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企業制度未從中國歷史自發創新的原因探析
佚名
[摘要]制度本質上屬于一種“內部規則”,企業制度環境對產權原則、合約原則和法治原則的遵循是企業制度持續演進的基本前提。以此視角觀照的,可發現企業制度所以未從中國歷史自發創新的根源所在。
[關 鍵 詞]企業制度 內部規則 持續演進
企業制度本質上是一種“內部規則”[1],企業制度要想免受“外部規則”[2]的異化而按照自身的邏輯持續展開和成長演進,制度環境對產權原則、法治原則和合約原則的遵循是基本的制度基礎和前提條件。而我國古代歷史中的制度環境在這三個方面均存在致命或嚴重的缺陷,由此導致現代企業制度未曾從中國歷史自發創新而不得不在近現代走上了一條制度模仿和推廣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的道路。盡管這條道路可能存在某種“后發優勢”,但“歷史不可能飛躍”(馬歇爾),這并不能替代制度環境的優化。如果制度環境未能根據如上三大原則作出根本的變革,企業不可能成其為自發和自為的真正主體,企業制度作為內部規則仍將難以避免遭受外部規則異化的命運,企業制度演進也仍將難以獲得可持續性,最終現代企業制度建設難以獲得徹底的成功。
一、企業制度演進的一般邏輯
企業不過是對企業實踐的主觀反映,企業組織和制度演進又隨不同而表現出不同的特征。這意味著,在理解企業內涵的方面應遵循歷史與邏輯相統一的原則。
(一)企業組織演進與企業內涵的拓展
歷史地考察發現,在企業治理的角度,企業組織形式及其內涵經歷了一個
單邊治理→雙邊治理→三邊治理→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
的拓展過程。(1)所謂單邊治理,主要是就古典企業所遵循的物質資本邏輯而言,個人業主制企業是其典型代表,合伙制企業是物質資本邏輯一種形式上的拓展。企業單邊治理的最顯著特征,是企業契約中物質資本所有者對于雇傭工人的絕對優勢和支配地位。(2)所謂雙邊治理,是就企業作為物質資本與人力資本的合約性質而言,但這里的人力資本仍僅限于“異質性”人力資本。錢德勒所說的企業所有權和管理權的分離,就是人力資本職能開始從古典企業家當中分離出來而開始成為企業重要制度要素的一種表現。雙邊治理的顯著特征,是企業股東和經理人員之間“委托—代理”的博弈關系。(3)所謂三邊治理,主要是就企業“員工參與”,也就是說企業內“同質性”人力資本擁有者參與企業的治理以及剩余的分享而言。“員工參與”的邏輯起點,是企業員工對其自身人力資本的產權;“員工參與”的根本原因,在于企業員工“勞動努力”對其勞動能力的雙重能動作用;“員工參與”的現實狀況,取決于企業契約中其人力資本所決定的談判實力。在不同的制度環境中,“員工參與”還可能具有不同的內涵和實現程度。三邊治理的顯著特征,是企業員工、經理人員、股東之間的博弈制衡關系。(4)所謂共同治理,是就企業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企業的治理而言。共同治理已成為現代世界各國企業制度演進的共同趨勢(下文詳述)。
企業不同組織形式之間并非全然的縱向替代關系,也大量并存于現代經濟當中。
(二)企業制度的邏輯
可以看出,企業制度邏輯是一個隨企業組織演進而不斷豐富的過程。按照現代企業理論,企業制度作為企業合約的外化,本質上代表了企業各要素產權主體間就如何配置企業所有權(企業剩余權利)而通過某種再談判機制達成的動態博弈均衡;企業制度是企業利益相關者[3]對企業“共同治理”和特殊“相機治理”的統一。
按照現代產權理論,在企業契約達成之前的“產權”,還主要是那種傳統意義上“物權”,側重反映人和物之間的關系;而在企業契約達成之后的“產權”即“企業所有權”,則是對各產權主體間責權利的界定,主要反映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具有相對性和有限性。既然企業產權本質上是對人與人之間利益關系的界定,那么其契約簽約人并不必然由傳統的物的所有者充當,具有人力資本的勞動者也應當是產權主體,這與人力資本客觀上存在的作為未來滿足或者未來收入源泉的“投資品”屬性是相一致的。也正因此,周其仁把企業看作為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之間的合約。[4]更廣泛的意義上,科斯把他人損益的行為也視為生產要素和權利[5],從而隱含地指出:凡是能給企業帶來損益或其行為受企業行為直接影響的行為人均有可能參與或影響企業契約、企業所有權的分配進而企業制度的設定,也就是說成為了企業的利益相關者。由此可以推論,企業制度就是在企業利益相關者之間對企業剩余權利的合理配置,利益相關者的共同治理反映了企業制度的一般。
但是,“共同治理”并不等于在企業利益相關者之間對企業剩余權利進行“平等”的分配,也不等于“所有”利益相關者的企業治理權利都可以在現實當中得到實現。觀察表明,由于技術特征和生產要素特性(比如相對稀缺性,決定談判實力)、企業運營狀態(不同成本—收益的動態對比格局)以及宏觀制度環境(外在影響因素)等因素的具體不同,現實企業治理遵循的是特殊“相機治理”的原則。也就是說,由于某些特定原因總有若干利益相關者并沒有參與到企業治理當中來,不同情境下參與企業治理的利益相關者其在企業剩余權利配置當中的地位和對比格局也各自不同,也可以說是不同條件下企業“共同治理”一般原則的實現程度和實現形式是不同的。由于絕對意義上的“共同治理”從來沒有也不大可能在現實的企業中得到完全實現,我們也可以把企業“共同治理”的一般原則看作為現實企業制度安排的理想“參照系”,而遵循“相機治理”原則的現實企業制度,則是企業制度一般在特定條件下的特殊表現形式,也就是說都是同企業制度一般相對應的“企業制度特殊”。這一觀點可對歷史和現實中存在過的多種企業制度形式作出邏輯統一的解釋。
(三)企業制度本質上是一種“內部規則”
從上可知:現代企業理論仍主要沿襲了個體主義論的傳統,把制度看作是企業利益相關者之間交易的博弈產生的“內生變量”。內生性的企業制度也可理解為哈耶克意義上的“內部規則”。
在哈耶克那里,“內部規則”作為其社會秩序二元觀的基本范疇而與“外部規則”相對應。哈耶克認為,在給定知識分散化和經濟人有限理性的前提下:(1)規則本身是一種共同知識,社會成員通過遵守規則來彌補理性的不足,從而盡可能減少不確定性世界中決策的失誤。制度可視為規則的具體化,因而規則是一個更為根本的概念;(2)內部規則是分散的個體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相互作用過程中自發形成和彼此認同的制度,外部規則是與“個人”相對應的“組織”(如政府)通過命令——服從關系來貫徹某種特定目的(往往是自身利益)而推行的制度。內部規則并非總是最好的,外部規則并非總是壞的;(3)與此對應,社會秩序演化存在兩條主線:一方面,當事人在遵守內部規則的前提下自主行動,通過當事人之間的互動以及當事人與規則之間的互動形成一種自發的“人類合作的擴展秩序”,另一方面,組織為了特定目的,通過行為實施外部規則,形成一種圍繞外生制度的外生秩序;(4)個人和組織之間、內部規則與外部規則之間普遍存在的互動關系,是社會演進的源動力,自發秩序和人為秩序的相互交織和具體關系格局構成現實的社會秩序;(5)由此,社會秩序的切入點是自發秩序和人為秩序的二元觀,由于組織同樣要在一個更大的自發秩序范圍內活動,因而內部規則和自發秩序比較外部規則和人為秩序更具有根本性的意義。[6]
盡管社會秩序必然是二元的,但正常社會狀態下,其內部規則必定占據基礎性的地位并發揮主導性的作用。不過,由于內部規則具有自發性質,而外部規則多依托于組織而發揮作用,結果內部規則的形成和演進很容易會受到外部規則的影響或異化。因此,為了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需要設定一系列的制度條件來保證內部規則的演化不會因外部規則的干擾而被異化。企業制度的創新及其演化也是如此。二、制度持續演進的基本條件
企業制度本質上是一種“內部規則”意味著:企業制度創新及其演進主要是一個企業基本邏輯展開和拓展的過程,而不是一個任何其它主體(包括政府)在替代性思維支配下進行主觀設計的。表明,從企業制度作為產權主體間通過再談判機制達成的動態博弈均衡之代表的角度來看,企業制度創新及其演進內在地隱含了產權原則、法治原則和合約原則的三大基礎性制度條件。
(一)產權原則
靜態的看,企業是個人之間交易財產權的一種方式,是一系列契約的聯結;動態的看,企業是利益相關者之間憑借要素產權所決定的談判實力通過長期再談判機制進行博弈的動態均衡過程。這就是說,企業契約隱含的前提是簽約人必須對自己投入企業的要素擁有明確的所有權,這種產權交易的結果形成了企業所有權。顯然資本所有權和企業所有權是不同的概念,資本所有權是主體對投入企業的生產要素或資源的初始所有權,與財產權(property rights)是等價的概念,指的是對給定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轉讓等的權利;而企業所有權則是指的企業剩余索取權(residual righes of claimancy)和剩余控制權(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企業產權原則主要是說:企業各生產要素必須存在其人格化的代表,或者說企業利益相關者要對特定生產要素擁有資本所有權。
產權原則是整個企業制度賴以成立并發揮作用的隱含前提。(1)企業所有權主要強調的是對財產實體的動態經營過程和價值的動態實現,資本所有權則側重于對財產歸屬的靜態占有和一般觀念上的認知。如果說企業所有權主要是一個權利交易的概念,那么資本所有權則是這種交易所以能夠進行的前提條件。(2)產權原則決定了要素產權主體的經濟理性是尋求其要素產權的經濟價值實現的最大化,這為企業內各人格化要素之間交易的博弈提供了基本的動力來源。(3)產權原則也是企業內剩余權利配置方式進而企業制度的決定性因素。企業制度的具體狀況取決于企業各利益相關者的談判實力的對比格局,而其談判實力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所占有的生產要素的特性。可見, 產權原則是企業制度運行的邏輯前提,也是企業制度設置的重要決定性因素,不可或缺。
從企業作為內部規則的方面看,不同產權狀況對應著不同的外部規則與內部規則的均衡與演化路徑:(1)產權主體缺位的情況下,內部規則變遷服從于外部規則的變遷;(2)產權主體到位的情況下,內部規則變遷牽引外部規則的變遷;(3)產權主體不完全到位的情況下,內部規則、外部規則相互作用,內部規則可能會逐漸發揮主導作用。進而,不同產權約束條件也對應著不同的經濟績效。實證考察表明:在不同所有制類型的企業之間,私營個體企業效率最高,三資企業其次,股份制和集體企業再次,國有企業效率最低[7];在不同國家之間,那些資源稟賦條件較為優越的國家并不一定可以取得最好的可持續的經濟績效(如前蘇聯);那些一味注重引進外資而忽視自身改革的國家,同樣未能擺脫困境(如70年代的印度和南美的一些國家);而取得令人矚目成就的,恰恰往往是那些雖然資源稟賦薄弱但注重建立明晰產權制度的國家或地區。這說明,“良好界定的產權帶來競爭的繁榮。”[8]
因此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忽視了企業制度的產權原則前提,就等于忽視了企業制度建設本身。
(二)法治原則
產權很容易受到掠奪、侵害或者侵蝕,一個沒有良好執行和保護機制的產權制度安排,可能比沒有這種產權制度本身更糟糕。這意味著,作為一種競爭性的排他性權利,產權的界定尤其保護是最關鍵的。產權的有效保護至少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要保護產權免受盜竊、暴力和其它掠奪行為之害;(2)要保護產權不受政府隨意性行為之害;(3)存在比較公正的和可以預見的司法體系。這正是政府無可推卸的責任。“……具有這種特征的制度安排——更確切地講,在產品、生產要素和思想方面清楚界定并良好執行的產權系統——本來就是公共貨品。它不可能由誘致性制度創新過程建立,沒有政府的一心一意的支持,上不會存在這樣的制度安排。”[9]這就是說,政府不僅要在超脫于產權之外的立場上界定產權,還要利用自身的“暴力潛能”對產權進行有效的保護。產權的保護主要是通過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來實現的。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法治原則。
如果說產權原則是企業制度形成和運行的邏輯起點,那么法治原則則是維系企業這樣一個立足于競爭基礎上的合作框架的根本。如果產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企業內部生產性的努力則會下降,而交易或分配性的努力則會上升,結果交易成本上升,同時企業績效下降。在完全失去法律屏障的情況下,純粹掠奪的情況也會發生,那時企業就將不再成其為企業。可見,從企業作為內部規則的角度來看,如果說產權原則是內部規則自然演進的動力源泉,那么法治原則則是確保內部規則演進不被異化的根本保障。前者注重的是,后者注重的是形式;前者要求并衍生后者,后者表現并保障前者。
法治原則包含兩重相輔相成的含義。(1)雖然法律是一個社會至關重要的制度架構或平臺,但法律本身并不是我們刻意而為的主觀設計,相反而只應該是對以產權原則為起點自發衍生出來的內部規則亦即既存社會秩序的發現和確認,否則法律本身即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性”;(2)雖然法律看來是出自于立法者之手并由國家來掌控,但既然其內容在本質上即是“人之行動而不是人之設計的結果”,那么作為其表現和實現形式的法律其立法和執法過程也理所當然只應當具有形式和程序性的意義。這潛在地說明,一方面,“法律先于立法”(哈耶克),亦即法律是立法者“發現”而不是立法者“發明”的;另一方面,統治的實施必須根據普遍的法規而不是專斷的命令,這里所謂普遍的法規,主要就是指的對內部規則的發現和確認。這正是所謂“守法的統治”(亞里士多德)。
可見,堅持法治原則,不僅應當將基于產權原則的“權利”納入法治化的軌道,更應當將國家或者政府的“權力”也納入法治化的軌道。
(三)合約原則
合約原則是一個古老的價值追求,內含有合意、正義、自由意志、自主選擇、自然秩序等理念。合約原則既是企業制度的深層次根源,也是企業制度作為一種內部規則而言的最直接體現。在博弈論的框架下,企業代表一種合作博弈的內生均衡過程,“契約為一種合意”[10],合意亦即“一致性同意”,是指合約的簽訂必須依據各方的意志一致同意而成立,締約各方必須同時受到合約的約束。無論任何一方接受了特定的企業合約,就意味著它認為這個合約所規定的要素行為和利益,優于其它可能的合約。如果其中任何一方不滿意合約條件,企業合約就不能達成。反過來說,以產權的明確界定和充分保護為前提,將企業合約視為利益相關者自由選擇的結果,并且存在自由退出機制,則只要企業“存在”,它必然是“一致同意的”,即實現了給定約束條件下交易各方的最優選擇,特定的企業合約或產權安排處于納什均衡狀態。
與契約型企業相對應的是單位化企業,進而,與合約原則相對應的是“身份”原則。單位化企業不是通過公司治理結構或者剩余權利配置,而是通過與身份、地位相關聯的差序化的權威來治理企業的;或可以說,單位化企業的運行遵循“身份”原則。何謂“身份”?T.H.Marshall的定義是:身份是一種地位,在那上面附著一系列的權利和責任,特權和義務,法定的特許或禁止,這是為社會所認可并為國家所規定和推行的。[11]經濟學對身份的關注主要是從效率追求的角度出發的。那么,從企業制度的角度來看,身份原則和合約原則誰會帶來更高的經濟績效?我們贊同關于身份治理會節約特定交易成本的觀點,但觀察表明,總體上身份治理不僅在宏觀經濟發展方面會導致低效率的資源配置,在微觀方面也只能獲得相對較差的經濟績效。這是因為,不同于契約型企業內部那種建立于產權合約基礎上的“權威”,身份原則不僅缺乏正式的激勵制度,也缺乏正式的約束機制。這種特殊制度結構的后果是,由意識形態所節省的交易成本相比效率的流失而言微不足道,而且這種意識形態的效力自身也在不斷地衰減。
梅因關于社會發展從“身份到契約”的著名論斷表明:從古代到近代,社會發展是從“身份治理”向“契約治理”過渡的過程。因此在企業制度演進的角度,身份原則所蘊含的特殊主義理念與合約原則所蘊含的普遍主義理念相比,比效率損失更嚴重的后果可能是,身份原則對應著“資本主義”或者“裙帶資本主義”,這與合約原則所對應的一般“企業資本主義”相比而言是“反”的,與現代企業制度是背道而馳的,是一種必然會遭到淘汰命運的發展方向。因此,企業制度演進要趨向于現代的方向,也必須遵循“從身份到契約”的社會發展基本趨勢。三、制度未從自發創新的具體原因
在中國歷史上,“企業資本主義”一貫難以生存,更無法得到可持續性的拓展。史實表明,在中國,商人和企業家如果得不到官方支持就無法興旺發達,即使發了財的人,也寧將財富用于購置地產和興辦,而不投資早期產業。[12]結果,雖然在歷史上的許多時期原始企業不可勝數,但現代意義上的企業制度,畢竟沒有從中國歷史中自發創新出來。原因何在?
根據上文給出的框架,我們嘗試進行一個較系統的解釋。
(一)產權原則狀況
如前述,雖然剩余權利配置是企業所有權和企業制度的核心,但資本所有權才是企業制度賴以成立的真正前提。也就是說,各生產要素必須有其人格化的代表,或者,財富必須在社會成員之間進行明確的和排他性的分配。所謂“有恒產者有恒心”,在此基礎上,獲利的預期才會變成確切可把握的現實,人理性才得以確立,產權交易才成為可能,企業制度創新也才獲得了堅實的微觀基礎。張維迎曾提出“國家所有制下的企業家不可能定理”,認為企業家是一種特定的財產關系(即私有財產關系)的產物,沒有這樣的財產關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企業家,即是對產權原則的一種表述。
同西方國家從18世紀初就逐步形成并長期延續下來的產權制度不同,中國歷史上一直比較缺乏明確界定且穩定的產權關系。從最一般的意義上講,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社會財產從來都是屬于當權者的私有之物,而種種人身依附關系的存在也導致了一般民眾獨立人格的缺乏。即使在每朝開國伊始,人們可能會獲得土地或其它形式的財產,并具有某種形式和某種程度上的剩余權利,但隨著國家初期政策的“無為”、“休養生息”色彩的逐漸淡化,產權關系不斷受到權力的侵蝕,產權邊界不斷進行重新界定,資本所有權分布逐漸呈現兩極分化的態勢(僅占有同質性人力資本的分散的民眾——占有物質資本和異質性人力資本的官僚階層),“均貧富”、“耕者有其田”等口號被一再的提出,以大規模社會沖突為表現形式的產權關系重新安排的過程一次再一次的復制,于是,社會也就一次再一次的退回到最初的起點。當然,以產權交易為基礎的企業組織,雖然也可能曾經創新出過原始的制度形式,卻終究難以獲得可持續的演進。
(二)法治原則狀況
如前述,最基本的任務之一,就是要對產權實施切實的保護。法治原則包含有兩重相互聯系的含義,其一是指產權的保護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法律來實現的;其二是指國家也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活動。
根據諾思(North)的考察,古代西方經濟史的核心就是發展中的結構和納入羅馬法的產權的相應演變。這種傳統在歐洲大陸一直保留到現在。他認為:“伴隨著這種政治轉變的是羅馬法的發展與日益完善,這種法律是確立在要素和產品市場的排他性個人產權基礎上的。”[13]泰格(Tigar)和利維(Levy)在專門法律與資本主義興起之間的關系時發現,商人階級隨著實力的不斷壯大,其拓展活動領域的要求也日益強烈,特別是其產權保護需求迅速擴大,相應的法律體系也就應運而生。[14]結果,產權結構和法律制度一同奠定了西歐資本主義發展的基礎。
可是,我國傳統就缺乏對個人權益的尊重,法律價值偏重于社會本位而非個人本位。與此對應古代中國歷史上幾乎不存在旨在保護產權和調整經濟生活的法律框架,這嚴重不利于作為內部規則的企業制度的創新和演進。布迪(Bodde)的研究表明,中國古代的法律(成文法)完全以刑法為重點。對于民事行為的處理,要么不作任何規定,要么以刑法加以調整。保護個人或團體的利益,尤其是經濟利益免受其它個人或團體的損害,并不是法律的主要任務。而對于受到國家損害的個人或團體的利益,法律則根本不予保護。[15]也可以說,在古代中國,法律的基本任務是政治性的,是國家對社會和個人施行嚴格政治控制的手段。事實上,在“均田制”、“均貧富”的普遍理想和改朝換代之際常對土地等生產要素進行大規模重新分配的實踐背后,掩蓋的是沒有保護裝置的產權結構。既然產權缺乏法律的有效保護,既然國家是一種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存在,那么社會的技術進步、投資愿望就會受到遏制,“小富即安”就成為一種普遍的理想,企業組織拓展和企業制度演進的內生驅動力量不僅大大打了折扣,而且也很容易受到政府組織所供給外部規則的而被異化。
(三)合約原則狀況
如前述,合約原則是企業制度的深層精神實質。當產權界定明晰且有法律的有效保護時,產權的平等交易就會取代產權的異化流動方式甚至產權的侵蝕和掠奪而成為產權主體面臨約束條件下的必然選擇,資本所有權才可能以一種被揚棄了的產權形式(企業所有權),從簡單人與物關系的領域進入到人與人關系的領域,作為一種制度工具發揮著規制交易關系和促進激勵兼容的功能。與此相適應,“平等”、“自由選擇”、“合意”和“共贏”等普遍主義的理念,應當是得到大多數人認同并遵循的社會精神。
與西歐不同,中國自古以來就缺乏那種基于產權原則和法律原則之上的平等契約關系和理念。恰恰相反,取而代之的,是普遍存在的身份關系以及與此相適應的強調尊卑上下、帶有濃厚“親親色彩”的禮治社會秩序和精神。如費正清(Fairbank)和賴肖爾(Reischauer)所指出的,西周的封建主義與西方的封建主義確有某些相似之處,但實際內涵可能相差甚遠,它主要依靠血緣的和非血緣的親屬關系紐帶來進行有效的控制,其次才依靠封建的法律準則”。[16]之后,中國社會經過迅速的分化整合,社會開始成為分散的個人的集合而與中國獨特的官僚政治體系相對應,形成一種獨特的官民二重結構[17],并一直持續許多個世紀。
與此適應,一方面,獲益機會主要分布于社會身份上層的狀況,再加上缺乏法律保護的產權結構,決定了社會成員(士農工商)的行為選擇理性與社會資源的流向。史實表明,在歷史上擁有異質性人力資本的“士”和擁有物質資本的“商”,它們都少有將自有資源投向經濟方向的激勵,而是主要用之于與身份上層結構有關的各種渠道(如科舉、紅頂子商人對官府庇護的尋求等)。另一方面,在特殊主義大行其道的社會中,人們彼此認定的都是具體的人,而不是什么一般性的原則或法律條文。作為一切買賣關系之基礎的信賴,大多是建立在親緣或類似親緣的純個人關系的基礎之上的。結果政治與經濟組織形式的性質完全依賴于個人的關系,以至于所有的共同行為都受純粹個人關系尤其是親緣關系的包圍與制約。這暗喻著:(1)身份是決定廣義上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配置結構的關鍵變量;(2)縱向的身份導向和聯系而不是橫向的經濟(狹義)導向和聯系;(3)分配性的努力大于生產性的努力。顯然,身份原則事實上主要起到了阻礙組織拓展和制度變遷的消極作用。
(四)總體評價
根據對古代中國產權原則、法治原則和合約原則狀況的考察可以判斷,中國古代的歷史:(1)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外部規則統御整個社會的歷史,外部規則和內部規則對比一直是一種非常不對稱的狀態。借助于國家所壟斷的至高無上的“暴力潛能”,外部規則可以輕而易舉的得到推行、貫徹甚至泛濫,無處不在;同時由于產權原則、法治原則和合約原則的欠缺,人們不僅在經濟上失去了賴以獨立的基礎,而且也很難擁有獨立的人格,這就使內部規則的創新和演化失去了必需的微觀基礎和基本的動力源泉。(2)制度演進路徑雖然是歷史上的客觀存在,制度也通常表現為人們行為規范的外在約束力量,但是制度本身從終極意義上講應當是內生的。更考慮到制度變遷的財富效用和溢出效應,我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制度變遷背后必然存在著更深層次的有關利益博弈的因素。在現代社會,制度變遷過程往往是一個在政治市場上發生的公共選擇過程;而在古代中國,制度變遷過程主要是一個社會與國家之間的利益博弈過程。分析表明,與“紡錘型”的社會結構不同,中國社會自古以來就是一種二重結構:一方是壟斷了暴力潛能的國家及其規模龐大的官僚體制,另一方是分散且沒有完全獨立的民眾階層。由于缺乏一個中間階層,這種嚴重不對稱的社會格局就必然會造成外部規則嚴重扭曲內部規則的非均衡制度格局。由于非均衡能量長期不斷積累且得不到中間階層的有效中和,結果,遵循同樣的邏輯,從一個極端振蕩到另外一個極端,大規模的社會變遷過程周而復始,制度復制而不是制度創新的過程反復上演,因而中國歷史長期停滯不前。
由上可知,在古代中國,企業制度最基本的外部制度基礎或者前提條件無法得到充分的滿足。因而,企業成長、企業組織演進面臨來自內、外部的諸多約束,作為內生規則的企業制度創新的“內生過程”無法獲得堅實的微觀基礎,不可能進行可持續的演進和拓展,并且也經常受到外部規則的干擾和異化。其結果,在周期性的社會動蕩中,企業組織生生滅滅;在一次又一次的制度復制過程中,很少有新制度增量的產出和積累,原始企業制度低水平循環,現代企業制度無從創新。
四、啟 示
觀察中國建國以來的歷史可以發現,包括國有企業自身改革以及民營經濟異軍突起在內的企業制度變遷,本質上也是一個制度環境優化前提下企業制度逐漸回歸其基本邏輯并開始進行自主性持續演進的過程。可以判斷,這一過程已經超越了古代中國“制度反復復制”的低水平均衡陷阱。但是,在一定意義上,對制度環境的變革和優化,其實就是在進行現代社會基本制度架構的建設,以及現代社會基本精神理念的啟蒙,這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將會是一個相當漫長的過程。觀察表明,我國現實企業運營過程中出現的種種,比如國有企業政企不分的問題、內部人控制的問題、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企業性質的“單位化”問題;民營企業發展面臨的約束問題、“紅帽子”現象、尋租問題、自主性不夠等問題,盡管有一些是企業制度本身的問題,但追根溯源往往可以發現一般都與我國的制度環境存在千絲萬縷的因果聯系。
事實上,我國制度環境狀況尚不能完全滿足企業制度持續演進對產權原則、法治原則和合約原則的要求。比如,在產權原則方面,國有產權不清一直是久拖難決的老大難問題,私有產權也存在基礎不足、歧視性地位、法律保護不完善、宗法性和封閉性等問題。在法治原則方面,法律的價值追求偏重于社會本位而忽視“權利”保護的傾向仍未得到根本扭轉,政府依法行政仍需進一步推進落實。在合約原則方面,不僅我國傳統社會當中的身份原則仍在大行其道,建國以來我國又形成了新的“身份”制度,主要包括戶籍身份、群體身份、干部身份、單位身份等。
總之,在我國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問題上,由于企業本身是一種內部規則,因此必須轉換政府思維為企業思維。在這個意義上制度環境的變革和優化比單純的企業制度引進本身更為重要和關鍵。在這方面我們還任重而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