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存在的問題與解決對策
未知
在我國義務教育階段出現的民辦學校,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我國教育資源不足的矛盾,滿足了部分家長對選擇性教育的需求,促進了教育資金的流動,但在其發展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1.辦學目的過分追求營利性
國家培養人的目的,無論是對公辦學校,還是對民辦學校來說,都是相同的。但在現實中,把教育純粹作為公益事業來辦的民辦學校還是少數,為經濟目的而辦學的企業主和社會集團則為數不少。辦學目的追求營利性,必然影響到教學管理層面。義務教育階段,我們為了減輕家長的負擔,國家應從自己是基礎教育最大獲益者的角度考慮,對民辦學校過分追求營利的現象加以控制,民辦學校如果只為了營利而辦學,將與義務教育免費原則相背離。
2.法律法規不健全不完善
對于民辦學校,國家的大政方針是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而具體的條例還有待進一步的細化和完善。比如,民辦教育是一種集社會資金辦學的行為,要鼓勵這種行為,就要允許投資的合理回報,不能只簡單地規定其“不允許營利”,這將變投資為捐資,不利于調動各方面辦學的積極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出資人根據民辦學校章程的規定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報。可如何營利,回報多少,法規上并未做具體規定。可見,進一步完善民辦教育的法律法規,是政府的當務之急。
3.公辦轉制校的沖擊
一些公辦學校轉制為民辦學校,主要是為了激活原來公辦學校僵化的辦學體制,使學校獲得更大的自主權,形成教師的競爭機制,調動學校辦學的積極性。在嚴格執行有關政策的前提下,可以說這是一件好事。但一些公辦學校轉制后,同時享有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兩種政策的優惠,這對其他學校來說是不公平的,尤其是挫傷了民辦教育辦學者的積極性。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轉為民辦學校”。這雖然對公辦校轉制進行了限制,但仍應加強這方面的監督,以防止出現變相的公辦轉制校。
4.“母子校”間的依附關系
民辦公助或國有民辦是民辦學校的兩種特殊形式,其中有很多民辦學校的運營是依附于辦學聲譽好的公辦學校的,作為某些公辦學校的分校存在,與主校共同建立董事會。雖然在董事會的會議上,主校校長多保持沉默,但會下他們還是積極參與進來。當然,民辦學校要想在中國特殊的國情下立足,在人們認識尚未統一的情況下發展起來,確實需要一個過程。但主校與分校的這種關系,使分校的存在處于尷尬的畸形狀態,與我們最初希望的,開展校際競爭、吸納社會閑散資金、提高教學質量的愿望背道而馳,本身就沒有處于公平的競爭狀態下,何談競爭帶來的效益?
5.企業干預教學管理工作
從經濟學的角度講,任何的投資都想獲得一定的利益回報。企業為了切實得到回報,在學校的招生、收費、管理上也多“經常過問”,如果學校某一時期出現了“不景氣”的狀況,企業甚至會考慮如何撤回資金,這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學校的穩定性。學校為了維護自己的正常運營,也不得不在公益性之外,思考如何營利了。校企間的利益關系,轉變為對學校的利害關系。所以,如何既吸納了社會資金,又避免投資者干預教學管理,是應該及早解決的問題。
6.內部管理有待改善
在與公辦學校和其他民辦學校競爭的過程中,民辦學校面臨著深化改革和機制創新等問題。在辦學上缺乏科學管理的理念,實際管理過程中存在的許多不規范,也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學校的健康發展。另外,部分民辦學校的家族式管理,影響了學校的整體運營,在行政管理、教學管理、財務管理、后勤管理上沒有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而民辦學校要想獲得足夠的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必須進一步加強內部的管理完善工作,完善管理機制,提高管理效能。
7.辦學質量需要提高
部分民辦學校為體現辦學的特色,注重挖掘學生特長方面的潛能,但其整體教育質量仍有待提高。6~15歲年齡段的孩子正處于身心發展的高峰期,可塑性很強,某項特長的顯現,確實需要獨具慧眼的教師去發現和培養,但對學生來說,更重要的是德智體等方面的全面發展。所以,民辦學校在培養學生特長的同時,不能忽視學生的全面發展。另外,民辦學校要想與公辦學校展開有效競爭,也必須不斷優化教育資源,要不斷提高教師綜合素質,為教師進修和自我研習創造更多的機會和條件。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
1.合理配置教育資源
在教育資源的配置上,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手段各有利弊,因此,應該兩種手段兼而用之。應該鼓勵投資方將社會的閑散資金更多地投放到相對貧困、邊遠地區的受教育者身上,這樣在發揮了教育資源利用效率的同時,也更好地兼顧了教育公平。如何吸納和利用這部分資金,或者說如何鼓勵這部分資金投放到更需要的地方呢?《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西部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舉辦的民辦學校,申請貸款用于學校自身發展的,享受國家相關的信貸優惠政策”。我國也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對這部分資金的投放者實行減免稅收等更優惠的政策[1],從而鼓勵民辦學校在貧困、邊遠地區的建立和發展。這將有利于我國早日完成“普九”計劃,從教育事業的公益性出發辦教育,而不是單純使用市場手段,利用教育資源,追求物質利益的最大回報。
2.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規,建立國家、社會監督機制
鑒于前述問題,我們應努力健全和完善國家民辦教育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規,以切實保障民辦學校的健康發展。同時,筆者認為,還應進一步健全外部監督機制。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同樣接受監督評估,這是其合法地位得到進一步認可的一個標志。只有這樣,其辦學質量才能進一步得到社會、家長和學生的認可,同時,也有助于進一步提高教學質量和加強內部管理。英國的做法是國家不干涉私立學校辦學自主權,但依法持有監督檢查權,皇家督學代表國家定期到私立學校訪問視導[2],這必然有利于私立學校的教學管理的完善和教學質量的提高。我國在監督評估方面,盡管《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日常監督,定期組織和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民辦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但就目前來看,我國對民辦學校的教學質量的評估工作做得還不到位,社會監督機制也尚未建立起來,真正從治校的角度出發,合法的、專家型的社會監督團體還沒有出現。國家對民辦學校的監督評估是民辦學校的建校之根,社會對民辦學校的監督評估則是民辦學校的生存之本。
3.保證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公益性,區分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學校
民辦教育事業是公益事業,但民辦教育仍可分為營利性的和非營利性的。不區分學校的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首先,將導致國家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錯位;其次,將造成校際間的不公平競爭,沖擊公辦教育事業的發展,從而導致投資辦學的混亂,乃至使民辦學校向營利性方向發展。
區分民辦學校是否營利的標準有三條:一是學校收費在多大程度上超過了學校的辦學成本;二是學校的盈余在多大程度上被用來在各辦學主體間分配;三是學校的盈余是否與學校的辦學質量相符,如果學校辦學質量很差,但盈余很多,那么縱使它的學費再低,也一定是營利學校[3]。
在義務教育階段,應著力鼓勵和發展非營利性學校,限制和取締營利性學校。取締是一個過程,對于如何限制,美國的做法值得借鑒。美國政府對營利性學校的管理辦法,一是同企業一樣,向稅務部門照章納稅;二是州政府設有專門的教育機構負責具體管理[2]。明確區分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有針對性地制定更明確具體的政策法規,對于引導和促進民辦學校的健康發展是必要的和有利的。
4.明確合理回報
我國的教育立法規定了民辦學校合理回報的合法性,并將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的學校進行分類規定,明確了回報對象。為執行好這一法律規定,政府在相應法規中必須明確規定如何營利和回報多少,使其具有可操作性。這樣既能體現合理性,也有利于調動民辦學校辦學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1]邵金榮,張文,張曉東.美國私立教育:歷史、現狀及啟示[J].教育研究,1994(9).
[2]許鳳琴.國外私立中小學辦學模式、功能及私學觀[J].大連教育學院學報,2000(3).
[3]胡衛.民辦教育的發展與規范[M].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20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