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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議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

張志增

[論文摘要]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是一種準基礎性公共教育服務,對于推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增長勞動者受教育年限和改革、發展職業教育等都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由于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存在的問題制約了其順利健康發展,亟須完善法規,強化統籌,加大投入,改革培養模式,創新運行機制,為技能型新生代農民工的成長提供良好條件和氛圍。

[論文關鍵詞]新生代農民工 職業教育 職業發展 體制改革 機制創新

農民工是我國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來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農業社會、農村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社會特殊群體,其稱謂中的“農民”指其身份,“工”指其職業,“農民工”就是指戶籍身份仍為農民、有承包的土地,但卻離開土地進入城鎮,主要從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來源的人員。新生代農民工相對于原有的農民工而言,特指20世紀80年代及以后出生的青年農民工。目前,新生代農民工已經成為外出農民工的主體。對新生代農民工實施扎實、有效的職業教育,將對改革、創新職業教育體制和機制,健全、完善職業教育政策和措施,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小康社會與和諧社會建設等產生重大和深遠的影響。

一、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的含義

鑒于新生代農民工絕大多數人已經接受了九年制義務教育,達到了初中或其以上文化程度,因此所謂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應是指按照《職業教育法》的規定,充分利用我國職業教育體系內的各種資源,構建包括政府、學校、行業、企業、用人單位、培訓機構、社區組織在內的多方協作網絡,對新生代農民工這一特殊社會群體進行以職業知識、職業技能、職業道德、職業紀律等內容為重點,以培養擇業、就業、創業本領和綜合素質為目標的一種準基礎性公共教育服務。

根據不同的標準,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別:如根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就業前培養新生代農民工的職業教育和就業后在崗或轉崗新生代農民工的職業教育兩類;根據性質的不同,可分為新生代農民工短期職業技能培訓和新生代農民工學歷性職業教育兩類;根據學歷教育層次的不同,可分為新生代農民工中等職業教育和新生代農民工高等職業教育兩類;根據辦學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學校型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企業型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和校企合作型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三類。

在西方,工人的分類通常被認為是與技能等級相一致的,普通勞工被稱為“無技能”工人,機械操作工被稱為“半技能工人”,技工被稱為“有技能”工人,其所對應的教育需求,分別是不需要職業教育、短期職業培訓和正規的學歷性職業教育。我國新生代農民工進城后絕大多數人從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半技能和有技能職業崗位工作,他們所對應的工人類型為半技能工人和有技能工人,因此所對應的職業教育主要是短期職業技能培訓和學歷性職業教育。為建構和提高新生代農民工的綜合素質與系統能力,今后我國對新生代農民工實施職業教育的重點應放在正規的學歷性職業教育方面。

二、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的重要意義

(一)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是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經濟發展的戰略舉措

目前許多地區大部分制造業企業的主體是新生代農民工,新生代農民工早已經成為我國現代產業工人的主力軍。實踐表明,要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必須提高勞動者素質。近年一些地方頻頻出現了“用工荒”,其實質是“技工荒”,從根本是說與新生代農民工的群體表現密切相關。實施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提高他們的專業技能和從業本領,將極大地改善其素質結構和能力結構,這顯然對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是十分巨大的。

(二)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是實現社會公平,加快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必然要求

新生代農民工的職業經歷大多剛剛開始,職業道路尚處于起點階段,職業生涯的發展定位存在著較大變數。他們滿懷希望來到城市,結果卻在很多方面不被城市接納,因此陷入角色認同的困境,加之精神和情感的需求往往得不到很好的滿足,而他們又不愿回歸農村與土地,處于兩難境地,成為“邊緣階層”。黨中央、國務院曾明確提出要“把促進公平作為國家基本教育政策”,強調“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礎”,而“教育公平的關鍵是機會公平”。在二元社會結構下,新生代農民工的父輩為我國農業和農村的發展以及工業和城鎮的建設做出了很大貢獻,當前和今后,基于“城市支援農村”“工業反哺農業”的理念,對新生代農民工實施補償意義的職業教育,是落實黨和政府促進社會公平和教育公平的一個重要體現,也是落實黨和政府推動新時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思想的一個重要標志。

(三)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是推動職業教育改革,促進職業教育發展的重要手段

據調查,新生代農民工大多數初次外出務工的年齡不足18歲,其渠道主要是家人安排或親友介紹,缺少理性的職業規劃和職業選擇。一些人曾在職業培訓機構或中等職業學校學習,甚至擁有多種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術等級證書,但這些證書與他們的工作難以匹配,實際操作技能很差。這反映出我國目前的職業培訓及中等職業教育存在很多問題,如職業培訓或中等職業教育不普及、不到位,課程與教學內容滯后,有關部門管理職能缺失,相關政策互不配套等。積極發展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必將引起職業教育招生制度、專業設置、課程體系、教學模式、學生管理規程等一系列改革的創新,并進而帶來全社會職業教育理念的一場變革,推進職業教育體制、機制、政策的不斷完善等。當前,對成長中的和已進城的新生代農民工加快普及中等職業教育,將成為我國推動職業教育改革、促進職業教育發展的一種有效手段。

(四)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是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提升全民受教育程度的有效途徑

據國家統計局資料,2009年我國新生代外出農民工中接受過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如下:30歲以下各年齡組均在26%以上;年齡在21~25歲的為31.1%。換句話說,21~25歲的新生代農民工受教育程度為初中及其以下的高達68.9%。研究表明,勞動者的素質、能力及其勞動收益率都與其受教育程度成正比關系。為提高全民族素質,1998年12月國務院批轉的《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首次提出了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的任務,《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再次要求“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是高中階段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過去人們多把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定位于非學歷的職業培訓,顯然是遠遠不夠的。通過對新生代農民工實施職業教育,對其實施系統的、正規的、學歷性的中等職業教育,必將有效地增強中等職業教育的功能,這對于我國實現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的戰略目標,大幅度提升全民受教育程度,具有重大的歷史作用。

三、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多頭管理,統籌力度不夠

目前,承擔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工作的機構很多,但卻是多頭管理,各自為政,由于政出多門,條塊分割,規劃不統一,政策不一致,使得有限的資源發揮不出最大的效益。有些地方基于本位利益,不能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將所屬培訓項目交給符合條件的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挫傷了具有優質資源的職業學校開展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的積極性,也損害了新生代農民工接受優質職業教育的利益。從我國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所發布的有關農民工相關文件來看,主要關注了崗位技能培訓和勞動力轉移培訓,對其綜合素質和系統能力的構建與提高重視不足,沒有把正規化的職業學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同時作為職業教育的有機整體加以規范,沒有把加快發展職業學歷教育列入提高新生代農民工整體素質的重要政策,對用人單位開展農民工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也沒有明確的規定,缺乏相應的設施、師資、經費等保障要求。

(二)新生代農民工總體素質不高,培訓力度不夠

國家統計局2010年統計數據表明,新生代農民工中受過高中及以上教育經歷的比例為28.4%,平均受教育年限僅為9.8年,盡管受教育年限比傳統農民工長,但是從接受教育的內容來看,77.9%的新生代農民工仍停留在義務教育(64.4%)和普通高中教育(13.5%),而接受過職業教育的比重僅為9%。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統計,2009年我國1.5億外出農民工中,約有9000萬人沒有接受過任何職業教育及培訓(約占60%)。國家統計局的抽樣調查也表明,2010年參加過職業教育培訓的新生代農民工只占30.4%。據了解,由于缺乏具體政策的引導,多數職業院校至今尚未專門針對已進城在崗的農民工開展職業學歷教育和職業培訓工作。這種狀況與產業發展所需的技能型人才的要求很不適應,既難以滿足新生代農民工個體職業發展的需求,也制約了我國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三)有關政策未落實,經費嚴重不足

一方面,目前許多地方沒有按《職業教育法》的規定制定和落實中等職業學校生均經費撥款標準,沒有按《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規定的比例將教育費附加的20%~30%用于職業教育。近幾年國家和地方都大幅度增加了對職業教育的投入,但是投入的增長速度明顯低于招生規模的增長速度。同時,許多地方也沒有做到按照2010年《國務院關于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的規定比例將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用于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部分企業的新生代農民工也未能在接受職業教育過程中享受正式職工的同等待遇,不能與企業原有職工同等地得到培訓和進修的機會。另一方面,投入到職業學校專門用于培養培訓新生代技能型農民工職業教育的經費更少。許多職業學校開展了農村勞動力轉移前和轉移后的培訓,卻不能平等地得到有關部門的經費補貼。新生代農民工在接受分階段完成學業的中等職業教育過程中,也還不能享受到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學生的助學金和涉農專業免費政策。

(四)組織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難度大

一是新生代農民工流動性大、工作不穩定、崗位變換頻繁。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最新調查表明,新生代農民工外出務工后更換工作的平均次數為1.44次,且每年變換工作0.26次,是老一輩農民工的2.9倍,他們更換工作時88.2%是自己主動提出結束合同。據2005年統計,農民工參加工會的比例只有17.3%。盡管農民工流動是市場對勞動力的一種自我調劑行為,參加工會與否也應出于農民工的自愿,但是這無疑增大了有關部門和城鄉職業學校對他們開展職業教育的組織難度。二是用人企業對新生代農民工重使用、輕培養,許多企業沒有把對新生代農民工的培養培訓作為自身應盡的職責和義務,不重視在職新生代農民工的職業教育。加上新生代農民工的工作時間長、工資待遇低、學習條件差,尤其是多數用人單位與新生代農民工為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短期合同而導致部分新生代農民工可能因參加職業教育喪失工作職位,因此給新生代農民工在職接受職業教育產生了不利影響。三是新生代農民工自身的原因。他們沒有城鎮戶口,沒有能力購買城鎮的住房,很難真正融入城市主流的文化生活,因而得過且過的心態相當盛行,降低了其參加職業教育的積極性。

(五)職業學校的教學改革滯后于新生代農民工的需求

新生代農民工從事的職業工種繁多,門類復雜,因此他們要求職業教育為其提供的專業、課程和教材能反映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要求,能貼近從事的職業工作崗位和工作過程,而目前我國職業院校的專業建設、課程改革和教學組織管理模式與新生代農民工的需求還存在一定的差距。教學內容重理論、輕實踐,教學組織以班級授課為主,教學方法以傳統的講授法為主,教材內容與新生代農民工從事的職業崗位不對接,教育時間與新生代農民工邊工作邊學習的實際情況不相符。農民工通常要利用工作結束后、周末和節假日參加職業教育活動,這對勞動強度較高和加班時間較多的農民工來說困難確實很大。 四、對策及建議

(一)健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從源頭上提高新生代農民工平均受教育年限和技能水平

各級政府應根據國家政策的規定,進一步加強職業教育,特別是要把大力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作為從源頭上、從根本上提高新生代農民工受教育程度和綜合素質的重要政策,作為促進國民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較變的重要舉措,切實加強政府領導和政策扶持的力度。

建議修訂《職業教育法》和其他相關部門規章,對新生代農民工接受職業學歷教育和技能培訓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做到依靠國家法律法規和制度來推動并指導實施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同時,修改、完善與農民工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制度,保障農民工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權益。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及時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的教育培訓機構,取締其辦學資格,并追究其造成的不良后果,對問題嚴重的學校和人員依紀、依法予以懲治。

(二)強化統籌機制,提高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資源的利用效率和整體效益

根據《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的精神,充分發揮職業教育聯席會議的作用,加大各級政府的統籌力度,構建政府主導、行業指導、面向市場、多元辦學、機制靈活,以職業院校和企業為主體的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體系。整合教育、農業、建設、科技、扶貧等部門和社會團體的教育培訓機構及經費,形成合力,集中解決諸如改善辦學條件、強化實訓基地、加大培養培訓師資隊伍力度等問題,共同推動新生代農民工的職業學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鼓勵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基地學校與勞務中介機構、用人單位建立互惠合作關系,通過“委托培訓”“訂單培養”等形式形成具有長期性、穩定性的勞動力供求關系,以增強培訓的時效性和針對性,推動廣大職業學校根據當地產業發展和企業需求,科學設置專業和課程,明確培養目標,擴大培養規模,提高教育質量和水平。

教育部門應采取必要措施,統籌整合本系統的各類教育資源,大力加強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工作。一是統籌整合農村和城市的職業學校教育資源,大力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積極推進農村職業教育的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使所有農村戶籍初中畢業生和未繼續升學的普通高中畢業生在進城前、就業前就普遍接受到適宜的職業教育,并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術等級證書,為他們逐步成為具有較高素質、較強能力的產業工人,實現由農村向城市帶技能轉移的目標奠定堅實的基礎。二是統籌整合城市的各類職業教育資源,組織城市的各類職業學校通過與行業、企業、社區的合作,對已經轉移到城市務工的新生代農民工進行適合其崗位需要的職業學歷教育,或開展適合其意愿的崗位職業技術培訓、職業資格證書培訓等,提高他們的職業素質和從業能力,提高投入的整體效能。三是統籌不同層次的職業教育發展,理順體制和機制,鼓勵有條件的農村普通高中開設職業教育課程;同時,面向已進城的新生代農民工舉辦多種形式的高等職業教育,搭建新生代農民工終身教育“立交橋”,滿足其多元、多維的職業發展需求。

與農民工相關的各行業、企業、社區、就業中介機構和工會、共青團、同鄉會、同學會等社會團體應充分發揮作用,通過各種手段加強新生代農民工的溝通與聯誼,提高其組織化程度,保障新生代農民工普遍接受職業教育的合法權益。

(三)加強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為技能型新生代農民工提供培養培訓的優質資源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運用面向社會招標的形式,擇優認定一批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機構,依托各地省級以上重點中等職業學校,通過財政資金支持等手段,建設一批具有示范性的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基地學校,使之承擔起高素質、技能型的新生代農民工的培養培訓任務。

各級教育部門也要在本系統內確定一批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基地學校,同時優先在農村勞動力集中輸出縣(市)、集中輸入區(市)選擇確定一批基地學校。要通過國家級中等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項目和國家中等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項目的實施,加強其校舍等基礎設施建設,為其添置必要的教學實訓儀器設備,使其盡快地達到裝備先進一流、設備對接產業、技術對接企業、管理水平較高,具備教學、培訓、鑒定和生產等多種功能的目標。要大力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加強校長培訓工作,為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打造一批高水平的教學和管理團隊。

地級市政府和各縣、市要適應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的發展需要,加快構建縣域培養培訓新生代農民工的網絡。要集中力量加強縣級職教中心的建設,切實發揮縣級職教中心在縣域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中的龍頭作用;辦好現有農村成人文化技術學校,發揮其在新生代農民工中的主陣地作用。

(四)改革課程模式和教學方法,創新適合新生代農民工成長的人才培養模式

推進各類中等職業學校以就業為目標,把提高新生代農民工素質和技能水平作為著力點,突出職業教育的實效性,幫助受教育者實現學有所長、學有所用。在教育模式上,將課堂教學與現場實踐教學緊密結合,將全日制教育、半日制、業余制教育緊密結合,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允許農民工通過學分銀行積累學分,以彈性學制、半工半讀的學習方式逐步取得畢業證書和技能證書。破除傳統的學科式課程模式,實行工作導向、任務引領、工學結合、理實一體的行動式課程模式,采用模塊式課程結構,推廣項目課程、案例課程、場景課程和模擬課程。在教學上,依據學生的現有知識、能力水平實行分層次教學,使所有受教育的新生代農民工均能得到提高和發展。

鼓勵各地積極探索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的學分制管理制度。倡導針對新生代農民工的中、高等職業學歷教育實行工學結合的辦學模式,適應農民工邊學習、邊工作的需求,實現本職工作與專業學習的“無縫對接”。為此,各地教育部門應在部分條件齊備的地方選擇一批中、高等職業學校作為試點,探索培養新生代農民工的職業教育學分制管理制度。要科學設置公共課、專業課和實踐課的比例及相關課程的修學時數,同時將農民工在本職工作崗位上的生產勞動作為專業實訓、實習環節的重要內容,科學考核其成果,合理評定其成績。對于在工作崗位上做出突出成績的,以及獲得較高等級職業資格證書的,可以獎勵一定的學分。

(五)加大經費投入,為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創造良好的條件和氛圍

新生代農民工關系著中華民族的共同利益,因此應把發展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作為一種國家意志和政府行為,建立政府主導的多元化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投入機制。一方面,各級政府逐年加大財政性經費投入。要保證有關學校的生均經費逐年有所增長。建議各級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列支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專項經費,同時加大中央財政資金在新生代農民工輸入地的轉移支付力度,鼓勵新生代農民工輸入地政府提高中央補助資金的配套額度,以保障新生代農民工人才培養工作順利有效地進行,不斷改善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的辦學條件,提高教師素質,提升培養質量。

建議盡快研究、制定新生代農民工接受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財政補貼政策。“十二五”期間,由中央財政列出專項資金,在城鄉有計劃地推行新生代農民工接受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免學費政策,對未接受過高中階段教育的45歲以下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接受中等職業學歷教育,逐步實行免學費政策。免學費的補償資金由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相關企業共同分擔。可以在經濟條件較好、新生代農民工用量較大的地方先行試點,其他沿海開放城市、省會城市等逐年推行。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把住宿費、課本費等納入免費的范圍,所需資金由新生代農民工所在的地方財政解決。

財政部、發改委、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應共同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從“再就業基金”中設立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專項資金。鼓勵企業多形式地開展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教育活動。建議對企業用于農民工職業教育的資金列入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免繳部分準予扣除。要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優化社會環境,廣泛吸納企業資金和社會資金聯合辦學、興建基礎設施或設立助學金、獎學金等,確保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60%以上用于個人培訓。同時,積極鼓勵民間人士捐資助教,并對先進典型予以大力表彰和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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