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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論中國歷史上地主經營方式的演變

佚名

近幾十年來,西方學家曾發表了許多篇極重要,而且頗富創意的有關農業租佃制度的(注:例如下列幾篇作品:Forinstance:P.K.Bardhan and T.N.Srinivasan,"Cropsharing Tenancyin Agriculture:A orctical andEmpirical Analysis,"AmericanEconomic Review 61 (March 1971):48-64,S.N.S.Cheung,The Theory ofShare Tenanc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9),J.C.Hsiao,"The Theory of Share Tenancy Rcvisited," Journalof Political Economy 83, No. 5(October 1975):1023-32,A.y.C.Koo,"Towards a More General Model of Land Tcnancy and Reform,"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87, No.4 (Novcmbcr 1973): 567-80,J.D.Reid jr.,"Sharecropping and Agricultural Uncertainty,"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 24 (April 1976):549-76, and J.E.Stiglitz,"Incentives and Kisk Sharing inSharecropping."Review of Eoonomic Studies 41 (April 1974):219-56.),可供我們研究土地制度史,幫助我們走出經典理論的狹小天地。這些論文涉及到一個基本概念——一般均衡(generalequilibrium)。古老的地租理論認為,從資源配置的觀點來評價,經營地主的農場比租佃地主的農場優良,因為經營地主在他已知的耕地面積上將使用勞動力,使其邊際產量恰好等于他支付的邊際工資成本,此時經營地主的凈所得達到最大化,而所投用的土地資源與勞動力資源都是恰到好處。此時資源配置的效率最佳。如果換成租佃制,佃戶只能拿到邊際產量的一部份,所以只愿意投入較少的勞動力,因而無法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新的地租理論,也就是一般均衡論,則完全推翻了上述古老的地租理論。

一般均衡論是筑基于兩項基本假設。第一,土地產權私有,私有產權包括自由選擇經營自己財產的權利。第二,人們有人身自由,可以自由決定如何使用其勞動力。地主利用財產權,選擇對他最有利的,也就是凈所得最高的地土經營方式;佃戶則選擇最佳方式來投放勞動力,以取得最高凈所得。對地主而言,如果乙經營方式優于甲經營方式,他就會放棄甲經營方式而改采乙經營方式。對于佃戶而言,如果乙處的收入高于甲處,他也會改投他的勞動力。這樣競爭選擇的結果,各種土地經營方式的最后結果會彼此看齊,不分轅輊。因此,各種不同的地土經營方式可能同時并存于一個,維持這樣的一般均衡狀況。

中國自秦朝以來就建立了私有制財產制,大半的耕地在大多時期屬私人所有,握有耕地產權之人享有選擇土地經營方式的自由。自秦朝以來,大多數人民屬于編戶齊民,享有由由支配其勞動力的權利。這里我們是指人們有選擇的自由。有的時候,一旦選擇確定,其支配勞動力的自由可能喪失,譬如說,一旦決定自賣為奴,其勞動力便將由主人支配。總之,從秦朝開始,中國就具有出現一般均衡的條件。事實上,秦漢時期的中國社會確實呈現耕地經營制度的一般均衡狀態,多種經營方式并存。此后兩千年,中國境內的資源存量(如耕地與人口數量)及其他生產條件發生變動,有的經營方式變得相對的不利,人們便調整他們的選擇,結果是有的地土經營方式被淘汰,在社會上消失;而相對有利的經營方式得以保存下來或推廣。

在下面討論土地經營方式的演變過程中,我們只限于私有土地,只有在私有耕地上土地所有人握有產權,可以選擇經營方式,至于國有土地、公田、學田、官田、屯田、職田等,另有決策過程,不能任由私人選擇。有的時候,甚至公有土地也是仿照最通行的私產經營方式。在私有土地方面,我們也不去討論自耕農的經營方式,因為盡管歷朝的自耕農人數眾多,他們的經營方式相當一致,而且歷朝很少變化。我們要討論的是地主的經營方式,他們握有土地,但缺少足夠的勞動力,不得不向外尋求勞動力。不同經營方式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取得勞動力的方式。也因此,不同經營方式的相對優勢主要是取決于勞動者的工作意愿,不同來源的勞動者表現出不同的工作意愿。至于生產的規模經濟,在機械化耕作出現以前,其十分有限。

首先被淘汰的土地經營方式是以奴隸耕作。在秦以前,中國只有官奴婢,而無私奴婢。官奴婢不能做為農場勞動力的主要來源。第一,官奴婢是戰犯及刑事犯改降而來,為了取得官奴婢必須維持十分強大的權力機構,其交易費用奇高。第二,官奴婢的來源缺乏彈性,不能按農業生產的需要來調整人數,奴隸太多養活起來不經濟,奴隸太少又恐不夠用。第三,戰俘及罪犯被降為奴婢,常心懷怨恨,不但怠工,而且常思逃亡或破壞,所以工作意愿不僅是零,而且是負值。有人根據詩經上的兩個詩句,判斷周代有驅使兩萬名官奴肅耕作的大型農場。兩萬名耕種者至少要散布在百萬畝以上的土地上,而且當時的農田是遍布著縱橫的溝洫,為了防止兩萬名奴隸逃亡,并強迫他們在廣大面積土地上操作,至少要三四千武裝人員來監督。這是交易費用極高的農場,在現實世界上是不可能出現的。

到了秦代,私產制度普遍建立,隨之出現了私奴婢。私奴婢被視為主人的財產,既然可以合法享有其他財產,當然也可以合法蓄養奴婢,私奴婢市場隨之出現,《漢書王莽傳》說:

“秦為無道,壞圣制,廢井田……又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欄”。

奴隸變成了商品,可以在市場上合法買賣,奴隸的供應才有了價格彈性。至此,中國社會上有了兩種平行的勞動力市場——奴隸市場與雇工市場。兩種取得勞動力的方式可以互相置代,奴價太高則雇工,工資太高則買奴。

官奴婢是戰俘或罪犯,是純粹強迫性的勞動,工作意愿是零或負值。私奴婢是當事人出賣的,人們有權出賣自己為他人之奴婢,父母根據親權可以出賣子女為奴婢,丈夫有夫權可以出賣妻子。這些人進入奴隸市場并非百分之百的強迫性,他們的工作意愿不是零或負值,但是也不太高,因而監督奴隸操作還是相當困難。奴隸可以用來操作家務,或是工作比較集中的行業,如礦業,容易監管,但若要從事在平面上展開的農業生產,就難以監督。秦漢時期有了私奴婢市場,可能曾出現過使用奴隸耕作的農場,但農場規模不會太大,否則無從管理。

到了南北朝,奴隸市場一度大為盛行,這是人為制度造成的結果。北魏的均田法規定,良人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按照良人的標準,同額受田。不但如此,受田的奴婢之課調較良人減半,即“奴任耕婢任織者,八口當未娶者四”。在這種制度下,購買奴婢是取得土地的捷徑,土地與勞動力一舉而兩得,而且還享受稅賦減半的優待,于是人們群起開辦奴隸農場。這就形成了中國上“耕當問奴,織當問婢”的時期,北朝富戶蓄奴之風大盛,往往一戶奴婢數千。

北朝政府很快就看到,在這種制度下,不但課調減少,而且耕地不敷分配,必須改弦更張。北齊政府首先對每戶奴婢受田之人數加以限制,限外奴婢不得受田,也不必納稅。隋朝煬帝即位,索性全面廢止了奴婢受田,蓄奴之家便完全失掉蓄養奴婢的優惠條件,奴隸低下的工作意愿便使得奴隸農場變成相對不利的經營方式,很快就在全國范圍內式微。

宋時北方在金人占領的地區,突然出現奴耕的第二次高潮。金人在北方原是過的游牧生活,進據中原后企圖從事農業生產。在這同時,金人掠取了大量漢人為奴,嘗試奴耕,但是并不成功。“金史”食貨志載,金世宗大定二十三年(1183),調查猛安謀克的戶口,正口4,812,669人,奴婢1,345,967人,占猛安謀克全人口的21%。這些奴隸最初大半是在農場上操作。不過,猛安謀克各戶主很快就發現使用奴隸耕種遠不如其他農業生產方式的效益高,所以紛紛出賣手中奴婢,另行召募佃戶來種田。金世宗為了防止這種轉變,下令禁止猛安謀克出賣家中奴婢,也不許將名下土地出租給佃戶。“金史”食貨志載,大定二十一年(1181)金世宗對宰臣說:

“山東大名等路猛安謀克戶之民,往往驕縱,不親稼穡,不令家人農作,盡令漢人佃蒔,取租而已。……近已禁賣奴婢,約其吉兇之禮,更當委官閱實戶數,計口授地,必令自耕,力不贍者方許佃于人”。

金世宗高高在上,不了解農場經營實況。其實,并非猛安謀克戶不肯令家人農作,也不是他們的家人不懂農耕。他們的家人大多是在華北地區被俘獲的漢人百姓,本系農民,善于稼穡。但一旦變為奴隸,便喪失工作意愿,“干活大湖弄”,甚至存有反抗怠工心理,效率低,管理監督不易,遠不如自動自發的佃戶工作辛勤。猛安謀克戶出賣奴婢,出佃耕地,是在打最實際最自然的經濟算盤。金世宗的一紙禁令是無法扭轉這種制度上的相對優劣,無法挽回這種趨勢,金代后期,奴耕很快絕跡。

很久以后,在清朝初年,金人失敗的經驗又被重復一次。滿州人入關后在華北地區進行圈地運動,將漢人民田劃為旗地,賞賜給滿人貴族,原來的漢族居民被降為類似奴隸的身份,在旗人家中操作,其中很多人被安排在田間工作。清政府也再三明令,不許旗地領地將土地出賣或出佃。然而這些旗地農場都連年虧損,許多旗人就暗地將土地出售。清政府曾下令禁止旗地買賣交易,甚至將出售的旗地贖回,賜還原主。然而這種趨勢也是無可阻遏,到咸豐二年(1852),清政府不得不全面開放旗地,準許公開自由買賣。

另外一種在歷史后期逐漸沒落的經營方式是雇工耕種的農場。雇工耕種的農場在秦漢時已很普遍,很多有名人物都曾在農場中當過雇農,如陳涉、兒寬、第五訪、孟嘗等人。那個時候的農場工人有相當的人身自由,所以才有“帶經而鋤”及“為人庸耕以資學”這類佳話傳下來。一般說來,到農場當雇工的人都是自愿就雇,有相當的工作意愿,但是仍然需要雇主的監督(注:農業生產工作要在平面上展開,不能集中于小面積內操作,而且產品或工序質量不易檢查,要到收成時才見分曉,所以農業是最難監督的生產部門,各部門也有監督,是管理的主要研究課題之一。在非市場經濟中,另有管理辦法,設計出十二項監督檢查指標,但仍難以周全,若把監督指標增加到幾十個,則太煩瑣,交易成本太高。市場經濟則將多項指標簡化為一,即利潤指標,利潤掛帥。在非市場經濟中,如果指標選擇不當,不但經營效率差,而且扭曲生產行為,浪費大量資源。例如,油田鉆井工作的指標以直線公尺(liner meter)度量,導致高加索油田打的都是淺油井,因為打一公尺的深井比打一公尺的淺井要耗費更多的工作量。又如拖拉機的生產指標是以馬力及臺數為準,結果拖拉機廠都不生產零組件。拖拉機站每購置十臺拖拉機,便要多買一臺閑置在庫房里,以便以后拆卸成零組件備用,西方觀察家稱之為吃人制度(Cannibalism)。)。譬如說,“帶經而鋤”這種事,在雇主眼中就算是怠工,應受取締。在雇用雇工耕作的農場中,監督工作的難度,也就是單位產量的監督費用之多寡,要受下列因素的影響。第一,與地形地貌有關,丘陵地區的耕地比平原的耕地難以監督。梯田或溝渠縱橫的田地也會增加監督人力。第二,單一作物比多熟耕作制,粗放耕作比精耕細作,都較容易監督。第三,雇工經營的地主要考慮租佃地主的凈收益,看那種經營方式的凈收入高,以定選擇取舍。換言之,租佃地主的凈取益是經營雇工農場的機會成本,應該進入后者的成本函數中,綜合以上幾種因素,雇工操作的農場之單位監督成本是南方高于北方。

農場規模愈大,監督愈困難,單位產量的監督成本愈高。因此,經營地主要先找出一個合適的規模,我們可以稱之為雇工農場的臨界面積,超過這個面積,雇工耕種就不經濟,地主會覺得監督不到,照料不來。景甦、羅侖的《清代山東經營地主底社會性質》一書中(注:景甦、羅侖《清代山東經營地主底社會性質》1959,頁57。),列有131家經營地主,每戶地主平均擁有耕地1780畝,但大部分耕地都是租佃戶去耕種,雇工耕種的面積平均每戶只有360畝,而且沒有一家的經營農場面積超過500畝。也許500畝就是山東地區經營農場的臨界面積。這個臨界面積愈向南愈縮小;在東北奉天地區大約是900畝上下(注:李文治編《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一輯,頁682。),山東是500畝左右,河北則在200—300畝之間。

如果租佃地主的凈收入(也就是經營地主的機會成本)上升或雇工的工資上升,經營農場的成本曲線便上升,其臨界面積隨之縮小。當臨界面積縮小到一定程度,經營地主就不愿再費心經營這么小的雇工農場,索性全部轉化為租佃方式,這種轉化首先在南方出現,明末時已有明確記載,經過幾百年的不斷,到了清末民初,江南地區的地主已將他們的全部耕地出租給佃戶,難得找到一家經營地主。 有關此種轉化的明確記載見于明末湖州的《沈氏農書》(注:沈氏《農本》成書于明崇禎年間。)。沈氏地主先將自己的雇工農場之經營成本逐條逐項核算,即他所謂的“條對條”,然后與鄰村西鄉的租佃農場相比較。他的結論是:

“……所謂條對條,毫無贏息,落得許多早起晏睡,費心費力,特以非此碌碌不成人家耳。西鄉地盡出租,宴然享安逸之利,豈不甚美。但本處地無租例,有地不得不種田,種田不得不喚長年,終歲勤勤,亦不得已而然”。

此處具體說明兩種經營方式的比較與轉化過程,西鄉已地盡出租,其本鄉尚未轉化。較晚,山東地區也有這種轉化的現象。景 、羅侖書中述及山東章丘縣歸軍鎮矜恕堂孟家的轉化過程。孟家擁有2140畝土地,除在歸軍鎮少量土地上雇工種菜,供家內消費外,其余的土地全部采用租佃方式。但孟家的許多佃戶是:(注:景甦、羅侖,前引書,頁)

“原系矜恕堂長工,后與帳房商妥,由東家暫時借以農具、種籽、牲畜住屋,并佃以小塊土地,變成為佃農”。

可以看出,當地主決定要由自我經營改變為租佃經營,他們不但鼓勵長工轉化為佃農,而且多方協助他們轉變。

到了清末民初,這種轉化過程加速,尤其是在南方。各地有關的報導很多,現摘錄如下:(注:章有義編《近代農業史資料》第二輯,頁307,及第三輯,頁811—839。可惜這些資料因與主流思想不符,歷來不受學者重視,從未見人引用過。

“清末民初,在蘇州、無錫、宿縣、浮梁等地都有地主雇工經營虧本,乃改以土地出租……完全靠雇工耕作的大農場在南方已經絕跡”。

“江蘇無錫都覺得把自己土地的一部分出租更為有利。他們認為收租比較在農業利潤上的冒險更為安全”。

“監城甚至有自耕農寧愿把土地出租給別人”。

“寶山雇工工資太貴,種田無多大好處,不如出租反而可得固定租金”。

“嘉興一般經營較大之農場,為節省計,盡量排除雇傭勞動”。

“湖北襄陽有些情形較好的富農,他們鑒于自己耕種反不值得,便將農田出租,自己便做小小的地主”。

“廣東番禹三十年前的富農還有租進一千畝以經營稻作的。他們所用的雇農都聚居在一屋,俗稱園館。現在田租加倍,工資又不能有同比例的低落,園館的面積便逐漸減縮了。如今早被消滅了”。

這些都是實地的報導,不是推測之辭,情形說得很清楚:南方由于新式興起,要雇用工人,帶動雇工工資上升,經營地主的成本曲線上升;另一方面做為機會成本的租金也上升。于是經營地主紛紛轉化。不但如此,自耕農也跟進,將自己的小塊田地租佃出去,自己進城當不在地小地主。許多者已經注意到,清末民初江南地區地主普遍是租佃地主,絕少雇工經營者;在華北,或者說整個北方,經營地主相對的多。最近,曹幸穗先生更以大量的統計資料,詳細說明蘇南地區的這種現象(注:曹幸穗《舊中國蘇南農家研究》1996。)。

在中國上歷久不衰,長期通行的土地經營方式是分益制租佃方式,簡稱為分租制。漢朝的已經清楚記載分租制的經營方式,此后歷朝都有類似的記載,直到二十世紀的前半葉,農村仍然不乏這種租佃制。更重要的是,二千多年來,中國的分益租佃始終以對半均分為基本分益比率。其他分益比率,如二六分、三七分、二八分,也曾偶有實行,但均屬個別案例。

西漢董仲舒說“見稅什五”,王莽說“實什稅五”,馬援是“與田戶中分”。《后漢書》之和帝紀說:

“今年秋稼為蝗蟲所傷,皆勿收租更,芻槀若有所損失,以實除之,余當收租者,亦半入”。

此處是指公田收租而言,收成扣除所受損失,所余者半入,可見公田收租亦仿私田之例,對半均分。魏晉的屯田規則也是“私牛而官田者與官中分”。現有敦煌吐魯番等地出土的唐代西州土地文書契約,其中有一件龍朔三年趙阿歡仁與張海隆租佃常田契,是明確記載的分益制租佃契約,上說

“其秋麥二人庭分”。

“庭”者日月正當中天也,“庭分”即是中分。中原地區的官田出租也是(注:《新唐書》卷143,徐申傳。):

“申按公田之廢者,募人假牛犁墾發,以所受半畀之”。

唐時私人收租之例則有(注:同上,卷153,段秀實傳。):

“經大將焦令諶取人田自占,給與農約,熟歸其半”。

宋時分益租佃制的記載更多。蘇洵(注:蘇洵《嘉祐集》卷五,田制。)說:

“富民之家,地大業廣,阡陌相連,募召浮客,分耕其中……而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

佃官田之租率亦比照民間制度(注:《續資治通鑒長編》卷397,元祐二年上官均上書。):

“應募之民……豈若役屬富民為佃戶,中分其利作息”。職田出租,也是按此辦法納租:

“佃戶以浮客充,所得租課均分如鄉原則”。南宋洪邁說得更清楚:

“董仲舒為漢武帝言……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言下戶貧民自無田,而耕墾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輸本田主。今吾鄉俗正如此,目為主客中分云”。

時隔千余年,租率依舊(注:洪邁《容齋隨筆》卷七。)。南宋有關營田的規定是(注:《宋會要輯稿》食貨,二之十八,宋高宗紹興六年。):

“收成日將所收課子,除椿出次年種子外,不論多寡厚薄,官中與客戶中停均分”。

“中停”即“中庭”,進入元代,分益制納租比率依然如故(注:宋謙《宋學士全集》卷69,元故王府君墓志銘。):

“窶人無田,墊富民之田,而中分其粟”。

到了明代,采行定租制契約者逐漸增加,但分益制租約的租率不變,仍是對半均分。

“如遇年成水旱,請田主監田踏看,除租均分”。(注:這是一項分益制佃約的印就格式,收于仁井田陞《中國法制史研究》卷三,頁741。)

“有田而佃于人,與佃人田,而取其半”。(注:崔述《無聞集》。)

“佃人田者……收而均分之”。(注:《皇朝經世文編》卷36,李兆洛文。)

“主田者為莊家,招佃者為客戶……收者均分”。(注:《萬歷年間刊景州志》食貨卷。)

從這些當時人留下的文字,分益制租佃契約的租率兩千多年維持對半均分未變,是不可否認的事實。西方學者不了解分益租佃制的性質,認為分益率維持兩千多年不變,是不可思議的事。他們認為,在任何租佃制下租金都是佃戶付給地主的價格,用以購買土地使用權,分益率既然是價格就應該隨市場供需的變動而浮動。兩千多年來中國人口增加很多,而耕地增加有限,分益租佃制的分益率不可能固定在同一水平上,永不變動。這是一種誤解,西方學者并不了解分益租佃方式究竟是什么性質。

在雇工經營的農場中,地主從要素市場上購入勞動力,雇農是賣者,獨負虧盈,工資是購買要素的價格,是營運成本的一部分。定租制下的農場經營,佃戶是經營者,向土地租佃市場購入土地使用權,所付的定額租則是購買者支付的要素價格,是營運成本之一部分。地主是賣者,坐收定額租,佃戶則是residual chaimant,獨負虧盈。分益租制介于兩者之間,主佃雙方都提供生產要素,但雙方都不是買者或賣者,也都不是residual chaimant,沒有一方獨負虧盈。我們不防把主佃雙方看做是合秋經營人,分益制租佃農場是一個合秋經營的農場,主佃雙方共同投入生產要素,共負虧盈。在這種安排下,分益租率不是一種購買要素的價格,而是雙方合秋人協議的一種比率。日本的漢學家比較了解這一點。草野靖教授稱中國的租佃分益制的“合種制”,地主提供耕地,佃戶提供勞動力,共同經營,雙方協議分收比率,如果地主除土地外還要提供耕牛或農具,分益比率當另定(注:草野靖,《宋代民田的租佃形態》,史草,1969,NO10。)寺田浩明教授則直稱這種制度為“地主佃戶共同經營體”。(注:壽田浩明,《中國近世的占有》,世界史的新探索,1989。)只有定額租佃制下的租金才是佃戶所付購買土地使用權的價格。

在上,地主與佃戶在分益制下合秋耕種經營,兩位合秋人要磋商協議兩件事:(一)雙方提供要素的數量,即佃方出多少勞動力,主方出多少耕地;(二)要協定雙方分配盈虧的比例,也就是分租率。在原則上,這兩項都是變量,靠主佃雙方在協商過程中決定。中國人十分務實,把這種協商過程大大簡化,把兩個有待決定的變量化為一個變量。那就是,把分租率固定下來,定為對半均分,然后集中協商雙方提供的要素的數量。中國農村把這個分租率定為對半均分,以后便約定俗成,歷朝主佃雙方只要根據當時的條件,調整雙方應提供的勞動力及耕地的投入量。因此,這個分租率不必隨供需變動而浮沉,也因此,中國農村能夠維持對半均分的分租率長達兩千余年之久,從來沒有引起中國人的詫異。

此外,我們也應該注意到宋以后耕地極度零細化的事實。據《江蘇金石志》卷17記載,淳祐二年(1242)平江貢士莊田清單中有籍沒張洪田產的紀錄,張洪全部田產共有165畝,分為34塊田段,分別坐落于三個不同的縣境內的九個鄉中。此后農田零細化過程繼續,田塊變得越來越小,就如大面額鈔票在交易過程中被化破為小面額鈔票或銅幣。到卜凱教授在三十年代初調查的結果,(注:Gohn L.Bnck, land utilization in China, 1937, pp181-5。)小麥區的農場平均有8.5個田塊,水稻區的農場平均有14個田塊,田塊之間的平均距離約為半英里左右。卜凱調查對象是操作中的“農場”,而不是以地主戶為單位的全部田產之零細化。近年來出現了大量皖南地區地主戶的置產簿及收租簿,顯示每家地主有幾十塊零細田塊,分散坐落處,平均每塊面積都是一畝左右或更小。地主收租不是以佃戶為單位登記其繳租量,而是以田塊為單位,登記每塊的收租額,地主零細化的田產都是分別租給眾多的佃戶。在這種情況下,佃戶同時從眾多的地主手中租進田地,更屬必要。唯有這樣多頭交易,佃戶才能從不同地主戶租進距佃戶住家最近的田塊及田塊相近的耕地。這樣,佃戶在田間操作時所走之路才能變得最少。

分益租制是明清以前盛行的農田經營方式(自耕農除外),租率始終維持平均對分的辦法。這種制度能維持二千多年之久,自然有其道理,決非偶然的結果。這個經營方式有三項優點。(一)利用了農戶自動自發的工作意愿;(二)交易成本被簡化到最少;(三)是適當的風險處理方式。

我們前面比較過,在雇工操作的農場中,雇農努力工作,但得不到絲毫的邊際產量,工作意愿最低。在定租制下,百分之百的邊際產量歸于佃戶,繳了定額地租后,努力工作增加的收獲,都是佃戶的收入,故工作意愿最高。分益租制則是折衷的辦法,佃戶永遠可以收獲一半的邊際產量,工作意愿還是相當強。

分益租制能減少交易成本。地主充分利用佃戶自動自發的工作意愿,可以免除監工費用,而且面積不受限制,越是大地主越要依賴租佃制。在其他國家中,分益租制下的主佃雙方要協商兩個變量,即分益租率及雙方各自投入的勞動及耕地面積。中國農民較聰明,將一個變量固定下來,平均對分,約定俗成,二千年不變。這樣就只剩下一個變量有待協商,交易成本大為簡化。在實際動作中,有的地主愿意親自下田指揮佃農耕作,這樣就接近經營地主的作法。但是在絕大多數的情形,地主無須親自下田指揮,他們只需親臨或派“監分”即可。在這里,對半均分的辦法發生了奇異的作用,百分之五十是一個 magic number。譬如說,如果把分益定為四六分,主佃雙方便要親自量收成,然后按四六比例量出兩分。度量工作不但費時費事,而且容易引起爭吵,對半均分則可以免除這些麻面。收成多少都不須準確度量,佃戶只要在收成后,將谷物分成看來相等的兩堆,地主只需親自到場雙方拈鬮各取一堆谷物。佃戶無法偏私,雙方不會爭吵。

最后,分益制是分擔分險的辦法。中國的生態條件不良,有的地方雨量太少,有的地方雨量豐沛但太集中,此外還有其他天然災害,總的說,災害出現的平均頻率遠比歐美高。因此,中國被人稱為“災荒之國”。在這種情況下,農業生產的風險度很高,是一個重要。地主當然希望能將風險全部轉嫁出去。佃戶又何嘗沒有這種想法,希望不負擔任何風險。事實上,佃農因為經濟能力差,承擔風險的能力也低,尤其重視這項因素。雇工農場是由地主獨負風險;定額租制下則由佃戶獨負風險。分益租制是折衷辦法,雙方共同負擔風險,這是最恰當的風險處理方式,是雙方協商的結果。現舉皖南地區某戶地主收租簿的一條記載來說明,這是雍正年間題名“貴記老租簿”者,其中第十四號田下面注道(注:趙岡、陳鐘毅《中國土地制度史》臺北聯經,1982,頁377。):

“此田在水頭上,宜做租,不宜監分”。

水頭上的田易受澇災,此戶地主企圖將風險全部轉嫁給佃戶,由分益租制改為定租制。然而,簿中所記各年收租不是定額租,顯然佃戶不肯單獨負擔風險,雙方仍然協議按分益租制租佃。

明清時期是中國農村租佃制的轉型期,由分益租制逐漸改為定租制。這種轉型是租佃雙方的利益交換(trade-off)。地主在定租制下完全轉嫁了風險;佃戶在定租制下則享在自主權,并可享有百分之百的邊際產量,值得倍加努力去耕作,也愿意單獨承擔風險。雙方都覺得這種轉換可以接受,就達成了新的租約協議。 不過,從分租制轉到定租制并不是一步到位。通是地主先由分租制改為正租制(注:同上,頁366。)。正租制的契約是按該片耕地的豐年產量之一半定為佃戶應交之租額,但在實施時,每遇不好年成地主可將租額減少,稱為“讓租”。上講,這還是主佃雙方共同負擔風險,不過,在讓租時,多寡是由地主決定,所以地主有較大的主導權,可以少負擔一些風險。轉化過程的第二步則是由正租制改為定租制。定租制之租額是按該片耕地的常年產量的一半(也就是平均產量的一半)來決定,一旦在契約中寫定,則今后不論年成好壞,佃戶都要硬交不讓,故又稱為“硬租”或“鐵板租”。這才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定租制。在定租制下,如遇豐年,溢收的谷物全歸佃戶所得,如果佃戶特別辛勤耕作,增收的谷物也全為佃戶所得,所以佃戶的工作意愿最強。在另一方面,佃戶要單獨負擔風險,如遇荒年欠收,租額硬交不讓,全部損失由佃方單獨承受。

改行定租制的地區,不久又衍生出若干新的制度,其中最重的有兩項。第一,在定租制下,地主不必管農田中的實際操作情形,也不必監分監收,只要到時坐收租額即可。因此許多地主便遷入城市中居住,成為不在地地主。地主也不必親自向佃戶收取地租,可以委托代人收租的專業代理商去辦理。清末江南出現許多這類代理商,稱為“租棧”。(注:村松祐次《近代江南之租棧》1970。)第二項衍生的重要變化是永佃權之出現。在許多地區,佃戶通過不同的途徑取得對耕地的永久使用權。這種永佃權有其市場價值,可以轉讓與遺贈。永佃權為佃農增加了一些保障,但也引出新的麻煩。第一,由于永佃權之介人,土地產權變得不明確,經常引起產權糾紛,地方官署要花許多人力與時間去處理這類糾紛。其次,產權被分割而不完整,有財產之人無法得知其財產之各種可能用途及機會成本,因而無法遂行其最大化(marimization)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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