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論勞動者的休息權及其法律保障
楊福忠
[摘要]休息權是勞動者所享有的憲法權利,具有自由權和社會權的雙重屬性。當勞動者享有休息權時,國家負有尊重和不干預的義務;在勞動者的休息權受用人單位侵害時,國家負有保護的義務;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國家負有給付義務。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立法機關需要完善相關立法,勞動行政部門需要切實履行法定監管職責,司法解釋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應更有利于勞動者。 [關鍵詞]休息權;國家義務;保障。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每當節假日過后,加班費問題往往會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特別是2012年2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針對“節假日加班工資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做出解答,明確個人在節假日的加班費需要按照工薪收入納稅,這更是觸動了人們對加班費問題這根敏感的神經。在中國,加班費之所以成為問題,主要原因是加班幾乎是很多職場人的一種常態,而能夠按照規定領到加班費的比例卻不高。2011年5月,由智聯招聘網發起的調查顯示:“五一”期間,有26.8%的人表示需要加班。其中54.5%的人表示不能領到加班費或不能補休。?2008年底,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北京市8 19家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情況開展專項調查,結果顯示:用人單位未支付加班工資的有82家,未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有174家舊j,兩者所占比例為被調查對象的31.2%。上述這些數據表明,在我國,用人單位侵占勞動者加班費是個普遍現象。 就字義淵源而言,“加班費”一詞源于我國法律的規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其他法定休假節日,用人單位必須安排勞動者休假。根據上述規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休息13和法定休假日都屬于勞動者支配的休息時間。因此,所謂“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以及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從事工作。為了彌補勞動者休息權受到的損失,《勞動法》建立了補償制度。根據該法第44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報酬;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報酬;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報酬。勞動者基于上述三種情況所領得的工資報酬就是加班費。據此,所謂加班費問題是指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占用其休息時間安排其工作而沒有按照規定支付加班費所引發的勞動爭議,其實質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依法所享有的休息權的侵害。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的休息權本是私人之間的民事糾紛,本文擬探討的問題是:國家是否有義務介入這一糾紛以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如果有,則國家應承擔何種義務;目前國家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盡到了應承擔的義務,如何改進。本文擬從憲法學角度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以就教于學界。 二、作為憲法權利的休息權之內涵。 根據規定休息權的法規范的效力位階不同,可以把休息權分為作為憲法權利的休息權和作為法律權利的休息權。前者由憲法規范所確認,是勞動者所享有的且對立法、行政、司法權之行使有拘束力的權利;后者是法律對憲法休息權規范的具體化,雖然為勞動者所享有,但主要拘束平等的民事主體。本文基于研究的需要,主要研究的是作為憲法權利的休息權。 根據荷蘭學者馬爾賽文等對1976年以前世界上142部成文憲法的統計,有46個國家的憲法規定了休息權,占32.4%。∞J(p154)筆者進一步研究發現,在規定休息權的憲法中,絕大多數屬于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比如中國、越南、朝鮮、古巴以及前蘇聯、前羅馬尼亞等國家的憲法。相對而言,資本主義國家憲法對休息權加以規定的并不多。上述社會主義國家中,除了前蘇聯外,多數社會主義國家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才建立起來的,因此,就時間來看,休息權作為憲法權利在憲法中加以確認主要是二戰以后的事情。從各國憲法對休息權的規定來看,休息權涉及以下兩個方面內涵。 (一)休息權主體。 休息權主體是指誰享有休息權。歸納起來,各國憲法主要有兩種規定方式:一種是規定休息權的主體是公民。比如《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1936)第119條規定:“蘇聯公民有休息的權利。”《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 (1998)第71條規定:“公民有休息的權利。這種權利由工作時間制度、公休日制度、帶薪休假制度和用國家費用進行靜養與休養的制度以及不斷增加的各種文化設施等來保證。”另一種規定方式是規定休息權的主體是勞動者。我國《憲法》第43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古巴共和國憲法》第45條規定:“每個勞動者享有休息權,此項權利的保障為:八小時工作日,每星期一天休息日和每年支付原薪的休假。”公民是指具有一國國籍的人,而勞動者屬于公民中的一部分,顯然從外延上看,公民的范圍要比勞動者的范圍更寬。筆者認為,對我國憲法第43條規定的“勞動者”應作廣義理解,即把其定義為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自然人既包括本國人,也包括外國人。換言之,在我國境內從事各種工作的外國人,也享有休息權,受憲法保護。 (二)休息權內容。 1.休息權。從休息權規范條款所處位置來看,其處于憲法第42條關于勞動權的規定之后,故休息權與勞動權有密切聯系。所謂“勞動”,其乃是一種活動,“一種對事物加工改造的活動,是對自然物‘賦形’的活動。”[4](p222>而休息是對此種活動的暫時停止,以使勞動者恢復體力,放松身心。這里所講的休息權主要針對每日工作時間而言,目前世界各國對休息權的保障普遍實行的是每天八小時工作制,八小時以外的時間是勞動者自由支配的時問,屬于勞動者的權利范圍。 2.休假權。休假權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段時間以后,享有的用整天時間放松身心的權利。 對休假權的保障,各國普遍實行的是每周有兩天休息日,即雙休日。除了雙休日外,各國還根據本國國情,規定了一些休假日。比如,根據《勞動法》規定,我國勞動者享有的休假日包括: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其他法定休假節日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