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問題初探
鄭紅霞
摘要:文章通過分析我國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農村傳統的養老模式所面臨的嚴峻挑戰和農村城市化進程加快給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帶來的新問題,說明建立健全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并指出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養老保險體系的對策與建議。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人口老齡化;農村城市化;公共財政 “三農”問題一直都是我國全局性、戰略性的問題,關系到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本文在分析農村養老保險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的基礎上,積極探索財政建立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的新思路和具體措施。 一、建立健全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帶來的挑戰 按國際通行的標準,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或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在總人口中的比例超過10%和7%,即可看作是達到了人口老齡化。2003年,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就已經達到了11%,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人口老齡化的顯著特征是“城鄉倒置”,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高于城市。農村不僅是我國老年人口最多的地區,也是老齡化程度和老年撫養比最高的地區。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顯示:2000年我國65歲及以上人口中城鎮有2873萬人,農村有5938萬人,農村人口的老齡化程度已經高于城市,65歲及以上人口占農村人口的比重為7.35%,城鎮為6.30%。 因此,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所帶來的前所未有的挑戰,需要我們認真探索并建立健全適應我國國情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二)農村傳統養老模式面臨嚴峻考驗 長期以來,我國農村養老保障主要依賴家庭養老、土地養老和集體養老這三種方式。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這種養老保障格局將受到嚴峻挑戰。 家庭養老在我國傳統悠久,長期以來發揮著積極作用,但隨著家庭規模的小型化、家庭結構的核心化、居住代際分離傾向的出現,越來越多家庭的養老功能出現弱化,老年人照料需求的滿足將越來越多地求助于社會的支持和幫助。土地保障功能日趨衰減。我國人多地少,農民承包的土地數量有限,農業的比較收益低,土地承載負擔重。來自土地的收入在農民收入來源中所占比重呈下降趨勢,土地對農民的養老保障作用越來越不明顯。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引發了與之相適應的分配方式的變革,集體的內部積累機制受到相當程度的削弱,影響了集體對社區保障的投入,使農民喪失了集體的福利保障。 (三)農村城市化進程加快的必然要求 城市化是指人類生產和生活方式由農村型向城市型轉化的歷史過程,它不是簡單的城鄉人口結構的轉化,是傳統勞動方式、生活方式向現代勞動與生活方式的轉化。2005年,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的人均純收入之比已達3.22∶1。 同時,一些制度性的不平等加劇了城鄉差別,農民的弱勢地位逐漸顯現。如果考慮水電、交通、文教衛生、社會保障等差別,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實際已達6∶1左右,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僅為1.5∶1。城鄉差距大使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流向城市,促進了城市化的進程。農民工作為城市化進程中的特殊群體,他們普遍不具備進入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承受能力,而現行的農村養老保險中沒有為他們提供相應的制度安排。 二、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及現狀 (一)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不穩定,缺乏法律保障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制度上的不穩定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1992年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長官的意愿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缺乏穩定性。 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導致了本來就心存疑慮的農民更加不愿投保,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結果。 (二)財政投入少,資金來源單一,造成農保覆蓋面小,保障水平低,社會互濟性差 1992年頒布的《基本方案》規定,農保資金的籌集要堅持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但多年來在實行過程中,基本是由農民自己繳費自己養老,集體和國家的責任基本沒有體現,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而且不存在社會統籌。這樣農村養老保險金只能由個人全部繳納,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個人自我儲蓄積累保障。造成農村養老保險投保人數少,覆蓋面小,總體繳費水平偏低,養老待遇計發辦法不合理,每人平均月養老金只有十幾元,甚至幾元,這樣的待遇水平遠遠不能使養老人員安度晚年。由此可見,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水平低,社會互濟性差,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