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審計師的法律責任
才讓措
【論文摘要】對審計師法律責任現狀的研究,不僅關系到審計師行業本身的生存和發展, 也影響著整個社會經濟的健康運行。審計師及其審計人員執行的業務,不僅涉及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而且涉及專業人員的經濟責任與法律責任,明確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對于依法實施審計和加強審計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將在研究我國現有的審計師民事法律責任的基礎上,得出其法律責任應該加重的結論,并就如何積極應對日益變化的外部環境和客觀存在的職業風險(法律風險責任)提出意見,旨在進一步完善我國審計師法律體系,使我國注冊會計師事業能在一個理想的環境中健康發展。
【論文關鍵詞】審計師;法律責任;趨勢;風險防范
一、審計法律責任的含義以及對法律責任的進一步理解
1.審計法律責任的含義 審計的法律責任是指審計人員因損害法律上的義務關系所產生的對于相關主體所應承擔的法定強制的不利后果,具體來說,就是指審計人員因違約、過失或欺詐對委托人或第三方造成損害,而應按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的法律后果。審計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并不是注冊會計師對所有行為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只有當一種行為滿足一定的條件或符合一定的標準時會計師才對其承擔法律責任,這就是審計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要件即違法主體或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主要指審計人員和機構如就獨立審計而言,法律責任的主體一般有兩類,即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2)過錯:即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觀故意或過失。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中一般較少區分故意與過失,有時民事責任不以有過錯為前提條件,比如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的承擔。(3)違法行為:即注冊會計師或事務所從事了違反法律法規的審計行為。(4)損害事實:即受到損失或傷害的事實,包括對注冊會計師或事務所以外的利害關系人的人身的、財產的、精神的(或三方兼有的)損失和傷害.其中主要是指財產損害。(5)因果關系:即注冊會計師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這是確定對某一特定損害注冊會計師或事務所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的關鍵要件,也是區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關鍵。不是由注冊會計師引起的損害事實,就不應由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 2.對審計法律責任的進一步理解 審計的法律責任并非審計人員的全部責任,而只是審計責任的一部分,但又是其主要部分。審計責任是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對自己的評價和簽證所承擔的責任,一種責任,若沒有法律上的規定,則無所謂法律責任。由此而言,審計責任一般包括法律責任和非法律責任如道德責任或職業責任等。但法律責任又是審計責任中層次最高、最重要的一種,也是審計關系中各方利害關系人最為關注的。
二、學界對審計師法律責任的看法
學術界對審計師法律責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審計師法律責任的內容、產生原因和規避措施方面,另有少數研究者對審計師法律責任的輕重發展趨勢作了研究。在審計師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問題上,李旭等研究者認為審計師的法律責任是審計師因違約、過失和欺詐對委托人或第三者造成損害而按有關法律法規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其法律后果具體表現為應負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三種。李旭認為,審計師的行政責任多為過錯責任,因此其歸責原則應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刑事責任多為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因此其歸責原則應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審計師的民事責任較為復雜,其歸責原則包括過錯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通過一系列分析,李旭認為審計師本身承擔的風險較大,為了避免審計師承擔不必要的責任,應該適當縮短對審計師法律責任的訴訟期間。在審計師法律責任的產生原因方面,劉付喜等人肯定了審計師事務所的經濟壓力是審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一個重要因素。他們認為,在當今經濟社會中審計師的法律責任是在擴展的,在審計師事務所的組織方面,有限責任合伙是避免有限責任公司和合伙制二者缺點的有效組織形式。對于審計師的法律責任是太多還是太少,佘曉燕從審計師法律責任過小和審計師法律責任過大兩個視角作了分析,最后得出應在規避風險和責任之間尋求平衡的結論。很多專家和投資者認為過小的責任導致了審計師有膽量造假,所以提出了“亂世用重典”的主張,但是佘曉燕認為過大的風險讓人不敢從事這一職業,過度的責任對審計職業本身也是沉重的打擊,會讓這一職業無所適從,甚至出現倒退。安然公司破產案及其后的一系列公司財務欺詐案件,引起了美國社會各界對上市公司會計丑聞的關注,各方的壓力迫使美國國會通過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 三、審計師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輕重趨勢分析
在我國,違規的審計師事務所所受的處罰主要是行政處罰,除了驗資訴訟涉及到民事賠償外,證券市場中各違規事務所尚很少涉及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雖然審計師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一直在加重,但是相比美國一個安然事件就導致作為全球“五大”之一的安達信倒臺的情況,我國對出現審計失敗以及涉嫌與上市公司合謀造假的審計師事務所的處罰過輕。所以本文認為,在當前的市場經濟環境下,要想使我國的審計師真正發揮其“經濟警察”的作用,我國不能簡單地跟著國際上減輕審計師的法律責任的趨勢走,而是應該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考慮加重審計師在違法情況下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原因如下:
四、審計師法律風險責任的預防
就審計人員而言,只有在其愿意承擔職業責任并對其未能履行職業責任而引起的后果負責時,其社會地位和職業能力才有可能會被認可。因此,審計職業界對于日益變化的外部環境和客觀存在的職業風險(法律風險責任),應當正確認識,勇于承擔,積極應對。 (1)明確會計人員和審計人員的責任。會計與審計是密不可分的,但它們又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項工作,其產生的基礎完全不同,因此,會計人員和審計人員各自負擔的職責也不盡相同。只有明確會計人員與會計人員雙方的職責,才能使遭受經濟損失者正確地選擇起訴對象。(2)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及職業規范。審計人員在執業過程中要保持獨立性,要正確、客觀,并具備勝任工作的能力;同時在工作中要保持認真與謹慎,必須遵守有關的職業準則、規則和法律,以避免過失和訴訟的發生。審計準則所規定的職業道德謹慎即要求審計人員遵守職業準則等職業規范,因此,審計人員只要切實遵守職業準則實施審計,就可以避免訴訟的發生;即便可能受到牽連,也可據此進行有效的抗辯。(3)提供充分的職業培訓和職業咨詢。審計人員應定期接受職業培訓,不斷提高并始終保持其專業勝任能力。會計事務所等審計機構應組織相應的討論會和專題講座等,并建立高效的咨詢部門,為在實際工作中遇到技術問題的審計人員提供及時有力地幫助。(4)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就注冊會計師而言,在接受委托時須想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特別是其管理層的正直態度,可以與其前審計人員取得聯系,了解前審計人員與該被審計單位有無法律糾紛發生,了解被審計單位更換審計人員的原因等,盡量避免與不正直的領導層及其單位有業務關系。(5)建立有效的質量控制監督和檢查制度,實施有效的審計工作質量控制 審計機構應高度重視并真正建立切實有效的質量控制督檢制度和質量嚴控體系,嚴格實施分級復核制度,以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而不能單獨地追進度、求數量、將規模。(6)聘請有關專家和法律顧問,購買專業機構的職業保險。在審計過程中,應聘請熟悉有關業務和法律的專家及律師,因為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可能會遇到陌生的業務或者涉及法律糾紛,需要聘請有關業務的外部專家支持工作也需要同法律顧問探討和分析各種潛在的法律風險,以努力避免訴訟糾紛。
五、結論
綜上所述,要想根除審計師出具不實審計報告并幫助被審計單位造假的“毒瘤”,必須加強監管,加大處罰力度,對嚴重違法、違規的審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個人,堅決實施“一次造假,終身禁業”的原則,這樣雖然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對審計師事務所以及審計師個人而言是過于嚴格,但是對審計行業長遠的發展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