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檢察干警參與城鎮網格化管理
王希平
論文摘要 綜合治理已經日益成為政府和政法機關管理共識,且通過近年來的實踐,一些地區取得了較好的實踐成果。然而,不同地區的區位因素、人民法制水平、地域經濟發展、城鄉收入差距、城鄉人口比例決定了各地的綜合治理工作方式不一。作為京郊檢察院,密云檢察院近年來積極服務大局,而參與網格化管理則成為重要抓手之一。
論文關鍵詞 檢察干警 城鎮網格化管理 綜合治理
一、檢察干警參與城鎮網格管理工作的意義
(一)是接近和了解基層群眾需求和區域情況的社會窗口,是聯系基層人民群眾工作的有效機制,是服務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緊緊圍繞科學發展這個主題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這條主線,找準檢察工作服務大局的切入點、結合點,切實發揮打擊、保護、監督、教育、預防等職能作用,是新時期新任務對檢察工作的現實要求。能夠最大程度地貼近群眾、貼近基層、貼近一線,可以深入了解我縣經濟社會發展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點內容,準確把握對檢察工作的需求,找準檢察機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途徑和方式,進而通過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格局、進一步優化經濟結構、實現“三個走在前列”奮斗目標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是深化三項重點工作的需要 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是黨中央從更好的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出發做出的重大戰略部署。要深刻認識深化三項重點工作對檢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通過開展實際有效的工作,高度重視檢察環節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和基礎性問題,確保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落實到基層。通過檢察干警進網格,暢通群眾訴求渠道,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延伸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觸角,嚴格執法、強化監督,促進社會管理創新和公正廉潔執法,正是有效深化三項重點工作的重要抓手。 (三)是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需要 黨的執政根基在基層,檢察事業的發展根基也在基層,服務基層改革發展穩定,是檢察機關的重要任務。作為社會治安重要部門的公安機關,以及擔負審判重任的人民法院在鄉鎮分別設有派出所和人民法庭,擔負著社會治安、刑案偵查、民事經濟案件審判等任務。而在農村基層,司法所則負責社區矯正工作。可見,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基層派出機構的立案工作、偵查活動、審判工作和社區矯正工作,都應納入檢察機關的監督范圍。所以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必須下沉到到農村基層,與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基層派出機構相適,行使法律監督職責。當前,一些基層政權建設不是很完善,在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基層司法機關辦案特點表明,部分基層組織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挪用、瀆職現象嚴重,嚴重侵害群眾利益。如果更加能動的開展檢察工作,把法律監督的觸角延伸到基層,不斷將工作重心下移、檢力下沉,使檢察工作貼近基層、貼近群眾,通過查辦和預防基層各類職務犯罪,開展法制宣傳,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則能更全面的提升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農村基層建設和發展的需要 當前農村社會關系總體是健康、穩定的,但是隨著社會發展和某些不良觀念的沖擊,農村建設、農民生活和農業發展中已經形成了一些不容忽視的矛盾和問題,諸如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引發的社會問題日漸突出,而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也存在相當數量的嚴重暴力、黑惡勢力、破壞農業生產和侵犯農民生命財產的犯罪;在農村發展和村務管理上,有些農村基層干部不懂法、不守法而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城鄉居民生活差距拉大、城鄉生活觀念沖突也正在引發的更多的矛盾;土地政策調整、征占農村土地等引發了一些顯性的和潛在的社會矛盾和糾紛,嚴重影響了農村的穩定與黨的政策的實施。這些都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所需要的法制環境差距甚遠。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下發了《檢察機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服務的意見》,對檢察職能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檢察機關通過嚴厲打擊各種刑事犯罪,可以為農民創造安居樂業的社會環境;通過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可以為農村創造廉潔高效的政務環境;通過運用法律手段促進經濟關系的調節,可以為農村改革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通過化解農村各類矛盾糾紛,可以為農村創造和諧穩定的生產生活環境。伴隨著新農村建設、國家各項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等,農村的經營管理模式發生重大變革與農村基層組織人員管理素質的矛盾,迫切需要法律支持,檢察機關不采取措施延伸職能,難以實現面向農村、服務基層的檢察服務職責。
二、檢察干警參與城鎮網格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和方式
1.人民檢察院參與網格化工作,應該首先立足本職,不越位不越權,同時又要符合群眾需求,符合大局需求,因才可以通過承擔以下職責來參與網格化管理:接收群眾舉報、控告、申訴,接待群眾來訪,受理職務犯罪案件線索;配合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加強對刑事立案、偵查、審判、刑罰執行及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受理、發現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讓人民群眾在每個案件中都感受都公平正義;組織、開展法律和檢察宣傳,普及群眾法律知識,樹立檢察機關良好形象;協助鄉鎮黨委、政府做好重大顯性和隱形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監督并配合基層開展社區矯正工作,促進社區矯正人員的再社會化;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妥善處理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和發展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將問題化解在基層;收集網格化工作參與地的黨委、政府和基層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檢察工作和檢察隊伍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改正并向建議者反饋;開展網格化社會服務管理工作的檢察官,對接收群眾舉報、控告、申訴,接待群眾來訪,發現、受理職務犯罪案件線索應及時轉交本院控申部門辦理,不得自行處理。 2.強化檢察機關和網格化村鎮之間的工作協作,雙方定期聯合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培訓,檢察院有針對、有重點的對農村“兩委”班子成員進行法制教育和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并協助村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體系。 3.檢察機關和村鎮定期開展聯合普法宣傳,依托各類宣傳途徑和宣傳方式,宣傳黨和國家的政策,宣傳群眾常用法律法規,宣傳檢察職能,宣傳公民道德規范。共同致力于培養基層群眾的法治理念,提升基層群眾的綜合素質,提高檢察機關服務保障水平,更好的保證村鎮經濟社會發展。 4.強化村鎮政府與密云縣人民檢察院的聯系,做好日常溝通,定期召開會議,共同分析社情民意,搭建各種平臺,互相監督,主動交流,信息共享,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協調處理。
三、檢察干警參與村鎮網格管理工作的需要注重的關鍵點
一是立足檢察工作實際,發揮職能作用,關注民生,服務發展。既要結合實際情況為當地發展建言獻策,積極為村鎮干部群眾排憂解難,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立足村鎮實際,提出了引入投資方合作發展休閑旅游產業、提高產業服務能力、優化經濟發展結構、提高經濟發展質量的建議,并為當地經濟發展牽線搭橋。 二是認真了解村情民意,做好保障服務。在走訪中及時發現和記錄社會矛盾線索,發揮職能作用,認真協助鎮村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主動上門,送法律知識到群眾家,為群眾解惑答疑,贈送法律宣傳材料,為村級基層組織提供法律咨詢,切實提高干部群眾法律知識水平、促進當地和諧穩定做出了努力,同時不斷通過努力工作樹立起檢察干警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