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宋代小農、小工、小商的三位一體化趨勢
李 曉
內容提要:本文通過剖析宋代農民經濟構成和經營方式的變化,提出了“小農、小工、小商三位一體化”的概念,認為宋代農民在農業生產的同時,普遍以兼業的方式從事手工業小商品生產、小商業經營、小雇傭勞動,其家庭經濟是由多種成分構成的復合式單元,從而出現了小農、小工、小商的三位一體化趨勢。這是人多地少的矛盾、官賦私債的驅逼、市場機制的導向等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小農經濟構成的混合性、多元化,對商品經濟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使小農經濟成為更具有韌性、張力的穩定結構。關鍵詞:宋代 農民 兼業 小農、小工、小商的三位一體化
長期以來,學術界對宋代出現的“地主、官僚、商人的三位一體化”或“地主、商人、高利貸者的三位一體化”進行了很多研究。對于農民,雖然在農民與商品經濟的關系、與市場的聯系等方面,取得了斐然可觀的成果;對于農民的經濟構成以及農民兼營工商業等也有所關注①。卻似乎未嘗從“小農、小工、小商的三位一體化”的角度審視過這些問題,尤其對農民兼業現象所蘊含的社會經濟意義缺乏深入的探掘。事實上,與地主、商人、高利貸者的三位一體化相比,小農、小工、小商的三位一體化趨勢擁有更廣泛的社會基礎,具有更深刻的社會經濟意義,它對于社會形態、農業經濟、商品經濟的影響更巨大、更深遠。理應引起我們的足夠重視。
所謂“小農、小工、小商的三位一體化”是通過農民的兼業實現并表現出來的,它指的是農民在農業生產的同時,以兼業的方式從事以交換和贏利為目的的手工業小商品生產、小商業經營、小雇傭勞動等。
中國封建時代前期,士、農、工、商作為社會的主要成員,其各自的職業是固定的,身份是凝滯的,界限是分明的。至少在漢代,四民分業不僅是一種分類方法,而且是一項嚴格執行的制度。《后漢書》卷三九《劉般傳》說:“是時下令禁民二業②。……(劉)般上言:‘郡國以官禁民二業,至有田者不得漁捕。今濱江湖郡,率少蠶桑,民資漁采,以助口實,且以冬春閑月,不妨農事。夫漁獵之利,為田除害,有助谷食,無關二業也’。”農民在農閑時捕魚打獵,既“不妨農事”又“無關二業”,猶在禁止之列,可見四民之間界限森嚴,是不能隨便串門、相互涉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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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參閱王曾瑜:《宋朝階級結構》第二編第五章,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傳宗文:《宋代草市鎮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50—256頁;龍登高:《宋代東南市場研究》第一章,云南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② 注云:“謂農者不得商賈也”。
到宋代,士農工商之間的這種界限被完全打破了。宋代的農民是一些什么樣的勞動者呢?時人王柏作如是觀:“今之農與古之農異。秋成之時,百逋叢身,解償之余,儲積無幾,往往負販傭工以謀朝夕之贏者,比比皆是也”①。說宋代的農民與過去的農民完全不一樣當然是不對的。在傳統的農業社會中,個體小農從來就不是純粹的糧食生產者,男耕女織,農業和家庭紡織業緊密結合在一起,是傳統小農的基本經濟構成。這在宋代并無根本性的質變。但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宋代農民的生產形式和經濟構成畢竟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在主要致力于糧食和衣類生產的同時,兼做小手工業者、小商販、小雇工,已經不是個別的、偶發的特例,而是形成了普遍的、持續的發展勢頭。諸如“耕織之民,以力不足,或人于工商”②之類的記載,可以屢見不鮮。表明現實生活中,從事兼業的農民越來越多了,農民的經濟構成變得豐富、混合、多元化了,明顯地出現了一個小農、小工、小商三位一體化趨勢。王柏敏銳地體察到了這種跡象,所謂“今之農與古之農異”,就是對這一變化的精辟概括。
“農民”一詞只是一個籠統的概念,作為一個社會群體,其內部情況極為復雜。宋代鄉村五等主戶中的下三等戶,分別隸屬于富裕農民、自耕農和半自耕農。五等主戶之外者,則是稱作客戶的佃農。各個等級的農民,由于所處條件和地位的差異,其生產形式和經濟構成是不盡一樣的。宋孝宗淳熙七年,朱熹在南康軍任上為了摸清所轄都昌、建昌二縣缺糧戶的情況,曾設計了一份調查提綱,其中把鄉村“下戶合要糴米者幾家”區分為如下三類:(1)“作田幾家,各開戶名,大人幾口,小人幾口,別經營甚業次”;(2)“不作田幾家,各開戶名,大人幾口,小人幾口。經營甚業次”;(3)“作他人田幾家,各開戶名,系作某人家田,大人幾口,小人幾口,兼經營甚業次”③。其中的第(1)類,顯然屬于自耕農而兼營別業者,第(3)類則屬于佃農兼營別業者。他們與“不作田”而“經營甚業”的第(2)類是有區別的。說明無論是自耕農、還是佃農,兼業都是他們經常采取的生產形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朱熹把上述三者皆稱作“下戶”,而在此外關于“富家”、“中產”之家的調查條文中,卻均未特別注明兼業的文字,進一步表明從事兼業者主要是下層自耕農和佃戶。另據呂南公分析,大量的下層主戶似乎更有兼業的迫切性。“今之居民,客戶多而主戶少。所謂主戶者,又有差等之辨。稅額所占至百十千數千者主戶也,而百錢十錢之所占者亦為主戶,此其力豈同哉?……夫所憂者,非力厚之家也,正在百錢十錢之家耳。目錢十錢之家,名為主戶,而其實則不及客戶。何者?所占之地,非能給其衣食,而所養常倚于營求”④。此話說得有些絕對,事實上“所養常倚于營求”者,何止下層主戶?但他指出的農業收入不足,的確是促使農民兼業的一個重要原因。
宋代農民之兼業,主要從事哪些行當呢?葉適說:當時的農民們,“窮苦憔悴,無地以自業。其駑鈍不才者,且為浮客,為傭力;其懷利強力者,則為商賈,為竊盜”⑤。農民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進行多方面選擇的。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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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柏:《魯齋集》卷7《社倉利害書》,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② 呂祖謙:《宋文鑒》卷125高弁:《望歲》,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③ 朱熹:《晦庵集》卷6《取會管下都分富家及缺食之家》,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④ 呂南公:《灌園集》卷14《與張戶曹論處置保甲書》,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⑤ 《葉適集.水心別集》卷2《民事》中,中華書局1961年版。
l、商業。棄農經商者歷代皆有,宋代亦不乏其例。但多數地方的農民是在農閑季節才蜂擁而出、殺向商場的。“贛、吉之民,每遇農畢,即相約人南販牛,謂之作冬。初亦將些小土布前去博買。及至買得數牛,聚得百十人,則所過人牛,盡驅人隊”①。贛州一帶的農民還經常販賣私鹽。“贛民遇農隙,率販鹺于閩、粵之境,名曰鹽子。各挾兵械;所過剽掠”②。在湖南岳州,“農民自來兼作商旅,太平(半)在外”③。所謂“太半”既可以作大部分人解,也可以理解為大部分時間。無論如何,那里的農民已經與贛州人一樣養成了經商的習慣。經商光靠“懷利”之心和“強力”是不夠的。販牛、或販私鹽,既然是跨州越府的較遠距離貿易;包括途中的食宿盤纏在內的經營成本,都要求必須具備相應的資金實力。他們或許多半不會是整日惶惶然掙扎在破產邊緣的那部分人。即使是佃戶,當他多少有了點積蓄之時,也會勇敢地踏上漫漫商路。典型的例子如“鄭四客,臺州仙居人,為林通判家佃戶。后稍有儲羨,或出入販貿紗帛海物。淳熙二年,偕其仆陳二負擔至摘星嶺”④。當然,農民經商的資金并非全都是自己的積蓄,向高利貸者借債應是不少農民解決資金問題的辦法。“其負販耕耘,無非取息以取本于富且大者”⑤。這必然增加他們的經營風險。而絕大多數的農民缺乏到較遠地方經商的實力,尤其不敢貿然向高利貸者伸手。他們通常是在家鄉村落,或者擠出微薄的資金做一些針頭線腦的小生意,或者利用簡陋有限的住房開辦旅店小鋪,主要靠著勤勞,在狹小的空間里賺取一點蠅頭小利。宋代發展起來的農村草市鎮市場網絡,為他們的這種小商業活動提供了便利;他們就是這個初級市場網絡的主要營建者。此類事例很多,就不加縷述了。
2、手工業小商品生產。農民兼營的手工業小商品生產形形色色、五花八門,但都必須具備兩個根本性的特征:一是面向市場,為生產商品、實現交換價值而勞動;二是需要一定的手藝技術,哪怕是無比簡單的雕蟲小技,對自然物施以必要的加工制作。
自給自足的傳統型生產模式,決定了農民自古就必須做一個一身數任、一專多能的勞動能手。家庭紡織業等手工業生產向來就是小農經濟的有機組成部分。吳承明先生指出:“中國自耕農和佃農的小農經濟,雖非封閉經濟,但規模狹小,生產什么,常是由家庭或家族生活的需要、地主地租的要求、國家征課的要求決定的。但也有部分商品生產,包括農民家庭的商品生產,要受市場支配”⑥。如果說宋代小農兼營的手工業生產與傳統的家庭手工業生產有什么不同,恐怕就在于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和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把原先主要用于滿足自身消費和應付地租、賦稅要求的勞動能力和技術,部分地轉變成了為市場交換而進行的小商品生產。
農民兼營的手工業小商品生產,絕大多數仍然是在家內開展起來的。這以家庭紡織業的商品生產最普遍。徐積《織女》詩說:“此身非不愛羅衣,月曉霜寒不下機。織得羅成還不著,賣錢買得素絲歸”⑦。這位織女生產出的羅,自己舍不得穿用,全部銷售到市場上去,而且她紡織的原料也都依賴市場供應。這與主要用于自給和繳納賦稅的家庭紡織業已經有了根本的不同。在眾多的織女里面,北宋著名思想家李覯之母尤具代表性。李覯14歲上父親去世,“是時家破甚貧,屏居山中,去城百里,水田裁二三畝,其余高陸,故常不食者”。幸虧李母是位“剛正有計算”的女強人,她“晝閱農事,夜治女功。斥賣所作,以佐財用。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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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會要輯稿》食貨l8之26,中華書局影印本1957年版。
② 劉克莊:《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59《墓志銘.宋經略》,四部叢刊本。
③ 《宋會要輯稿》食貨69之50。
④ 洪邁:《夷堅志》支景卷5《鄭四客》,中華書局1981年版。
⑤ 鄭俠:《西塘集》卷1《流民》,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⑥ 吳承明:《市場.近代化.經濟史論》,云南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91—292頁。
⑦ 徐積:《節孝集》卷25,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月蓋未嘗寢,勤苦竭盡,以免凍餒”①。在李覯這樣的農民家庭里面,紡織業商品交換所獲得的收入對維持生計起到了多么重要的作用。沒有小手工業商品生產作補充,這類農戶的再生產是不可思議的。紡織業是如此,農民兼營的其他家庭手工業商品生產亦概莫能外。如遂州小溪縣的程君友,“家數口,墾耕力作,常于鄉里傭力,織草履自給”②。在均州和金州交界的地方,“田功微粱稻,圃學蕃麻桌。截簡戶割漆,剝楮人抄紙”③。這里的農民在種糧之外,廣泛開展的植麻、特別是割漆、造紙,多半不會是為了自給,相當部分應是為市場而生產的。釋.道潛的詩:“農夫爭道來,聒聒更笑喧。數辰競一墟,邸店如云屯。或攜布與楮,或驅雞與豚。縱橫箕帚材,瑣細難具論”④。生動描述了南方鄉村的小農攜帶家庭手工業生產的布、楮紙、掃帚等小商品,熙熙攘攘前往墟市買賣的熱鬧景象。
許多農民利用農閑,走出家門,到附近、甚至外地從事手工業生產,也是宋代出現的一大景觀。陸九淵曾以撫州金溪縣農民大批兼營制陶業為例,說明了這一點:“金溪陶戶,大抵皆農民于農隙時為之,事體與番陽鎮中甚相懸絕。今時農民率多窮困,農業利薄,其來久矣。當其隙時,藉他業以相補助者,殆不止此”⑤。事實確是如此,開礦、冶煉等手工業部門中的勞動者,許多都是暫時離土離鄉,前來兼業的農民。如四川潼川府銅山縣是宋代重要的銅生產基地,“匠戶近二百家”,“諸村匠戶多以耕種為業,間遇農隙,一二十戶相糾人窟,或有所贏,或至折閱,系其幸不幸,其間大半往別路州軍銅坑盛處趁作工役。非專以銅為主,而取足于此土也”⑥。農民兼營銅礦采掘業有很大的冒險性,由于礦產資源和采掘技術水平的限制,并不總是贏利的,有時會賠錢折本,要看運氣的好壞。但他們常年從事這樣的兼業,便自然地掌握了銅礦采掘的專門技術,成為這方面的較熟練的勞動者。所以當家鄉附近的礦山資源有限,盈虧不常的時候,他們大多數人便會離開故土,到其他銅礦開采興盛的地區去繼續這種兼業。就這樣,他們既“非專以銅為主”,也不完全“取足于此土”。總的來看,在宋代的采礦、冶煉業的生產者當中,兼業的農民占了相當大的比重,這是個帶有普遍性的現象。正如王炎所說:“鍛鐵工匠未必不耕種水田,縱不耕種水田,春月必務蠶桑,必種園圃”⑦。匠戶們亦工亦農,或者以農為主、以工為副,或者以工為主、以農為副,都沒有完全脫離農業,都同土地保持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甚至只在農閑才從事采掘冶煉,表明他們尚處于從兼業農民向專業手工業者轉化的過渡階段。當他們完全從土地上被排擠出來的時候,他們就會成為十分老練的專業工匠;而一旦礦藏枯竭,或外面手工業生產的條件惡化,他們可能會回過頭來繼續主要以干農活為生。從長期的發展方向來看,傾向于前者的可能性更大些。他們像候鳥一樣在故鄉的農業和外地、包括城市的手工業之間飛來飛去,分散、孤立、游走不定,可能是這部分人從業的最大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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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覯集》卷31《先夫人墓志》,中華書局1981年版。
② 黃休復:《茅亭客話》卷1,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③ 彭汝礪:《鄱陽集》卷2《六月自西城歸》,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④ 道潛:《參寥子詩集》卷1《歸宗道中》,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⑤ 《陸九淵集》卷10《與張元鼎》,中華書局1980年版。
⑥ 王之望:《漢濱集》卷8《論銅坑朝札》,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⑦ 王炎:《雙溪類稿》卷22《上宰執論造甲》,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3、雇工。那些既缺資金又無技藝的農民,即葉適所說的“駑鈍不才者”,兼業時就只有豁出自己最后的本錢——力氣了。雇工早就出現了,宋代的許多生產部門中都廣泛存在。就來源而言,雇工主要是由從土地上被完全排擠出來的那一批人組成的,但其中也有不少來自下層農民(包括佃戶)。知紹興府張守說,家業錢“二十千之家,必傭、販以自資,然后能糊口”①。實際上各地農民的家境差別很大,決非二十千家業錢一條杠杠所能概括的。農民兼業當雇工涉足很廣。在四川,“邛州村民日趨成都府小東郭橋上賣工,凡有錢者,皆可雇其充使令擔負也”②。這是農民到城市勞務市場上出賣勞動力的例子。在江南東路,“樂平新進鄉農民陳五,為翟氏田仆,每以暇時,受他人傭雇,負擔遠適”③。這是佃戶利用農閑當雇工的例子。“有陜民值兇荒,母妻之別地受傭,民居家耕種自給”④。這是分出一部分家庭勞力從事雇工的例子。農民兼業受雇于人,干什么活當然要聽憑雇主的安排,從材料上看,似乎以單純的出賣力氣者居多。
如上所述,兼營手工業小商品生產、小商業、小雇傭勞動的農民在宋代的各個地區都有,他們活動的時間多數是在農閑之際,利用季節性的農業勞動力剩余;他們兼業所依賴的,有的是微薄的資金,有的是手藝技術,有的則純粹是體力;從事兼業者,有下層主戶、有客戶、有男有女。盡管統計數字先天不足,無法確知兼業者所占的比重狀況,但上述史實足以使我們得出結論:農民兼業是宋代較普遍的社會現象,在宋代農民的身上十分明顯地出現了一個小農、小工、小商三位一體化的發展趨勢。
是什么原因促使宋代的農民紛紛涌上兼業道路的呢?不用說,農業、特別是糧食生產的勞動生產率提高,是其騰出身子而兼業的基本前提,商品經濟的發展也為之提供了廣闊的活動空間。此外,直接的原因還可大致歸納為三個方面。
第一,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僅憑農業上的收入難以生存。墾田面積的擴大落后于人口增長,每戶平均土地持續下降,是宋代農業經濟的一個顯著特點。就全國而言,北宋前期的50多年間,即從原來每產平均95.5畝,下降到60.5畝;宋仁宗以后,由于土地兼并者隱田漏賦的嚴重,戶均田畝下降幅度更大。就地區而言,在兩浙、江東、江西、成都府、福建路等經濟發達、人口密集的地區,戶均土地持續下降的趨勢表現得尤為突出。與此同時,土地兼并也日益猖獗起來。大致在北宋中期、北宋末期、南宋全期,先后出現了三次土地兼并的浪潮,而且一次比一次嚴重,土地越來越向少數人手里集中。如果說全局性的戶均土地下降導致了自耕農、半自耕農的大量存在,那么土地兼并勢力的膨脹更加劇了土地分配嚴重不均,加快了整個農民階級向下層主戶、以至佃戶淪落的步伐⑤。人均土地少使下層主戶、佃戶的經濟力量驟減,來自農業的收入愈益不足。丁度說:“蜀民歲增,曠土盡辟,下戶才有田三五十畝,或五七畝;而贍一家十數口,一不熟,即轉死溝壑”⑥。人口的增加已經對有限的土地造成壓力,糧食收入已不能維持農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迫使他們尋求新的經濟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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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黃淮、楊士奇:《歷代名臣奏議》卷107,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② 《夷堅續志》前集卷2《幻術為盜》。
③ 《夷堅志》支癸卷5《神游西湖》。
④ 范公稱:《過庭錄》,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⑤ 參閱漆俠:《宋代經濟史》第一、六、八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⑥ 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68皇祐二年六月,中華書局。
第二,負擔重,遭受來自官府、地主、高利貸者的層層盤剝。與土地兼并的三次浪潮基本同步的是,宋朝封建國家的賦役剝削也先后出現了三次激增的高潮。農民的賦役負擔,除王安石變法期間稍有減輕之外,其他時間一直不斷加重,北宋末南宋時更是直線上升①。朱熹就說:“民間雖復盡力耕種,所收之利,或不足以了納稅賦,須至別作營求,乃可陪貼納官。是以人無固志,生無定業,不肯盡力農桑”②。這又迫使農民加重對高利貸的依賴。至于那些喪失土地淪為佃戶的農民,背負的則是地租和高利貸鑄成的雙重枷鎖。在官稅私債的兩面夾攻之下,農民陷入了“解償之余,儲積無幾”,“率多窮困”的窘境。
第三,渴望脫貧致富欲望的沖動。人們常把安于現狀、不求進取、狹隘茍且歸于小農意識的范疇,事實上小農也不乏變革創新的熱情。宋代農民之所以能提出“等貴賤,均貧富”這樣響亮的政治口號和經濟主張絕非偶然,應是傳統的均平意識和市場的公平觀念密切結合的產物。在商品經濟的激蕩下,逐利求富的價值觀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沖擊波,騷動著社會各個階層成員,包括農民的精神世界。白居易說:“今之人舍本業趨末作者,非惡本而愛末,蓋去無利而就有利也”③。蔡襄更直接了當地說:“凡人情莫不欲富,至于農人、商賈、百工之家,莫不晝夜營度,以求其利”④。因此,有人認為小農階級只求溫飽沒有發財致富的愿望,顯然缺乏根據。從來就不光商賈地主才熱衷于供奉趙公元帥、迎接財神。
土地減少,使農民的農業收入下降;剝削加重,使農民的承受能力減弱;農民盡管卑微,但多數人并不甘心年復一年地在貧窮的困境中煎熬。怎么辦?擺在他們面前的出路不外以下幾條:其一,精耕細作,改善耕作技術,力爭單位面積產量有所提高。即向土地要效益。其二,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因地制宜改善種植結構,大力開展面向市場的經濟作物商品生產。即向市場要效益。其三,挖掘自身的勞動力潛力,在農作之余從事各種形式的兼業活動。即向自身要效益。這三條道路,農民們是不會只擇其一的,通常的情況是三管齊下。而兼業便是其中重要的一環。
那么,宋代農民的兼業,到底產生了哪些作用和影響呢?
第一,宋代農民的普遍兼業,打破了單一的經濟構成,走出了自給自足的藩籬,變成了小農、小工、小商三位一體的復合式經濟單元。使個體小農經濟成為一個由種植業、養殖業、小手工業、小商業、小雇傭勞動等多種經濟成分構成的統一體。在王柏看來,“今之農”之所以“與古之農異”,主要在于他們“謀朝夕之贏”的方式,即實現再生產的方式有較多的不同。沿著這條思路走下去,我們可以把個體小農區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生產者與土地牢固結合,以家庭成員為核心,眼光向內,在家庭的小圈子里,主要靠挖掘和發揮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的自身固有潛力實現再生產的“傳統型小農經濟模式”。它的生產過程內向,勞動形式封閉,經濟構成單一。其生存和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勞動者與土地的結合狀況,在受生產條件制約方面表現出極強的剛性。第二種類型是與第一種類型相比較而言的,它在保留傳統型小農經濟模式的許多本質特征的同時,更傾向于眼光向外,力求通過兼營手工業、商業,較多地利用外部市場,與商品經濟建立起較密切經常的聯系,在商品交換過程中,緩解土地的制約,補充農業之不足。相比之下,它的生產過程較外向,勞動形式較開放,經濟構成較復雜。它的生存和發展較多地受到了市場變化的影響,在抵抗自然條件特別是生產資料制約方面,表現出了一定的韌性。我們姑且稱之為“改進型小農經濟模式”。所謂“今之農與古之農異”,也就是以第二種模式進行生產的農民,比起固守第一種生產模式的農民愈益增多,成了具有普遍性的社會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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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參閱漆俠:《宋代經濟史》第九、十、十一、十二章。
② 朱熹:《晦庵集》卷11《庚子應詔封事》。
③ 《白居易集》卷63《策林二·息游惰》,中華書局1979年版。
④ 《蔡襄集·蔡忠惠集》卷34《福州五戒文》,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
第二,農民的兼業活動,體現了宋代農民在身份轉換、職業選擇方面擁有了一定的自由,促進了社會結構的變動。從“傳統型”向“改進型”的轉變,是從農民身份的轉變開始的;而生產形式和經濟構成的變化,又必然進一步強化農民身份的轉變。農民雖然依然被稱其為農民,但它的內涵已經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以往了。一些官僚從傳統的四民分立的舊觀念出發,站在“農本位”的立場上,對于農民的兼業活動表現出了莫大的憂慮和反感。宋高宗紹興三年,知岳州范寅敷還針對當地農民大半在外兼營商業的現狀,向朝廷提出了加以阻止的具體辦法:“本州農民,自來兼作商旅,太平(半)在外。欲出榜招召,務令疾速歸業;如貪戀作商,不肯回歸,其田權許人請射,候回日,理今限給還”。但是,農民兼業既然形成了一股現實潮流,它的發展是不會依少數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任何外力都無法強迫它逆轉。對此,朝廷的決策者們倒有著比較清醒的認識,戶部就對范寅敷的報告提出了不同的意見:“商人田產,身雖在外;家有承管,見今輸送二稅,難許人請射。如因作客拋棄田產,即依所乞施行。”宋高宗采納了戶部的意見①。可見,宋政府對于農民的兼業是持容認、默許態度的。只要屬于兼業,家中的土地有人照管,不致拋荒,特別是沒有影響政府從農業上的二稅收入,兼業農民的土地是受到政府保護的,對農民的兼業活動也不加干預限制。
宋代的社會是比較開放和具有活力的,這個活力主要來自于,在打破了土族貴族地主占統治地位的莊園農奴制時代那種階級結構、身份結構相對凝滯固定化的格局之后,不僅社會成員客觀上擁有了在封建社會內部各階級階層、各種身份職業之間流動的自由,而且這種自由得到了政府政策上的承認。自由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處于社會基層、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通過兼業而闖出的這條自由之路,對于調整封建社會的內部結構,使之煥發出新的生機和活力,其意義無論從那個角度講,都比地主、商人、高利貸者的三位一體化要深遠得多,巨大得多。社會分工,在商品貨幣經濟的影響下逐步深化、走向專業化細致化的同時,又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出現了彼此融合混通、相互串門的趨勢——這的確是一個十分有趣的社會悖論!但社會不正是在這兩種從業方式的交叉融合中推向進步的嗎?清代人沈垚在回顧從西周到清朝的社會身份的變化歷史后,慨嘆道:“古者四民分,后世四民不分。……此宋元明以來變遷之大較也!”②他說得對,社會身份的流動混通,就是從通過兼業而出現的小農、小工、小商的三位一體化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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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會要輯稿》食貨69之50。
② 沈矗:《落帆樓文集》卷24《費席山先生七十雙壽序》,“吳興叢書”,吳興劉氏嘉業堂咸豐八年(1858)刊本。
第三,兼業增強了小農經濟緩解土地壓力、抵御天災人禍、承受封建剝削的能力,使之成為更具有彈性、韌勁、張力的穩定結構。農民兼業是與農業生產的本質特征相聯系的一種經濟行為。農業勞動過程和生產過程的非統一性,不可避免地會使勞動力和生產工具的利用具有階段性和間歇性,使勞動力出現季節性的剩余。又由于土地的增加落后于人口的增長,在農業勞動力供給和土地對勞動力的容納量需求量上,還出現了結構性的剩余。如果說季節性的勞動力剩余導致了兼業的臨時性間歇性,那么結構性的勞動力剩余則使得農民的兼業必須是長期的持續的。因此,許多農民選擇兼業的道路,深入挖掘自身勞動力的潛在能量,對于提高生產要素的利用效率具有重大的意義。兼業是農民的一種理性的選擇、經濟的選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農業生產力的發展是有限度的,自然條件、技術水平、特別是狹小的土地規模等等,都會形成農業收益的極限。勢單力薄的小農經濟又是極其脆弱的。它不僅經受不起官賦私債的過度盤剝,而且無法抵御天災人禍的打擊,稍有風浪,就可能遭受滅頂之災。農民家里只要死一頭牛,就會在一夜之間改變這個農戶的經濟面貌。經營規模狹小是造成小農經濟脆弱的重要根源。因此,農民兼業又是受生產力制約在小規模經營的基礎上衍生出來的必然選擇。前引陸九淵、朱熹和呂南公的話都揭示了這一事實。通過兼業獲得的收入,對于農民彌補農業收益不足所造成的巨大缺口,緩和其拮據狀況,增強抵御天災人禍和承受官賦私債的能力,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兼業拓寬了小農經濟的生存空間,使之具有了更頑強的生命力。時至今日,廣大農民仍然把以工補農、以副補農作為其再生產的重要手段,宋代的農民又何嘗不是如此?在宋代,自耕農民的小土地所有制是最能夠適應當時的生產力發展性質的。宋代的社會經濟之所以超過以前任何一個時代,經濟文化之所以居于當時世界的最前列,自耕農民的數量之多以及占有相應的一小塊土地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因素。而盡管宋代的土地兼并和賦役剝削的狂潮一浪高過一浪,自耕農民的數量卻依然能夠保持在較多的水平上,商品貨幣經濟仍然能夠繼續有所發展,兼業——小農、小工、小商的三位一體化,應當更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因素。
第四,宋代農民通過兼業的方式,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廣度推動了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市場如此多嬌,引無數英雄競折腰。當宋代的貴族、官僚、地主、書生、軍兵、甚至僧道們,“利無反顧”地在商海里大顯神通的時候,淳樸的農民們也不甘心遠遠地躲在岸上袖手旁觀。他們投身于市場交換的熱潮中,兼做小手工業者、小商人、小雇傭勞動者,表明商品貨幣經濟已經波及到了原先閉塞落后的鄉間僻壤,滲透到農民的生產生活之中。這才是宋代的商品貨幣經濟得到深入發展的最有力的證明。因為任何一種經濟因素,只有當它與社會大多數人的生產生活建立起經常性的聯系之時,才能真正稱得上發展,才能真正體現它在社會經濟結構中的地位,才能真正具有生命力。供給和需求是一對孿生姐妹。一般說來,兼業的農戶能比純農業戶向市場提供更豐富多樣的商品,也能比純農業戶更多地從市場上購買商品,單個小農家庭吐納的商品固然是瑣碎零散微不足道的,但墮露添流、堆塵成岳,眾多兼業農民的活動既增加了市場流通商品的數量和種類,也擴大了商品的消費。大量兼業的農民還為工商業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充足的勞動力來源。宋代商品經濟的空前發展顯然是與農民積極參與推波助瀾分不開的。
但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一樣,農民的兼業活動也在一定意義上成了工商業經濟進一步向縱深發展過程中難以逾越的障礙。這主要表現在,農民的兼業從一開始就是與維持他們最基本的生存條件聯系在一起的,個體小農靠增加勞動力投入兼營工商以彌補土地收益的不足,在一個極低的水平上實現其收支平衡,雖然打破了單個小農家庭的自給自足,卻使這種自給自足擴展到了較大的經濟范圍之內。不僅增加了商品生產的分散零碎性,減少或替代了個體小農對于紡織品、農具之類的一般性非特產手工業品的市場需求,造成這類手工業品的國內銷售市場狹小;而且生產出大量的同類手工業品,并迫于官賦私債的催逼,往往不計成本地以低于價值的價格將之拋向市場,對專業化手工業生產構成了有力的競爭和頑強的抵制。這使得需要協作勞動和集中生產的大型作坊或手工工場,只可能在不適宜家庭經營或個體生產的礦冶、制鹽、陶瓷等部門出現,而難以在紡織等行業大量涌現,即使出現一些專業戶,也大多數采取“戶”的勞動形式,長期難以突破家庭經營的藩籬。關于個體小生產這方面的消極作用,近年來學術界已作了不少研究,本文認為有必要從兼業的角度認識這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