.唐會要[M].文淵閣四庫全書.
[3]高承.事物紀原[M].文淵閣四庫全書.
[4]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M].北京:中華書局,1992.
[5]徐松輯.宋會要輯稿選舉[M].北京:中華書局,1957.
[6]名公書判清明集[M].北京:中華書局,1987.
[7]脫脫.宋史[M].北京:中華書局,1977.
[8]馬端臨.文獻通考[M].北京:中華書局,1986.
[9]方勺.泊宅編[M].北京:中華書局,1983.
[10]許翰.襄陵文集[M].文淵閣四庫全書.
[11]羅愿.新安志[M].宋元方志叢刊.
[12]朱端常等.云間志[M].宋元方志叢刊.
[13]方萬里等.寶慶四明志[M].宋元方志叢刊.
[14]沈作喆.寓簡[M].文淵閣四庫全書.
[15]永樂大典[M].北京:中華書局,1986.
[16]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M].北京:中華書局.1988.
[17]徐松輯.宋會要輯稿職官[M].
[18]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M].北京:中華書局.2000.
[19]黎靖德.朱子語類[M].北京:中華書局,1986.
[20]吳曾.能改齋漫錄[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
On “The System of Imperial Examination related
to Census Register”of the Song Dynasty
Abstract: “The System of Imperial Examination related to Census Register” is an undis tinguished anxiliary system in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of the Song dynasty.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of the Song dynasty underlined that examinee must keep registry and take the exam in his hative place. Besides, there is a series of rules of investigating, authenticating and determining the household register penetrating the whole imperial examination .As a key part of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The system of Imperial Examination related to Census Register” guaranteed the quality of the examination and maintained the selection procedure. It was also improved by prohibiting from taking exams with a fake registry. Moreover, “The system of Imperial Examination related to Census Register”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ystem of census register of the Song dynasty. The implementation of advanc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of the Census register and fully revealed the mystery of the system of the Census register from an indirect side.
Key Words: The Song dynasty; Imperial Examination; The system of Census register; Fake regi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