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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上的小農經濟——生產與生活(1)

佚名

本文所要討論的小農濟經,不僅僅是小農的“生產”,更重要的還在于小農的生活。而以往有關的小農的討論,往往只涉及“生產”,亦即小農的主業和主要副業——糧食和紡織原料及其成品生產。這樣的討論,忽視了上的小農經濟所賴以生存的更多的必要條件,也不能解釋這種小農經濟為什么能夠持久地提供高額的賦稅和地租,對小農經濟的理解是遠不夠充份的。

1、小農家庭的人口規模及其貧困

這里要討論的不是小農家庭人口多寡與貧困的關系。把這兩個放在一起,無非是要對中國歷史上的小農經濟作一個靜態的描寫,以便突出我們的對象的最一般的狀況。

中國歷史上小農經濟的人口規模,在孟子那個,一些地方可能普遍是“八口之家”。[1]1但是,比孟子早約一個多世紀的李悝,在談及小農經濟時卻說是“一夫挾五口”。[2]2到了漢代,晁錯也說“今農夫五口之家”。[3]3漢以后的人,言及小農經濟,往往說是五口之家。但也有說“十口之家”的。《管子》這么說,歷代也都有人這么說。《管子》、《孟子》還說“數口之家”,后來這樣說的人也很多。可見,戰國以來的小農經濟,五口之家雖然很普遍,而少于或多過這個數目的小農家庭也很不少。這里有必要事先點明的是,這樣的小農經濟,其生產和消費是獨立的;惟其自給自足的能力不足,則必須通過市場交換而獲得補充;又由于生產規模狹小和生產力水平低下,其所能提供的產品極為有限。

按李悝的,戰國時,一個五口百畝之家,每年收獲的糧食(粟),除去什一稅和口糧,所剩無多,遠不足以應付家庭的正常的開支;何況人家總有不時之需,政府于什一稅之外也還有不時之征。[4]4據此,我們可以認為,這樣的小農家庭,通常只能盡量在生產和生活上減少開支;除了繳納政府的貨幣稅,他們在一般情況下總是盡量壓縮對市場的需求,生活過得非常艱苦。《孟子》卷1《梁惠王上》:“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八口之家可以無饑矣。”五十歲以上的可以穿絲,七十歲以上的可以吃肉,全家可以吃飽飯,這是孟子所期望的他那個時代小農之家所能過上的最幸福的生活。這樣的幸福生活,李悝筆下的五口之家的小農是過不上。而對于晁錯筆下漢代的五口之家的小農,這簡直就是天堂了!所以,孔子所謂“耕也,餒在其中矣”,[5]5決非虛語。漢武帝的時侯實行食鹽官營制度,一個鹽價上漲,就弄得貧苦的農民只好“淡食”。[6]6這是那時小農生活極端困苦的一個明證,而非賢良文學們的過甚之詞。

2、戰國、秦漢時期農業“低投入-產出”的形成

以上所言,表明戰國和秦漢時期的小農生活開支,已經低得不能再低了。而為了維持小農經濟起碼的生存條件,小農除了必須在生活上盡量減少開支,也還必須在農業生產的投入上盡量減少開支。

《管子》上說,戰國時期小農必備的種地工具,不過“一耜、一銚、一鐮、一鎒、一椎、一铚”。[7] 顯而易見,那時起土、碎土、鋤草和收割,用的都是人力,投入是很低的。到了西漢時,小農或許已有使用牛耕的。考古發現的西漢木鏵犁,或許就是小農有牛之家使用的。但這也只能說明,那時鐵的價格很貴,小農即便養得起牛,卻未必買得起鐵鏵犁。漢宣帝時,龔遂為渤海太守 ,“民有帶持刀劍者,使賣劍買牛,賣刀買犢,曰:‘何為帶牛佩犢!’”[8] 這是當時鐵器價貴的明證。難怪漢武帝實行冶鐵官營,一抬高鐵農具的價格,貧苦農民只好“木耕手耨”。[9] 這也不會是那些賢良文學的過甚之詞,而同為當時小農生產低投入之明證。

西漢的小農經濟在生產和生活兩個方面的低投入早就抵于極限。一些聽起來比較極端的情況,實際上卻具有很大普遍性的。晁錯描述當時自耕農的生產和生活:“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過百畝,百畝之收不過百石。春耕夏耘,秋獲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給繇役;春不得避風塵,夏不得避暑熱,秋不得避陰雨,冬不得避寒凍,四時之間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來,吊死問疾,養孤長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復被水旱之災,急政暴賦,賦斂不時,朝令而暮改;當具有者半賈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于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責者矣。”[10] 董仲舒比晁錯講得更甚:“古者稅民不過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過三日,其力易足。民財內足以養老盡孝,外足以事上共稅,下足以畜妻子,故民說從上。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阡陌,貧者亡立錐之地。又顓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故貧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漢興,循而未改。”[11] 董仲舒認為,這樣的情況是從秦國商鞅變法開始的,漢朝的問題在于“循而未改”,這不盡符合事實。此不論。但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小農就其所從事的主業而言,的的確確已被剝奪得沒有了自己的經濟,而純粹淪為國家或地主的勞動工具。

3、中國歷史上的農業高剝削率

從戰國到秦漢,中國的小農經濟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特性,就是低投入和低產出。在其后的中國經濟史上,由于高額的租稅剝削,這種情況甚至變得更加嚴重。

明末清初的黃宗羲,論及魏晉以下自耕農所受賦稅壓迫之沉重,曰:“魏晉有‘戶’、‘調’之名:有田者出租賦,有戶者出布帛。田之外復有戶矣。唐初立‘租’、‘庸’、‘調’之法:有田則有租,有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租出谷,庸出絹,調出繒、纊、布、麻。戶之外復有丁矣。楊炎變為‘兩稅’: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雖租、庸、調之名渾然不見,其實并入庸、調而入于租也。相沿至于宋,未嘗減庸、調于租內,而復斂丁身錢米。后世安之,謂:兩稅,租也;丁身,庸、調也,豈知其為重出之賦乎!……有明兩稅,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銀差’。蓋十年而一值。嘉靖末行‘一條鞭’法,通府州縣十歲中夏稅、秋糧、存留、起運之額,均徭、里甲、土貢、顧募、加銀之例,一條總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是銀、力二差又并入兩稅也。未幾而里甲之值年者,雜役仍復紛然。其后又安之,謂:‘條鞭,兩稅也;雜役,值年之差也。’豈知其為重出之差乎!……萬歷間,舊餉五百萬,其末年加新餉九百萬,崇禎間又增練餉七百三十萬;倪元璐為戶部,合三餉為一,是新餉、練餉又并入于兩稅也。…嗟呼!稅額之積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也亦無幾矣。” [12]1有關楊炎的兩稅,無非是將租、庸、調與其他非法征斂合并,唐人陸贄已謂:“此總無名之暴賦而立常規也!”[13]2魏晉以來賦稅制度的變化,無非如此。二十年前,王家范、謝天佑先生曾就此問題說道:“兩稅法、一條鞭、地丁制(攤丁入畝),從賦稅形態演化的前行意義上應該加以肯定,但其中卻包含著賦稅絕對值(著重號為筆者所加)的增長,這也是毋庸諱言的。關于這一點,明末清初三大思想家黃宗羲、王夫之、顧炎武都曾激烈地抨擊過。王夫之就說:‘兩稅之法,乃取暫時法外之法(天寶以來的非法征斂),收于法之中。’不是嗎?兩稅規定‘量出以制入’,而不是‘量入以制出’,無異明確宣布:它對天寶以來唐財政開支猛增而加稅的既成事實是加以認可的。到宋代,庸調又從兩稅中脫出,‘兩稅’成了單純田租的‘二稅’,職役雜差又紛至沓來,以至稅外有稅,稅外有役,兩稅法面目全非。到明代中葉,將宋、明以來兩稅之外累加的各種稅、役一概并入一條鞭,又以形式肯定了下來。以后鞭外又有鞭,原先的銀差、力差早已納入于一條鞭之中,新的雜役卻平地而起……總之,王朝屢變賦稅之法,變來變去,不是減法,而是連加法……兩稅=租庸調+橫征(法外之征);一條鞭=(租庸調+橫征)+橫征;地丁制[(租庸調+橫征)+橫征]+橫征。”[14]3

以上引征,大致可以說明魏晉以下自耕農所受剝削,甚至比秦漢更為嚴重。王莽曾經說過:“漢氏減輕田賦,三十而稅一,常有更賦,罷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稅一,實什稅五也。父子夫婦終年耕蕓,所得不足以自存。故富者犬馬余菽粟,驕而為邪;貧者不厭糟糠,窮而為奸。”[15]4這是講西漢時小農受剝削最嚴重的程度。什稅五,就是50%,可謂苛剝已極。然比之秦朝,則已減輕。按班固所言:“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內興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賦,發閭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糧餉,女子紡績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資財以奉其政,猶未足以澹。”[16]1“泰半”就是三分之二。班固說:“民三年耕,則余一年之蓄。”[17]2這也是當時或在此之前人們的一般看法。據此可以認為,當時小農的受剝削的限度,至少應該控制在大約33%之內。王家范、謝天佑先生認為,在中國古代“就王朝的正常時期而言,實際賦稅率一直維持在30%以上的高水平,到王朝中、晚期,則常有逼近地租率(即50%)趨勢。”[18]3這一估計,是就小農的糧食產出而言。古人也作過這方面的論述。南宋洪邁就小農受國家和地主苛剝的情況說:“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云:‘一夫治田百畝,歲收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稅十五石,余百三十石。’蓋十一之外,更無他數也。今時大不然。每當輸一石,而義倉省耗別為一斗二升,官倉明言十加六,復于其間用米之精粗為說,分若干甲,有至七八甲者,則數外之取亦如之。庾人執槩從而輕重其手,度二石二三斗乃可給。至于水腳、頭子、市例之類,其名不一,合為七八百錢,以中價計之。并僦船負擔,又須五斗。殆是一而取三。……董仲舒為武帝言:‘或耕豪民之田,見稅十五。’言下戶貧民自無田,而耕墾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輸本田主。今吾鄉俗正如此,目為‘主客分’云。”[19]4

必須說明的是,上述各項賦稅率估計,所根據的是糧食產出,而某些間接稅的征收,以及賦稅征收的貨幣化和市場化,必然使這一賦稅率進一步攀升。[20]5但同時也必須看到,一些套種和二熟的農作物,未被計算在內。4、農桑之外的小農生活依賴

小農的產出,不僅僅是糧食產出,還應當包括各項農副產品的產出。孟子所謂“五畝之宅,樹之以桑”,講的是小農的紡織原料和成品生產。小農的這項副業,于“國用”有莫大關系,即所謂的“布縷之征”,[21]6卻也是其生活的一項重要的 “旁入之利”。[22]7然而,它還是遠不能彌補小農生活的不足。孟子所謂的“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其實是在強調飼養畜禽對小農生計的重要補充。特別是養豬,漢人或謂“一豕之肉,得中年之收”。[23]8漢武帝時的丞相公孫弘,就曾因“家貧,牧豕海上”。[24]9

《漢書》上說,黃霸在潁川任太守,曾“使郵亭鄉官皆畜雞豚,以贍鰥寡貧窮者。……及務耕桑,節用殖財,種樹畜養”。[25]10又有龔遂,于任渤海郡太守期間,于“勸民務農桑”之外,規定要 “家二母彘、五雞”;還讓當地農民“口種一樹榆、百本薤、五十本蔥、一畦韭”。[26]1榆樹的果實、葉子不僅可以作為禽畜飼料,青黃不接時亦可以用來充饑,榆樹皮則可以救荒。至于薤、蔥、韭之類,或為當時的重要輔食,或與該地人民以膻腥充饑有關。黃霸、龔遂所為,其實是當時地方官吏應盡的職守。《后漢書》中講到過個叫仇覽的人,所任不過亭長,也十分認真地“勸人生業,為制科令,至于果菜為限,雞豕有數”。[27]2這當然不會是一個小小鄉官的別出心裁。

關中和巴蜀之地,秦漢時最為富庶,號為“金城千里,天府之國”。[28]3或謂關中:“沃野千里,原隰彌望。保殖五谷,桑麻條暢。濱據南山,帶以涇、渭,號曰陸海,蠢生萬類。楩柟檀柘,蔬果成實。畎瀆潤淤,水泉灌溉,漸澤成川,粳稻陶遂。”[29]4至于蜀地,或曰:“沃野千里,土壤膏腴,果實所生,無谷而飽。女工之業,覆以天下。”[30]5大體而言,即便是在當時最主要的糧食產區,小農本身的維持,必須在很大程度上依賴農桑之外的副業。《淮南子》曰:“人君者,上因天時,下盡地財,中用人力。是以群生遂長,五谷蕃植,教民養育六畜,養育以時種樹,務修田疇,滋植桑麻。肥墝高下,各因其宜,邱陵阪險不生五谷者以樹竹木,春伐枯槁,夏取果蓏,秋畜疏食,冬伐薪蒸,以為民資。”[31]6這不會是憑空而論。

其實,此前很久,的農民就是這樣過日子的。《詩經·豳風·七月》:“六月食郁及薁,七月亨葵及菽,八月剝棗。……七月食瓜,八月斷壺,九月叔苴。采荼新樗,食我農夫。”講的都是以瓜菜水果和其他植物果實甚至野菜來代替糧食。至于在宅地周圍培植桃、李、棗、栗之類,亦為當時慣例。《管子》曰:“夫民之所生,衣與食也;食之所在,水與土也;所以富民有要,食民有率,率三十畝而足于卒歲。歲兼美惡,畝取一石,則人有三十石;果蓏素食當十石,糠粃六畜當十石,則人有五十石;布帛絲麻旁入奇利未在其中也。故國有余藏,民有余食。”[32]7此中所謂“素食”,即上引《淮南鴻烈》之所謂“疏食”,指的都是草木之實。戰國秦漢之時,草木之實為口糧,是很普遍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棗栗。蘇秦見燕文侯,說燕國能夠“粟支十年”,又說燕國“北有棗栗之利,民雖不由田作,棗栗之實,足食於民矣”。[33]8可見,燕國之“粟支十年”,與“棗栗之實,足實於民”,實有莫大關系。那時,中國北部和西北部的“民食”,真大有賴于棗栗。難怪司馬遷要說擁有“安邑千樹棗,燕秦千樹栗”,就可以“與千戶侯等”了。[34]9

5、國家針對小農副業所作的制度安排

賦稅和地租剝削的加重,必然使小農經濟越來越多地依賴于副業。而為了穩定財政收入,國家在一定的時期,會以大規模的制度安排來促進小農副業的恢復和穩定。如西晉實行占田制,規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對于這項規定,學者各有不同的解釋,但都肯定有一部分土地名義上是不課稅的。但是,從其戶調式規定的“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35]1來看,戶調征收的一個重要根據,就是那30%名義上不課稅的土地。而尤其值得重視的是,在上將一塊占很大比例的土地與種糧地分開,實際上正反映了當時的統治者在天下大亂之后,充份認識到小農的家庭副業對于維持和穩定小農經濟,進而對于維持和穩定國家的財政經濟,都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北魏均田制對小農的家庭副業,作出了更明確的制度安排:“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桑)田二十畝,課蒔余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果;及多種桑榆者,不禁。……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恒從現口。”[36]2“桑田”之上必須種植桑、棗、榆樹若干,甚至“夫給一畝”的園圃之地上必須種植榆樹、果樹若干,都以國家法令的形式來確定。均田制實行的過程中,此類規定大概始終是存在的。西魏時,蘇綽與宇文泰談論治國之道,其中之一,就是“三農之隙,及陰雨之暇,又當教民種桑、植果,藝其菜蔬,修其園圃,畜育雞豚,以備生生之資,以供養老之具”,并強調“勸課亦不容太簡,簡則民怠”。[37]3而北齊均田令中,亦有“每丁給永業田二十畝,為桑田。其中種桑五十根,榆三根,棗五根”[38]4的條文。隋朝均田令也規定了永業田必須“課樹以桑、榆及棗”。[39]5至于唐朝,其均田令同樣規定了 “戶內永業田,(每畝)課植桑五十根以上,榆、棗各十根以上”。[40]6所有這些制度上的設置,其用意亦如蘇綽所言,是要使小農藉此“以備生生之資,以供養老之具”。

唐以后,五代、宋、元、明、清,同樣也維持著這樣的制度。五代周世宗曾下令“課民種樹,其上戶所種每歲須及百本,其次降殺有差;又令民每口種韭一畦,以助其食”。[41]7宋初,太祖曾頒詔:“申明周顯德三年(956年)之令。”根據這一詔書,其“課民種樹”的具體為:“定民籍為五等,第一等種雜樹百,每等減二十為差,梨棗半之(《續資治通鑒長編》為‘桑棗半之’)。”而“令民每口種韭一畦”,則改為“男女十歲以上種韭一畦”。[42]81053年,甚至遼朝的皇帝也詔令其“內地州縣植果”。[43]9而后來的金朝統治者,規定“凡桑棗,民戶以多植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之三,猛安謀克戶少者必課種其地十之一,除枯補新,使之不闕。”[44]10至于蒙元,其在1260年頒布的“種植之制”中規定:“每丁歲種桑棗二十株。土性不宜者,聽種榆柳等,其數亦如之。種雜果者,每丁十株,皆以生成為數,愿多種者聽。其無地及有疾者不與。所在官司申報不實者,罪之。仍令各社布種苜蓿,以防饑年。近水之家,又許鑿池養魚并鵝鴨之數,及種蒔蓮藕、雞頭、菱芡、蒲葦等,以助衣食。”[45]1明朝洪武二十五年,朱元璋詔諭:“天下衛所分兵屯種者,咸獲稼穡之利。其令在屯軍士,人樹桑、棗百株,柿,栗、胡桃之類隨地所宜植之,亦足以備歲歉。五府其遍行程督之。”同年,“又詔鳳陽、滁州、廬州等處民戶種桑棗柿各二株”[46]2。明朝洪武二十七年,朱元璋又“命天下種植桑棗”,并對大臣們說:“人之常情安于所忽,飽即忘饑,暖則忘寒,不思為備。一旦卒遇兇荒,則茫然無措,朕深知民艱,百計以勸督之,俾其咸得飽暖。比年以來,時歲頗豐,民庶給足,田里皆安,若可以無憂也,然預防之計,不可一日而忘,爾工部其諭民間,但有隙地皆令種植桑棗。或遇兇歉,可為衣食之助。”[47]3而據洪武二十八年湖廣布政使司的上報,其所屬州縣不僅僅栽種桑棗,而且還栽種了大量的柿、栗、胡桃之類,共計八千四百三十九萬株。[48]4清朝雍正皇帝也曾諭令:“我國家休養生息數十年來,戶口日繁,而土田止有此數,非率天下農民竭力耕耘,兼收倍獲,欲家室盈寧必不可得。……再舍旁田畔以及荒山曠野,度量土宜,種植樹木。桑柘可以飼蠶,棗栗可以佐食,桕桐可以資用,即榛楛雜木亦足以供炊爨。其令有司督率指畫,課令種植。仍嚴禁非時之斧斤,牛養之踐踏,奸徒之盜竊,亦為民利不小。至孳牲畜,如北方之羊,南方之彘,牧養如法,乳字以時,于生計咸有裨益。”[49]5

凡上所引,皆足以證明國家圍繞小農副業所作的制度安排,不僅在實際上有利于國家盡可能多地榨取小農的主業和主要副業產品,而且這也正是國家作出這一制度安排的目的所在。6、“桑棗”并稱及其重要性

大約兩漢之后,我國各類涉及農民副業,始以“桑棗”并稱。曹魏時,杜恕曾與文帝論及冀州的重要性,其一為“戶口最多”,其二為“田多墾辟”,其三為“桑棗之饒”。[50]6397年,北魏道武帝拓跋珪發兵進取中原,詔令“軍之所行,不得傷民桑棗。”[51]7唐德宗時,節度使李希烈反,王族劉皋率兵平叛。《新唐書》上說他“師所過,不敢伐桑棗”。[52]8唐代的文書中也往往將“桑棗”并稱。[53]9顯然,在這一相當長的階段中,棗作為主要的糧食替代物,地位重要。至宋元時期,“桑棗”更普遍地成為農民副業的總稱。

“棗”的地位如此突出,最終反映的是人民果腹不得不大量取給于各種糧食替代物。所以,即便是像蒙元這樣“不待蠶而衣,不待耕而食”[54]10的馬背民族,其既已入主,對“桑”與“棗”的同等重要性也絲毫不缺乏理解力。《元史》卷115《順宗傳》:“(至元)二十八年(1291),始詔(答整麻八剌)出鎮懷州,以侍衛都指揮使梭都、尚書王倚從行。至趙州,從卒有伐民桑棗者,民遮訴于道,答剌麻八剌怒,杖從卒以懲眾,遣王倚入奏,世祖大悅。”

除“農桑”并稱,又以“桑棗”并稱,反映的是中國古代小農生存狀況在日益窘迫之下,不得不更多地依賴于副業。明朝有一個叫喬宇的大臣在給武宗皇帝的上疏中曾說到,大同府的一些州縣,因“皆漫散平地,相離邊墻不遠,百姓依村堡住居,無園林桑棗之利,雖有田畝耕種,所獲不多”。[55]1這種對“園林桑棗之利”的強調,正反映出“田畝”之外的副業生產對于小農生活的極端重要性;而以“棗”為代表的糧食替代物,其地位更變得越來越突出。明宣宗曾對其戶部大臣說:“桑、棗,生民衣食之給。”并嚴令:“天下郡邑,督民栽種,違者治究。”[56]2清朝雍正十一年,山東巡撫岳濬提交的有關該地區收成的報告,其中一方面強調“通省各府州所屬州縣收成,十分九分八分者居十之八,七分六分五分者僅十之二”,另一方面則強調“各州縣多植果木棗栗梨柿,悉有六七分收成,均資食用”。[57]3而在雍正十二、十三年關于收成的報告中,岳濬同樣提到諸如棗栗柿梨之類“咸資食用”或“足資食用”的。[58]4身為朝廷封疆大吏,岳濬一而再、再而三地強調同一問題,當然不會是他膽大妄言。中國歷史上小農的生存,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得不依賴于“農桑”之外的其他副業的。這是一個無可辯駁的事實。到了清代,更是如此。

進一步的問題,在于這種“農桑”之外的副業,究竟在小農家庭中占多大的比重?盡管這是一個無法精確回答的問題,卻也還是可以從一些史料的發掘中得到大概的答案的。前引《管子·禁藏》所謂“富民有要,食民有率。率三十畝而足于卒歲。歲兼美惡,畝取一石,則人有三十石。果蓏素食當十石,糠秕六畜當十石,則人有五十石。布帛麻絲,旁入奇利,未在其中也”之言,按《管子》的,一個小農之家,總有五分之一食物要取足于“果蓏素食”,而另有五分之一要取足于“糠秕六畜”,加起來等于其“田畝”收獲的三分之二。從戰國、秦漢至于明清,隨著小農所受租稅剝削的加重,這種情況似乎變得越來越厲害。茲引數例為證:

唐張籍《野老歌》云:“老翁家貧在山住/耕種山田三四畝/苗疏稅多不得食/輸入官倉化為土/歲暮鋤犁傍空室/呼兒登山收橡食/西江賈客珠百斛/船中養犬長食肉”。[59]5又皮日休《橡媼嘆》:云:“秋深橡子熟/散落榛蕪崗/傴傴黃發媼/拾之踐晨霜/移時始盈掬/盡日方滿筐/幾曝復幾蒸/用作三冬糧/山前有熟稻/紫穗襲人香/細獲又精舂/粒粒如玉璫/持之納于官/私室無倉箱/如何一石余/只作五斗量/狡吏不畏刑/貪官不避贓/農時作私債/農畢歸官倉/自冬及于春/橡食誑饑腸/吾聞田成子 /詐仁猶自王/吁嗟逢橡媼/不覺淚沾裳”。[60]6兩位唐代詩人所謂的“歲暮鋤犁傍空室”、“私室無倉箱”,當然不會是他們的“詩興”所致。農民向國家交稅之外所剩無多,這樣的情況在中國歷史上司空見慣。宋人郭祥正在其《田家四時》詩中,把農人終歲勤勞、得享豐年的景象寫得詩意盎然:春天,“田田時雨足/鞭牛務深耕/選種隨土宜/播擲糯與秔/條桑去蠧枝/柔柔待春榮/春事不可緩/春鳥亦已鳴”;夏天,“麻麥聞熟刈/蠶成繅莫遲/更看田中禾/稂莠時去之/幸此亦日長/農事莫敢違/愿言一歲稔/不受三冬饑”;秋天,“開塍放余水/經霜谷將實/更犁原上疇/坎麥亦云畢/老叟呼兒童/敲林收橡栗/乃知田家勤/卒歲無閑日”;入冬,“田事今云休/官輸亦已足/刈禾既盈囷/采薪又盈屋/牛羊各蕃衍/御冬多?蓄/何以介眉壽/甕中酒新熟。”[61]1這是一幅比較富裕的農家景象:耕地用牛,麥子、水稻一年一熟,另有桑蠶之利;雖說是終歲辛苦,但交稅之外,糧食裝滿了倉,柴草堆滿柴房,牛羊入欄產仔。然而,就是這樣比較富裕的農家,所得也差不多只能滿足其“不受三冬饑”的愿望;所以,當秋日農事完畢,照樣是“老叟呼兒童/敲林收橡栗”。

就是這樣的幸福生活,對相當多的小農而言,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歐陽修曾這樣描述過宋代小農的生活:“一歲之耕,供公僅足,而民食不過數月。甚者場功甫畢,簸糠麩而食秕稗,或采橡實、畜菜根以延冬春。夫糠覈橡實,孟子所謂狗彘之食也,而卒歲之民不免。”[62]2與歐陽修差不多同時的唐庚,其《武興歌》寫小農生活之困苦:“去年山中無黍稷/只有□根并橡實/□根作麪如食蜜/橡實炊飯如剝栗/東家有錢食橡實/西家無錢惟食□/今年□盡橡實貴/山中人作寒蟬枯。”[63]3南宋朱松在其《次韻希旦喜雨》詩中,則以“那知下土民/糟粕配橡實”之句,概括小農生活狀況的窘迫,而以“驕陽挾酷暑/何啻虎而翼”[64]4的詩句,強調本已是苛政猛于虎,而旱災之下民不堪命,更可想而知。元人胡祗遹《哀饑民》詩,寫大旱之年的民生:“義倉虛名固無用/所費不貲無寸補/天下常平幾萬間/公廩空厫走饑口/千家一室粗儲蓄/亦豈有余供貸舉/山家入山收橡實/不避林深遇熊虎/平野村村食榆槐/寒滑那能辭腫吐/樹求葉實草尋根/男執斧斤婦筐筥/不憂涌貴憂無糴/俗吏區區定時估/一年兇荒遽如此/再歲何方逃死所/牧民誰作父母官/尚惜一言申省府/前催和糴后催糧/流殍遺民今幾戶/邇來馬牛皆半價/芻豆俱無難作主。”[65]5宋沂《東海謠》云:“今年垅畝秔稻空/縣官索租到疲癃/丁男登山拾橡栗/妻孥含酸向人泣。”[66]6吳萊《山中人》云:“白日出復沒/胡獨勞我生/所務在卒歲/朝夕強營營/當春治農器/土脈亦癉盈/薄言藝黍稷/庶以觀其成/涼風一披拂/場圃如坻京/凍戶猶畝首/康衢或歌聲/於茲尚不給/野有菜色氓/毋寧拾橡栗/起視床頭缾。”[67]7明朝李昌祺《內鄉縣》詩:“巖邑千山里/荒村戶半逃/曉餐炊橡栗/寒火爇蓬蒿/深秀非盤谷/凋零類石壕/自傷無善政/撫問敢辭勞。”[68]8萬歷時,郭正域作《孺人朱氏墓志銘》。墓主朱氏出身于耕讀之家,其夫李宗魯萬歷時中進士。據郭正域在墓志銘中所述,李家向來是“男子讀,婦人織,計口作業,未有靡靡也”;而朱氏嫁到李家時,李宗魯尚未中進士,家境相當清苦,曾“食貧有年”;朱氏晚年對“兒婦輩”回憶自己嫁李家后的情景,說:“吾昔在田間,與若諸母作苦;雞鳴機軸軋軋未休”,卻仍是“啖橡芋尚不飽”。[69]1

注釋

[1]1《孟子》卷1《梁惠王上》

[2]2 《漢書》卷24《食貨上》

[3]3 《漢書》卷24《食貨上》

[4]4 《漢書》卷24《食貨上》

[5]5 《論語》卷8《衛靈公》

[6]6 《鹽鐵論》卷8《水旱》

[7] 《管子》卷24《輕重乙》

[8] 《漢書》卷89《龔遂傳》

[9] 《鹽鐵論》卷8《水旱》

[10] 《漢書》卷24《食貨上》,中華書局標點本(《史記》、《漢書》均采用此種版本,以下不再另注)

[11] 《漢書》卷24《食貨上》

[12]1《明夷待訪錄》,《田制三》

[13]2《新唐書》中華書局標點本,卷52,《食貨二》

[14]3王家范、謝天佑:《中國封建農業經濟結構試析──兼論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停滯問題》,載《中國農民戰爭史集刊》第3輯。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15]4《漢書》卷99《王莽傳中》

[16]1 《漢書》卷24《食貨上》

[17]2 《漢書》卷24《食貨上》

[18]3 王家范、謝天佑:《中國封建社會農業經濟結構試析──兼論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停滯問題》,載《中國農民戰爭史研究集刊》第3輯。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19]4 《容齋隨筆》,《續筆》卷7《田租輕重》,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

[20]5 參見拙作《論中國古代經濟史中的市場問題》,《史林》1999年第4期

[21]6 《孟子》卷14《盡心下》

[22]7 《管子》卷17《禁藏》第53

[23]8 《鹽鐵論》卷7《散不足》

[24]9 《史記》卷112《公孫弘傳》

[25]10 《漢書》卷89《黃霸傳》

[26]1 《漢書》卷89《龔遂傳》

[27]2 《后漢書》卷76《仇覽傳》

[28]3 《史記》卷55《張良傳》

[29]4 《漢書》卷80上《文苑傳·杜篤》

[30]5 《后漢書》卷13《公孫述傳》

[31]6 《淮南子》卷?《主術訓》

[32]7 《管子》卷17《禁藏》第53

[33]8 《戰國策》卷29《燕一》

[34]9 《史記》卷129《貨殖列傳》

[35]1 《晉書》卷26《食貨志》

[36]2 《魏書》卷110《食貨志》

[37]3 《周書》卷23《蘇綽傳》

[38]4 《隋書》卷24《食貨志》

[39]5 《隋書》卷24《食貨志》

[40]6 《唐律疏義》卷13《里正授田課農桑》

[41]7 《冊府元龜》卷70《務農》

[42]8 《宋史》卷173《食貨》上

[43]9 《遼史》卷20《興宗本紀》

[44]10 《金史》卷47《食貨》2

[45]1 《元史》卷93《食貨》1

[46]2 《日知錄之余》卷4,引《太祖實錄》

[47]3 《明實錄》卷232《太祖實錄》

[48]4 《明實錄》卷243《太祖實錄》

[49]5 《世宗憲皇帝圣訓》卷25“雍正二年甲辰二月癸丑”條

[50]6 《三國志》卷16《魏書·杜畿傳附杜恕傳》

[51]7 《魏書》卷2《帝紀二》

[52]8 《新唐書》卷80《曹王明傳附嗣王皋傳》

[53]9 《唐律疏義》卷13,《唐大詔令集》卷111

[54]10 《元史》卷93《食貨一》

[55]1《山西通志》卷186《陳愚見以廣聰疏》

[56]2《明宣宗實錄》卷95

[57]3《世宗憲皇帝硃批諭旨》卷201下

[58]4《世宗憲皇帝硃批諭旨》卷201下

[59]5《唐文粹》卷16下

[60]6《樂府詩集》卷100

[61]1《青山集》4

[62]2《文忠集》卷59《原弊》

[63]3《宋詩鈔》卷46

[64]4《韋齋集》卷2

[65]5《紫山大全集》卷4

[66]6《草堂雅集》卷8

[67]7 元吳萊《淵穎集》卷4

[68]8 《運甓漫稿》卷3

[69]1 《湖廣通志》卷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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