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宋代湖州的商品經濟
沈 慧
[內容提要]兩宋時期,湖州糧食產量迅猛增長,在此基礎上,社會分工進一步細化,商品經濟有了長足的發展。商品流通的活躍、商業性市鎮的勃興,“重本”不“抑末”主張的提出,農產品通過草市、鎮市等環節向城市集中,手工業產品通過商人向全國各地“輻射”。種種跡象表明,兩宋湖州商品經濟的發展確實達到了一個新的水平。
[關鍵詞]宋代;湖州;社會分工;商品經濟;商業市鎮
兩宋時期,湖州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使糧食迅猛增長,農業能夠提供充足的剩余產品——商品糧,供給專門從事其他行業的生產者,這為專業化分工創造了前提和條件。隨著社會分工進一步細化,商品經濟有了長足的發展。僅有政治、軍事意義的軍鎮被陸續廢除,州縣城市不再只是行政中心、軍事要地,而成為了一定范圍內的經濟中心。隨著商業性市鎮的勃興,商品流通的活躍,農產品通過草市、鎮市等環節向城市集中,手工業產品通過商人向全國各地“輻射”。種種跡象表明,兩宋湖州商品經濟的發展確實達到了一個新的水平。
一、社會分工細化
由于可耕土地的徹底辟墾,水利的進一步興修,農業技術水平的提高,精耕細作式集約型農業的發展和北方粟、麥,南方“占城稻”的引進,宋代湖州成了聞名全國的稻米之鄉、糧食基地。當時湖州最好的田,畝產達到五、六石,“蘇湖熟,天下足”的諺語充分說明了當時湖州農業在全國的地位。隨著糧食生產的增長,宋代湖州糧食的上市量超過了上代,糧食商品化程度有了提高,“湖、蘇、秀三州號為產米去處,豐年大抵舟車四出”。①南宋都城臨安北關有“湖州市”,為湖糧集散地。“湖州市”內米市橋、黑橋街區,米行鱗次櫛比。臨安城內外米鋪,憑行頭做價,從“湖州市”直接將食米運回出售,然后約定日期付款。“湖州市”成了臨安食米供銷的樞紐。
宋代湖州糧食生產的增加,使農業能夠提供充足的剩余產品——商品糧,供給專門從事其他行業的生產者,這為專業化分工創造了前提和條件。從宋代史籍中可知,“男耕女織”的家庭內農業與手工業結合的生產方式,農民植桑、養蠶、繅絲、織絹的連續性和自給性生產模式仍為普遍。但是其中亦不乏農業、手工業及家庭絲織業,在其生產過程的各個環節中從事專業化分工的記載。據嘉泰《吳興志》載,當時,“本郡山鄉以蠶桑為歲計,富家育蠶有致數百箔,兼工機織”,②并已出現“遞年以蠶桑為業”③的桑蠶專業戶。據陳旉的《農書》記載,當時湖州安吉人對桑蠶紡織技藝“皆能之”,“唯借蠶辦生事。十口之家,養蠶十箔,每箔得繭一十二斤,每一斤取絲一兩三分;每五兩絲,織小絹一匹;每一匹絹,易米一石四斗。絹與米價,常相侔也,以此歲計衣食之給,極有準的。以一月之勞。賢于終歲勤動,且無旱干水溢之苦,豈不優裕也哉?”。《農書》脫稿于南宋初,可見安吉縣這類桑蠶專業戶,在北宋已很普遍。以陳旉所云略計,這些專業戶每家“一月之勞”的生產能力,大體為31.2匹絹,其價值可購米四十三石六斗。從蠶——繭——絲——絹,農民生產的目的是為了出售,并通過市場變換成貨幣,然后買糧完納或購糧自給。在這樣一個生產與交換的過程里,已具有了商品生產的成份。由于桑蠶絲織生產收益遠遠高于糧食種植,部分農業生產者在市場支配及利益驅動下,棄農從工、從商,逐步發展成為獨立的小商品生產者。所以當時部分蠶桑絲織生產戶已經脫離農業,從事專業化的蠶桑絲織生產,作為獨立的家庭絲織業已經商品化了。
宋代湖州還出現了桑戶、蠶戶與蠶絲戶的分離及蠶絲業與織作業的分工趨向。宋室南渡后,北方富家巨室寓居境內,其中不少專事養蠶。如蜀人高斯德寓居烏程縣王村,每年靠買桑葉飼養春蠶。由于養蠶頓盛,桑葉提價數倍,刺激種桑,境內出現種桑大戶。嘉泰《吳興志》記載了當時湖州植桑業的興旺景象:“今鄉土所種,有青桑、白桑、黃藤桑、雞桑。富家有種數十畝者(原字為:上厭下木)桑、山桑也,生于野”。④在桑戶與蠶絲戶分離的同時,這一時期還出現蠶種戶與蠶絲戶分離的傾向。陳旉在《農書》中告誡“育蠶之法,須自摘種。若買種,鮮有得者”。可見當時購買蠶種育蠶已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以育賣蠶種為業者,亦不乏其人。放棄育種工序,直接從市場上購買現成的蠶種,這是更加專門化的“絲戶”,而專營蠶種者,則成為蠶戶。宋代湖州蠶絲業與織作業的分工也已出現,絲的商品化程度很高,絲的市場異常繁榮,蠶絲戶以此為產業換取其他生產生活資料,有些已與織作業分離。
盡管,宋代湖州賣桑戶或許未盡放棄農田本業,賣蠶種戶或許也兼營養蠶,賣蠶絲戶仍然兼營織作,然這無妨桑蠶繅絲業分工發展的總趨勢。宋代湖州農村,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結合的經濟細胞,已開始呈現分裂趨向。內部和彼此間有著不同分工的各種各樣的專業戶,已不再是或基本不再是為自身的直接消費而生產。他們產品的主要部分或絕大部分,都須迅速拿到市場上出售,以便及時購買生活資料與生產資料,以維持生活和擴大再生產。因此這種生產已不同于原來的家庭副業生產,而成為了商品化的生產,這標志著湖州商品經濟發展進入到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
二、商品經濟發展
宋初湖州商業的發展水平總體上十分有限,商稅額20萬,但實際只能收到2萬。⑤隨著經濟的發展,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不斷擴大,北宋熙寧十年(1077),湖州商稅為3.9萬多,已屬于全國商業最發達的地區之一。南宋嘉泰年間,盡管商稅率從宋初的“值百抽五”調減為“值百抽二”,但年稅收收入達到20萬之多,是北宋初的10倍。⑥
宋室南渡后,州境為行都輔郡,境內城邑墟市、精廬相望,商品交換非常興旺。絲、綢、綾、絹、桑葉、蠶種、蠶具及果品、蔬菜、蛋、魚、肉等交易商品應有盡有。湖州為水鄉澤國,城內商鋪林立,子城內可通舟楫,“市魚蝦菱藕者集焉”⑦
僅從制鏡行業看,城內店鋪就很多,從已收集的“湖州鏡”銘文推知,當時湖州城內有石家(石×哥、石×郎、石×叔等16家)和李家、徐家、蔣家、陸家等制鏡店鋪。諸如“湖州祖業真石家煉銅鏡”、“湖州真石三十郎家照子”、“煉銅照子每兩六十文”、“無比煉銅每兩一百文”、“湖州儀鳳橋南酒樓相對石三真青銅照子”等銘文,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時湖州鑄鏡業發達。當時各商鋪店主為爭取銷路,竭力宣傳自己的牌號和產品質量保證,這正是伴隨著小商品生產的發展而出現的商品意識和競爭意識。而在“湖州真正石家煉銅鏡子”,“湖州儀鳳橋石家真正一色青銅鏡”,“湖州儀鳳橋南酒樓相對石三真青銅照子”等銘文中特銘“真”或“真正”,充分說明仿冒名牌店鋪和打假保品牌的商業競爭已經發生。
宋代湖州商品流轉已延伸到州府境外,湖州鏡在全國各地廣泛出土,反映了宋代商品流通和運銷的情況。在杭嘉湖和寧紹平原、東海之濱、浙南山區的許多地方,都有湖州鏡發現。遠在廣西、江西、湖南、湖北、四川、廣東、福建、內蒙古、吉林、黑龍江等也發現有湖州鏡。這說明了湖州商品流通以及民營手工業產品在全國的輻射力。德清縣某市鎮李從之藥鋪,“庀徒數百人”,生意范圍“自浙東西,至兩淮二江數十州”,⑧臨安北關的湖糧銷售基地“湖州市”,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當時商品流通的情況。湖州石家鏡中有“石念二叔”銘文鏡,而今見建康鏡中有“建康府石家念二叔”銘文鏡,有可能就是湖州“石念二叔”店在建康府設立的分店所鑄造。
與商業的繁盛相對應,宋代湖州已出現專職的商人。《夷堅志》載:“湖州人陳小八以商販縑帛至溫裕”。這說明商販在絲織品交換流通中起著不可或缺的中介作用,在遵循價值規律的同時商販從中獲利,發家致富過上了溫飽富裕的小康生活。“攬戶”是一種特殊的中間商人,他們為無絹納稅的納稅人代購或代納絹帛。據《宋會要稿》記載,紹興三十年(1160)兩浙轉運司記述武康、烏程、歸安、安吉、長興、德清等縣繳納丁絹的情況時曾提到“攬納之人”。《蒙齋集》對攬戶“其受于稅戶也,則昂其價,其買諸機(織)戶也,則損其值”的中間盤剝轉手漁利作了揭露。“攬納之人”雖不是現代意義的經紀人,但這種中間商的出現也是宋代湖州商品經濟發展的特殊產物。
與商品流通相適應,宋代湖州邸店遍布城鄉,邸店多集存儲與售賣于一身,既供商旅往宿,也有相應的存貨、保管功能。當時專門化的倉儲設施也已出現,烏墩鎮的鋪戶,其存貨榻坊就集中于數里之外的璉市,朝夕旋取以歸。⑨
隨著商品交換的發展,貨幣流通量明顯增加。除銅、鐵錢外,南宋官府還大量發行紙幣關子、會子和鈔引,金銀也作為半流通性貨幣使用。貨幣種類增多,進行貨幣買賣的金銀鹽鈔引交易鋪應運而生。南宋時,湖州城內已形成以貨幣和信用為業務對象的特殊行業——質庫和錢鈔交易鋪。質庫多由富豪之家開設,是帶有高利貸性質的金融行業。《夷堅志》所載的,原為小販的湖州城南市民許六“獲利日給,稍有寬余,因出子本錢于里閭之急缺者,取息比他處稍多,家業漸進,遂有六郎之稱”,正是反映了這種情形。 三、商業市鎮勃興
據《吳興統記》記載,宋初湖州6縣有管鎮24個,到了景德初年(1004),存下16個鎮,至神宗時(1068—1085),僅存烏墩、施渚、梅溪、四安、水口、新市等6個鎮,比原來減少了18個。所余6個鎮或脫胎演變于商業比較繁盛的軍鎮,或是在草市基礎上發展而來。烏墩、四安、梅溪等鎮原為軍鎮,因地處交通要通,商業比較發達,北宋時仍被保留下來,成為縣治以下的市場建置。草市一般設在交通要道、驛站、渡口和其它商旅往來頻繁的地方以及居民比較集中的所在,它起初是不定期、臨時性的,隨后逐漸定期開市,被稱為集市或墟。水口是顧渚匯人太湖的出口,在唐代中期以前,這里還是一片荒原。至唐代后期由于到顧渚采辦貢茶和買賣茶葉的船只都停泊在這里,于是就形成了有酒樓茶肆的固定草市。水口鎮即是從水口草市發展而來的鎮。
宋室南渡后,由于商品交換的發展,又出現了一些新的草市,其中一些升格為市鎮。如菱湖,“宋南渡后,興市廛、治橋梁,漸即稠密”。⑩時水產尤多,商賈四集,有水市還有夜市;千金,宋代設墟,有市廛數十家;雙林,宋初設有東林鎮,景德年間(1004—1007)為湖州16個鎮之一,后逐漸衰落,宋室南渡后,聚商于此,故又稱商林;南潯,在南宋之前只不過是一個村落,由于地處平江、嘉興等州的水陸交通要道,桑蠶業發達,且又為接待懺院和南林禪寺所在地,宗教活動的頻繁,絲織業的興盛促進了商業的發展。南宋時南潯因“耕桑之富,甲于浙右”已為“商旅所聚”、“行商坐賈”會萃之所,理宗淳祐十年(1250)年建鎮。
“商稅額”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鎮的商業繁華程度。熙寧十年(1077),新市、四安、施渚、烏墩鎮的稅額分別為1770貫、1963余貫、2781余貫和2100貫。到南宋中期新市鎮為6372貫、四安鎮為10800貫、施渚鎮為5285貫,分別為熙寧十年的3.6倍、5.5倍和1.9倍。烏墩鎮在紹興三十一年(1181年)前后一度達到42000余貫,為熙寧十年(1077)的20倍,此后雖有所減少,但仍保持在3萬貫以上,⑾嘉泰年間為24000貫。鎮在經濟發展、商品交換和稅收中,都據有重要地位。鎮的商稅額雖低于州治,卻都超過了一般縣級城市。南宋初新市鎮稅額為5721貫,而德清縣則為5238貫;⑿四安、新市和施渚鎮,到南宋中期,分別達到同州武康縣城稅額的2.2倍、1.3倍和1.1倍。市鎮商稅額的快速增長,固然有南宋政府加強商稅的征收和管理,以及發行紙幣所引發的通貨膨脹等因素,但更主要的是商業規模擴大和商品生產與流通空前活躍的結果。事實上,有宋一代,商稅率總體上一直呈下降趨勢,其平均稅率由北宋時的5%左右降至南宋中期的2%左右。⒀因此,在商稅額急劇增長的背后,市鎮商業規模的實際增幅更為驚人。
市鎮的發展帶來了城市管理和市井文化的新格局。在社會管理方面,由政府委派專職的監鎮官,負責維持日常的社會秩序,兼掌商稅、酒稅的征收。而且隨著鎮市規模的擴大和社會的日趨復雜,監鎮官的級別不斷提高,管理權限不斷擴大。不少市鎮的監鎮官由原低級文武官的“選人”上升為級別較高的京朝官。烏墩鎮監官兼管兵事,四安鎮監官兼管酒業和鄰近廣德軍盤運鹽事。與此同時,鎮市居民也從鄉村戶籍中分離出來,正式列入城市坊郭戶體系,并采用相應的役法。如嘉定二年(1209年)前,四安、新市等鎮都已實行坊郭役法,烏墩鎮居民要求享受與四安等鎮同樣的待遇,經多次申訴,終獲批準。⒁
從文化娛樂方面來看,市鎮已有眾多文化設施和豐富的娛樂活動。“瓦子”,即綜合性文娛場所。據《烏青記》記載,宋代烏墩鎮內有相當規模的“瓦子”。北瓦子巷,系“妓館、戲劇上緊之處”;波斯港南瓦子,“有八仙店,技藝優于他處”,“樓八間,周遭欄楣,夜點紅紗梔子燈,鼓樂歌笑至三更乃罷”;善利橋西南太平樓,“為樓二十余所,可循環走,中構臺,百技斗于上”。⒂里邊的娛樂場所往往與酒肆、茶樓、妓館結合于一體,經營活動通曉達旦。⒃
在市政建設方面看,市鎮也逐漸形成了類似州縣城市的市區與郊區格局。如烏墩鎮“市逵縱橫”、“民物蕃阜,塔廟、橋道、宅地、園池甲他鎮戍”;⒄南潯鎮“市井繁阜”,分為7巷;⒅新市鎮“井邑之盛,賦人之多,縣道所不及”。⒆從鎮市的地理分布狀況來看,除臨安附近的“湖州市”外,全都位于距離州縣城市幾十里遠的鄉村腹地,如烏墩、四安、和平、水口、施諸、梅溪和南潯鎮,分別位于所屬縣城的東南90里、西南70里、南50里、西南60里、東北30里和東72里。這從一個側面表明,鎮市已不再是城市市場的附屬和補充,而是相對獨立的農村中心市場。它們一方面將周邊地區的草市結合起來,形成一定范圍內農村市場微循環網,另一方面又與州縣城市市場結合,充當了連結城鄉市場的紐帶。
四、余論
宋代商品經濟的大發展,沖擊著社會思想領域,促使人們的思想觀念乃至整個社會風氣發生了歷史性的改變。“重農輕商”、“重本抑末”的正統觀念受到了挑戰。“本”是指農業,“末”指工商業,“重本抑末”于戰國時被確立后,即被統治者用作基本國策并使之制度化,真可謂根深蒂固。直到宋代以前基本上沒有人敢對此提出質疑。到了北宋中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人們的觀念有了明顯轉變,強調“重本”的同時并不贊成“抑末”的主張已經較為普遍。
最早提出這種主張的是烏程人陳舜俞。陳舜俞(?—1076)字令舉,烏程人,隱居秀州白牛村,自號“白牛居士”。慶歷六年(1046)進士,歷官都員外郎。與蘇軾、司馬光等友好,為蘇軾湖州六客會之一。陳舜俞的政治思想是保守的,其經濟論述主要是關于農業問題。然而他在《說工》、《說商》等文章中闡述了“不為其末不可以養本”的論點。他在《說工》篇中指出:“工者,天下之末作也。不為其末不可以養本,不制其末本亦從而害矣。”⒇像這樣認識“本”與“末”關系的,之前還真不曾見過。以前的思想家更多的是主張通過“抑末”來實現“重本”,把“本”、“末”對立起來,或者強調“本”與“末”皆利,不應有偏重。而陳舜俞卻認為“不為其末不可以養本”。他認為“本”“末”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對立的,二者的關系應當協調好。日用品的生產是必需的,但過分的奢侈則會害“本”。因此他主張“使人人以約易侈,以質易文”,達到“民富而農勸”的目的。
宋代湖州商品經濟的發展確實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新的高度,但仍不宜估計過高。第一,就全局而論,農業與手工業結合的家庭生產方式仍大量存在。南宋初王炎曾分析湖州境內的制甲工匠,認為:“士農工商,雖各有業,然鍛煉工匠,未必不耕種水田;縱不耕種水田,春月必務蠶桑,必種園圃”。[21]既使在絲織業生產過程中,盡管已有植桑、養蠶、繅絲、織絹各個環節的專業化生產的記載,但自飼蠶、自收繭、自繅絲、自織絹的自給自足的家庭絲織業仍占絲織業生產的主導地位。
第二,在宋代的各種賦稅中,貨幣稅占了相當大的比重,尤其是到南宋時期,更是如此。時人曾感嘆地說:“今民之輸官與其所以自養者,悉以錢為重,折帛以錢,茶鹽以錢,芻豆以錢……酒醋之賣于官,非錢不售;百物之征于官,非錢不行;坊場河渡之買撲,門關務庫之商稅,無一不以錢得之。”[22]湖州自唐中后期開始一直是賦稅最為繁重的地區之一,其貨幣稅的征收額也相當大。如慶元間(1195—1200),武康縣每年僅夏稅役錢就為41895貫。[23]開禧年間(1205—1207)德清縣稅絹有丁、產、和買三等,其中產絹5779匹,折納錢16703貫810文,買絹4650匹折納錢8320文。[24]為了完納賦稅,廣大農民不得不將更多的產品投放市場,賣者交納賦稅的目的往往大于獲取商業利潤的目的。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農村市場的畸型繁榮。
第三,宋政府強迫不產絹帛的地區繳納絹帛,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商品流通的畸型繁榮。《乞免秀州和買絹》載:“蘇秀兩州鄉村,目前例種水田,不栽桑柘,每年人戶輸納夏稅物帛為無所產,多數行販之人預于起納日前,先往出產處杭湖鄉莊,賤價僦攬百姓合納稅物,抬價貨賣,人戶要趁限了納,耗費甚多,宮中又不得堪好物帛。”[25]紹興三十年(1160)兩浙轉運司記述武康、烏程、歸安、安吉、長興、德清等縣繳納丁絹的情況時也曾提到“攬納之人”。這些材料表明:一方面不產絲織品的農民為應付賦稅而購買絲織品,故深受“攬戶”之害;另一方面這一政策客觀上也促進了商品性絲織生產的發展。不過這種商品經濟畢竟不是完全由市場這只無形的手調控的,種種人為的因素決定了它還不是發育健全的成熟的商品經濟。
注釋:
①王炎《雙溪類稿》卷21《上趙丞相》。
②嘉泰《吳興志》卷20《物產》。
③《夷堅丙志》卷15《朱氏蠶異》。
④嘉泰《吳興志》卷20《物產》。
⑤嘉泰《吳興志》卷8《公廨》。
⑥嘉泰《吳興志》卷8《公廨》。
⑦嘉泰《吳興志》卷2《城池》。
⑧孫覿《鴻慶居士文集》卷39《李之從墓志銘》。
⑨《宋會要·食貨》18之31。
⑩同治《湖州府志》卷22《輿地略·村鎮》。
⑾《宋會要·食貨》,18之30。
⑿嘉靖《德清縣志》卷之3《食貨考·賦貢》。
⒀嘉泰《吳興志》卷8《公廨》。
⒁董世寧:《烏青鎮志》卷12《蓍述志》。
⒂⒃乾隆《烏青鎮志》卷4《古跡》引宋沈平:《烏青記》。
⒄《烏青文獻》卷1《疆域》。
⒅同治《南潯鎮志》卷25《碑刻》。
⒆薛季宜:《語集》。
⒇《都官集》卷7。
[21]《雙溪文集》卷11《上宰執》。
[22]《宋會要·食貨》66之15。
[23]道光《武康縣志》卷6《地域志六·戶口田賦》。
[24]嘉靖《德清縣志》卷之3《食貨考·賦貢》。
[25]《北山小集》卷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