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階段農村師資隊伍建設標準初探
金金 楊兆山
摘 要:由于城鄉二元發展模式的長期影響,我國城鄉間經濟與社會發展差距巨大,城鄉發展不均衡,教育發展也不均衡。隨著和諧社會理念的深入人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大力開展,如何切實保障和全面提高農村教育質量,使農村兒童逐步享有與城市兒童同等的受教育機會和教育條件,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教育問題。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扎根農村的標準化教師隊伍,是提高農村教育質量的關鍵。
關鍵詞:農村;義務教育;師資隊伍標準
在全面建設和諧社會的今天,全面提高農村教育質量,促進教育的均衡發展,切實保障每個農村兒童享受高質量的公平教育,實現的基本路徑是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標準化農村教師隊伍。在理論上討論義務教育階段標準化農村教師隊伍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設的標準和具體保障措施具有重要意義。
一、建設標準化農村教師隊伍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我國地域遼闊,不同地區的農村教育問題各有特點,差別巨大,但都和農村教師隊伍建設薄弱有關。農村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高既是農村教育中的主要問題,也是造成農村教育問題長期難于解決的主因,更是制約農村教育發展和社會發展的瓶頸。
近年來,國家從建設和諧社會的高度,從全面促進教育均衡發展、全面提高農村教育質量和農村社會的整體發展水平出發,從政策上向農村教育傾斜,加大了對農村教育的投入力度,制定了諸如優秀城鎮教師去鄉村支教、為西部地區十幾個省設教師特聘崗、為農村學校培養定向的教育碩士等相關政策,國家也組織了一些教育科研機構花大力氣對農村教育存在的問題做了全面的調查研究,形成了若干對政府有咨詢價值的研究報告。這些工作無疑是卓有成效的。
解決錯綜復雜的農村教育問題,首要的是找到一個從根本上徹底解決農村教育問題的切入點,搭建一個可操作的平臺。建設標準化的農村教師隊伍,無疑是全面解決現階段農村教育問題的突破口。有了這個高素質的標準化教師隊伍,就可以逐步提高農村教育質量,為農村的社會發展提供智力和人才的支撐,從而逐漸縮小城鄉教育的差異,實現教育的均衡發展。
由于我國區域與城鄉發展水平的差距較大,教育的發展水平也一直存在著嚴重的不均衡,因此,我們主張在農村教師隊伍的建設上,既要承認正視歷史上存在差異的客觀現實,也要努力在可能的條件下縮小差異。這里主要涉及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農村教師隊伍的建設標準和城市教師隊伍的標準應否及能否統一;二是發達地區農村教師隊伍的建設標準和落后偏遠地區的建設標準應否及能否統一;三是要不要制定一個基本標準和未來的理想標準。應該承認,教師隊伍建設標準的完全一致是一個歷史的進程,當下我們追求的應是基本標準的統一,即無論是發達地區還是落后地區、中心城市還是小城市、城鎮還是農村都應該有個統一的最基本的標準,即底線意義上的標準。在教師標準化建設上要有不同的時間表,地域上也要有一定的特色。
當前,我們已經具備了建設標準化農村教師隊伍的最基本條件。一是國家的國民經濟一直保持良好的增長勢頭,稅收逐年穩步增長,這就有了財力的根本保障;二是我們的師范教育發展迅速,大批師范畢業生已經開始走向落后地區和農村地區,只是由于一些政策上和編制方面的原因以及其他原因,他們才難以順利地補充到農村教師隊伍里去;三是我國目前的師范院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完全有能力培訓現有的農村教師隊伍。
參照發達地區和城市教師隊伍的現狀,我們可以從教師的學歷水平、各門學科的教師配備情況和教師的編制數量等方面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隊伍建設標準制定最基本的要求。各地區在農村教師隊伍建設上應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逐步在數年內達到如下基本標準:在學歷方面,小學教師的第一學歷應是正規院校專科畢業,初中教師的第一學歷應是正規院校本科畢業。在學科教師的配備方面,每個學科都要有專職教師,體育、音樂、美術、英語和計算機的課程都必須應是本專業畢業的專職教師,以保證農村學生和城市學生享有同樣水平的教育。在教師的編制數量方面,國家對農村教師隊伍編制的設定不能和城市學校一樣僅僅依靠師生比進行,還要考慮農村學校學生的數量和國家規定開設的課程門數。
二、義務教育階段農村師資隊伍建設的標準
從宏觀上分析,我們要建設一支合格的農村師資隊伍至少應滿足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師資隊伍在數量上要得到保障,這是我們建設隊伍的前提。第二,師資隊伍在基本質量上要過關,這是我們建設隊伍的關鍵,能夠體現教師隊伍基本質量的一個標志就是教師學歷水平。第三,師資隊伍在結構上要優化結合,這就要求隊伍中各個要素與整個結構以及諸多要素間的比例合理、協調統一,這是我們建設隊伍的難點。根據以上三方面的要求,我們來討論農村師資隊伍建設的標準。
(一)編制標準
教師編制是國家對正式教師的數量定額和職務的分配,與教師數量密切相關。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于2001年10月8日發布了《關于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意見》,其中對中小學教職工的編制標準規定如表1:
表1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
注:1.“城市”指省轄市以上大中城市市區。
2.“縣鎮”指縣(市)政府所在地城區。
從上表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發現,城市中小學師生比要遠大于農村中小學的師生比。這顯然不符合城鄉中小學的教育實際,對農村學校很不利。我們知道城市每個中小學教師都有固定的學科和班級,教學時間和精力相對可以得到保證,而農村中小學教師不僅要當老師,還要當校工,身兼多職。從條件狀況來說,農村地廣人稀、居民點分散、交通不便,造成了農村學校學額少、規模有限。如果按照上述標準配備教師,農村很多學校學生不到30人,那么一個學校就只能配備一名教師。這種配備標準必然使很多農村教師必須跨學科、跨年級教學,甚至有些班級因缺少教師而無法開課。現在不少地區還在采用復式教學,還有的學校大量錄用了代課教師,這和農村編制緊缺不無關系。很多大山里的農村學校,沒人愿意去,學生也出不來,只能靠老師一個人勉強支撐。這不僅使教師的身心健康嚴重透支,也必然造成教學質量的下降,使農村孩子在教育的起跑線上就已經遠落后于城市的孩子。因此這種脫離城鄉教育實際的師資編制標準嚴重影響了農村教育發展和教育質量,加劇了城鄉教育的差距和不公平。
面對這種情況,可以試行在中小學師生比方面引進一個系數。系數的制定可以依據地區偏遠程度、人口密度、教學點數、生源狀況、交通狀況、經濟和財政狀況等方面進行設定。系數的合理制定需要大量的調查研究以及科學的統計計算。當然,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實行學校布局的合理調整,建設標準化的學校,整合學校資源,改善辦學條件,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固然十分重要,但仍需要國家制定出合理的符合農村學校實際情況的編制標準。
(二)學歷標準
教師學歷是體現師資隊伍基本質量的重要指標,學歷水平的高低能夠反映出師資隊伍的整體素質。
《教師法》規定,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初中教師資格,應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大力重視發展教育,農村師資的整體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別是教師學歷的合格率迅速提高。到2005年,普通小學專任教師學歷合格率巳達到98.62%;普通初中專任教師學歷合格率達到95.24%,高學歷教師比例逐年提高。在2001年農村小學具有專科及以上學歷的教師僅為20.25%,農村初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教師僅為9.35%。到2005年農村小學具有專科及以上學歷的教師已達47.49%,農村初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教師已達24.34%。從以上數據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目前農村中小學教師學歷大部分已基本達到要求,剩下為數不多的農村中小學教師也將很快在幾年內達標。我們還發現,農村小學教師超過合格率的人數快速增長。僅2001年至2005年短短四年間,農村具有專科以上的小學教師人數從20.25%提高到47.49%,提高了27.24個百分點,而農村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初中教師從9.35%提高到了24.34%,提高了14.99個百分點。
從國際師資學歷的標準來看,教師的高學歷化也是必然趨勢。目前,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的中小學教師學歷水平已達到本科層次。然而,這些國家已經進一步認識到,要想迎接未來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進一步提高中小學教師的學歷層次必定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美國近年來各州相繼提高了教師的學歷層次,有些州已明文規定今后中小學教師必須具有教育學碩士學位,其中華盛頓州于1992年開始實施中小學教師在申請更新教師證書時須同時具有雙碩士學位,即除持有文學、理學或者人文科學碩士學位外,還須持有教育碩士學位。
綜合國內外的教師發展趨勢,中小學教師“高學歷化”已是大勢所趨。根據我國農村教育發展的實際,農村小學教師至少應達到大專學歷,農村初中教師至少應達到本科學歷。由此就給廣大農村教師,特別是落后地區農村教師提出了嚴峻的挑戰。這需要在職教師在未來的職業生涯中,通過不斷的進修活動來提高自己的學歷層次。同時根據我國農村缺少教師的現狀,現在入職的教師在學歷上還無法完全達到這個標準,這些入職者也需在參加工作后盡快提升自己。從2007年開始,國家六所部屬師范大學免費招收各個學科的師范學生,為我國的廣大農村培養高素質的教師隊伍,這個政策的推行實施必將徹底改變農村教師隊伍的學歷結構,全面提高農村教育的質量。
(三)結構標準
如前所述,農村師資隊伍結構性不合理最突出的表現是學科安排不合理。根據東北師范大學農村教育研究所對農村師資隊伍的調查顯示:在農村教師的第一學歷專業結構中,中文占33.39%,數學占15.29%,外語占7.75%。這表明在三門基礎學科中,中文專業教師明顯高于數學專業教師,英語專業的教師數量嚴重不足;在農村教師的最后學歷專業結構中,中文占41.87%,數學占11.67%,外語占6.73%,政治占5.53%,其余專業比例都不到3%。上述數據表明,在農村教師最后學歷專業結構中,中文專業教師所占的比例還是高居榜首,其他專業教師所占的比例明顯很低;在農村教師的專業結構和城市教師的專業結構對比中,發現城鄉教師第一學歷專業結構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具體體現在:城市教師中,物理、化學、生物、外語、美術專業的教師比例明顯高于相同專業的農村教師比例,而中文和其他文科專業教師的比例卻低于農村相同專業教師的比例。可見,與城市教師第一學歷專業結構相比,農村教師的文科比例太重,結構不合理。
通過以上的數據分析,我們發現,在農村師資隊伍的學科結構中,以中文專業為代表的文科教師最多,其次是數學和英語兩門基礎課的教師,而教師人數最少的就是音、體、美、勞等學科。
針對農村師資隊伍學科結構不合理的情況,我們有必要建立一個科學的學科標準。我們可以根據新課改的課程設計及比例,合理安排各門學科的教師比例。適當地壓縮文科專業的教師數量,相應地增加其他基礎學科以及體音美等學科的教師數量。當然,學科標準的制定是一個科學研究的過程,需要在宏觀上進行統籌把握,并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和精密的計算。
此外,為使農村師資隊伍結構優化,還應制定農村教師的年齡標準和性別標準。因為只有在年齡上老、中、青教師合理搭配,在性別上男、女教師比例協調,我們才能真正建設出一支高效率的農村教師隊伍,也只有這樣的教師隊伍,才能真正推動農村教育的長足發展。
三、推進農村教師隊伍標準化建設的保障措施
(一)加大對農村師資隊伍資金的投入
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我國實行義務教育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體制。雖然中央及省級政府集中了大部分收入,但地方政府仍然承擔了義務教育的主要責任。地方政府中,責任又層層下放,最后推到了鄉級政府。1994年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以后,中央和省級政府財力的集中更為明顯,形成了各級政府間義務教育的責任和財力的不對稱。中央和省級政府掌握了主要財力,但不承擔義務教育的財政責任;縣、鄉政府財力薄弱,卻承擔了義務教育的籌資重任。雖然2001年我國義務教育財政體制有了很大調整,實行了以縣為主的體制,但落后地區縣級政府同樣財力薄弱,無法承擔義務教育巨大的經費需要。此外,這種分級管理的體制,層層關口對于義務教育的使用經費缺乏規范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其中不乏挪用、侵吞公款的現象出現,這些原因必然導致農村教師工資發放的困難。鑒于這種情況,國家將農村教師的工資完全納入到中央財政預算,教師的工資至少應該由省級財政統一發放。省級財政通過集中建立銀行賬戶,通過各專業銀行或信用社發放,確保農村教師工資足額、及時到位。由此使上級部門承擔起它本應該承擔的責任,以解決長期以來義務教育的責任與財力不對稱的問題。
國家還要進一步加大對農村教育的投入力度,提高農村教師的待遇,中央財政可直接按照教師的學歷和在農村工作的年限浮動教師的基本工資,上浮多少視國家財政情況和教師在農村工作時間的長短而定,保證我們的大學畢業生愿意去并最終留在農村教書。為了使更多的大學畢業生進入農村教師隊伍,我們還必須盡快使老教師退下來,但國家應盡可能出錢安置他們,使他們享有幸福的晚年。
(二)完善農村教師的工資標準
《教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人事部、原國家教委于1993年制定的中小學貫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中明確規定了中小學教師的工資標準。
國家雖然統一規定了教師應發的工資,但是這種規定只能保障由國家直接發放工資的城市教師,而無法保障廣大的農村教師。因為農村地區特別是落后的農村地區,居民收入水平低,地方稅源稀少,縣、鄉政府無法獲得穩定的收入,因此難以承受義務教育經費的巨大需求,這就必然造成了義務教育階段拖欠農村教師工資的現象。農村教師隊伍中還存在著大量代課教師,他們由于無編定崗,在工資待遇方面根本無法享受到國家正式教師的工資標準,他們大都由當地縣鄉政府根據當地的經濟狀況給予少量報酬。
在當前情況下,國家雖然提出要大力解決代課教師問題,然而要在短時間內解決這個問題也很難。因此,國家有必要制定代課教師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確保他們最基本的生活。可以依據下面兩點進行:(1)代課教師基本需求法。即主要根據代課教師最基本的食品、衣著和少量零用錢合計,結合當地居民的消費水平、政府財政負擔能力、集體經濟收入等來確定,并在核實了保障對象的全年收入后,按照標準,差多少就補助多少。2.恩格爾系數法。恩格爾系數用以表示食物支出占家庭總支出的比例,恩格爾系數越大,表明家庭生活水平越低,當低到一個家庭的收入無法為其維持社會最低生活水平標準時,就需要獲得社會救助。當然,國內外關于制定最低標準還有一些其他的方法,我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關參考。代課教師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實施標準還有待于國家有關人員的進一步研究。為了保障代課教師的基本權利,在職代課教師的工資至少應由縣級財政統一發放,專款專用。
(三)健全農村教師的社會保障標準
農村教師的住房、養老、醫療問題是其社會保障的基本內容,《教師法》對這些方面也有明確的規定。我們從法律規定中明顯感受到了國家在制定教師社會保障時,對農村教師關懷不足。關于住房,“城市教師可以在建設、租賃、出售時享受優先待遇”,并且能夠得到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資助。而解決農村教師住房的責任卻落到權力較小、資源貧瘠、相對弱勢的縣、鄉(鎮)身上,并且還只是“提供方便”,這就使解決農村教師住房成了難題;關于養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很顯然,關于教師養老問題的規定還存在嚴重的城鄉差異。關于醫療,“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這種沒有強制性的語言和可上可下的規定,在實踐中只能造成農村教師的醫療待遇問題無法落實。在農村教育本身缺少經費支持的情況下,這部分保障當然最先被砍掉。
《教師法》應該秉承縮小差距、實現教師公平的理念,刪除那些具有地域歧視的規定,對于所有教師一視同仁。為了讓農村教師有病可醫、有房可住、有錢養老,徹底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第一,全面實施農村教師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制度。各地依實際情況確定各項保險總額,一般在教師本人基本工資的20%左右,其中教師個人繳納7%左右,剩余部分由上級財政按比例配給。教職工無論是公辦教師還是代課教師,都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金,享受基本的社會保險待遇。第二,建立農村教師住房公積金制度。有條件的縣區、鄉鎮可實施農村教師安居工程。在縣城、鄉鎮政府所在地或農村中心集鎮興建教師公寓或教師住宅小區,實現農村中小學教師生活城鎮化,使他們安居樂教。第三,力爭農村教師保障制度法律化。現在為改善農村教育的現狀,國家、地方都提出了很多相應的措施。然而,它們大多都以文件的形式下發,很多政策、規定到了地方基層就得不到有效的落實,因此只有將這些制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農村教師的權利才能得到相應的保障。
(四)建立農村教師特殊津貼制度
農村地區,尤其是偏遠落后的地方,環境艱苦,交通不便,生活水平低下。針對這種現狀,我們應該建立農村教師特殊津貼制度,激勵更多的教師投身農村教育事業。我們在制定制度的時候同樣可以引入一個系數,系數的制定可以依據地區偏遠程度、人文環境、交通狀況、經濟和財政狀況等方面進行設定。那些地理位置越偏僻、自然條件越艱苦、經濟越落后的地方,農村教師所得的津貼也應該越多,這才能穩定偏遠地區的教師隊伍,并吸引更多的人服務農村教育。同時農村教師的特殊津貼制度所需的經費應全部或主要由中央財政負擔。如果中央只出政策不出錢,僅靠地方財政來支付這筆費用,那就會使農村教師特殊津貼的實施成為“空調”,同時也就喪失了國家對貧困地區基礎教育實行傾斜支持的實際意義。
當然,作為農村教師隊伍標準化建設的過渡措施,我們也要做好原有農村教師隊伍的培訓提高工作,由各個地區的師范院校負責,國家和地方共同出資,研究可行的培訓模式,開展有實際效果的培訓,以提高農村教師的教育教學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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