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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養老保障功能的調查與思考

韓 芳

摘要:家庭養老不僅是中國傳統的養老方式,也是老年人安享天倫之樂及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途徑。土地的養老保障功能是農村家庭養老的重要基礎。盡管土地收入對養老的經濟支持水平在下降,但是,可以通過土地所有權、土地經營方式土地流轉、產業結構調整等措施提高土地的養老保障功能,同時,使農村家庭養老與社區養老、社會養老有機結合,這有利于減輕國家社會保障負擔,有助于家庭養老傳統的傳承和發展。

關鍵詞:農村土地;土地養老;家庭養老 家庭養老在農村養老體制中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是由以下幾方面的因素決定的:一是家庭養老是老年人的一種自然選擇。絕大多數農村老年人習慣于在青壯年時期將自己的全部收入和積蓄用于養育子女和置辦家產,并在年老時全部交由子女掌管,不預留自己的養老費用,而是由子女擔負起父母年老時的供養責任。表面看來,這是晚輩對長輩哺育的一種回報和反哺,其實質則是老年人對自己青壯年時期勞動成果的延期享用。二是家庭養老是老年人的一種精神選擇。在當前的社會條件下,老年人的需求不僅僅是經濟上的供養、衣食住行等物質生活方式的滿足,更需要的是精神上的慰藉,生活中的照料。調查資料表明,85%的老人希望由配偶或子女來照料日常生活。三是家庭養老在農村有著豐厚的文化底蘊和歷史淵源。在農村老人享有極高的威望和權利,已自覺不自覺地養成了尊老、養老的良好習慣,形成了以孝敬、贍養父母為榮,以虐待、歧視老人為恥的社會風氣。四是農村家庭經濟供養的能力得到增強。1978—1997年,我國農村居民人均家庭財富從233元增加到5 940元,其中,人均金融資產從18元增加到1 334元;每年糧食存量從人均64公斤(1980年)增加到562公斤[1]。絕大部分農民新建或改建了房屋,電視機、電冰箱、電話、摩托車等已進入普通家庭,娛樂、教育、文化、服務等支出的比重大有提高。農民收入水平、生活質量、文化教育程度也得到提高,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能力和主動供養自覺性得以增強。 土地被認為是農村家庭養老的基礎,這也是農村養老與城鎮養老的一個重要差別,本論文試圖論述土地在不同情況下對養老的支持程度,為制定農村養老政策提供實證依據。土地對于廣大農民來說,是就業保障、生活福利和醫療養老保障的可靠手段,是“衣食之源,生存之本”。我們所指的土地對養老的支持程度是指土地對農民養老經濟需求的滿足情況,通過調查了解農村老人的養老需求,滿足這些需求的經濟支持有多大比例來源于土地收入。 除了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在我國大部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時難以普及,因此,提高土地的保障能力作為解決農民養老問題的方式,仍具有現實意義。通過提高農業經營效益和比較利益水平,提升土地的保障能力。積極促進農業結構調整,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提高農產品的價格競爭力和加工增值程度,同時,改善政府對農業的調控方式,加強對農業基礎設施、農業科技、農產品營銷等方面的支持。積極鼓勵土地流轉制度創新,使土地發揮更大的經濟效益。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將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以股份的形式界定給農民,農民可按股分紅。此外,各地應盡快建立與完善土地流轉制度,使土地通過反租倒包、轉包、租賃、土地產權入股、大戶托管等形式,合理有償地流轉起來,使農民從土地上獲取更多養老支持。 一、農村土地養老保障問題研究回顧 關于農村土地對養老的經濟支持問題,學術界存在不少爭議。劉書鶴認為,我國的基本國情是人多地少,在城鄉均難以充分就業的大勢下,土地的作用就在于它保證了廣大農民就業或部分就業的條件,保證或部分保證了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來源。雖然農民外出打工者呈增長趨勢,但多數在外生活不穩定,如果找不到工作或對工作不滿意,還可以回來種地[2]。 肖來付認為,在傳統的小農經濟條件下,土地是農民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謀生手段,也是農村家庭的重要經濟來源,可以說,土地是家庭養老的基礎。然而,在如今社會轉型的過程中,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民所能夠占有的土地資源不論是在數量上還是質量上都出現了危機,“土地養老”的保障功能呈現出弱化趨勢[3]。 溫鐵軍明確提出,農地現在最主要的功能不是生產資料而是社會保障;姚洋也認為,“這種平均主義的農地制度具有一種內在的社會保障機制”,他把這種機制稱為土地社會保障制度,認為這種制度的正面作用可能足以抵消平均主義農地制度在生產效率方面的損失(姚洋,2000)。梁鴻通過對蘇南地區的研究指出,土地已經不能擔起抵御農民家庭生活風險的重任,他把這稱為“最后一道防線的虛化”(梁鴻,2000)。齊莉梅根據對我國東、中、西部的實證研究,分別把農村人口自身擁有的土地、家庭等養老資源和社區、國家等外部供給的制度保障資源的狀況描述出來。指出傳統意義的耕地保障功能已經不能適應和滿足工業化社會、老年化社會的生活保障和養老保障需求,只有耕地經營規模大、農業市場效益高的地區,耕地才能產生現代社會意義的生活和養老保障作用(齊莉梅,2004)。 一般認為,土地保障只是在風調雨順的好年景才能靠得住。我國自古以來是一個災害頻繁的國家,每年不少地區都會遭受自然災害的侵害,國家在這樣的時候也會全力以赴地扶貧救災,幫助農民渡過難關。有學者認為,無論是在什么樣的情況下,農民獲得的只是生存保障,即解決溫飽問題。然而,人生問題不僅是溫飽問題,還有生病、傷殘、老年喪失勞動能力等問題,一場重病,就有可能使一個家庭陷入貧困甚至傾家蕩產。在我國,農民對于土地,只有經營權而沒有所有權,農民沒有權力變賣土地以解決燃眉之急,所有只有靠借貸(高利貸)或變賣家產(大多數人除了最基本的生活用品,沒有多余的家當)解決面臨的困難。從國際范圍來看,雖然許多國家農民都需要依靠土地養老,但基于土地實現養老的途徑卻很不同。在土地私有制國家,農民即使遭遇產銷風險(天災人禍、信息不對稱、生產過剩)和道德風險(子女不孝),生活失去保障,但由于他們擁有土地所有權,仍然可以通過出租和出賣土地養老。在我國,農民依靠土地養老面臨的各種風險,不僅大于發達國家,而且大于其他發展中國家,土地對于農民來說,只是一個附帶風險的初級保障,因此依靠土地養老是靠不住的(劉翠霄,2006)。 也有學者對土地保障或“土地福利化”提出質疑,“土地福利化”是指由農民耕種自己的分地來給自己提供保障,而社會組織(政府、社區、企業)不對此承擔任何義務。這種由于政府不承擔任何義務,因而農民也享受不到任何權力的所謂保障,根本不是社會保障。社會保障的核心是“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這是指提供保障的義務不能“私有化”,即政府不能把自己的義務推卸給農民,而土地保障或“土地福利化”等于政府讓農戶自己保障自己,即把保障的義務私有化了,既然如此,還有什么必要再談農民的社會保障?(秦暉,2003) 我們認為,土地是農村家庭養老的基礎,傳統社會土地為農民提供絕大部分生存保障(盡管是低水平的),在人們的收入多元化的今天,土地收入仍然占農民收入的很大比例。國家統計局2008年4月24日發布的數據顯示,據對全國31個省(區、市)6.8萬戶農村住戶的抽樣調查,2008年一季度農村居民人均收入1 494元,其中,工資性收入人均608元,農民務工收入人均355元。其中,本地務工收入人均123元,外地務工收入人均232元,農民出售農產品的收入人均555元,出售種植業產品的收入人均284元,出售林產品收入人均13元,出售牧業產品的收入人均236元,出售漁業產品的收入人均22元[4]。可見,直接或間接的土地收入占農民收入的37.15%。目前,我國仍有3/4的農戶是純農戶或以農業為主的兼業戶,他們收入的主要來源仍然是農業,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的廣大農戶,來自農業的收入高達60%以上[5]。在不同地區、不同的農業經營方式,農業收入差別很大,為農民養老提供的保障程度也不同。因此,有必要研究土地的養老保障程度,了解土地利用形式對養老保障程度的影響 二、農村土地養老保障功能弱化的現狀 隨著土地收入比較效益的下降和人們養老消費的增加,土地收入對農民養老的支持程度普遍降低。梁鴻在2000年對蘇南農村地區土地保障能力作了估算和評價。鑒于我國現階段農地的所有制形式,農戶只擁有土地的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土地保障作用主要來源于土地的收成。蘇南大部分家庭的土地收益在5 000元以下,占有耕地家庭總數的90.6%,平均家庭土地收益為2 521元。只有9.4%的家庭土地收益在5 000元以上,平均為6 518元。土地收益與家庭生活消費相比,在一般農戶中,有81.6%的農戶的土地收益已不能應付家庭日常的生活消費支出。也就是說有81.6%的農戶靠土地收益已經不能完全保障日常生活,何況農民的養老支出除了吃穿、看病和零花錢,還包括人情往來和文化休閑開支。在蘇南土地收益減去日常生活消費支出的剩余金額,在500元以下的為4.9%,在500—1 000元的為4.3%,在1 000—2 000元的為4%,超過2 000元的為5.2%[6]。如果以1 000元剩余收入為具有保障能力的標準,那么在蘇南地區,在整個有耕地的一般農村家庭中,只有9.2%的家庭尚有一定的土地保障能力(約占家庭總數的8.1%)。 通過調查說明,目前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老人的消費層次主要在滿足吃穿和看病等基本需要層次,但是,由于我國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發達地區和貧苦地區農村老人的消費結構和生活質量有明顯的差異。 根據我們對100人的調查,農民的人均年養老費用2 000元,農業收入的年人均625元,養老支持程度為31.25%。綜上所述,可見,目前農村家庭中的土地保障功能是比較弱的。 為什么保障程度下降,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分析:一是農業的收入在降低,二是養老費用在提高。 導致農業收入低的原因很多,首先,農業利潤難以實現。農業生產面臨自然和市場雙重風險,農民的收入難以有穩定的預期,農產品的完全競爭市場結構以及農資價格的持續上漲,抵消了政府的惠農政策,是農業收入難以提高的重要原因。據有關部門統計,2008年的主要農資品種比1990年平均漲幅400%以上,根據我們對河北、山東、河南、遼寧等地50戶農民的訪談結果,除去種地生產資料投入,大多數老年人的種地純收入平均只有400元,其中,有18%的老年人的農業純收入為負值,他們不能通過在土地上的勞動來養活自己。能夠靠土地收入吃飯的人為34.1%。能夠除吃飯支付日常生活費和醫療費用的分別只有22.4%和12.3%。總體來說,能夠靠土地收入來供給吃飯和日常生活的比例非常低,還不到1/4。以河南沈丘縣D村老王家為例,家庭人口五人,兒女、兒媳均在外常年務工,他與老伴經營全家承包的5畝土地,主要種植小麥、玉米,2007年的每畝生產成本:種子45元(包括麥種:0.6元/斤*20斤;玉米種:5.5元/斤*6斤),化肥428元(包括復合肥:110元/袋*3;尿素:98元/袋*1),農藥70元,機械149元(包括耕作:72元;收割:60元;播種:17元),水電39元,總投入(不含人工成本)為731元。而每畝的收入為:小麥900斤,單價0.82元,畝毛收入738元;玉米800斤,單價0.73元,畝毛收入584元。加上政府的糧食直補46元,一畝地全年收入1 368元,扣除成本每畝只有637元的收入。這一收入是不含自用工費用的,根據當地的折算,每耕種一畝地,需要投入的勞動力大約需要12天,當地每天的勞動力工資標準是50元,這樣每畝的勞動力成本是600元,扣除勞動力成本,種糧的農民每年的純收入只有37元。所以,農民這樣評價農業的收入:“我們一年到頭種田得到的就是自己的人工錢”。可以看出,農業的生產和收入水平實際上相當于為農民提供了一個低工資的就業機會。農業的收入只是保障了農民的溫飽,按照當地的養老費用(我們估算平均為每年2 000元)農業收入的保障程度僅為31.25%。 其次,農業經營面積小。我國農村人口多,耕地少,農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經營耕地僅2.07畝,戶均耕地僅7畝左右。這一現狀決定了農民一家一戶不可能單純依靠土地大幅度地增加收入。按照經濟學原理,如果人均耕地面積不變,單靠增加其他要素的投入量將帶來邊際收益遞減。在現有的人地比例下,農民即使像繡花一樣來經營土地,增收幅度也非常有限。這也是為什么我們試圖通過調整農業結構提高農民收入的效果不理想的原因之一。我們對北京、河北的調查,由于人均土地面積小,產業結構調整并沒有給農民帶來顯著的收益。 再次,農業保障的實現是有條件的。土地對養老的保障體現在土地收入的積累和老年后的勞動能力兩個方面。根據調查,農村居民有32%的農戶沒有儲蓄,43.6%的農戶沒有明確的儲蓄計劃,只有25.5%的農戶有很強烈的儲蓄傾向。其儲蓄的目的更多考慮子女教育和子女婚嫁。我們對50戶的老年農民調查,幾乎全部都是為了子女而儲蓄,沒有為防范養老風險而儲蓄的動機。可見,在農村儲蓄不是家庭養老保障的可靠經濟來源。那么就只有在土地上勞動才能實現土地的部分養老支持。在我們的調查對象中,有勞動能力的老年人從60歲到80歲,存在較大差異。平均勞動年齡按70歲(調查對象中86%老人70歲后不再參加農業勞動)算,70歲以后失去農業勞動能力的農民就難以從土地上獲得收益(特別是糧食種植業由于利潤低難以轉租他人)。 養老費用的提高也是土地養老支持程度降低的一個重要原因,與傳統社會相比較,當今社會不僅養老支出的項目在增加,而且標準不斷提高。傳統社會農民的土地養老保障實際上是溫飽型的養老保障,除了維持最低水平的吃飯、穿衣、住房外,一般沒有什么其他需求。而今天的養老保障除了溫飽,還包括了娛樂(如看電視)、通信、醫療、人情往來等,需要支付水電、煤或煤氣等費用,據我們粗略統計,隨著社會的發展,今天的養老保障項目比30年前多出了2陪多。而且標準不斷提高,以穿衣為例,過去的“新三年,舊三年,縫縫補補又三年”傳統已經不見了,過去沒有電視、冰箱、電話等費用,而今天這些成為老年人生活必需品。但是,農民人均的土地面積不僅沒有增加反而減少了,土地帶來的相對收入不僅沒有增加反而降低了,農民的收入結構正在發生變化。這是土地養老支持程度降低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提高土地養老保障功能的可行性分析 那么有沒有辦法提高農民土地的養老保障程度呢?近些年,各地通過變革農民土地的利用方式和調整產業結構,在提高土地養老支持方面有不少經驗值得總結。其中,影響較大、效果較好的有以下四種情況: 1.土地股份制改造 土地股份合作制始于1992年,廣東南海區進行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試驗,其基本做法:(1)將集體資產及土地折價入股。以聯合社(行政村)或經濟社(村民小組)為單位,通過全面丈量土地、清產核資和資產評估,確定固定資產的凈值和土地價值,作為入股依據,把全村或全社的土地集中起來,由聯合社或經濟社統一規劃、管理和經營。(2)配置股權。以凈資產量化給符合條件的當地村民配置股權。配股方法則各地因地制宜,多種多樣。(3)股權管理。規定股權不得轉讓、抵押、贈送、繼承和不得抽資退股。(4)進行“三區”規劃。對土地進行統一規劃,劃分為基本農田保護區、工業開發區和商業住宅區。近些年,許多地方在嘗試推廣社區型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南海區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為保護農民利益提供了一個較好的“平臺”:一方面,通過將包括土地在內的集體資產作股量化,給農民配股分紅,使農民能夠獲取穩定集體資產收益。據統計,2005年,全區股份分紅金額達10.29億元,人均股份分紅1 523元[7]。另一方面,社區合作組織經濟實力的增強,使其有能力為農民提供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建立了合作醫療、退休金發放、升學參軍補助等項制度,還通過修建道路、學校、幼兒園、綠化環境等公共基礎設施,改善了農民的生活環境,提高了農民的生活質量。對土地股份合作制學術界褒貶不一。但從養老保障的角度看,這一做法無疑值得研究和借鑒。因為當老年人勞動能力下降或失去勞動能力后,土地股份合作制可以保障農民土地利益的實現,為養老提供必要的經濟支持。以土地入股,農民自然可以獲得其所帶來的贏利,從而為農民提供一項較為穩定的經濟收入,解決了基本的生活問題。此外,土地的股份制改造為社區合作組織改善農村的設施和發展社會事業提供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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