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社會化問題研究
田慧
摘要 監禁刑在近代以來成為各國刑罰體系的中心,矯正罪犯使其復歸社會成為監獄行刑的主旨。但是監獄行刑以將罪犯隔離于正常社會的手段,去追求罪犯再社會化的目標,卻形成了手段與目標之間的深刻矛盾。在日益開放的現代化社會中,監禁刑的運行成本在不斷增加,而其改造效果卻令人失望。為了緩解這一問題,在西方興起了行刑社會化思想,主張慎用監禁刑,盡可能把罪犯放到社會上接受矯正,同時弱化監獄的封閉性,使其盡可能接近自由社會,并擴大社會力量對矯正事業的參與,以利于罪犯回歸社會。 行刑社會化代表著行刑發展的國際趨向。本文試結合刑法學、社會學、心理學等的有關知識對行刑社會化思想的內涵、價值等進行分析。
關鍵詞:罪犯 監獄 矯正 行刑 社會化
目錄 引言……………………………………………………………………………(2) 一、監獄行刑社會化的內涵解讀……………………………………………(2) (一)一些重要概念的界定…………………………………………………(2) (二)監獄行刑社會化的概念………………………………………………(4) (三)監獄行刑社會化的內涵………………………………………………(5) (四)監獄行刑社會化的價值………………………………………………(6) 二、我國監獄行刑社會化的發展與存在的問題……………………………(7) (一)監獄行刑社會化在我國的發展………………………………………(7) (二)監獄行刑社會化在我國存在的主要問題……………………………(8) (三)在我國推行監獄社會化的主要制約因素……………………………(9) 三、我國監獄行刑社會化的實現途徑………………………………………(10) (一)要充分尊重罪犯的社會化人格………………………………………(10) (二)實現罪犯教育改造的社會化…………………………………………(10)
引言 刑罰執行是刑法運用的重要環節,刑罰效益的實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行刑工作的質量。但我國傳統刑法理論偏重于對罪犯行為的研究,關于罪犯構成、量刑制度等方面的理論已是爐火純青,而對以罪犯處遇為核心的刑事執行理論的研究尚是一個薄弱地帶,特別是對監獄行刑問題的研究就更少。在行刑問題研究上的落后和受冷落的局面,必然會影響我國刑法學的全面發展和整體提高。據了解,在國外刑法學界,研究重心向行刑領域傾斜已成普遍趨向。在當今日益人性化的時代,刑法學應該是一門以人為本的人學,刑罰也應當關注人的價值,順應人性的發展,我國刑法學矚目的中心也應由犯罪行為向罪犯做適當調整。 同國外相比,目前我國行刑實踐中社會化程度偏低的問題十分突出。特別是監獄行刑中的孤立、封閉、保守的傾向嚴重,尚沒有典型的開放式監獄建成。假釋、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等社區刑罰的使用率極低,同時在執行上也處于散亂失控的局面。這些問題嚴重制約著刑罰效益的發揮,阻礙著我國刑罰執行工作現代化的進程。通過分析我國監獄行刑社會化程度偏低的原因,借鑒國外有益的立法與實踐經驗,尋求和設計有效的對策和方案,克服目前監獄行刑過于封閉的弊端,通過獄政管理、刑罰執行、教育改造、勞動改造、后勤保障等改造手段的社會化,實現罪犯改造過程的社會化,從而提高改造罪犯的質量,增強罪犯刑滿釋放后適應社會的能力,推進行刑社會化導向下中國刑罰改革,以發揮刑罰運作的最佳效能,無疑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推進監獄社會化進程,也有利于我國的人權保障事業,因為使犯罪人重返社會意味著最高層次的人道。 在行刑社會化導向之下,推進監獄行刑改革已成大事所趨。國務院已經批準在十四個省市進行監獄體制改革,其中一個重要的內容就是監獄社會化。從目前見到的相關資料中發現,多數學者認為作為行刑社會化的一部分,監獄行刑社會化主要是限制監禁刑的適用,通過擴大社區矯治來實現。從而提高改造罪犯的質量,增強罪犯刑滿釋放后適應社會的能力。 一、監獄行刑社會化的內涵解讀 (一)一些重要概念的界定 1、監獄 廣義的監獄是指所有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一切關押場所。包括死刑犯等候處決的場所、自由刑罪犯判決后的執行場所、羈押犯罪嫌疑人、未決犯的看守所、關押各類違法人員的拘留所等。狹義概念的監獄是指國家依照法律設置的刑罰執行機關。是關押已決犯的場所,是執行自由刑的場所,是高度戒嚴的羈押場所,有嚴密的警戒措施和較為現代化的監控手段,對在押人員實行嚴格的封閉式管理教育和勞動改造。本文所指的監獄就是這種執行自由刑的場所,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關押的對象包括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 2、罪犯 我國出版的一些論著習慣上對罪犯作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的罪犯,是指被法院依法確定有罪并判處刑罰的自然人,包括被判處各種主刑及附加刑(附加刑包括單處或并處)的各類犯罪人員。狹義上的罪犯,僅指在監獄里服刑的罪犯人員,包括死緩、無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本文所指的罪犯,主要是指罪犯,主要是指除了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和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員,在我國都有獲得減刑并重返社會的機會,所以應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員一樣在本文所指的罪犯范圍之列。 3、行刑 本文所指的行刑是刑罰執行的簡稱。刑罰執行是國家專門機關將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付諸實施的法律活動。刑罰執行在我國學界也有不同的理解,也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刑罰執行,是指對人民法院判決的各種主刑和附加刑的執行。狹義的刑罰執行,也就是監獄行刑,僅指監獄對自由刑和死緩的執行。本文所指的行刑主要是指監禁刑的執行,即監獄行刑。 4、處遇 處遇一詞,含有處理、對待、治療等意義。罪犯處遇,從狹義上講,是指監獄為使罪犯早日復歸社會,防止他們重新犯罪而采取的各種處理、對待措施的總和。從廣義上說,也指罪犯的一般地位或待遇。包括國家和社會如何對待、處理罪犯,一般把現代罪犯處遇分為兩種基本模式,即機構內處遇和社會內處遇。前者也稱監禁處遇,是指將罪犯隔離于監獄內改造的處遇形式;后者也稱社區處遇,是指將罪犯置于社區環境進行改造的處遇形式。本文所指的罪犯處遇主要是狹義上的罪犯處遇。 5、社會化 社會化是當今社會使用頻率極高的詞語之一,擔社會化本身也是一個包含著多種含義的概念?,F代社會中,社會化概念的運用越來越廣泛,許多領域都提出了自己的社會化問題。社會學家把人的社會化過程分為三中基本類型:基本社會化、繼續社會化和再社會化。基本社會化即“成人化”,是人在生命的早期階段的學習知識、技能,由自然人成長為社會人的過程。繼續社會化是指經過基本社會化之后,成年人為了適應社會的變化和發展,而不斷學習新知識、掌握新技能,不斷自我完善的過程。再社會化是指那些在基本社會化或繼續社會化過程中失敗的人所接受的重新社會化的過程。這是一種強制性的教化過程,往往是通過一些特別的機構(如監獄、勞教所)實施,對象主要是那些有人格缺陷和越軌行為的人。本文所指的社會化則主要是監獄行刑的社會化即監獄對人的再社會化。 (二)監獄行刑社會化的概念 監獄行刑社會化是為了配合罪犯再社會化目標而形成的行刑理念和模式。是實現罪犯再社會化,提高罪犯刑滿釋放后適應能力的必由之路。監獄社會化是刑罰學、刑事政策學、監獄學等刑事法學科共同研究的一個課題,但對于什么是監獄行刑社會化,目前并未完成達成共識,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以下幾種: 1、馬克昌教授主編的《刑罰通論》一書認為,“刑罰執行的社會化原則,是指監獄在刑罰執行的過程中,要調動監獄外的一切社會因素,合理救助改造罪犯分子并保證和鞏固刑罰執行的效果,確保行刑目的的實現①。陳明華教授主編的《刑法學》一書認為,行刑社會化作為刑罰執行的基本原則,其含義是:“刑罰地執行應當充分地依靠和利用社會力量對罪犯進行幫助教育,培養罪犯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和社會責任感,促使罪犯早日重返社會。”②。這種觀點將監獄行刑社會化主要理解為依靠和利用社會力量對罪犯的幫教,似有片面之嫌。社會參與是監獄社會化的主導力量,監獄行刑社會化不只簡單意味著社會的參與,更不能將教育改造的職責簡單推向社會。 2、陳興良教授認為,所謂監獄行刑社會化,“是指不再把監獄看作是單純的國家機關,僅僅具有國家附屬物的性質,而是視為一種社會事業,是解決犯罪這一社會問題的場所。監獄應由過去的全封閉改為半開放甚至開放式的現代化監獄,為犯罪人刑滿以后順利地回歸社會創造條件”③。監獄社會化是指監獄在刑罰執行過程中,通過放寬罪犯自由、拓寬罪犯與社會的聯系、促使罪犯掌握社會技能和相關社會知識,塑造罪犯符合社會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終促成罪犯回歸社會④。這種觀點將監獄的行刑模式的改革與社會力量的參與統一于監獄社會化進程中。 綜合上述觀點,結合本人在監獄實際工作的體會,我的觀點是:監獄社會化是指為了避免和克服監獄封閉行刑的弊端,使刑罰執行服務于罪犯再社會化的目標,有組織、有計劃、有目的地將監獄職能進行重新整理和組合,充分依托和引進社會人力、技術、資金等資源優勢,并模擬社會話情景對罪犯進行改造的過程。即監獄對罪犯的行刑不僅要鼓勵一切社會積極力量最大限度的參與矯正事業,而且要努力放寬監獄自身與社會隔離的界限,使監獄內在的環境與自由社會接近,通過獄政管理、教育改造、勞動改造等改造手段的社會化,使罪犯盡可能多地接觸社會,避免服刑罪犯監獄化而難以復歸自由社會,從而提高監獄行刑質量和效率,增強罪犯刑滿釋放后適應社會的能力,減少重新犯罪,促進社會穩定。 (三)監獄行刑社會化的內涵 1、理念層面的監獄行刑社會化 雖然監獄行刑社會化主要是為了克服監獄封閉行刑的弊端而提出的命題,監獄行刑社會化主要表現為自由刑執行的社會化,它應當是我國刑事執行的基本原則之一。自由刑在當今我國刑罰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自由刑的執行構成刑事執行活動的主干,而監獄行刑社會化反映了現代自由刑執行的最高理念,即促使罪犯回歸社會,因而監獄行刑社會化應該具有全局性的重要地位。監獄社會化反映著使罪犯復歸社會這一具有終極意義的目標,濃縮了刑法的人文關懷精神,其他的一些刑事執行的原則,如行刑教育性原則、行刑個別化原則等,都是服務于罪犯再社會化這一目標的。 理念層面的監獄行刑社會化,就是作為行刑基本原則的監獄行刑社會化,作為刑事政策思想的監獄行刑社會化,作為刑罰發展趨向的監獄行刑社會化。 2、制度層面的監獄行刑社會化 任何刑法理念,即使再合理、再科學,如果沒有相應的制度作為依托和保障,便有可能流為空想。監獄行刑社會化理念的興起,促成了一系列相關立法和制度的形成,而這些立法和制度支撐著監獄行刑社會化由抽象的理念走向現實的運作。從各國的立法與實踐看,監獄行刑社會化的制度基礎大致包括:開放式監獄制度、累進處遇制度、保障罪犯同社會正當聯系的制度、矯正處遇制度(我國習慣上稱為教育改造制度)、罪犯勞動制度(國外也稱監獄作業,我國則習慣稱其為勞動改造制度)、社會教育制度等。 (四)監獄行刑社會化的價值 哲理意義上的價值,是關于主體需求與客體屬性之間的一種關系范疇,客體的存在、作用以及他們的變化對于一定主體需要及其發展的某種適合、接近或一致,即為價值⑤。價值分析在法學研究中具有重要地位。行刑社會化作為刑罰權運作的一種理念和模式,她對于施刑主體(監獄)、受刑主體(罪犯)以及社會究竟有什么意義、作用或效用,對這些意義、作用或效用如何評判,就是監獄社會化的價值問題。監獄社會化的價值蘊涵是十分豐富的,其最基本的價值就體現在人道、民主、效益三方面。 1、監獄行刑社會化的人道價值 “人道”一詞與人道主義這一概念是緊密聯系的。人道主義一詞源自拉丁文humanistas,人道主義的中心在于人,以人為根本目的和最高價值,維護人的尊嚴,關注人的權利,促進人的幸福。人道主義思潮的興起大大推動了近代以來的刑罰改革,行刑發展的歷史也就是不斷人道化的歷史。 2、監獄行刑社會化的民主價值 “民主”一詞來源于希臘文dwmokratia,原意是指“民眾主權”或“多數人的統治”。本意上的民主是指同專制相對立的各種國家形式,是人類社會用以安排政治關系的一種制度設計。刑罰執行是涉及國家如何對待罪犯的具有明顯價值色彩的活動,而民主是行刑社會化的重要價值內涵之一。首先民主意味著一種寬容精神,對實施了反社會行為的罪犯,國家和社會并不拋棄他們,而是給予他們重返社會的希望和機會,這正式寬容性的體現。其次,民主是一個主體性的概念,監獄行刑的民主性以肯定罪犯的主體地位為前提,不僅承認其作為人類一員的資格,而且承認其社會公民的地位,罪犯不盡是義務的主題,而且是權利的主體,其未被依法剝奪的權利仍受法律保護。再次,民主雖有多數之治的含義,但是同時也強調對少數人意見的尊重和對少數人利益的保護。罪犯屬于社會中的少數群體,現代各國刑法都極為重視對罪犯權利的特殊保護,這正是法律民主的縱深體現??梢哉f,監獄行刑社會化既是法律的民主價值的具體體現,又是在行刑領域實現法律的民主價值的重要手段。
參考文獻: ①馬克昌主編:《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14頁 ②陳明華主編:《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③陳興良:《刑法適用總論論》(下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5頁 ④張蘇軍主編:《中國監獄發展戰略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4頁 ⑤李德順:《價值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13頁 ⑥張文顯主編:《馬克思主義法理學》,吉林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頁 ⑦馬躍:《美國刑事司法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第37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