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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定位”就真的是科學了嗎? --“社會化”、“監獄人”、“社會人”問題與連某商榷

佚名

摘要:監獄行刑的社會化與罪犯個體的再社會化不是同一個概念。“監獄人”以酷刑的存在為條件,酷刑對象還包括無辜者,不能把歐洲中世紀特有的“監獄人”泛化為當代中國的“廣義的在監獄服刑的人”。“社會人”是管理心理學的專用名詞,已經有特定的含義,不能在罪犯身上濫用。認為“社會化”是“監獄人”成為“社會人”必然前提的所謂“科學定位”沒科學依據。

關鍵詞:再社會化 酷刑 “監獄人” 社會人

《中國監獄學刊》2002年第4期,刊登了原某勞改干校連某撰寫的《論“監獄人”與“社會化”的科學定位》一文,商榷《中國監獄學刊》2001年第5期筆者撰寫的《“監獄人”與“社會化”的邏輯悖論辨析》(以下簡稱《析》文)。筆者認為,連某的中心論點“監獄人”通過“社會化”變成“社會人”,這一“科學定位”無論在理論上和當今監獄的具體司法實踐方面,均沒有拿出足夠的、有說服力的科學和實踐依據,相反,在有關社會化關鍵問題上存在明顯的科學性錯誤,我的感覺是,連某根本沒有學過正規的大學《社會學》課程,這是連某觀點錯誤的理論根源。連某中涉及監獄具體司法實踐的部分,均被簡單化和機械、公式化了,帶有主觀臆想、想當然和因循脫離實際的教材的痕跡。反映出連某的工作經歷缺乏監獄一線實踐經驗,不熟悉罪犯,這是連某觀點錯誤的實踐根源。

商榷一個問題,雙方使用的概念必須是相同的,在概念的科學性上,任何一方不能存在科學性錯誤。只有在同一概念平臺上,雙方才能展開真正的討論。否則,就會驢頭不對馬嘴,產生不應有的分歧。而這種“相同的概念”是建立在商榷者自身足夠的科學素養、實踐經驗,特別是對他人文章“仔細研讀”的基礎上的。例如:連某稱:“再社會化對大多數罪犯而言,同樣存在著早期社會化和繼續社會化問題,……”我們對比筆者引用《辭海》的解釋“在‘繼續社會化’詞條下,注明為‘見再社會化’”。顯而易見,按照《詞海》的注釋方法,“再社會化”與“繼續社會化”是同意語詞。而連某卻連兩個語詞是不是“同義”都沒搞清,就輕率地斷言“犯了什么錯誤”,未免太不科學了!必然結果是:概念錯誤,推論虛假。

又如:連某列舉《析》文三個邏輯格式并分析其錯誤,并認為“這就是作者錯誤觀點產生的邏輯根源”。我們不妨把連某分析《析》文三個邏輯格式錯誤的這一大段剪下來,插入《析》文中會出現什么?連某你自己看一看上下文是否連貫,你是否是在充實我的觀點?翻開《析》文三個邏輯格式前面的一段話是:“那么所謂‘社會化’與‘監獄人’之間,是怎樣產生了錯誤的邏輯關系呢?為便于較直觀的分析,我們把它的思維推理模式抽象一下,即可分列為下列邏輯格式:”,三個邏輯格式結束,后邊還有“按照以上邏輯模式,似乎得出了‘監獄人’必須通過‘社會化’轉變為‘社會人’的結論。這一推論的過程,乍看起來并沒有錯”,―――“但是,仔細推敲一下卻不盡然。”―――“以上列舉的邏輯推論的格式中,‘監獄人’和‘社會化’這兩個概念,在邏輯上都是不周延的。因而,產生錯誤推論是必然的”。文中已經明確是“它的”,可是在連某中卻被連某換成了“孫先生的”。《析》文的觀點本身,就是對所謂“‘監獄人’通過‘社會化’成為‘社會人’”這一觀點的徹底否定。相反,贊成這一觀點的邏輯,怎么就變成“孫先生的”了呢?在《析》文后半部分,筆者兩次談到中世紀酷刑監獄的“監獄人”,認為我國監獄已不存在“監獄人”產生的土壤,“監獄人”的產生在我國監獄失去了生理和社會基礎。即近年監獄學界的所謂“監獄人”無論其是廣義還是狹義,都不是筆者文章立論的“監獄人”。然而,連某卻稱“很顯然,《析》文中所說的‘監獄人’應是狹義的”,即連某引述《析》文中“因在監獄服刑,性格打上監獄生活烙印,刑滿釋放后,適應社會確有困難的人”。這種換位和推測,前提錯誤,立論虛假。必然導致連某所謂的“邏輯根源”的推論錯誤。

證明其邏輯的不成立,就是進一步論證連某所謂“監獄人”須經過“社會化”成為“社會人”的觀點不成立!

連某的這個“社會人”在哪里?有多少?他們這些“社會人”現在都在做什么?連某沒有講清楚。類似于“軍隊人”(兩用人才培訓)、“下崗人”(再就業培訓)------“醫院人”、“學校人”“公司人”、“出國人”、“商人”、“農村人”、“不學無術的人”、“信奉邪念的人”、“濫竽充數的人”、“誤人子弟的人”、“信口開河的人”-------,象蛋糕一樣,一塊一塊切掉,無限地切下去-------連某的所謂“監獄人”和“社會人”在哪里??

“社會人”這一提法,不是什么新鮮的東西,是從管理心理學“經濟人”、“社會人”理論中直接“拿來”的。需要注意的是,監獄學界所謂“社會人”的含義,與管理心理學“經濟人”、“社會人”理論中的“社會人”的含義是不同的。復旦大學蘇東水教授說:“西方管理心理學者認為,從傳統管理到管理心理學,實際上存在4種人性假設:經濟人、社會人、自動人(自我實現人)、復雜人。”“提出‘社會人’的概念是美國哈佛大學教授梅奧在霍桑工廠試驗的積極成果。‘社會人’的特點是1、認為人的行為動機不只是追求金錢,而是人的全部社會需求;2、由于技術的發展與工作合理化的結果,使工作本身失去了樂趣和意義,因此,人們從工作上的社會關系去尋求樂趣和意義;3工人對同事之間的社會影響力,要比組織給予的經濟報酬,更加重視;4、工人的工作效率,隨著上級能滿足他們社會需求的程度而改變。”“‘社會人’的觀點,比之‘經濟人’的觀點,無疑是一大進步。”“相應于‘社會人’假設的管理觀念是:1、管理者除了應該注意工作目標的完成外,更應該注意工人從事某項工作過程中的各種需求,并設法給予滿足;2、在控制激勵工人之前,應先了解他們對團體的歸屬感,及對社會需求的滿足程度;3、重視團體對個人的影響和團體的獎勵制度。-------”(蘇東水著《管理心理學》復旦大學出版社198-199頁)顯然,“社會人”已經是管理心理學的一個專用名詞,已經具有了獨特而且豐富的含義。

國外和臺灣對這方面的理論研究比較多,可以通過國際互聯網查看。基本的趨勢就是《析》文“開放的社會需要開放的監獄。”行刑社會化,就是國家、社會和監獄通過用一些有助于提高罪犯適應社會能力的制度和做法,比如:就業謀生技能培訓、社區務工、擴大假釋面等,提高罪犯離開監獄后的社會適應性。國外和臺灣的研究和實踐,是以符合規定的條件的罪犯為對象。規定條件的作用是對罪犯的罪名、刑期、服刑期間表現、已經服刑的時間及重新犯罪的危險性鑒定等方面,作出硬性規定,用以篩選確定出納入提高適應社會能力的制度的罪犯,而不是全部的“在監獄服刑的人員”。顯然,按照國外和臺灣的研究和做法,連某所謂“廣義的在監獄服刑的人員”沒有科學的理論支持和實踐意義。相反,重新犯罪危險性鑒定正是篩選“有犯罪之虞的人”。羅大華、何為民教授把“有犯罪之虞的人”定義為“虞犯”。國外和臺灣研究的虞犯,就是我國監獄學界一些監獄提出的所謂“監獄人”。由于我們在這方面研究與國外和臺灣差距較大,實踐更是欠缺,因而,筆者把它列在廣義的“監獄人”范疇。因為虞犯并不都是社會適應確有困難,所以,不宜列入狹義“監獄人”之列。對國外和臺灣的研究和實踐,我國的一些監獄提出的所謂“監獄人”,是用罪犯個體的所謂“社會化(正確的應是再社會化)”取代了監獄行刑的社會化。

《析》文立論部分,兩次強調歐洲中世紀的酷刑監獄中的“監獄人”,連某也承認“歐洲中世紀的監獄,曾經產生過‘監獄人’,這是眾所周知的歷史事實”。從商榷的角度,這本來是一個很好的開端,但是,很遺憾。連某嘎然而止,沒有就這個話題繼續挖掘。但是,僅此連某就有力地支持了筆者的觀點。為什么呢?因為歐洲中世紀酷刑監獄中的“監獄人”現象是《析》文立論的基石。筆者最初發現“監獄人”的提法不妥就是從研究歐洲中世紀酷刑監獄中的“監獄人”開始的,也是在研究歐洲中世紀的“監獄人”過程中,產生最初動筆的欲望。這個道理很簡單,就象奴隸社會中的奴隸,奴隸是奴隸社會特有的產物,奴隸在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均未絕跡。“監獄人”也是一樣。當今中國,也存在雇傭勞動關系,有的打工妹甚至被鎖在鐵門鐵窗中被限制人身自由斷絕與外界的聯系,處境比罪犯還不如,直到一把火燒出人命、見諸新聞媒體,社會民眾才知道。然而,對這些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打工妹,我們卻不能稱之為“奴隸”。為什么呢?社會制度今非夕比了。連某的觀點就象“奴隸”只有經過“社會化”才能成為“社會人”一樣。同理,我們不能象連某那樣,把當今中國“在監獄中服刑的人”機械地照搬為“監獄人”。

按照連某連某的“歐洲中世紀的監獄,曾經產生過‘監獄人’”這一“眾所周知的歷史事實”,那么,歐洲中世紀的“監獄人”怎么被連某引渡到當今中國監獄里來了?是否是連某持有了“月光寶盒”或進入了虛幻的“時光隧道”? 在連某筆下,不但中世紀的“監獄人”跑到中國來了,而且,發展壯大為廣義的“在監獄里服刑的人”。這一“監獄人”概念的外延,在連某那里,是不是已經不知不覺情不自禁地被連某擴大、泛化了呢?況且連某自己曾清醒地認識到:“即使在中世紀歐洲的酷刑監獄,也不是每個罪犯都變成了‘監獄人’。”在當今中國監獄,“監獄人”怎么就被連某變成了全部的監獄服刑人員了呢?顯然,前后矛盾。這就是連某的“科學定位”嗎?是“科學定位”還是思想混亂?筆者認為,連某的“即使在中世紀歐洲的酷刑監獄,也不是每個罪犯都變成了‘監獄人’”,這一觀點是值得肯定的,在這一點上,連某是持公正、客觀、唯物的觀點。但是,連某問結論部分,連某又把“監獄人”“科學定位”在廣義的“在監獄服刑的人員”,這是不是“科學”地前后矛盾了呢?中世紀歐洲的酷刑監獄都沒有把每一名罪犯變成“監獄人”,21世紀的中國監獄怎么就把“在監獄服刑的人員”都變成了“監獄人”呢?連某為什么不描述一下當今中國監獄那些方面的酷刑超過了中世紀的酷刑呢?

連某為證明中國監獄能產生“監獄人”,舉了一個好逸惡勞的罪犯如何變成“監獄人”的例子:“對于一個好逸惡勞的罪犯而言,在其改造過程中,最為突出的表現,就是采取一切可能的自我防御措施,如:躲避勞動、出工不出力、無病呻吟、小病大養、甚至破壞生產設備、自傷自殘等。總之,只要不讓其參加勞動,他就能從內心深處得到快樂、得到平衡。而我們采取的強制罪犯勞動的手段,必然與其內在的心理機制產生沖突------進而成為‘監獄人’”。

看了這一段,我對連某泛化“監獄人”概念表示理解,也感到可悲。為什么呢?就是因為這一段反映連某對監獄工作、對罪犯、對中世紀“監獄人”的形成和酷刑,并不熟悉。連某你是否意識到,按照你這個例子,“監獄人”的產生是不是太容易了?這其中的酷刑是不是太輕了?罪犯的表現是不是太機械、單一了?我國監獄法規定的情形-------罪犯“破壞生產設備”,可以予以警告、記過或者禁閉,然而,卻被連某輕描淡寫地列為“自我防御措施”,外行不?在監獄的具體司法實踐中,對好逸惡勞的罪犯,有的通過干警開展的個別教育被轉化了;有的通過勞動激勵機制調動了勞動積極性;有的“不讓其參加勞動”,他就打報告要求出工,因為“勞動時間過得快,人多了熱鬧”;有的罪犯好逸惡勞卻在女指導師傅面前十分能干,“不讓其參加勞動”,他就打報告要出工勞動;還有部分罪犯管理能力比較強,做具體手工操作勞動“好逸惡勞”想方設法逃避,干警讓他擔任質量檢驗或大組長時,則干勁很足-------等等。看來,好逸惡勞的罪犯并不是象連某那樣簡單地象野草一樣地成為所謂“監獄人”。連某應當知道:當今中國監獄的好逸惡勞的罪犯,是有多種需求、多種表現形態的,有一部分也是很聰明的,在監規紀律面前,決不會象連某描寫得那么蠢。中國監獄警察,對轉化好逸惡勞的罪犯也是具備豐富的經驗的。中國監獄對改造好逸惡勞的罪犯是有一整套激勵等制度的。那么,歐洲中世紀的“監獄人”怎么就跨越時空跑到中國監獄里來并發展壯大為廣義的“在監獄服刑的人”了呢?這個問題,連某沒有講清楚。

這個問題,涉及連某最關心的“監獄人”概念的內涵。歐洲中世紀酷刑監獄曾產生的“監獄人”,是“監獄人”這一概念的濫觴。也正是筆者《析》文立論部分“監獄人”內涵之所在。

連某觀點“1”卻是:“‘監獄人’概念應作廣義理解,即‘在監獄中服刑的人’”。

關于“虞犯”,連某稱“在這里,把根本沒有在監獄服過刑的人,甚至尚未犯罪的人,納入‘監獄人’之列,顯屬不當。”那么,連某你怎樣證明你這一觀點的正確呢?你能論證出所有的刑滿釋放人員都沒有“犯罪之虞”嗎?你能證明所有的虞犯都沒有前科嗎?相反,在世界預防犯罪的司法實踐中,均對監獄關押的罪犯和刑釋人員的表現作為研究和工作的重點,對“犯罪之虞”的研究,并不排除“尚未犯罪的人”。正在監獄關押的一名罪犯是不是所謂的“監獄人”,不是“分析其內在心理機制”就能決定的,還有罪犯的就業技能和罪犯自身做守法公民的信心和信念,即使這樣, “犯罪之虞”有多大,在獄中,只能是推測其可能性。該犯是否是所謂的“監獄人”,必須由該犯刑滿釋放的表現來決定。這就是近年監獄學界所謂“監獄人”的適應社會問題。可以看出,這就是“刑滿釋放后適應社會確有困難的人”,顯然是狹義的,是監獄內外相對應的。連某泛化為“廣義的‘在監獄服刑的人員’”,無從體現針對性。

從國際上看,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一條,酷刑定義中,與施刑主體對應的是“某人”。(董云虎、劉武萍編著:《世界人權約法總覽》第1512頁。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即酷刑并不一定都用于監獄中的服刑人員,還用于社會自然人。歐洲中世紀,不乏無辜者受酷刑,酷刑產生“監獄人”。那么,連某自己看一看“尚未犯罪的人”能否“納入‘監獄人’之列”?可見,連某根本不知道禁止酷刑國際公約的內容,連某根本不知道聯合國認可的酷刑定義。所以,提出很外行的問題!

按照近年我國監獄學界對所謂“監獄人”的認識和一些監獄的具體司法實踐,提出罪犯刑滿釋放的適應社會問題是十分必要的。一些監獄針對那些適應社會有困難的罪犯,開辦了一些技術培訓班,有的進行心理咨詢,有的還要監獄出面聯系街道等部門解決罪犯釋放面臨的生活困難。這一工作,決不是對所有“在監獄服刑的人”,不是人人都面面俱到,沒有必要,監獄也力所不及。否則就不能體現針對性。但是,在連某看來,卻是廣義的“在監獄服刑的人”。連某稱:“有些罪犯根本不具有‘監獄人’的人格特征”,那么,連某結論中,如何又得出廣義的“在監獄服刑的人員”呢?同理,“工廠人”就是“在工廠做工的人”、“學校人”就是“在學校工作的人”、“精神病人”就是“在精神病院住院的人”------所有這些人,按照連某的邏輯,經過“社會化”就成為“社會人”。連某的“科學定位”未免太簡單化了、太“科學”了。這是什么“科學定位”呢?

連某文中多次出現“社會學”,甚至出現“在現代科學理論中”如何如何,仿佛這樣就真的“科學”了。針對《析》文的“再社會化”,連某稱:“認為罪犯的‘社會化’僅僅只屬于‘再社會化’-------是和我們改造罪犯的客觀現實是相悖的-------《析》這一觀點恰恰是犯了邏輯學上外延不周延的錯誤”。連某這一觀點的科學依據何在?連某在這個關鍵的問題上的科學性錯誤,使連的“科學定位”,露出不科學的狐貍尾巴!

《析》文此項觀點的科學依據見復旦大學社會學教授劉興豪主編的《社會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第185頁:“再社會化有兩種類型,一是主動再社會化,--------二是強制再社會化,一般是通過特別機關、政治團體和監獄進行強迫教化。”《辭海》亦如此劃分。監獄列在哪里,毋庸質疑。

一個根本不懂社會學的人,怎么能商榷社會學?怎么能對社會化問題作出科學定位!

對中國監獄和監獄具體司法實踐的不熟悉,導致連某不止一次地說外行話。連某稱:“對大多數罪犯而言,同樣存在早期社會化和繼續社會化問題”。那么,試問連某“大多數”的觀點是哪里來的?科學依據是什么?

據筆者所知,全國目前共有監獄700余所。其中,普通成人監獄630所,其余是女子監獄和少年犯監獄。女子監獄也是成人監獄。那么,被連某曲解、割裂的“繼續社會化”和“早期社會化,主要針對兒童和青少年”(見連某第78頁左下)的“早期社會化”的“大多數”從何而來?關押他們的監獄在哪里?

連某稱“監獄由其性質所決定------所有這些都會在罪犯心理上產生巨大壓力,……使一部分罪犯成為‘監獄人’”。這“一部分”與連某“監獄人”指“廣義的服刑人員”矛盾,自相矛盾!另一方面,監獄中的罪犯,有“嚴打”期間在社會上故意犯輕罪進“紅色保險箱”避風的;有故意進監獄來躲避別人討債的;還有部分外來民工,刑滿不走,要繼續住在監房里“有吃有住還有工作”,不愿離開等等。絕不是“所有這些都會在罪犯心理上產生巨大壓力”!

連某稱:“監獄環境條件的優劣,決定著‘監獄人’所占比例的多少”。連某的這一觀點未免太不科學了。

稍有監獄史常識的人都知道:酷刑的嚴酷程度及其施用范圍的大小決定“監獄人”的多少,這才是凸現監獄本質和符合監獄史學的觀點。

“監獄人”產生的原因是一個重要問題。“監獄人”決不是監獄環境的優劣的產物。酷刑的存在才是“監獄人”產生的根本原因。

什么是酷刑?按照包振遠和馬季凡先生的解釋,“酷刑,指的是通過對人身體或身體的特殊部位的肆意摧殘,引起被施刑人的痛苦、恐懼以至死亡,從而達到警示世人,發泄憤怒或實現個人報復目的以至變相嗜好的一種行為。”(《中國歷代酷刑實錄》中國社會出版社,1998。第一頁,前言------酷刑:人類的自我摧殘。第一行起。)他們認為:“酷刑是野蠻、極不人道的殘酷行為”。“酷刑產生的原因在于人性中有陰暗、殘忍的一面”,“存在人身依附關系的社會制度”。“為了維護統治利益。”“為了取樂。”“看客把酷刑推向高潮”。“酷刑反映人類的殘酷、丑陋和野蠻”。

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公約》第一條“就本公約而言,‘酷刑’系指為向某人或第三人取得情報或供狀------,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隨附的疼痛或痛苦則不包括在內。”中國是公約國之一。

隨著社會文明、進步的發展,類似于中世紀1552年德意志皇帝查理五世的《加洛林那刑法典》等酷法,和摧殘人的身體和精神的火焚、砍手、斷足挖眼等等的酷刑以及公開施刑、公眾圍觀、群情轟動的用刑方式,人類社會在進入資本主義社會時就已經被各國法律所廢止。酷刑至今在有人類的地方沒有絕跡,但是,對人施行酷刑絕沒有法律依據。相反,為國際禁止酷刑公約所禁止。

連某摘要中的“社會化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連某全文也沒有論述什么是“社會化”,社會化的概念、內容、方式是什么?其科學和法律依據在那里。連某的所謂“社會化”這一“基本手段”在監獄法上沒有任何明文規定。連某摘要中“罪犯是社會學意義上的‘監獄人’”在當今國內外的《社會學》上,均無依據。以上兩個觀點,連某自己提出來了,但是在連某全篇尚找不到任何專門論述,是否“科學”沒有講清楚。

連某尾結論觀點1、中歸納“監獄人”的對策,即“對他們進行心理矯治”。連某用的這個所謂的“心理矯治”不是一個規范的心理學概念,是不科學的。是過去勞改單位自己編造的。規范的概念應當是心理治療。對策被連某想當然地單一化了,與監獄司法實踐和罪犯改造實際相悖。

在當今市場經濟、就業競爭的環境下,更重要的是《析》文提出的“做守法公民的信心、信念和就業謀生技能”,這是所謂“心理矯治”所不能取代的。連某大概還不知道心理學理論中有“監獄人格”這一專用概念,以至于“科學定位”到了結論部分,連某不規范的“心理矯治”的對象仍然是什么“狹義的‘監獄人’”。連某的“科學”基礎可見一斑。商榷“監獄人”,當出現使用專用概念“監獄人格”的語義環境時,作者必須要甩出“監獄人格”這一專用名詞。一方面,反映作者的心理學理論功底和認識深度如何;另一方面,如果作者對“監獄人”的確下了功夫研究,就不會不知道這個與“監獄人”只差一個字的詞-------“監獄人格”!

“監獄人格”,見朱智賢主編:《心理學大詞典》(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89。)第310頁。

連某結論“2”稱:“社會化是社會學對罪犯改造的高度概括和總結”。連某的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是不科學的。因為罪犯改造只是社會學的研究對象之一,而“社會化”絕不是建立在“對罪犯改造的高度概括和總結”基礎上才產生的,連某犯了社會學常識錯誤。連某全文也沒有論述出“概括和總結”的“高度”到底有多高?

連某的第三個結論由于連某對“再社會化”已經出現社會學理論錯誤,因而,亦不攻自破了。在論述這個問題時,我們必須要注意,不能將監獄行刑的社會化(《析》文“開放的社會需要開放的監獄”一段)與罪犯個體的再社會化相混淆。二這主體不同,不能混淆。

連某最后一句顯然就是結論:“綜上,‘社會化’是 ‘監獄人’成為‘社會人’的必然前提。”連某的結論出現了“社會化”、“監獄人”、“社會人”三個概念,“社會化”不準確,應是“再社會化”。“監獄人”源于歐洲中世紀,后代沒有絕跡但需要酷刑支持,酷刑的定義是什么,從連某提的外行問題看:連某根本不清楚。“社會人”是個未知數,連某通篇也未說明什么是“社會人”,中心論點中的三個概念都懸著,都未講清楚,社會化、監獄人、社會人三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均為未知數,科學在哪里?

綜上所述,連某不知道“監獄人格”這一專用心理學概念,未能區分“監獄人格”與“監獄人”、尚不能區分罪犯個體的“再社會化”與監獄行刑的社會化。根本不懂“再社會化”堅如磐石的社會學基礎而妄加攻擊。而對所謂“監獄人”,沒有看到它是歐洲中世紀的酷刑特有的產物。連某反映連某對社會學、邏輯學、心理學和對全國監獄、具體監獄司法實踐及罪犯的實際狀況均不熟悉。并且,連某的結論中再次重犯社會學和邏輯學的科學性錯誤,因而,筆者認為,連某的“科學定位”多次出現的科學性錯誤證明:“科學定位”不但缺乏基本的科學依據支持,而且缺乏監獄司法實踐經驗和罪犯實際改造狀況這一實踐基礎。“科學定位”就象一個妓女起了一個貞潔的名字投機取巧就貞潔了一樣,是有辱于科學一詞的,是與科學相悖的。“監獄人”、“社會化”、“社會人”這一組概念在連某的“科學定位”中都不準確,互相之間,不在同一層面,這一“科學定位”是不科學的。連某所謂的“科學定位”觀點沒有論述清楚,結論中“社會人”概念的含義為未知數,用自己都搞不清的詞去做什么“科學定位”,去評論《析》文“理論誤導、邏輯悖論”,這真是有辱科學之門風呀!

開放的社會需要開放的監獄。提高罪犯適應社會的能力是成為守法公民的客觀需要。國外也有許多可以借鑒的經驗,如:加拿大假釋委員會的假釋制度――社區矯正經驗等等。此類做法,從監獄執法角度看是行刑的社會化,從罪犯個體看是再社會化。主體不同,不能混淆。

罪犯在監獄服刑本身已經屬于“再社會化”,不能用歐洲中世紀的“監獄人”取代當今心理學的“監獄人格”,不能用監獄行刑的社會化(這個概念,在連某連某中尚未到位!)取代罪犯個體的再社會化。概念混淆必然導致觀點錯誤。應當通過監獄行刑的社會化,加速罪犯個體的再社會化進程,提高罪犯適應社會的能力。我們必須注重監獄行刑社會化和罪犯個體再社會化的研究和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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