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券制度在我國的實施策略分析
未知
摘 要:教育券是把教育投資按每個學生所應享受的額度直接發放 到學 生及其家長手中,使其可以支付所就讀學校或其他受教育形式的部分或全部學雜費用的一種 支付手段。教育券是將公平與效率融為一體的基礎教育財政資源配置的有效方式,它把競爭 機制巧妙地引入教育領域,是基礎教育改革的一種可供選擇的途徑。教育券辦法的實施對中 國教育改革中的投資機制、教育資助計劃改革和教育治理機制的建設等都是很有借鑒價值的 。
關鍵詞:教育券;基礎教育;教育改革;教育公平
教育券(也稱為教育憑證),是在教育領域中試行的一種代幣券,是由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諾 貝爾獎獲得者弗里德曼在1955年提出的,并得到英國經濟學家皮科爾與懷斯曼的發展的一種 教育學費(補助)的憑證計劃。
我國最早試行教育券的是浙江省長興縣。該縣于2002年共發放民辦學校義務教育階段類、職業教育類、貧困學生助學金類三種類型的 “教育券”156萬元,惠及3220名學生。
一、教育券制度對中國教育改革的現實價值
1.有助于學校間展開競爭,提高教育質量,滿足家長擇校需求
教育券計劃實行的初衷是為了擴大家長的選擇權,將競爭引入公立學校,并通過對貧困學生的資助來保證教育公平。教育券的發放改變了傳統的政府直接撥款支持教育的做 法,通過發放教育券,學校間必然展開激烈的競爭,而這種競爭有利于教育質量的提高。 這樣,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在競爭中發展,通過提供更優質的教育服務來滿足家長的擇校需求。教 育券制度的好處在于,對學生及其家長來說,享有對最符合他們需要的學校教育服務供應者的選擇自由; 對學校來說,通過所提供的教育服務的質量來收取相應的學費,在教育券的流動中實現優勝劣汰。它把競爭機制引入教育系統,使有限的教育經費變成無限的選擇權和流動性,從而刺激學校類型多樣化發展, 增加學校制度的靈活性,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教育系統內官僚主義的滋長,逐步培育出教育創新的動力。
2.有利于幫助和改善弱勢群體的受教育狀況
我國目前因經濟困難而輟學的學生已經占有了一定的比例,雖然國家制定了實施義務教 育免收學費的政策,但輟學的學生最主要原因還是交不起學雜費。政府向經濟困難地區的學生及家長發 放“教育券”,可以為這些學生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他們完成基本的學業。對弱者提供最低限度的條件和 機遇,把人與人之間的差距限制在社會所能承受的范圍內,保證社會中生存條件最差的人口群體享有接受教 育的機會,有利于實現教育公平。
3.有助于民辦教育的發展
民辦學校是靠自籌資金辦學,不享受政府的教育投資。民辦學校有了教育券可以向政府 換回等額的教育經費,作為學校自我發展的資金動力。有了資金動力,民辦學校提高辦學質量便有了物質 動力和精神動力。通過對私立學校的政府財政資助,有助于扶持我國民辦教育的發展。教育券計劃將政府的教育財政投入中的一部分用于支持私立學校,有利于民辦教育與公立教育的公平競爭。另外,通過私校公助,還能引發人們對“什 么是公立”和“什么是私立”的重新思考。任何學校只要它服務于公共利益并對公共機構承擔最終的責 任,就應該獲得公共教育經費的資助,在這一定義之下它便可以貼上“公立”的標簽[1]。這種 將公共稅款適當投入私立教育機構,“權”與“錢”在公立、私立學校與公、私立機構間的一定程度上的自由流動與 轉移,正是教育制度重建目標中的“競爭機制”的體現。
4.市場競爭機制的引入有利于教育財政撥款體制的創新
教育券計劃通過將教育經費按學生平均折算后發放給學生,讓學校在競爭學生手中的教 育券而獲得政府教育經費投入,這種間接的財政撥款方式是對傳統的政府直接向學校撥款的教育投入方式 的一次制度性創新,是解決教育中長期存在的公平與效率問題的一劑有效良方[2]。現階 段,在基礎教育財政投資中,政府資金投入一直處于短缺狀態,是稀缺資源。因此,從教育投資體制來看,一個有 效率的投資體制是財政資金和民間資本共同參與的方式。教育券作為教育投資的一個支點,構建了政府和 民間資本共同投資的平衡體系。以一定量的教育財政資金吸納了大量的民間資本投資教育,不僅為受教育 者提供了更多的受教育機會,保證了教育公平的實現,而且也提高了教育財政經費的使用效率。
5.有利于在我國建立良好的教育治理結構
這種競爭觀念和市場觀念要求在擇校制度中,注重消費者的權益,在教育上通過市場將過去就近入學的行政權力性規定改變為學生家長按需要 自主擇校的市場權力選擇。在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中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通過教育券派發為主體的機制等 手段間接調控教育市場微觀主體的活動,并讓市場在教育資源配置中起到基礎性的作用,讓學生家長和學 校都參與其中,改變過去國家一攬子包干的局面,擴大家長、學校的自主權和自由選擇權,實現教育資源配 置主體多元化,讓學校、學生家長在資源配置中發揮主體地位[3]。在多權力中心的構建中,政府在教育治理中的核心任務在于權力的轉移與重新分配,在于制定與其他社會單元 合作的規則并執行規則,與社會組織和個人之間結成長久的伙伴關系。由于學校的權力配置已由過去的一 元中心轉變為現在的多元中心,家長和社會要求和應該具有更多以前被忽略的權利,所以政府對學校的控 制應當從“既掌舵又劃槳”轉變成“掌舵而不劃槳”[4]。
6.“雙軌制度變遷”保證教育券計劃在中國的廣泛實施
教育券在中國的實施,不是對西方模式簡單的“拿來”,而應該根據我國的實際情 況,依據已有的經濟實力和教育規模及政治、經濟、文化等制度條件漸進地實行。具體來說就是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在教育券計劃預期收益的驅使下,推行“誘致性制度變遷”,由實驗到推廣 ,由點到面地展開;最后國家從宏觀制度層面上通過立法等強制性制度建設推行“強制性制度變 遷”來保障先前的成果,為未來的發展創建更好的制度環境[5]。這時,可將教育券的實施范 圍推廣到更多的領域,如從基礎教育到中等教育,再到高等教育;由通識教育到職業教育,再到成人教育;從東部地區 到中部地區,再到西部地區;從對學生的資助到對教師的資助;從對再就業工人的資助到接受培訓人員的 資助等。當前,政府應加強對學校評估和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等方面的建設步伐,通過各種中介 組織為社會提供盡可能多和詳實的教育需求、選擇等方面的信息,改變學生及家長所處的信息劣勢 與信息不對稱地位,從而更好地擇校和購買教育服務。
二、在中國推行“教育券”的政策策略
1.轉變社會公眾觀念
“教育券”在我國還是一項正處于嘗試中的新生事物,一般人不了解它的真正意義,因此要與家長、學校、社會溝通,就我國實行“教育券”政策的理由、意義和對教育 事業未來的影響等方面達成廣泛共識。特別要引導家長正確使用“教育券”,為子女負責任地擇校。 對于家長來說,實行“教育券”政策的重要意義在于賦予他們公正
的代理學生選擇教育機會的權利,這需要 家長有著較好的教育素質,否則“教育券”政策將效果不佳。
2.創立專門組織機構和基金
“教育券”政策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保證有政策實行的組織機構包括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等都要各盡其責。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責任在于制定公正可行的“教 育券”政策,按時提供“教育券”,嚴格審核參與“教育券”政策的學校標準。學校的主要責任在于為 學生和家長提供高質量的教育,防止片面追求效率和功利,避免短期行為。根據我國當前經濟發展水平及 政府財力能力,確定義務教育最低標準,保證義務教育階段適齡人口入學最起碼的平均教育經費,設立專項 基金。
3.政府成為“資助者”
政府與學校相對分離,打破義務教育的政府壟斷格局。政府按義務教育最低經費標準向每個適齡兒童或家庭直接給予“資助”,而不是將經費撥付給學校。學校只是向 社會“提供”義務教育的機構,并非政府的附屬品,它依其對社會提供義務教育的數量和質量而向學生收 取所接受政府“資助”的最低標準經費的“教育券”,憑此向政府換取辦學經費。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已經沒 有根本的區別,學生或家庭以“義務教育券”可以任意選擇學校讀書。
4.政府當好“裁判”
“教育券”政策的落實,可以分別由政府、社會、家長等主體進行監督,通過評估等手段檢驗政策實施效果,但政府是最主要、最重要的角色——裁判員。“教育券 ”政策評估要尊重事實標準和價值標準,分辨影響政策實施因素的復雜程度,對實施結果做出客觀公正的 評定。對學校進行質量評估,劃分等級,并確定不同的收費標準。辦學水平高的學校可以超過政府給予學 生“資助”的最低標準收費,其超過部分由家庭承擔。對辦學水平差的學校,政府可以令其停辦整頓或撤 銷。
制定“教育券”政策并不能推卸政府在發展教育中的責任,只是將政府的一部分責任委 托給了其他公共管理主體。因此,政府部門需要在平衡利益群體的關系中重新定位,承擔起新的責任。同 時必須清醒認識到,現階段發展義務教育的關鍵還不在于推行“教育券”,而是要加大政府和社會對教育 的經費投入,改變當前的管理模式,提高教育經費的利用效率,通過政府手段解決教育經費向高等教育過 度傾斜、城鄉及地區教學條件差別懸殊等問題,使中國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真正成為科教興國、人才強國 戰略的充分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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