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成因及法律途徑解決方法探析
佚名
論文摘要:農民工是特殊時期出現的一個特殊群體,他們付出勞動得到勞動報酬,但是現實情況是農民工工資拖欠相當嚴重,成為突出的,了社會的穩定。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筑施工違法違規操作;農民工自我保護能力差,意識淡薄;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完善;行政執法部門執法手段單一,執法不到位等等。本文從法治的角度,結合本職工作,針對欠薪的原因,提出了依法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辦法: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建立農民工權益保護法律援助機制等等,并且較具體地提出解決的辦法。只有依法治理農民工工資,才能從源頭上使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才能實現和諧社會,達到依法治國的目的。
關鍵詞:農民工 工資拖欠 解決
一、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拖欠現狀 隨著城鎮化建設的加大,城鎮的不斷,大量的農民從移到城市中,成為城市中的一員,但是但是他們是農業戶口,戶籍是農民,主要從事二、三產業勞動,就職業來說他們是工人,這就是農民工。 農民工為城鎮經濟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但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障缺乏,特別是在建筑行業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非常嚴重,據新華社報導,我國建筑行業有3800萬從業人員,其中農民工有3000多萬,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工資會直接影響到這些農民工的切身利益,建設部提供的數據顯示:全國累計拖欠工程款3660多億元。截止8月6日已解決農民工工資282.79億元,占拖欠農民工工資總額的23.49億的87.42%,由以上數據可以得知農民工占了建筑行業人員的絕大多數,農民工工資拖欠現象仍然存在,解決好農民工工資拖欠,不僅僅是維護農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還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發展,國家的穩定,因此說,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必須得到重視和解決。 二、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原因 1、施工企業問題 (1)勞動合同簽訂率低,沒有勞動用工備案 在建筑行業,只有極少數管理人員簽訂了勞動合同,這部分人的工資基本上 能夠兌現,而絕大部分農民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據勞動部調研信息數據顯示:目前農民工合同簽訂率僅占12.5%,并且施工企業招用人員后沒有進行勞動用工備案,根據《勞動部頒布的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并為被錄用人員辦理就業登記。” (2)施工企業層層轉包 施工企業層層轉包是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重要原因。在工程發包、承包、轉包過程中,工程往往轉包給一些沒有資質的個體老板,這樣農民工工資則必須等到包工頭與建筑單位結算工程款后才能發放,工程建設勞務分包過多,造成支付環節及利潤分配次數較多,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建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企業違法轉包,造成拖欠后果。 2、農民工方面的原因 (1)自身法律意識淡薄 農民工往往認識包工頭,經常跟隨他們外出做活,他們不簽訂勞動合同,只是與包工頭達成口頭協議,若發生欠薪,農民工不知道采用法律途徑解決,常常采取跳樓、堵門等極端方式,結果自己觸犯法律,后悔莫及。 (2)沒有欠薪證據 在一些農民工投訴案件中,由于農民工和包工頭之間中、是口頭協議,較少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欠薪,包工頭不打欠條甚至死不認帳,勞動監察部門或仲裁部門處理起來困難較大,費時,費力,甚至無法處理。 3、作為業主(發包單位)方面的原因 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另一個主要原因是發包單位沒有及時拔付工程款給建筑企業,建筑企業沒有工程款,而然地不可能支付農民工工資。 4、執法監督方面的原因 (1)法律規定對欠薪者處罰力度小,且處罰程序復雜,時間長。對農民工工資執法監督主要依據勞動法律、法規,依靠勞動監察部門。根據國務院2004年11月1日頒布的《勞動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逾期不支付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從以上規定看,拖欠發生后,勞動部門先是責令其限期支付,而后是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而對用人單位沒有處罰規定,并且依照《行政處罰法》和《勞動監察條例》規定執法程序是勞動監察部門首先調查取證,然后責令欠薪單位限期支付,未限期支付,則以拒絕勞動監察,則對該單位下達聽證告知書,三天聽證期后,仍不支付則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欠薪單位三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如果對方仍未履行,再根據行政訴訟法,勞動行政部門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這三個多月的時間內,若發生欠薪單位倒閉或負責人轉移財產,導致無財產可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時,勞動部門沒有法律的授權,缺乏有力先行強制權力,使某些欠薪單位鉆法律空子,逃避應負責任,最終受害者還是農民工。下面的例子很能說明問題: 杭州臨川房層建筑公司包工頭彭某承包了上饒縣宏法實業有限公司的工程,但是至今仍拖欠400多個農民工工資30多萬元,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已經下達查處10個多月,但因為包工頭彭某畏罪潛逃,而杭州臨川房層建筑公司在一無資金二無辦公場所和資產的情況下,法院無法執行到位,因此造成被拖欠的400多個農民工工資至今仍得不到解決。① 三、解決辦法 (一)勞動立法方面 1、加強勞動工資立法 原勞動部94年頒布《工資支付暫行條例》,其中沒有規定對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進行處罰的規定。《勞動法》規定了“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而這對欠薪單位而言,根本無關痛癢。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工資法》,不少老板正是鉆了這個法律漏洞,肆意欠薪,因此制定《工資法》提高立法層次,增強可操作性。可增加如下: (1)增加對靈活就業人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 、小時發放工資。靈活就業人員是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或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其中包括季節工,勞務承包工。農民工作為靈活就業人員應該根據其工作特點,工作崗位不同發放工資。 (2)規定用人單位的義務。目標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工資清單,存檔,并規定用人單位存在無故克扣、拖欠勞動者工資、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時,給予的懲罰性法律責任,加大處罰數額。 (3)規定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勞動者工傷期間工資待遇。 (4)制定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以及違反標準的法律責任。 (5)法律責任中規定若發生拖欠工資行為時用人單位有“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解決一般的民事和勞動爭議,采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將這一原則列入解決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而引發的糾紛中顯然是不恰當的,在農民工和欠薪單位或包工頭的對峙中農民工處于絕對的劣勢,許多農民工沒有和包工頭簽訂勞動合同,一旦黑心老板抵賴農民工便空口無憑。而且工資單不在農民工手中,用人單位還有捏造證據,黑錢的情況發生,這些導致農民工無力舉證。 因此立法機關應為規定欠薪單位負有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有上的依據,第一,舉證難易,第二,保護弱者,最高法院1992年《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第以下案件實行證明責任的倒置,第6條 法律規定由被告人承擔舉證責任。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規定與法律地位相同,同時人大常委會制度的規定是對勞動法的制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四條 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供有關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材料的,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其他有關證據作出認定。在其他領域已多有運用,如2002年9月1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由醫方對其醫療行為負舉證責任。寧廈銀川勞動監察大隊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辦法,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難題,僅今年下半年,該市已立案198起,為農民工討回工資180多萬元。② 2、勞動監察立法 目前,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勞動監察部門只能有罰款、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欠薪單位與支付補償金三種手段,沒有賦予勞動保障部門行政強制權力或先行扣押、查封、變賣欠薪單位資產的權力,沒有法律的授權,勞動監察部門也只有依程序辦事,因此立法機關應制定《勞動監察法》以法律的形式賦予勞動行政部門強制權力,先行扣押欠薪企業的資產則能最大程序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江西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7條第2款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對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正當理由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及職業介紹機構騙取求職者中介服務費等案件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有轉移財產或者逃匿跡象的,經報請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的財物。”該條款賦予了勞動保障部門在查處違法案件過程中的扣押權《江西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是地方性法規,它是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國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是行政法規,立法層次高但是沒有設定扣押權。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國務院修改《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在不與憲法、法律相抵觸的前提下,增加扣押權條款有條件地賦予勞動保障部門扣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