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刑罰的執行”法律定位的學理思考——兼論我國監獄法典的完善
翟中東
「英文摘要」this psper thinks the opinion that putting the enforcementof criminal punishment and management of the prison in theequal position Cannot justify itself. From the historical andlogical analysis, the enforcement of the criminal punishmentincludes the prison management and reformation by education.Therefore, prison law should give the new orientation of theenforcement of criminal punishment.
「關 鍵 詞」監獄法/刑罰的執行/法律定位
prison law/enforcement of criminal punishment/orientationof law
「 正 文 」
考察自由刑發展史,我們看到,當今世界各國的自由刑已從單純懲罰型刑罰過渡到懲罰與改造結合型的刑罰。現代自由刑刑罰不僅包涵著懲罰性內容,諸如剝奪罪犯自由,實施嚴格懲戒。而且包涵吸收了管理科學成果的科學管理、對罪犯的文化、技術教育、勞動矯正、心理矯治等內容。監獄對罪犯開展教育、實施科學管理、組織勞動、進行心理矯治就是在執行刑罰。
人類的刑罰,主要是生命刑與身體刑,輔之以流刑,18世紀以前監禁只是為了拘留的目的而關押人,到18世紀,監禁才在歐洲開始成為主要的刑罰方式。據文獻記載,現代監禁始于16世紀中葉至末期。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由于改良思想(關心貧民救濟)在此時得以廣泛傳播,另一方面是這一時期監禁數量急劇上升。上述兩種現象的產生,加之受宗教流派(特別是加爾文教)的影響,身體刑和生命刑遭到了越來越強烈的批判,其結果是,有期自由刑開始取代身體刑和生命刑。這種刑罰方式和思想的轉變實現雖然與最早出現于英格蘭和荷蘭的貧民救濟有一定聯系,但主要是當時一種令人憂慮的社會發展現象提供了這一機遇:即乞丐與流浪漢大量增加。在英格蘭,由于種植業向畜牧業轉變,許多原先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員紛紛失業。而在整個歐洲,十字軍東征結束后,大量參戰人員或淪為流浪漢,或淪為小偷和乞丐。上述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情況首先在英格蘭使人們認識到這樣一個事實:社會問題再也不能只靠身體刑與生命刑來解決。因此,1555年英格蘭國王愛德華六世在教會推動下在其城堡內設立了一個勞動教養院。在這時流浪漢、乞丐、妓女首先應習慣于勞動,以使之重返社會。 受英格蘭影響, 阿姆斯特丹于1595年建起了一座男子管教所,管教所設立工場,配備工長、教師、醫生等工作人員。1603年后由于實行隔離監禁制度,監獄規模得以不斷擴大,監禁所成為刑罰的主要形式。〔1 〕在現代意義上的監獄發展初期,由于仍受中世紀神學決定論和報復主義影響,監獄成為名副其實的人間地獄。罪犯被禁錮在潮濕泥濘的獄中,不僅沒有被褥,甚至連稻草也不給鋪墊;罪犯也不實行分類,重刑犯、輕刑犯、初犯累犯混押、對罪犯不僅是肉體的摧殘,也是精神的折磨。17世紀至19世紀初興起的刑事古典學派,倡導自然法論、天賦人權說、理性主義、人道主義,反對罪行擅斷,反對濫施酷刑,以自由意志論取代了神學決定論,以有限制的刑罰主義取代了無限制約束的刑罰報復主義,大大推動了刑罰進步。但是,因為刑事古典學派認為刑罰的本質就是道義上的非難是報應,因此,刑事古典學派的支持者雖然反對濫用刑罰,主張刑罰人道主義,但充分肯定刑罰的懲罰性,認為刑罰應為懲罰型的刑罰。雖然貝卡利亞指出:隨著刑罰變得寬和,隨著從監獄中消除了凄苦和饑餓,隨著憐憫和人道吹進牢門并支配那些鐵石心腸的執法吏,法律將心安理得地根據嫌疑決定逮捕,〔2〕但是貝卡利亞并沒有將監獄視為矯正場所。 有的刑事學派的學者如菲蘭吉利甚至提出:“刑罰的執行給公眾以恐怖,使之目擊犯罪所應得的懲罰而生戒心,進而防止一般人犯罪。”〔3 〕這時期的監獄都是封閉式的。封閉式監獄是以堅固的圍墻和森嚴的崗哨,嚴密禁錮罪犯的懲治場所。這種監獄采取最高程度的安全警戒,與外界社會完全隔絕。它的主要作用是以對罪犯進行監管和控制,禁止罪犯相互接觸。罪犯除了定期放風外,都被單獨囚禁在隔離的牢房之中。18世紀起,世界刮起獄制改良之風,始作俑者為英國貝德伏特郡的高級行政司法官約翰霍華德。然而,霍華德的改革僅旨在于改革監獄人滿為患、衛生條件差、罪犯因雜居而帶來的交叉感染問題,并未主張對罪犯矯治與教育。依照霍華德構想建立的奧本制可為證明。奧本制突出特點是罪犯白天需在嚴格的沉默規則下共同在車間勞動,晚上則在各自的獄室中度過。根據沉默規則,罪犯在餐廳一起吃飯,只能背對背坐著。當囚犯從一地帶到另一地時,必須走連鎖步伐(Lock step)保持沉默。對違規者, 處以隔離監禁,并有扣口糧、鞭打等酷刑。19世紀末20世紀初,本文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發展到了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由于貧富對立突出,加上資本主義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對人們特別是青少年的影響,犯罪率、重犯率持續上升。在這種形勢下,刑事新派出現了。刑事新派主張決定論,主張用實證主義作為刑法的哲學基礎,提出社會防衛理論。,刑事人類學派的創始人龍勃羅梭認為刑罰應有特殊預防性。他將罪犯分為三類,一類屬于“遺傳的犯罪性”(Atavis-lutive crminality),一類屬于進化的犯罪性(Evolutive crininality), 一類屬于“不可抗拒的力量(Irresistibe force)支配下實施犯罪的情感犯。 主張對這三類罪犯采用不同的措施。龍羅俊主張監獄實施不定期刑,推崇累進處遇制,認為這種由獨居管理漸次進入雜居。由級的逐漸解決制度適合于罪犯心理。罪犯恢復自由,始猶如夢,通過感化得到自由,社會也不視之。在龍勃羅梭看來,監獄不僅是對罪犯報應的場所,而且更重要的是對罪犯救治的地方。他倡導在監獄中對罪犯進行教養感化,使監獄逐漸由封閉式向開放式或半開放式轉變。〔4 〕菲利則否定構成整個舊刑法學體系基礎的道義責任論,提出了社會責任論,認為刑事責任的本質是防衛社會,刑罰的根據是人身危險性。由于每個罪犯的人身危險性不同,因此,菲利提出刑罰個別化。菲利指出,古典派犯罪學認為所有的盜竊者都盜竊犯,所有的謀殺者都是謀殺犯。在學者和立法者面前,罪犯只是一種法官可以在其背上貼上一個刑法條文的活標本。他把忘記罪犯人格,而僅把犯罪作為抽象的法律現象處理的刑事司法制度比作江湖庸醫。認為這與舊醫學不顧病人病情,僅把疾病作為抽象的病理進行治療一樣。由于犯罪的原因不同,對各種人格的罪犯則需要采取不同的治療方案。 ”〔5〕這就是菲利的刑罰個別化。繼承菲利的思想,吸收耶林的目的法學思想,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將菲利的刑罰個別化思想推向刑罰目的的高度。李斯特不排斥刑罰的懲罰價值,認為刑罰是對那些“危險狀態的體現者”采取的預防措施,即防止具有人身危險性的人危害社會以防衛社會,但他認為刑罰另一目的在于改造和教育罪犯。他特別強調個別預防的重點不是預防不特定的可能犯罪的人,而是預防已受到處罰的人再次犯罪。刑罰的量應以消除犯罪人的危險性使之重返社會所必需的改善期間為標準,而不是行為。刑事新派理論的產生及傳播繁榮了刑罰學,更重要的是大大擴充了刑罰的內容、刑罰的涵量。在新派理論的支持下,19世紀中后期出現的刑罰個別化、社會化在20世紀已發展成行刑的主流。具體說,現代刑罰執行要求:
一、實施科學管理
監獄管理科學化是現代刑罰執行的基本內容。一般說,監獄管理科學化要求實行分類制累進處遇制、開放處遇制等體現刑個別化、行刑社會化精神的制度。分類制是依一定標準按一定程序對罪犯分類,然后給予不同處遇的制度。累進處遇制是將罪犯處遇分為若干級,然后分別處遇實施動態管理的制度。開放處遇是監獄借助社會力量矯正罪犯的制度。具體到不同國家,由于國家政治、經濟、司法制度、法文化等的不同,管理模式不同。美國在這本世紀曾出現過兩種模式,一是康復模式,一是回歸社會模式。在康復模式中,罪犯被認為是病人,因此行刑機構采用諸如心理劇、心理療法、交際分析、現實療法、行為矯正療法等處遇療法矯正罪犯。在回歸社會模式中,認為罪犯缺乏適宜的生活技能。缺乏正常的就業機會是導致他們犯罪或不犯罪的原因之一。因此回歸社會模式圍繞罪犯重返社會有計劃的訓練,內容包括釋前訓練、勞動釋放、教育釋放、歸假或中途之家、社會扶助制度。其它國家也有結合本國國情的監獄管理。隨著管理科學發展監獄管理模式必將更加科學化。
二、對罪犯開展教育
教育是現代自由刑刑罰的基本要素。在現代自由刑刑罰執行中各國普遍實施教育。甚至有些國家的學者聲稱他們國家的監獄行刑模式就是教育模式,如加拿大。〔6〕一般說,罪犯教育包括道德方面的教育、文化教育和技術教育,道德教育的內容因國而異如有的國家屬宗教國家,該國主張宗教教誨。文化教育在提高罪犯心智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如雨果所說:“多一所學校,就少一所監獄。”絕大多數國家通過不同形式在罪犯中開展文化教育。為提高罪犯出獄后的就業能力,多數國家根據社會對不同人才的不同需求開展不同的技術教育內容。
三、組織罪犯參加勞動
雖然早在16世紀、17世紀,加爾文教派就注意到用勞動可以改善罪犯,主張用勞動改善盜竊犯,賣淫犯,但他們并沒有對他們的主張給科學論證,他們認為,“孜孜不倦的活動是免下地獄并使心靈得到永久安寧的唯一辦法,誰本身沒有追求這種目標的動力,那就只能采取適當的強制措施挽救他的靈魂,以使他同上帝遭到破壞的關系恢復正常。”〔7〕馬克思在深入研究勞動與自然界、 勞動與人類本身的關系后指出:“勞動首先是人和自然界之間的物質交換過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動來引起、調整和控制人和自然界之間的物質交換過程。人自然作為一種自然力與物質相對立,為了對自然有用的形式占有自然物質,人就把他身上的自然力——臂和腿、頭和手運動起來,當他通過這種運動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造自然時,也就同時改變他和自然。他使自身的自然中沉睡的潛力發揮出來,并且使這種力受他自己的控制”。他明確了勞動作用于自然的過程就是作用自身過程的基本原理,對勞動改造給予了科學的解釋。馬克思在明確勞動性質后斷言:“勞動是防止一切社會病毒的消毒劑”。〔8〕他高度評價勞動改造人的作用。 馬克思如此看重勞動改造的作用以致他在1875年的《哥達綱領批判》中認為勞動是罪犯“改造自新的唯一手段”。當代的不少西方學者雖然對馬克思的資本論持反對態度,但對他的勞動學說,對他的勞動改造觀點是贊同的,認為勞動除可以作為維護監獄秩序、安全的手段,是監獄收入的來源之一,而且是使罪犯改過自新的工具。綜觀近現代各國行刑實踐,勞動在監獄工作中占重要地位。當代德國著名法學家京特·凱澤在研究了歐洲、美國、日本的監獄制度后指出,勞動是這些國家矯正系統的主要活動,是歐洲矯正系統的中心活動。〔9〕在1955 年日內瓦召開的聯合國第一屆預防犯罪與罪犯處遇大會上,監獄勞動成為會議主要議題,會議通過的《罪犯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對罪犯勞動作了專門規定;監獄勞動不得具有折磨性質;罪犯必須參加勞動,但以醫官斷定其身心俱宜為限;罪犯的勞動,應盡可能有利于增進出獄后謀生的能力;監獄應提供有用行業的職業訓練;在允許的范圍內,罪犯可以選擇所愿從事的勞動種類;監獄內的勞動組織與管理方法也盡量與社會的作法相似;罪犯及其職業訓練上的利益高于監獄盈利的目的;監獄要有勞動保護,“罪犯勞動每周一日,并保證享有教育和其它活動時間;監獄應有公平的勞動報酬制度。不但如此,會議還通過了專門的”監獄勞動“決議。這不僅表明世界行刑界對監獄勞動的關注,更表明勞動在監獄行刑中的地位。德國《刑罰執行法》專門規定了”勞動、培訓、深造“章節;日本《監獄法》規定了”勞動“一章,且置于”教誨與教育“一章前面;俄國《勞動改造法典》規定有”剝奪自由人的勞動“一章,置于”對被剝奪的人的政治教育工作“之前;西班牙的《監獄組織法》將:”勞動“一章緊置于”組織“章之后;阿根廷的《國家監獄法》也專門規定”勞動“專章。各國將勞動作為刑罰的執行的重要內容。
概括地說,現代自由刑刑罰的內容不僅包括剝奪罪犯自由內容,而且包涵對罪犯的科學管理、教育、勞動等內容。將對罪犯的管理、教育、勞動等內容排斥在自由刑刑罰內容之外曲解了現代刑罰含義,至少是對自由刑刑罰內容把握得不完整。我們需要明確這樣的觀點;監獄工作就是執行刑罰工作,詳言之,監獄對罪犯實施管理、開展教育、組織勞動就是執行刑罰。
既然監獄工作就是刑罰執行工作,獄政管理、罪犯教育等內容就不宜與刑罰執行并列。“刑罰的執行”不能在《監獄法》單列一章。單列的結果使人誤認為“刑罰執行”中還有“刑罰執行”,使人誤認為刑罰執行與改造是并列概念,進而影響對刑罰執行概念的正確理解。鑒此,筆者主張修改《監獄法》第三章章名,并調整相關內容。
由于修改章名涉及整個法典結構,因此,我們應從整個法典高度考慮第三章章名修改問題。從法律規范性質的角度看,監獄法有這樣一個特點,即監獄法不僅包括刑罰執行實體規范,而且包括程序規范、組織規范,與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法律規范不同。因此各國的監獄法典差距很大。歸納世界主要國家的監獄法典結構,我們大體可為三種:日本法模式、俄國法模式、德國法模式。
日本法模式以日本為代表。這種模式的特點是,法律以執行程序為經線,以組織法、刑罰執行的實體法為緯線編織刑罰執行內容。根據《日本監獄法令集》,《日本監獄法》分十三章,各章順序如下:總則;收監;拘禁;警戒;勞動;教誨與教育;供給;衛生及醫療;接見與通信;扣存;賞罰;釋放;死亡。日本法的優點在于法的結構與刑罰執行過程一致,這種法邏輯更容易為人接受。日本法的影響比較大,我國臺灣的《監獄行刑法》即屬這一模式。美國的《模范刑法典》第三編“犯罪者之處遇及矯正”關于拘禁刑執行的寫法基本屬這一模式。由英國法學家匯編的《英國監獄法匯編》也是依執行程序為經線,以組織法、行政實體法為緯線邏輯編輯的。俄國法模式以俄國為代表。這種模式的特點是法規范類型化,鑒于監獄工作龐雜,法規范包括行刑實體法、行刑程序法、行刑組織法等,立法者努力將監獄法規范歸類。根據1992 年8月1 日修訂的《俄羅斯聯邦勞動改造法典》第二編執行剝奪自由刑罰的程序和條件,法律分以下十一章:勞動改造機構的種類,押送被判刑人和在勞動改造機構中關押被判刑人的程序;剝奪自由場所的管束制度;被剝奪自由的人的勞動;對被剝奪自由的人的政治教育工作;被剝奪自由的人的普及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對被剝奪自由人的獎勵和處罰措施;被剝奪自由的人的物質生活保障和對他們的醫療服務;被剝奪自由的人的物質責任;勞動改造營;監獄;勞動教養營。原社會主義陣營中的絕大多數的監獄法典屬于這個模式。德國法模式以德國為代表。德國法的特點是在日本法模式的基礎上突出行罰個別化精神。德國《刑罰執行法》第二章,法律分為十六節:原則;執行方案;犯人的安置與飲食;會見;通信及休假。因特殊原因而允許外出和被領外出;勞動、深造;宗教活動;健康保護;工余時間;社會幫助;對女犯執行刑罰的特別規定;安全和秩序;直接強制措施;懲戒處罰;法律應急措施;刑罰執行和待審拘留;社會矯正機構。在第二章中“執行方案”一節非常重要,這一節起聯結貫通全章作用。這一節規定了罪犯改造調查及根據調查制定罪犯個人刑罰執行計劃內容。德國法的精妙處在于法邏輯中體現了行刑個別化精神。
我國的《監獄法》脫胎于1954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及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監獄、勞改隊管教工作細則》。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它仍受俄國法模式的影響(《勞動改造條例》是在前蘇聯專家幫助下制定出來的),但是自創性是主要的,將刑罰執行單列一章首見《監獄、勞改隊管教工作細則》。因此修改《監獄法》第三章章名不宜刻意溯源,尋求樣板。修改《監獄法》第三章章名選擇以下兩種方案:
方案一,取消第三章章名,將第三章內容分解。具體說,將第三章中的“收監”一節與第四章第一節“分押分管”并為一章取代第三章;把第三章第二節“對罪犯提出申訴、檢舉的處理”充實后單列一章以強化罪犯權利保障;將“監外執行”與“罪犯特殊情況下請假制度單列一章,將”減刑、假釋“放入第四章中的獎懲一節中,維護獎懲制度的系統性,促進獎懲制定發揮整體功能,將第五節”釋放與安置“單列一章作為法典收尾章。方案二,修改第三章章名,適當調整第三章內容具體說,將第三章章名改為”刑罰執行的計劃“,保留現行法典中的第一節”收監“、第三節”監外執行“、第五節”釋放和安置“三節,將第四章”獄政管理“第一節”分押分管“并入,修改充實現行《監獄法》內容,適度超前規定罪犯人格權內容,使監獄法充分體現出行刑個別化精神。將現行法典第三章第二節”對罪犯提出的申訴、控告、檢舉處理“一節單列一章。鑒于監獄內尚未允許罪犯提出行政訴訟,可考慮充實獄內行政處罰復議程序,以保障罪犯權利,促進監獄法治發展。將第四節”減刑、假釋“放入”獄政管理“一章中的獎懲節中,以維護獎懲制度的系統性。現行《監獄法》將獄內行政獎懲與刑事獎懲分立很不科學,破壞了獎懲制度的系統性,不利發揮獎懲制度的系統功能。由于獎懲制度分立,有些應詳細寫入法典的內容沒寫入,如獎懲的考核,影響了考核操作。
筆者認為修改《監獄法》第三章章名宜采用第二種方案,《監獄法》修改需考慮新舊法繼承,以維護法的穩定。國外的《監獄法》和其它法律一樣,頒布后很少大改。日本現行《監獄法》是1908年制定的,雖經過6次修改仍基本保持原法骨架, 采取第一種方案需對《監獄法》作大的改動,故筆者贊同第二種方案。此外,第二種方案充分體現了行刑個別化精神,無論從繼承區別對待的勞改政策上講,還是從行刑科學化角度說,都更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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