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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輸出到輸入:宋代海外貿易中的白銀流向考述

王文成

古代中國對外貿易中的白銀流向,是學術界長期關注的一個重要課題。但許多學者主要關心的是明清時期的情況,專就宋代白銀流向進行研究者不多,且看法分歧①。而《宋史》和《宋會要輯稿》在記載宋代市舶貿易時,白銀都僅僅列名于宋人博買舶貨的物資②。似乎宋代海外貿易中的白銀流動,始終以輸出為主。筆者在李埏先生指導下,以《宋代白銀貨幣"研究》為題撰寫博士論文時,曾檢到一些對外貿易中白銀流動的史料,深感對白銀的流向有分期考證的必要。但由于這一問題已超出了貨幣化問題所能涵蓋的范圍,故論文中亦未能涉及。本文擬在搜集整理宋代有關史料的基礎上,按時間順序分期梳理、考證宋代海外貿易中的白銀流向,以期對深化宋代外貿史、古代白銀流動史的研究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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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國外較早研究這一問題的當數日本學者加藤繁。所著《唐宋時代金銀之研究》(1944年中國聯合準備銀行中譯本)中,第8章以唐宋時期為中心,集中對白銀的輸出與輸出進行了探討。近年日本學者山村和神木(Yamamura Kozo and Tetsuo Kamiki)所著Silver Mines and Sung Coins-A Monetary History of Medieval andModern Japan i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In Precious Metals in the late Medieval and Early Modern Worlds (Eedited byJ.E.Richards.Durham,N.C.: Carolina Academic Press、德國學者貢德.弗蘭克所著Reorient:Global Economy inthe Asian Age(漢譯本《白銀資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0年3月出版,等均有論及。國內的研究分別來自貨幣史和外貿史兩個方面,前者如彭信威《中國貨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11月版)、蕭清《中國古代貨幣史》(人民出版社1984年12月版)等,后者有梁方仲《明代國際貿易與銀的輸出入》(載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集刊》第6卷第2期),全漢昇《明中葉后中日間的絲銀貿易》(《史語所集刊》第54本第2分冊),陳高華《宋元時期的海外貿易》(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9月版),陳高華、吳泰、郭松義《海上絲綢之路》(海洋出版社1991年11月版),關履權《宋代廣州的海外貿易》(1994年10月廣東人民出版社出版),黃純燕《宋代海外貿易》(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3月版)等。

② 見《宋史》,卷186《食貨》下八(中華書局1977年11月版);《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之一(北平圖書館影印稿本,中華書局1957年11月版)。

一、熙豐以前的白銀輸出

北宋自建隆元年(960年)開國,至治平四年(1067年)神宗繼位,已經走過了一個世紀的歷程。在歷時一百多年的時間中,宋朝的海外貿易獲得了較大發展,對外貿易的格局初步奠定。而宋王朝建立不久,白銀就廣泛地出現在各種貿易方式之中。

在貢賜貿易方面,宋代最早見于記載的貢賜貿易始于建隆元年(960年)。當年九月癸卯"三佛齊王悉利大霞里壇遣使來貢方物"。而至遲在建隆三年(962年)貢賜貿易中即出現了用銀的明確記載。當年十一月丙子,三佛齊貢方物,宋廷"賜其使冠帶器幣。還,賜以錦彩銀器。"①白銀以銀器的形式付給了三佛齊來使。此后,通過海上絲綢之路進行貢賜貿易的例子不絕于書,貢賜貿易中也常常少不了白銀。而雍熙四年(987年)五月,宋廷還曾"遣內侍八人,赍敕書、金帛,分四綱各往海南諸蕃國,勾招進奉,博買香藥、犀牙、真珠、龍腦"②。8名內侍所赍金帛中,當然也少不了白銀③。

在市舶貿易方面,宋朝于開寶四年(971年)二月滅南漢后,立即于六月壬申"置市舶司于廣州"④。宋廷直接管理的市舶貿易正式展開。而《宋史》在簡略記述了開寶四年(971年)置市舶司的情況后稱:"凡大食、古邏、阇婆、占城、勃泥、麻逸、三佛齊諸蕃并通貨易,以金銀、緡錢、鉛錫、雜色帛、瓷器,市香藥、犀象、珊瑚、琥珀、珠琲、鑌鐵、鼊皮、玳瑁、瑪瑙、車渠、水精、蕃布、烏烏樠、蘇木等物。"⑤顯然,宋朝與南海諸番間的市舶貿易中,也有不少白銀。

宋朝設立市舶司后,曾明確禁止貢賜貿易、市舶貿易之外的對外貿易,民間商人沒有自由地直接從事對外貿易的權利。對此,宋廷曾明令規定:"商人出海外蕃國販易者,令并詣兩浙市舶司請給官券,違者沒人其寶貨。"太平興國、淳化間又反復申嚴有關禁令⑥。但由于宋境海岸線很長,宋廷不可能完全控制沿海商人出海,外來番舶也不免因氣候、逃避市舶抽解、博買等原因在宋廷未置市舶的港口停靠。于是,在貢賜貿易、市舶貿易之外,零星存在著其他方式的對外貿易。而這類貿易方式中也出現了用銀的例子。如仁宗朝,監察御使朱諫上書指出:"福州遞年常有舶船三兩只到鐘門海口,其郡縣官員,多令人將錢物、金銀,博買真珠、犀象、香藥等,致公人百姓接便博買。"⑦

細審宋代史料,我們看到,神宗朝以前海外貿易中的白銀流動,具有一系列突出的特點。而這些特點向我們表明,白銀的流動總體上呈現出流出多于流人的狀況。

首先,在貢賜貿易中,宋廷通過常賜、特賜、答賜等方式,向諸蕃來使回賜白銀,且為數不少。其中,常賜屬禮節性回賜。宋廷規定:凡"諸州、鎮、蕃國進奉牙校人從見辭,皆有賜"。其所賜錢物,"兩制以上有主錢銀,雖或數百、它百,有二三百千至數十千已上,各有常數"⑧。其中,對諸蕃進奉的常賜中通常含有銀器。如乾德三年(965年)四月回賜占城銀器、淳化四年(993年)回賜高麗銀器二百兩、天圣七年(1029年)四月回賜交州進奉使銀器等⑨。特賜有獎勵、慰勉性質,非常制。宋廷主要根據實際進奉情況,對諸蕃來使給予具有獎勵、慰勉性質的賜予,即史料中所云"特賜"、"優賜"、"厚賜"等,其中亦常含有白銀。如建隆二年(961年)"優賜"占城器幣⑩等。又如嘉祐二年(1057年)正月,占城使人貢還至太平州,因"江岸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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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會要輯稿.蕃夷》七之二。

② 《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之二。

③ 關于宋代"金帛"與白銀的關系,筆者曾在《宋代白銀貨幣化研究》(云南大學出版社2001年12月版)一書中作了較系統的考證,參見該書第126-131頁。

④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2(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2月版)。

⑤ 《宋史》卷186《食貨》下八。

⑥ 《宋史》卷186《食貨》下八。

⑦ 《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之四。

⑧ 《宋會要輯稿.禮》六二之一七。

⑨ 《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六三。《宋史》卷487《外國三》。

⑩ 《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六三。

沉失行橐",仁宗"詔廣州賜銀千兩"①。

宋廷的答賜是貢賜貿易的主體,一般以進奉物的價值為基礎,實行增價回賜。因海外諸國進貢數量較多,回賜中的白銀也為數不少。北宋有關史料中,明確記載答賜白銀超過千兩者不少。如咸平三年(1000年)賜大食舶主銀二千七百兩②等。尤為突出的是,由于占城等國人貢商品繁多,價值重大,宋廷回賜的白銀甚至突破了萬兩的大關。其中,天禧二年(1018年)回賜占城的白銀達到了四萬七千兩之多③。

與宋廷回賜中包含大量白銀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文獻中關于諸蕃使臣進奉的各種商品的記載,卻大多沒有白銀。如天禧二年(1018年)九月,占城遣使"以象牙七十二株、犀角八十六株、玳瑁千片、乳香五十斤、丁香花八十斤、豆蔻六十五斤、沈香百斤、箋香二百斤、別箋一劑六十八斤、茴香百斤、檳榔千五百斤來貢。"④所貢商品種類不少,卻無白銀在內。有關文獻中雖也有高麗、交趾、占城、大食等國為數不多的幾條進奉白銀、高麗答賜宋使白銀的事例,但人貢、答賜宋使的白銀數量一般不過數百兩。如太平興國五年(980年)十月,交趾"江巨瑝、王紹祚以方物金銀器五百兩、通犀六株……來貢。"⑤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十一月,大食蕃客截沙蒲黎以金錢、銀錢各千文來貢。"⑥淳化四年(993年)二月,陳靖等出使高麗,高麗王亦"遺以襲衣、金帶、金銀器數百兩"⑦等。不僅如此,諸蕃在獲得宋廷的回賜之后,還有用回賜的錢物收購白銀帶出宋境的情況。如景德元年(1004年)"九月,有司言,蒲端使多市漢物金銀歸國,亦有旗幟之類。"⑧由此觀之,在宋廷與海外諸蕃之間的貢賜貿易中,宋廷的回賜當超過了諸蕃的進奉,白銀的流向當以流出為主。

與貢賜貿易中的情況類似,市舶貿易中白銀的流向似乎也以流出為主。北宋初置市舶司之際,通過市舶輸入、輸出的商品情況不甚明了。由于對外貿易初興,商品流通量不大,白銀即使有出有人,其量也為數不多。淳化二年(991年)后,宋廷放開了部分舶來品的經營權,規定在市舶司完成抽解和博買之后,商人可博買分銷部分舶貨,但抽解和博買所占比例亦不低。因此,包括抽解、博買在內的市舶收入,為我們考索白銀的輸人情況提供了重要線索。《宋史》在記"淳化二年,詔廣州市舶,除榷貨外,他貨之良者止市其半"之后,對廣州市舶的收人情況作了如下說明:"大抵海舶至,十先征其一,價直酌蕃貨輕重而差給之。歲約獲五十余萬斤、條、株、顆。"⑨所獲之物雖不甚明確,但從“斤、條、株、顆”的計量單位來看,應當沒有白銀。此后,天禧末全國財政總收人中雖有"銀八十八萬二千余兩",但其來源"除坑冶丁稅和市外,課利、折納、互市所得皆在焉"⑩。應當說,嚴格意義上的互市是不包括市舶之利的。由此不妨推斷,由于市舶貿易中沒有或少有白銀輸入,故市舶之利與天禧末全國財政收入中的白銀并無直接關系。反之,當年財政總收人中有"香藥、真珠、犀、象七十余萬斤、條、片、顆"。結合這一時期市舶收入均在七十萬斤、條、片、顆以下的情況來看,這一數字當為市舶總收入。也就是說,如果市舶收入除這七十萬單位外,還有不少白銀按品類計入了總收入中的白銀類的話,市舶總收入的數字將顯得過大,超出了這一時期市舶收入所可能達到的量。此后仁宗、英宗兩朝,關于市舶收入的記載是:"皇祐中,總歲人象犀、珠玉、香藥之類,其數五十三萬有余。至治平中,又增十萬。"從其計量單位來看,其中似乎也沒有白銀。由此觀之,神宗朝以前市舶收入中的白銀,只存在三種可能:一是根本沒有白銀;二是白銀為數很少,少到了史家認為可以忽略不計的程度;三是有一定量的白銀,但輸入量少于輸出量。輸入與輸出兩抵后,市舶純收人中已沒有了白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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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七一。又見《宋會要輯稿.蕃夷》七之二九;《宋史》卷489《外國五》。

② 《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九一。

③ 《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六九。

④ 《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六九。

⑤ 《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二二。

⑥ 《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九一。

⑦ 《宋史》卷487《外國三》。

⑧ 《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九五。

⑨ 《宋史》卷186《食貨》下八。

⑩ 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97。

更進一步,從白銀輸出的角度看,宋朝通過市舶貿易輸出的白銀卻不少。淳化二年(991年)以前,宋廷完全壟斷市舶物資的博買,博買中不能排除參照貢賜貿易的方式,用白銀和其他物資博買蕃貨的可能。而淳化二年后,由于抽解、博買之余的蕃貨可售給宋朝民間商人,市舶司與民間商人博買蕃貨的商品當無太大差異。從前述仁宗朝福州郡縣官員"多令人將錢物、金銀,博買真珠、犀象、香藥等"的情況來看,市舶司和民間商人均用銀博買蕃貨當不會是例外。甚至天圣中,章獻太后為了于明州舶船求購摩婆石和無名異,不僅"內出銀三百兩為價",而且規定:"如不足,更許于州庫貼支。"①因此,大中祥符年間,當三司感到乏銀支用時,仁宗曾"謂輔臣曰:咸平中銀兩八百,金五千,今則增踴逾倍,何也?"王旦等明確指出:"兩蕃、南海,歲來貿易,有去無還。"這正是銀價持續上漲的重要原因之一②。市舶貿易中的白銀輸出,已經到了足以推動宋朝銀價上漲的地步。

貢賜貿易中回賜白銀多于進奉白銀,而市舶貿易中下至普通商民,上至章獻太后,均用白銀與其他商品博買舶貨,甚至對外貿易中的白銀輸出足以推動宋朝銀價上漲。這意味著,熙豐以前的海外貿易中,白銀輸出量遠大于輸入量。白銀的流向總體上呈現出持續輸出的特點。 二、熙豐至紹興間的白銀輸入與輸出

治平四年(1067年)神宗繼位,次年改元熙寧。延至南宋高宗紹興中葉,宋朝的歷史又過去了80多年。從海外貿易的發展情況來看,這一時期宋廷對發展海外貿易的熱情持續高漲,從神宗朝的大幅度降低抽解、博買比例,哲宗、徽宗時增設市舶、擴大對蕃商的開放范圍,到高宗時高官重金招誘蕃舶,鼓勵、支持和有利于海外貿易發展的措施步步推進。在這樣的條件下,海外貿易中的白銀流動,也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

這一時期海外貿易中白銀流動的首要特點是,以熙寧年間市舶收人中出現有關白銀的記載為起點,通過市舶貿易輸入的白銀有較大增加。《宋會要輯稿.食貨》中,留下了關于宋廷礦課收入的記載。據王菱菱考證,該條資料的時間在熙寧七年(1074年)至十年(1077年)間③。尤為重要的是,這條關于熙寧間礦課收入的記載中,不僅分項記述了"租稅之人"、"山澤之人"、"諸路上供之數",而且單列一項,具體記錄了白銀的"賦人之數"一百二十三萬一千二百七十七兩。其中,除成都府路、梓州路、夔州路課稅、榷場收入,諸路茶稅、雜稅、買撲、酒曲及人中博糴買賣所得外,有來源于市舶的白銀"二千二百五十四兩"①。這一數字絕對值不多,在賦人之數中的比例也不足千分之二,但卻是筆者所見最早的市舶收人中出現白銀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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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沈括:《夢溪筆談》,《補筆談》卷3,《摩婆石》。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② 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85。

③ 王菱菱:《宋代"山澤之人"礦課時間考》,《中國史研究》1989年第2期;又見漆俠主編:《宋史研究論叢》,河北大學出版社1996年1月版。

不僅如此,至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市舶收人中含有白銀的記載又一次出現。《文獻通考》載:"杭、明、廣三州市舶,是年收錢、糧、銀、香藥等五十四萬一百七十三緡、匹、斤、兩、段、條、個、顆、臍、只、粒,支二十三萬八千五十六緡、匹、斤、兩、段、條、個、顆、臍、只、粒。"②這條材料雖無從考證白銀收支的具體數字,也無法比較市舶貿易中白銀收支之間的差額,但至少表明,熙寧及其以后的市舶貿易中,有白銀輸入當不是偶然。

此后,市舶收人中出現白銀的記載已不難獲見,商人從海外販人白銀的情況亦時有發生。如哲宗時,泉州商人徐戩在杭州雕刻《夾注華嚴經》版2900余片,經海運獻于高麗,"受酬答銀三千兩"③。盡管徐戩的行為有違宋廷禁令,但白銀流人了宋境確是事實。特別是紹興三年(1133年)"十二月十七日,戶部言:勘會三路市舶除依條抽解外,蕃商販到乳香一色及牛皮、筋角堪造軍器之物,自當盡行博買。其余物貨,若不權宜立定所起發窠名,竊慮枉費腳乘。欲令三路市舶司將今來立定名色計置起發下項名件,欲令起發赴行在送納:金、銀、真珠、玉、乳香、牛皮、筋角、象牙、犀腦子、麝香……夾雜銀、石碌、白附子、銅器、銀口朱、苛子、南蕃蘇木……詔依。"④在宋廷明確規定須起發行在的諸色蕃貨中,同樣包含有白銀。顯然,神宗熙寧年間至高宗紹興年間,白銀輸入史料鳳毛麟角的情況有了改觀,而這正是輸入宋朝境的白銀有所增加的直觀反映。

市舶貿易之外,熙寧年間至紹興中葉,貢賜貿易中輸入宋境的白銀也有所增加。如神宗時,錢勰奉使高麗,高麗王"遣二吏追餉金銀器四千兩"⑤。盡管錢勰最終沒有將白銀帶回。但高麗所餉白銀的數量,已是淳化四年(993年)陳靖出使所得白銀的好幾倍。此后,海外諸國進奉白銀的絕對數量開始突破數百兩,出現了不少人貢千兩的記載。如建炎四年(1130年)八月一日,交趾人貢有"金廝鑼五面,共重二百五十兩;銀廝鑼二十面,共重一千兩"⑥。紹興二年(1132年)"閏四月三日,高麗國王遣使朝散郎禮部員外郎賜紫催清、閤門祗侯沈起等一十七人,奉表貢純金器三事,共重一百兩;注子一副,盤盞二副,白銀器一十事,共重一千兩,……惟清、起各進奉白銀合四副,共重二百兩……"⑦高麗國王來使人貢的白銀加上來使本人帶來的白銀,總數已超過了千兩。不僅如此,熙寧后三佛齊人貢頻繁,而白銀則已成為三佛齊來使常備的人貢品。《宋史》載:元豐中,該國"使至者再,率以白金、真珠、婆律薰陸香備方物"。白銀通過貢賜貿易輸入宋朝,具有了經常化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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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會要輯稿.食貨》三三之二七。

② 《文獻通考》(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11月影印本),卷20,《市糴考》一。但《宋史》卷186《互市舶法》將該條資料系于熙寧九年。汪圣鐸先生指出:《宋史》系于熙寧九年疑誤(見《兩宋財政史》下冊,第723頁,中華書局1995年7月版)。此從之。

③ 蘇軾:《乞禁商旅過外國狀》,《東坡全集》卷58《奏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④ 《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之一七。

⑤ 《宋史》卷317《錢勰傳》。

⑥ 《宋會要輯稿.蕃夷》七之四五。

⑦ 《宋會要輯稿.蕃夷》七之四五。《宋史》卷487《外國三》記載略有不同,稱:"(紹興)二年閏四月,(高麗王)楷遣其禮部員外郎崔惟清、閣門祗侯沈起人貢金百兩、銀千兩、綾羅二百疋、人參五百斤,惟清所獻亦三之一。"

然而,市舶和貢賜貿易中白銀輸入的增加,是否意味著宋朝海外貿易中的白銀流向發生了逆轉呢?情況似乎仍不容樂觀。細審有關史料,同一時期輸出的白銀,也在大幅度快速增長。

首先,隨著海外諸國人貢頻率的增強和人貢量的增加,宋廷回賜的白銀也創下了歷史新高。這一時期,除對海外諸蕃來使繼續給予常賜外,宋廷答賜、特賜大量白銀的記載進一步增加。就答賜而言,熙寧十年(1077年)注輦人貢,宋廷回賜的白銀即達到了五萬二千兩.創下了答賜量的新高。元豐二年(1079年)、元祐元年(1086年),三佛齊、高麗人貢,宋廷答賜白銀也分別為一萬五百兩、五千三百兩①。

在特賜白銀方面,神宗、哲宗兩朝不僅賜予頻繁,而且所賜白銀為數不少。如熙寧五年(1072年)在回賜占城進奉之外,又特賜銀二千一百兩②,元豐六年(1083年)對層檀來使不僅"詔頒賚如故事",而且又"加賜白金二千兩"③。對三佛齊的頻繁來貢,也"每優賜遣歸"④。至哲宗朝,又有元祐元年(1086年)特賜高麗國僧人銀器一千兩、元祐六年(1091年)二月特賜高麗來使銀器五千兩⑤等。甚至靖康年間,宋廷已無遐自顧,但宋朝官員衛膚敏因奉詔迎接高麗來使,也不辱使命,在開封已經失陷的情況下,仍"以幣易銀帛,得六千匹兩,厚貺其使,而移文遣之"⑥。用銀絹對來使給予了厚賜。

至南宋紹興初,宋廷不僅對海外諸國人貢使臣給予獎勵性質的特賜,而且一度大力獎勵蕃商來華貿易。如紹興六年八月,宋廷認為大食蕃商"蒲羅辛造船一只,般載乳香投泉州市舶,計抽解價錢三十萬貫,委是勤勞,理當優異"。于是,宋高宗詔:"蒲羅辛特補承信郎,仍賜公服履笏,仍開諭以朝廷存恤遠人,優異推賞之意。候回本國令說喻蕃商廣行般販乳香前來,如數目增多,依此推恩。余人除犒設外,更與支給銀彩。"⑦對大量販運乳香前來的蕃商特賜銀絹,已具有了制度化的意義。

此外,海外諸國來使在人貢白銀的同時,仍繼續從宋朝境內回購白銀,且回購數量不少。如熙豐間三佛齊來使雖"率以白金"等備方物人貢,但元豐二年(1079年)來使群陀畢羅也曾明確提出"乞買金帶、白金器物"的要求,宋廷則按照對待注輦國來使的方式,通過回賜滿足了其要求⑧。而紹興初年,大食國進奉使人蒲亞里則"將進貢回賜到錢,置大銀六百錠及金銀器物、疋帛"⑨。其中,所購置的六百錠白銀,按每錠50兩計算,總數已達到3萬兩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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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六九;《宋史》卷489《外國五》;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99、卷364。

② 《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七一。

③ 《宋史》卷490《外國六》。

④ 《宋史》卷489《外國五》。

⑤ 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369、卷455。

⑥ 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4,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⑦ 《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九四。

⑧ 《宋史》卷489《外國五》;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99。

⑨ 《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九四。

同時,在市舶貿易方面,這一時期白銀的輸出情況也有明顯增長。前揭《文獻通考》關于元祐間三市舶司的年收支數中,支出錢、糧、銀、香藥等"二十三萬八千五十六緡、匹、斤、兩、段、條、個、顆、臍、只、粒"。其中,市舶司支出的白銀中,有相當一部分用于向蕃商博買市舶物資顯然屬于文中應有之意。這意味著白銀已開始成為市舶本錢的價值載體,正式由宋廷的市舶司向外輸出。而追溯元祐以前,熙寧二年九月制置條例司曾言:"銀銅坑冶市舶之物皆上供,而費出諸路,故轉運使莫肯為,課人滋失。今既假發運司以錢貨,聽移用六路之財,則東西南經費皆當責辦。請令發運使副兼提舉九路銀銅錫冶坑市舶之事,條據利害以聞。"條例司的這一建議得到了神宗的認可,并詔令發運司正副使同時"兼都大提舉江淮、兩浙、荊湖、福建、廣南等路銀銅鉛錫坑冶、市舶等"①。宋廷從坑冶中獲得的白銀,也可能直接成為市舶司博買舶貨的手段。

此后的市舶貿易中,不僅抽解、博買之余的蕃貨仍在換取民間白銀輸出海外,而官府掌握的白銀,也有相當一部分直接用于博買,向海外輸出。這正是北宋末南宋初,各地市舶司均存有數量不等的白銀的重要原因。如建炎四年(1130年)正月丙辰,南宋政權在不太穩定的情況下,曾一度"命福建市舶司悉載所儲金帛見錢白海道赴行在"②。所送納的金帛中自然包含一部分白銀③,且這些白銀就是市舶司用于博買蕃貨的本錢。相應地,紹興二年(1132年)八月六日,福建市舶司廢罷時,宋廷也沒忘記將"其本司銀器錢物并令起赴行在左藏庫送納"④。原準備用于輸出海外的白銀,因為宋廷的政策調整而暫時留在了宋境。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元豐四年(1081年)瓊管體量安撫朱初平等奏稱:在海南島,"自來泉、福、兩浙、湖廣來者,一色載金、銀、匹帛,所直或及萬余貫。自高化來者惟載米包瓦器牛畜之類,所直或不過一二百貫。"⑤也就是說,熙豐年間有大量內地商賈持續向海南販運白銀。奏書沒詳說所販白銀的用途,但從當時的情況來看,用于博買南海舶來品的當為數不少。而其中用于博買舶來品的白銀,一旦由商人販運出境,則當然地構成了海外貿易中的白銀輸出。

因此,宋神宗至高宗朝,在海外貿易中白銀輸入有所增長的情況下,輸出也大幅度增長,白銀的流向總體上未發生全面逆轉。即使把熙寧間市舶收入白銀二千二百五十四兩全部作為抽解數,把抽解比例設定為熙寧間的最低值十五抽一,通過市舶輸入的白銀總量也不過33810兩。全年經市舶輸入的白銀,也僅相當于熙寧十年回賜注輦國白銀的65%。而《宋史》述及高宗紹興年間的情況時也稱:"南渡,三路舶司歲人固不少,然金銀銅鐵,海舶飛運,所失良多,而銅錢之泄尤甚。法禁雖嚴,奸巧愈密,商人貪利而貿遷,黠吏受賕而縱釋,其弊卒不可禁。"⑥正因為如此,熙豐至紹興間,在錢荒不斷加劇、銅錢購買力較為穩定甚至有所增強的情況下,白銀與銅錢的比價仍從每兩1貫持續上漲至2-3貫⑦,白銀的繼續外流,在一定程度上仍舊推動著銀錢比價的不斷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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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燾著、黃以周等輯補:《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5,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2月版。

② 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31。

③ 《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六九;《宋史》卷489《外國五》;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99、卷364。

④ 《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之一五。

⑤ 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310。

⑥ 《宋史》卷186《食貨》下八。

⑦ 參見拙著:《宋代白銀貨幣化研究》,第177-178頁、第198-199頁。 三、紹興中葉以后白銀流向的逆轉

南宋初建,擴大海外貿易,最大限度地獲取市舶之利,是宋廷大力支持市舶貿易的根本目的。因此,宋高宗也反復強調:"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合宜,所得動以萬計。"特別是廣南市舶,只要提舉官得人,"庶蕃商肯來,動得百十萬緡"①。但是,初建的南宋政府卻面臨著嚴重的財政困難,甚至博買蕃貨的本錢也不免捉襟見襯。而在蕃商利少的情況下,紹興初年的貢賜貿易、市舶貿易中,白銀流出的勢頭已開始受到抑制。而紹興中葉以后,隨著海外貿易形勢的變化和宋廷有關政策的調整,白銀輸入超過輸出的跡象開始顯露,宋代海外貿易中白銀的流向,開始出現了逆轉的趨勢。

在貢賜貿易方面,紹興以后海外人貢白銀的情況與此前無太大變化,多在數百兩至千兩左右②。宋廷對海外來使的回賜同樣不菲,且其中仍包含大量白銀。甚至在常賜中,原來按例賜予銅錢者,也曾一度因為宋廷嚴禁銅錢出境而改賜白銀。但是,這一變化對白銀的流量影響不大,通常只在數十兩之間③。而更為突出的是,宋廷常賜白銀的規范化、特賜和答賜白銀的制度化以及總量的銳減,對白銀的流向產生了更大的影響,致使南宋紹興中葉以后,貢賜貿易中的白銀輸出和輸入,出現了新的發展趨勢。

首先,宋廷逐步統一了對各國來使的經常性回賜制度,常賜中的白銀量一般按照統一后的慣例給賜,實賜白銀的總量有所減少。紹興二十六年(1156年)正月,交趾常綱人貢,宋廷明確規定:"將來交趾國到闕,并依占城國進貢人昨到闕體例"辦理。其中,"今來交趾到闕,其見辭分物等,依占城國到闕,關會太常寺檢討典故施行"④。不僅如此,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詔三佛齊人貢使副以下支賜并依占城例施行"⑤。占城人貢及回賜的舊例,成為對待諸國貢使的基本標準。這與宋初對不同國家的來使給予不同數量的回賜相比。特別是對照宋廷常賜諸蕃國銀錢"雖或數百、它百,有二三百千至數十千已上"⑥的規定來看,所賜物中白銀的總量當有所減少。

次之,有關特賜的記載也明顯減少,特賜進一步規范,且具體一次特賜白銀的數量逐步降至二百兩左右。紹興中葉后,宋廷主要對交趾、占城等賜國名、封王號、大禮人貢等進行特賜,但特賜中白銀的數量有所減少。如紹興十年(1140年)九月明堂大禮,對交趾郡王的特賜中,涉及白銀的為"金花銀器二百兩",外加"金鍍銀鞍轡一副"⑦。紹興二十五年(1155年)七月,交趾郡王進封南平王,加賜物中則僅有"金銀器二百兩"⑧。同年十二月,占城人貢,屬于特賜的白銀也只有金花銀器二百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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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15、卷135。

② 如淳熙三年(1176年)四月,安南人貢銀器1500兩,淳熙七年(1180年)再次入貢銀器1000兩等。見《宋會要輯稿.蕃夷》七之五五、四之五四。

③ 如紹興二十六年(1156年)宋廷規定,將原按例賜占城來使中副使、監綱、書狀官銅錢九千改賜為白銀25兩。見《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五之一八。

④ 《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五之一八。

⑤ 《宋會要輯稿.禮》六二之六七。

⑥ 《宋會要輯稿.禮》六二之一七。

⑦ 《宋會要輯稿.禮》六二之六二。

⑧ 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69。

銀帛千匹兩①。且總量為"千匹兩"的銀帛,為紹興中葉以后見于記載的特賜白銀最高額,此后類似例子已不見于記載。除交趾、占城外,紹興二十六年(1156年)十一月,鑒于三佛齊勤于人貢,宋廷給予特賜獎勵,但特賜物中白銀并不多,僅有五十兩銀腰帶匣和金花銀器(鈔鑼二面)二百兩。特賜似乎也與常賜一樣,統一"并依占城例施行"②。延至淳熙元年(1174年)正月安南人貢,宋廷"依大禮加恩例給賜"的白銀,也只有金花銀器二百兩③。而紹熙五年(1194年),安南國王李龍翰登極,宋廷"加恩"給賜亦依例進行,所賜物中涉及白銀的也是金花銀器二百兩,金鍍銀鞍轡一副④。宋廷對諸國特賜白銀的數量,似乎控制在了二百兩左右。

最后,紹興中葉以后,宋廷答賜白銀的總量減少,逐步形成了限制答賜用銀比例的制度。紹興二十五年(1155年)十一月十四日,占城人貢"附子沉香一百五十斤,沉香三百九十斤,沉香頭二塊一十二斤,上箋香三千六百九十斤,中箋香一百二十斤,箋香頭塊四百八十斤,箋香頭二百三十九斤,澳香三百斤,上速香三千四百五十斤,中速香一千四百四十斤,象牙一百六十八株,犀二十株,玳瑁六十斤,暫香一百二十斤,細割香一百八十斤,翠毛三百六十只,蕃油一十燈,烏里香五萬五千二十斤"。"紐計得香貨等錢十萬七千余貫"。宋廷決定用錦、綾、銀等答賜。但其中,答賜用的白銀定額為一萬兩⑤。答賜用銀的總量為數不少。但是,這條記載中有兩點特別值得注意:

其一是:占城進奉的諸種商品與天禧二年(1018年)九月進奉的商品相比有明顯增加,但答賜物中白銀的比重明顯減少。前揭天禧二年占城進奉物為"象牙七十二株、犀角八十六株、玳瑁千片、乳香五十斤、丁香花八十斤、豆蔻六十五斤、沈香百斤、箋香二百斤、別箋一劑六十八斤、茴香百斤、檳榔千五百斤"。但宋廷答賜白銀達到四萬七千兩⑥。而這次答賜物中的白銀尚不到天禧間的四分之一。

其二是:宋廷答賜的一萬兩白銀,按紹興二十六年行在官價每兩3300文計,一萬兩白銀相當于銅錢33000貫,相當于人貢商品總價的三分之一。無獨有偶,淳熙五年(]178年)三佛齊人貢,宋廷"計其直二萬五千緡,回賜綾錦羅絹等物、銀二千五百兩"⑦。同樣。按此時銀錢兌換價每兩3300文計算,2500兩白銀相當于銅錢8250貫。宋廷用于答賜三佛齊人貢商品的白銀,亦正好是人貢商品總值的三分之一。這意味著,宋廷答賜白銀,很可能已經形成了按人貢商品總值計算,其中僅三分之一用白銀支付的慣例,通過貢賜貿易輸出的白銀受到了更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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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70。

② 《宋會要輯稿.禮》六二之六七。

③ 《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五0。

④ 《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五五。

⑤ 《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七六。

⑥ 《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六九。

⑦ 《宋史》卷119《賓禮》四。

從上述分析中不難看出,紹興中葉以后的貢賜貿易中,宋廷雖沒有停止用銀回賜諸國來使,諸國的人貢品中也有不少白銀。但與北宋時期相比,宋廷用于回賜的白銀數量已有了明顯減少,而人貢的白銀卻有所增加。更進一步,我們還看到,貢賜貿易之外的市舶貿易中,白銀流動也出現了一系列新現象,甚至有的現象已足以促使海外貿易中的白銀流向發生逆轉。

首先,從紹興中葉開始,白銀持續通過市舶貿易輸入宋境,且輸入量明顯增加。紹興十一年(1141年)出現了這樣一條記載:"戶部言:重行裁定市舶香藥名色,仰依合起發名件須管依限起發前來。所是本處變賣物貨,除將自來條格內該載合充循環本錢外,其余遵依已降指揮計置起發施行,不管(得?)違戾,合赴行在送納,可以出賣物色:細色:呵子中箋香……銀子、下箋香、芹子、銅器、銀珠……夾雜金、夾雜銀……"①這條記載首先說明,紹興.卜葉,市舶輸入的舶貨中,白銀仍占有重要地位。其中不僅有成色較高的銀子,有銀制品,也有成色較差的夾雜銀。更重要的是,把這一記載與紹興三年(1133年)關于市舶起發名色的規定相對照,無論白銀的成色、型制如何,都曾是可以在當地出賣的色額。市舶貿易中輸入的白銀已為數不少,且相當一部分流人了民間,并再一次引起了宋廷的關注。

也正因為市舶貿易中輸入的白銀持續增長,成書于宋寧宗開禧年間(1205-1207年)的《云麓漫鈔》,至少已明確留下了高麗銀子輸入福建的記載②。而相比之下,《萍洲可談》在記述北宋剛.明的輸入、輸出商品時,均沒有提及白銀③。延至寶慶間(1225-1228年),《寶慶四明志》在記載各國經常性輸入的舶貨時,除日本及海南、占城、西、平、泉、廣州人港的船只不載白銀外,高麗和諸"化外蕃舶"均有細色物貨--銀子輸入④。具有一定規模的白銀,通過市舶貿易持續向宋境輸入。

次;之,紹興中葉以后,宋廷雖然繼續博買蕃貨⑤,但博買的比例總體上呈逐步下降的趨勢,而經博買輸出的白銀則明顯減少。紹興十六年(1146年),三佛齊國王曾專門致函廣南市舶.刁,抱怨"近年商販乳香,頗有虧損"。而三路市舶司也稱:"蕃商陳訴,抽解太重。"因此,宋廷不得不將紹興十四年(1144年)一度提高的抽買比例恢復到原來的水平,并把抽解率降至卜分抽一⑥。延至孝宗朝,宋廷的博買比例進一步大幅度下降,甚至出現了"住博買"的記載。隆興二年(1164年)八月,兩浙市舶司申,因"舶戶懼抽買數多,所販止是粗色雜貨,照得象牙珠犀系細色,抽買比他貨至重,非所以來遠人。欲乞十分抽解一分,更不博買。"⑦孝宗采納了這一建議。當然,這次"住博買"似乎僅僅限于兩浙市舶,而未在廣、泉實行。但至紹熙三年(1192年),福建市舶司博買虧數,且開禧元年(1205年)廣、泉兩司均出現了"緣舶司闕乏,不隨時支還本錢,和官吏除尅,致有規避博買"的現象。有鑒于此,宋廷于當年十月十一日決定:"泉、廣市舶司將逐年博買蕃商乳香,自開禧二年為始,權住博買。"⑧在這樣的情況下,宋廷在市舶貿易中,通過博買輸出的白銀顯然隨博買比例的下降而逐步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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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之二一。

② 趙彥衛:《云麓漫鈔》,卷5,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③ 朱或:《萍洲可談》,卷2,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④ 《寶慶四明志》卷6《市舶》,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⑤ 如乾道三年(1167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孝宗詔:"福建市舶司于泉、漳、福州、興化軍應合起赴左藏西庫上供銀內不以是何窠名,截撥二十五萬貫專充抽買乳香等本錢。"(見《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之二九)白銀仍是博買舶貨的主要手段之一。但按當時的官方兌換價計算,這約合白銀7-8萬兩,僅相當于紹興末年每年抽解、博買息錢200萬緡的12.5%。

⑥ 《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之二四、二五。

⑦ 《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之二七。

⑧ 《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之三三。《宋史》卷185《食貨》下七系于開禧三年。

開禧年間"住博買"的時間似乎不長,至遲嘉定十二年(1219年)已恢復了博買,而且博買中用銀不少。因此,當年曾有臣僚上言:"以金銀博買,洩之遠夷為可惜。"但是,也就是在臣僚指出了以金銀博買的弊病后,嘉定十二年(1219年)宋廷"命有司止以絹帛、錦綺、瓷漆之屬博易,聽其來之多寡,若不至則任之,不必以為重也"①。此后,無論宋廷是否博買、博買比例如何變動,卻與白銀輸出的關系已不再那么密切,白銀輸出受到了新的限制。

隨著宋廷博買比例的下降,民間直接購買舶貨的比例相應提高。這是否意味著仍有大量白銀通過民間的渠道輸出宋境呢?情況似乎正好相反。從南宋時期的情況來看,宋境內白銀長期不足,銀價持續上漲。而南宋初年白銀貨幣化初步實現之后,白銀的購買力也很強②。反之,向宋境輸出舶貨的諸國,或產銀而不用銀作貨幣,或在香料貿易中早已用銀作貨幣。前者如高麗、交趾,后者如大食、三佛齊、蘇吉丹、登流眉、占城等等③。因此,對于從事宋朝與海外諸國間國際貿易的商人們來說,不遠萬里將香料等販人宋境,將絹帛、瓷器和銅錢等販至海外諸國,才能實現往來兩利。如果所販人的香料全部換成白銀后再販出宋境,他們將面臨著損失回貨貿易利潤的危險。因此,將白銀從購買力較強的宋境,販至早已用銀的南海,對不少商人來說實屬不得已之舉④。反之,在販入香料等商品的同時,攜帶一定量的白銀人宋購買更多的絹帛、瓷器,甚至將白銀兌換成銅錢帶出宋境,運往蘇吉丹之類迫切需要宋朝銅錢的國家,則更為有利可圖。因此,嘉定十五年(1222年) "十月十一日,臣僚言:國家置舶官于泉廣招徠島夷,阜通貨賄,彼之所闕者如瓷器茗醴之屬,皆所愿得,故由吾無用之物。易彼有用之貨,猶未見其害也"。要求宋廷在市舶貿易中改變用銀錢博買的積習⑤。這說明,至遲在寧宗嘉定年間,宋廷官員也已清楚地意識到了這一點。而在民間商人間展開的市舶貿易,由于更多地按市場規律運作,其實際發生的時間當更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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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史》卷185,《食貨》下七。

② 參見拙著《宋代白銀貨幣化研究》,第四章。

③ 參見趙汝括著、馮承鈞校注:《諸蕃志校注》,卷上,商務印書館1930年2月初版,臺灣商務印書館1969年10月第2版。

④ 明代楊士奇等編《歷代名臣奏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曾錄有林光朝在孝宗朝的如下議論:"臣昨在嶺外,見諸蕃之貨,近年以來多是蕃人以厚貲停塌,而責官賈以數倍之息。所以如是者,謂其自有貨賣之處。近聞蕃客十十五五,嘗在都下自賣蕃物,而以金銀為回貨。今又聞轉之他。"但通觀全文,所言回貨當發生在宋境之內,這也正是蕃商之所以在獲得金銀之后,仍須繼續"轉之他"的原因。且林光朝所論,主要針對的是長期留居宋境的熟蕃而言。但熟蕃將白銀作回貨,仍不出宋境,只是宋朝用銀作貨幣的旁證,卻不足以說明蕃商更情愿販運白銀出境。正如秦九韶在《數學九章》(文淵閣《四庫全書》本)中所舉甲、乙、丙、丁四人,用金、銀、鹽、鈔、度牒等博買沉香、胡椒、象牙一樣,所用白銀并未流出宋境。

⑤ 《宋會要輯稿.刑法》二之一四四。

這里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南宋后期的銅錢外流與白銀輸入,開始呈現出一種相互促進的聯動關系。理宗朝,廣東提刑包恢曾指出:宋朝銅錢外流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白銀在宋境內購買力很強。因此,沿海居民"每伺番舶之來如泉廣等處,則所帶者多銀,乃競赍見錢買銀。凡一兩止一貫文以上得之,可出息兩貫文。此乃沿海浙東、福建、廣東海岸之民,無一家一人不泄者"。與之相反,銅錢在海外的購買力則更強,"每是(十?)貫之數,可以易番貨百貫之物;百貫之數,可以易番貨千貫之物"。在這樣的條件下,從事海外貿易的商人輸入一兩白銀,可獲得三貫以上的銅錢,而三貫以上的銅錢輸出海外,則可換回價值三十貫的蕃貨,甚至換回價值三十貫的白銀。一來一往,僅僅從事白銀與銅錢的跨國界兌換,就可獲得三十倍的利潤。正因為如此,不僅豪富的"販海之商"走私銅錢出海,甚至那些"海上人戶之中、下者",也以十貫、百貫數目的銅錢,"結托"海商"買番貨而歸"①。在宋廷干預較少的市舶貿易中,特別是南宋后期日益發展起來的民間直接貿易中,更多的是白銀輸入而銅錢輸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白銀與銅錢的對流。

當然,白銀流向的轉變,并不意味著此后再也沒有白銀從宋境流出。但是,早在紹興年間,宋廷就開始限制白銀流出。紹興二十六年(1156年)正月"二十四日,詔令伴送三佛齊進奉人使回程,除日用吃食、蔬菜、熟藥外,并不得應副買賣金、銀、匹帛、生藥等物。仰經由州縣,其應副過物件申尚書省、樞密院并各省"②。這已在一定程度上開始改變宋廷支持白銀外流的政策。而淳熙九年(1182年)九月乙未,宋廷進一步"禁蕃舶販易金銀,著為令"③。明確了禁止白銀外流的政策。淳熙六年(1179年),曾在廣州就任的鄭人杰,也因為在"任內有透漏銅錢銀寶過界",受到了特降三官的處罰④。宋廷的禁令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貫徹執行。這進一步強化了白銀的輸入,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白銀的輸出。

紹興中葉以后白銀流向的轉變,對宋境內的銀價變動產生了重要影響。在紹興中葉以前,白銀與銅錢的比價一直持續上漲,其中僅有為數不多的幾段時期,銀錢比價較為平穩。而從紹興三年(1133年)至紹興二十三年(1153年)的二十年間,銀錢比價基本上維持在每兩白銀2200文左右。這與紹興中葉白銀流向的變動當不無關系。而紹興二十六年(1156年)宋廷規定行在左藏庫確定銀錢人納的比價為每兩3300文后,這一比價穩定了更長時間。此后的隆興、乾道、慶元、寶慶、紹定間,鎮江、臨安、新安、四明、江浙諸軍的銀錢比價長期維持在這一水平上。而只有白銀主產地的桂陽監、既產銀又有海外白銀輸入的廣東、泉州,銀錢比價曾經低于每兩3300文⑤。當然,導致南宋紹興中葉以后銀錢比價平穩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從南宋時期海外貿易不斷發展的情況來看,如果白銀也像銅錢一樣被"海舶飽載而歸",銀錢(楮)的比價是難以保持長期穩定的。這在一定程度上當是孝宗朝以后白銀流向變化和輸入量增加的重要結果。對此,彭信威在《中國貨幣史》中,通過對金、銀、錢、絹、米比價變動的研究,得出了如下結論:宋代"白銀的購買力,雖然比錢文穩定,但其減低的傾向,是很明顯的。這種降低,應當是由于白銀的跌價。白銀的數量也增加了:一方面是本國生產的增加,另一方面是外國白銀的流人或本國白銀外流的減少。"不僅如此,他還通過對歐洲、中亞及中國金銀比價的變動。做出了"歐洲白銀若有東來的事,當以這一時期為最盛"的結論。只是他忽視了南宋白銀貨幣化已初步實現、宋朝海外貿易蓬勃發展等情況,仍認為南宋時期對外貿易中白銀以流出為主,"所以白銀的購買力,沒有再向下跌"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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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包恢:《禁銅錢申省狀》,《敝帚稿略》卷1,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② 《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五之一九。

③ 《宋史》卷35《孝宗本紀》三。

④ 《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之三一。

⑤ 參見拙著《宋代白銀貨幣化研究》第四章。

⑥ 見彭信威《中國貨幣史》,第344-353頁。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看到,宋朝為時300多年的歷史上,對外貿易中的白銀流向絕非簡單的單向流動。無論宋初還是宋末,白銀的輸入與輸出總是同時并存。更進一步,從分期研究的角度來看,北宋熙豐以前白銀輸出的情況較多,而輸入較少,海外貿易中的白銀流動總體呈現出以輸出為主的態勢。此后的熙豐年間以至紹興間,宋朝海外貿易獲得了進一步發展,而白銀的輸入和輸出也有較大增長。但就輸入與輸出相比較而言,似乎輸出仍超過輸入,白銀流向仍以流出為主。延至南宋紹興中葉以后,白銀的輸入有進一步增加,而輸出卻明顯減少,并受到了來自多方面的限制。海外貿易中白銀的流向開始發生逆轉,總體上出現了以輸人為主的跡象。中國古代對外貿易中的白銀流向,在宋代歷史上曾經發生了具有轉折意義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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