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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農民流動與經濟發展

徐東升

【 正 文】

本文所討論的宋代農民流動有兩種,一種是農民遷移到他鄉后,繼續獨立從事農業生產,稱之為農民的地區流動;另一種是農民完全或部分受雇于人以及獨立從事農業以外的職業,稱之為農民的職業流動。宋代由于經濟形勢的變化、新經濟因素的出現和發展等方面的原因,農民流動具有不同于以前的特點;農民流動對經濟發展具有促進作用,但這種作用有很大的局限性。

一、農民流動的原因和條件

戰亂、災荒、賦役沉重、政府組織遷徙等都會導致農民流動,但和從前相比,宋代農民流動的一個比較重要的原因是人口與耕地的矛盾,這一矛盾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幾個因素。

(一)、戶口增加。據記載,唐代戶口最盛時天寶元年(742 年),戶數為8525763,口數為48909800(注:《舊唐書》卷九《玄宗紀下 》,中華書局,1975年版。),而北宋戶口最盛時是大觀三年(1109年),戶數為20882438(注: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甲表32,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就戶數而言,北宋最高戶數是唐代最高戶數的兩倍多,而口數方面,就現有記載而言,宋代普遍存在每戶平均口數少的情況。但如果把現有宋代平均每戶的口數當作丁數來理解,得出的口數則會比較符合實際情況。實際上,宋代口與丁的統計有各自的用途,在一些場合下,丁與口是通用的,如《景定嚴州續志》載:“前志載:紹興己未,(嚴州)戶七萬二千二百五十六,丁一十一萬一千三百九十四;淳熙丙午,戶八萬八千八百六十七,丁一十七萬五千九百有三。蓋昔者丁錢未蠲,民苦重賦,故生子有不舉。自乾道五年,張宣公知州,抗疏祈免,奉旨減放有差。至淳熙,丁口數比紹興增凡六萬四千五百有九。開禧元年十二月,御筆盡免兩浙身丁錢,從中殿之請也。蓋恭圣仁烈皇太后為嚴州人,故有是請。今為戶凡一十一萬九千二百六十七,口凡三十二萬九千二百有六,比淳熙之數益增”(注:錢可則修,鄭瑤、方仁榮纂《景定嚴州續志》卷一《戶口》,《宋元方志叢刊》,中華書局,1990年版。)。這里把嚴州不同時期的丁口、丁、口放在一起加以比較,顯然丁口和口指的都是丁。同一數字,有的用丁,有的用口,更能說明問題。如吳郡“元豐三年戶十九萬九千,口三十七萬九千,皆有奇”(注:范成大纂修、汪泰亨等增訂《吳郡志》卷一《戶口稅租》,《宋元方志叢刊》。);吳郡“元豐三年有戶一十九萬九千八百九十二,有丁三十七萬九千四百八十七”(注:朱長文纂修《吳郡圖經續記》卷上《戶口》,《宋元方志叢刊》。)。因此,如果把整個宋代大部分財政部下每戶平均的口數當作丁數理解,那么每戶平均口數偏少的情況,便容易理解了,并且可以說明史學界關于北宋人口超過一億的說法是有根據的。雖然宋代存在“詭名子戶”的情況,但不是普遍現象。因此,北宋人口較唐代有大幅度提高。南宋戶口最盛時是淳熙五年(1178年),戶數為12976123(注: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甲表34,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比唐代也有較大的提高。這些說明宋代人口的增加是相當可觀的。

(二)、國土面積減少。宋代并未真正實現統一,遼、西夏、金占有相當的面積,因此和唐代相比,宋代所控制的面積較小。

(三)、土地兼并問題嚴重,農民貧困加劇。宋代“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導致宋代土地兼并問題嚴重,大批農民失去土地。據梁方仲統計計算, 北宋各年平均客戶數為4586990 , 占平均總戶數13277609的34.5%(注: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甲表33,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而宋代客戶是極其貧困的。“客戶則無產而僑寓者也”(注:《宋會要輯稿》食貨一二之一九。);“鄉野有不占田之民,借人之牛,受人之土,庸而耕者,謂之客戶”(注:石介《徂徠集》卷下《錄微者言》,四庫本。)。主戶中的下戶雖然有少量土地,但也極其艱難。仁宗皇佑二年(1050年),四川農民的情況是“蜀民歲增,曠土盡缺,下戶才有田三五十畝或五七畝,而贍一家十數口,一不熟即轉死溝壑,誠可矜惻”(注:《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68 ,皇祐二年六月。)。并且這種主戶中的下戶所占比例是很大的,“逐縣五等戶版簿……而第四、第五等常及十分之九”(注:張方平《樂全集》卷二十一《論天下州縣新添置弓手事宜》,四庫本。)。

因此,和唐代相比,宋代人口的增加和國土減少,至少導致了部分地區出現土地不足的矛盾。同時由于土地兼并嚴重,大批農民日益貧困化,這使得“重遷”思想在面臨生存問題的時候顯得軟弱無力,許多農民被迫背井離鄉。并且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也使得農民的流動成為可能。這些條件包括以下幾個。

首先,地區發展的不平衡。這不僅包括經濟發達程度的差異,而且包括各地區人口密度的差異,因此農民由人口密度大流向人口密度小的地區、由經濟落后流向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是很自然的事。具體而言,宋代農民流動既包括從農村流向城鎮,也包括從平原流向山區,從中心地帶流向州縣交界地帶。

其次,宋代經濟,尤其是宋代城鄉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為農民提供了就業機會。

再次,宋代農民人身依附關系的減弱為農民流動提供了重要保證。北宋天圣五年(1027年)十一月,朝廷下詔:“江淮、兩浙、荊湖、福建、廣南州軍,舊條,私下分田客非時不得起移,如主人發遣,給與憑由,方許別往。多被主人抑勒,不放起移。自今后,客戶起移,更不取主人憑由,須每年收田畢日商量去住,各取穩便,即不得非時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攔占,許經縣論詳”(注:《宋會要輯稿》一之二四。)。不僅詔書相對放寬了客戶遷移的條件,而且也得到了執行。元佑二年(1087年)三月王巖叟言:“富民召客為佃戶,每歲未收獲間,借貸周給,無所不至,一失撫存,明年必去而之他”(注:《續資治通鑒長編》卷397,元祐二年三月。)。

二、農民流動對經濟發展的促進

宋代許多無地和少地農民,在擺脫了種種束縛之后,為謀求生計,利用經濟發展所提供的條件,從事農業或工商業,對經濟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以下從三個方面加以分析。

(一)、農民的職業流動為經濟發展提供了勞動力

農民的職業流動在宋以前也是存在的,但宋代大批失去土地的農民所面臨的日益貧困化的現實和經濟發展所提供的從事其他職業的條件則是前所未有的,這就導致了大批農民流向手工業、商業等部門,為其提供勞動力的保證,使其得到持續、長足的進步。

首先,農民向手工業的流動。宋代官私手工業中普遍存在雇工現象。礦業方面,由于普遍采用招募制、承買制等生產經營方式,雇工比較集中,一些礦場有數千乃至數萬雇工。如仁宗時的韶州,“被山帶海,雜產五金,四方之人,棄農畝、持兵器,慕利而至者不下十萬”(注:余靖《武溪集》卷五《韶州新置永通監記》,四庫本。);信州鉛山縣自太宗時銅礦開采,所募“常十余萬人”(注:江少虞《宋朝事實類苑》卷二十一《諸監爐鑄錢》,246頁,中華書局,1981年版。)。 除官府有時直接募人在官營礦場勞作外,宋代礦業方面的雇工主要由冶戶自行招募,官府則主要招募冶戶,以保證完成課額。這些冶戶雖然有不同的等級,但都具備一定的財力,并且由于采礦是一項繁重的勞動,不是靠一家一戶之力所能完成的,因此他們一般都要雇工。如徐州利國監,“凡三十六冶,冶戶皆大家,藏鏹巨萬……今(元豐元年)三十六冶,冶各百余人,采礦伐炭,多饑寒亡命強力鷙忍之民也”(注:《東坡全集》卷五十二《上皇帝書》,四庫本。)。這樣,利國監有3600人之多;南宋時汪革在舒州宿縣經營的兩座鐵冶,“有眾五百余”(注:岳柯《桯史》卷六《汪革謠讖》,中華書局,1981年版。)。鹽業方面也存在大量雇工。如,據文同記載:“(陵州井研縣)豪者(卓筒井主)至一二十井,其次亦不減七八。每一家須沒四五十人至三二十人。此人皆是他州別縣浮浪無根著之徒”(注:《丹淵集》卷三四《奏為乞差京朝官知井研縣事》,四庫本。)。由此可略見鹽業中雇工之多。其他如紡織、陶瓷、釀造等各類手工業中,也都存在雇工。

其次,農業方面的雇工。農業生產具有很強的季節性,播種、耕耘、收獲的時間性很強,這不僅表現在糧食作物的種植,而且表現在經濟植物的種植。宋代由于農產品商品化的發展,出現了許多專門為市場而生產的各類農村專業戶,這些專業戶在特定的時間,也會產生對勞動力的需求,這就為無地和少地農民解決或補充生計提供了條件。因此,宋代農業生產中的雇工也是很普遍的。糧食作物種值方面,如,“紹熙二年(1191年)春,金溪民吳廿九將種稻,從其母假所著皂綈袍,曰:‘明日插秧,要典錢與雇夫工食費’。……即與三農夫同之田畝”(注:《夷堅志·支志》丁集卷四,四部叢刊。)。這種不富裕的家庭在農忙時尚需雇工,那些富裕者更是可想而知。茶葉種植方面,如,“茶葉人戶多者,歲出三五萬斤,少者只及一二百斤。自來隔年留下客放定錢,或指當茶苗,舉取債負,準備糧米,雇召夫工”(注:呂陶《凈德集》卷一《奏具置場買茶施行出賣遠方不便狀》,四部叢刊。);“據九隴縣稅戶黨無吉等狀稱:自來相承山*[原字為土右加霸字去掉月加占]茶園等業,每年春冬,雇召人工薅化,至立夏并小滿時節,又雇召人工,趨時采造茶貨,……”(注:《凈德集》卷一《奏為官場買茶虧損園戶致有詞訴喧鬧事狀》。)。蔬菜種植方面,如,“臨川市民王明,居厘間販易,資蓄微豐,買西城空地為菜園,雇健仆吳六種植培灌,又以其余者俾鬻之”(注:《夷堅志·支志》甲集卷五,四部叢刊。)。其他如果樹、甘蔗等的種植都存在雇工現象,這里不再一一說明。

再次,商業、交通運輸等部門的雇工。宋代城市坊市制的破壞、夜市的延長和合法化、大批鎮市的興起等表明,宋代商業有了飛躍性的發展,和商業、貿易的發展相適應,交通運輸部門、餐飲服務等行業均有明顯的發展。在這些行業中都存在雇工,這也是這些行業得以發展的重要條件之一。各種商業店鋪的雇工,如東京的餅店,“每案用三五人捍劑卓花入爐,自五更卓案之聲,遠近相聞,唯武成王廟前海州張家、皇建院前鄭家最盛,每家有五十余爐”(注:孟元老撰,鄧之誠注《東京夢華錄》卷四《餅店》,中華書局,1982年版。)。在東京的食店里,“人人索喚不同,……行菜者左手杈三碗,右臂自手至肩,馱疊約二十碗,散下盡合各人呼嗦,不容差錯。一有差錯,坐客白之主人,必加叱罵,或罰工價,甚者逐之”。很顯然,這里的“行菜者”是雇工。又如交通運輸方面,“鄱陽民黃一,受雇于鹽商,為操舟往淮南”(注:《夷堅志·支志》癸集卷六,四部叢刊。);“董小七,臨川人,因避荒流落淮右,為海陵陳氏操舟”(注:《夷堅志·支志》甲集卷九,四部叢刊。);“徽州婺源民張四,以負擔為業”(注:《夷堅志·支志》乙集卷一,四部叢刊。);“樂平新進鄉農民陳五,為瞿氏田仆。每以暇時受他人庸雇,負擔遠適”(注:《夷堅志·支志》癸集卷五,四部叢刊。)。諸如此類,不勝枚舉,可見這些行業中雇工之普遍。

因此,宋代農業、手工業、商業各部門中都普遍存在雇工。不僅如此,在雇工廣泛發展的基礎上,宋代城市形成了類似職業介紹性質的機構和人員。比如在東京,“凡雇覓人力、干當人、酒食作匠之類,各有行老供雇。覓女使即有引至牙人”(注:孟元老撰,鄧之誠注《東京夢華錄》卷三《雇覓人力》,中華書局,1982年版。);又如在南宋臨安,“凡顧倩人力及干當人,如……俱各有行老引領。如有逃閃,將帶東西,有元地腳保識人前去跟尋”(注:吳自牧《夢梁錄》卷十九《顧覓人力》,浙江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雖然這些雇工不全是農民,但客戶和主戶中的下戶是其主要來源。那些“一日不任事,其腹必空”(注:呂南公《灌園集》卷十四《與張戶曹論處置保甲書》,四庫本。)的客戶自不待言,而占主戶絕大部分的下戶是經常受雇于人的。如王魯齋描述的南宋時農戶,“秋成之時,百逋叢身,解償之余,儲積無幾,往往負販傭工以謀朝夕之贏者,比比皆是也”(注:王柏《魯齋集》卷七《社倉利害》,四庫本。)。并且象利國監的“饑寒亡命,強力鷙忍之民”和“棄農畝,持兵器,慕利而至”韶州的成千上萬的四方之人,便是例證。

由于宋代經濟的各部門廣泛存在雇工,而這些雇工又主要來自客戶和主戶中的下戶,可見宋代農民的職業流動對經濟發展起到了直接的推動作用,是宋代經濟取得突出成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農民的職業流動對市場和商品經濟發展的促進

宋代農民廣泛地受雇于各行業以及有些農民獨立地從事工商業,他們廣泛地參與了商品的生產、流動和消費,從而促進了市場和商品經濟的發展。

首先,從消費角度看。宋代農業、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促進了手工業作坊、商業店鋪以及各類農村專業戶的發展,這些行業的經營者的生活必需品基本仰賴市場供應自不必說,那些受雇于這些行業的客戶和主戶中的下戶也都程度不同地仰賴市場的供應而生活,這必然會促進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市場的發展。如南宋臨安的糧食供應,“杭州人煙稠密,城內外不下數十萬戶,百十萬口。每日街市食米,除府第、官舍、宅舍、富室,及諸司有該俸人外,細民所食,每日城內外不下一二千余石,皆需之鋪家。然本州所賴蘇、湖、常、秀、淮、廣等處客米到來,湖州市米市橋、黑橋,俱是米行,接客出糶,……且言城內外諸鋪戶,每戶專憑行頭于米市作價,徑發米到各鋪出糶。鋪家約定日子,支打米錢。其米市小牙子,親到各鋪支打發客。又有新開門外草橋下南街,亦開米市三四十家,接客打發,分表鋪家。及諸山鄉客販賣,與街市鋪戶,大有徑庭。杭城常愿米船紛紛而來,早夜不絕可也。且叉袋自有賃戶,肩駝腳夫亦有甲頭管領,船只各有受載舟戶,雖米市搬運混雜,皆無爭差,故鋪家不勞余力而米徑自到鋪矣”(注:吳自牧《夢梁錄》卷十六《米鋪》,浙江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由此可見,由于米的需求量大,臨安形成了巨大的糧食市場及完備的服務體系。當然,這里并沒有直接指出有雇工購買糧食,但就文獻記載看,宋代雇工的報酬,既有包括工錢的,也有包括工錢和飲食的。如,“黃州市民李十六,開茶肆于觀風橋下,……其仆崔三……月得雇值不過千錢”(注:《夷堅志·支志》乙集卷二,四部叢刊。);九隴縣園戶石光義等“各為雇召人工,每日雇錢六十文,并口食在外”(注:《凈德集》卷一《奏為官場買茶虧損園戶致有詞訴喧鬧事狀》。)。因此,雇工報酬是以工錢和飲食形式體現的。由于主人基本上脫離了糧食生產,其提供飲食所需的糧食等當主要來自市場。至于雇工的工錢,由于雇工往往是迫于生計才成為雇工的,并且工錢總的來說是不高的,他們不可能有剩余的錢貯藏起來,他們得到的工錢很快就會投入到流通領域。這樣我們就能較好地理解上文提到的宋代農民流動對臨安糧食市場的發展所起的作用。

在一些雇工集中的礦場,可看到類似的情況。如,“(徐)州之東北七十余里即利國監,自古為鐵官,商賈所聚”(注:《東坡全集》卷五十二《上皇帝書》,四庫本。)。商賈之所以聚在利國監,一個重要的原因當是這里有數千雇工,對柴、米、油、鹽等生活用品有很大的需求,因而在這個特定的地方形成市場。又如,信州陰山寺等處銅坑自咸平初興發,“商旅競集”(注:《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八十七,大中祥符九年五月丁未。)。這些商旅競集此處,也當有和礦冶工人貿易的目的。另外,礦場的商稅也能反映市場的發展情況。如熙寧十年利國監的商稅高達六千一百四十四貫八百文(注:《宋會要輯稿》一五之五。)。又如福建永福縣寶瑞場,“地名郭洋,元佑中發。紹圣元年以官監,盛時歲收銀四十四萬兩,商稅五百余緡。紹圣四年名寶瑞,靖康中,寶山十八所停廢,惟西山六坑,歲猶收千二百六十七兩,商稅錢四十緡”(注: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十四《爐戶》,《宋元方志叢刊》。)。這里坑冶的興衰引起了商稅的增減,也反映了商業貿易活動的盛衰,并進一步反映了農民的職業流動對市場和商品經濟的促進作用。

其次,從商品生產和流通的角度看。市場需求對供給有很強的拉動作用。宋代大量農民雇工的存在所引起的市場需求的增加,必然對商品生產起到推動作用。宋代農村中的各類專業戶主要是由農民轉化而來的,他們基本上是為市場生產商品,從這個角度看,宋代農民對市場的作用較以前要大得多。但這些專業戶和手工業作坊、商業店鋪的主人往往不能靠自家的力量獨立完成商品生產和流通,而要雇工協助,這使得主要來自客戶和主戶中的下戶的雇工直接參與了商品的生產和流通,以自己的勞動創造產品和提供服務,為滿足市場對各類商品的需求起到了勞動力的保證作用。另外,除較富裕的農民獨立從事工商業外,一些貧困農民憑自己的勞動,在積累了一些財富后,也獨立地從事工商業,這也有助于活躍市場,推動商業的發展。如,“鄭四客,臺州仙居人,為林通判家鈿戶。后稍有儲羨,或出入販貿沙帛海物。淳熙二年,偕其仆陳二負擔至摘星嶺”(注:《夷堅志·支志》景集卷五,四部叢刊。)。

(三)、農民的地區流動對擴大耕地面積的影響

宋代戶口較唐代有了較大的增加,但國土面積較唐代小,因而宋代的土地開發問題顯得較為迫切,許多地區的土地開墾達到極其充分的地步。如,“閩浙之邦,土狹人稠,田無不耕”(注:許應龍《東澗集》卷一三《初到潮州勸農文》,四庫本。);“閩地瘠狹,層山之顛,茍可置人力,未有尋丈之地不丘而為田”(注:《宋會要輯稿》異端二之二九。);“兩川地狹,生齒繁,無尺寸曠土”(注:張方平《樂全集》卷三十六《傅公神道碑銘》,四庫本。)。土地開墾達到如此之地步,固然是戶口增加的結果,而戶口的增加除由于當地人口的自然增長外,當和移民的加入有關。比如福建路,元豐三年(1080年)戶數為992087, 崇寧元年(1102年)戶數為1061759,紹興三十二年(1162年)戶數為1390566(注: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甲表 39,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從元豐三年到崇寧元年二十年間,福建路戶數增加7 %,而從崇寧元年到紹興三十二年六十年間,戶數增加近31%,就年平均增長率而言,后六十年顯然比前二十年高得多,并且福建路的人口自然增長率不可能很快,因為福建路嚴重地存在殺嬰現象,“不舉子之習,惟閩中為甚”(注:陳淵《默堂集》卷一九《策問》,四庫本。)。因此福建路的人口增加當和農民流入有關。另外,有些路的戶口在增加,而另一些路的戶口卻在下降。如,廣南東路紹興三十二年的戶數比元豐三年下降了近10%,而廣南西路卻增加近102 %(注: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甲表39,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這一升一降正說明了農民在地區之間的流動。下面這條材料或許更能說明問題:“久之,天下生齒益蕃,辟田益廣。獨京西唐鄧間尚多曠土,入草莽者十八九,或請徙戶實之,或議置屯田,或欲遂廢唐州為縣。嘉佑中,唐守趙尚寬言土曠可辟,民希可招,而州不可廢。得漢邵信臣故陂渠遺跡而修復之,假牛犁、種食以誘耕者,勸課勞來。歲余,流民自歸及淮南、湖北之民至者二千余戶;引水溉田幾數萬頃,變磽瘠為膏腴”(注:《宋史》卷一百七十三《食貨上一》,中華書局,1985年版。)。因此,宋代農民的地區流動對土地開墾、增加耕地面積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綜上所述,宋代農民流動從提供勞動力、增加市場需求、擴大耕地面積等方面促進了農業、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但這只是問題的一方面,另一方面,由于種種原因,宋代農民流動對經濟發展所起的作用受到很大的局限性。 三、農民流動對經濟發展作用的局限性

由于宋代農民流動的特點以及當時社會經濟條件的限制,農民流動對經濟發展的作用受到很大的局限。這種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發展提供給農民職業流動的機會的限制。流入城市的農民是不能自由地受雇于人或獨立地從事工商業,而必須加入行會,這主要因為經濟發展沒有提供充足的謀生機會,從業者為免除新來者的競爭,組成行會,劃界經營,維持著對某一區域某一行業的壟斷。如,“若養馬則有兩人日供切草,養犬則供錫槽,養貓則供貓食并小魚……其供人家打水者,各有地分坊巷”(注:孟元老撰,鄧之誠注《東京夢華錄》卷三《諸色雜賣》,中華書局,1982年版。);“凡民間吉兇筵會,椅桌陳設器皿合盤酒擔動使之類,自有茶酒司管憑;吃食下酒,自有廚食;以至托盤、下請書、安排坐次、尊前執事,歌說勸酒,謂之白席:人總謂之四司。人欲就園館亭榭寺院游賞命客之類,舉意便辦,亦各有地分承攬排備:自有則例,亦不敢過越取錢”(注:孟元老撰,鄧之誠注《東京夢華錄》卷四《筵席假賃》,中華書局,1982年版。)。如果有人擅自從事某種生產經營,不僅同業行會不同意,而且政府也是不允許的。“《鄭俠奏議跋》云:京城諸行……有指揮:元不系行之人,不得在街市賣壞錢納免行錢人爭(疑此句有脫字);仰各自詣官投充行人,納免行錢,方得在市賣易;不赴官自投行者有罪,告者有賞。此指揮行,凡十余日之間,京師如街市提瓶者必投充茶行,負水擔粥以至麻鞋頭發之屬,無敢不投行者”(注:《文獻通考》卷二十《市糴一》,中華書局,1986年版。)。因此農民的職業流動受到限制,對工商業發展的作用也受到限制。

(二)、農民雇工隊伍的不穩定。這主要是由以下原因引起的。首先,農業生產的季節性。農業生產主要是在農忙采用雇工生產,而這段時間是很短的,因此那些依靠受雇于農業謀生或補助生活的農民,不得不尋找機會從事其他行業,因為低廉的雇值是不允許他們大半年不勞動的。如,漳州一帶“客戶則無立錐,惟藉傭雇,不能營三餐之飽,有鎮日只一飯,或達慕不得食者”(注:陳淳《北溪大全集》卷四四《上莊大卿論鬻鹽》,四庫本。)。這使得雇工不能長期穩定地從事某一職業。其次,礦坑興廢不常和政府有關政策的影響。由于技術和礦藏儲量等方面的原因,宋代坑冶興廢不常,并且有很多外地農民只是在農閑季節才從事采礦,到農忙季節便回家收種,這些都影響了雇工隊伍的穩定。如“(銅山縣)新舊銅窯凡二百余所,匠戶近二百家,……此縣銅礦有無不常,……諸村匠戶多以耕種為業,間遇農隙,一二十戶相糾入窯,或有所贏,或至折閱,系其幸不幸,其間大半往別路州軍銅坑盛處趁作工段,非專以銅為主而取足于此土地”(注:王之望《漢濱集》卷八《論銅坑朝劄》,四庫本。)。不僅如此,政府有關政策也影響雇工的穩定。如信州鉛山銅坑,“昔系招集坑戶,就貌平官山鑿坑,取垢淋銅,官中為置爐烹煉,每一斤銅支錢二百五十。彼時百物俱賤,坑戶所得有贏,故常募集十余萬人,晝夜采鑿,得銅鉛數千萬斤……數十年以來,百物翔貴,官不增價收買,坑戶失利,散而之他,而官中兵匠不及四百人,止得銅八九萬斤,人力多寡相去幾二百倍”(注:《宋會要輯稿》食貨三四之二七。)。官府不及時增價收購,引起坑戶和雇工離散,直接導致銅產量的嚴重下降。

(三)、客戶依附關系減弱的有限性。宋代客戶的人身依附性總的來說減弱了,但由于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性,一些地區客戶的人身依附性還相當嚴重。如,仁宗皇佑四年(1052年)對夔州路的主客關系頒布的專法規定:“夔州路諸州官莊客戶逃移者,并卻勒歸舊處,他處不得居停。又敕:施、黔州諸縣主戶、壯丁、寨將子弟等旁下客戶逃移入外界,委縣司畫時差人計會所屬州縣追回,令著舊業”(注:《宋會要輯稿》六九之六六至六七。)。可見,這里的客戶無權自由流動。這種情況到南宋時也未得到很好的改變。寧宗開禧元年(1250年),夔州路轉運判官范蓀乞將皇佑官莊客戶逃移之法校定:“凡為客戶者,許役其身,毋及其家屬;凡典賣田宅,聽其離業,毋就租以充客戶;凡貸錢止憑文約交還,毋抑勒以為他客;凡客戶身故,其妻改嫁者,聽其自便,女聽其自嫁。庶使深山窮谷之民,得安生理”(注:《宋史》卷一百七十三《食貨上一》,中華書局,1985年版。),這正反映了此前客戶的地位更加低下。另一方面,那些從強烈依附關系中解脫出來的“自由”客戶實際并不自由,他們所面臨的是到處為人庸工,為生計而掙扎,“不能營三餐之飽”的客戶是存在的,死后“貧無葬地”(注:《慶元條法事類》卷七十七《喪葬》,《海王邨古籍叢刊》,中國書店,1990年版。)的客戶也是常見的,而象前文提到的鄭四客之類則不多見。

因此,由于種種原因,宋代農民流動對經濟發展所引起的作用有很大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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