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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群體性信訪的理性對話之路

張立富

論文摘要 法院群體性信訪是法院處理信訪的重點,群體性信訪當事人情緒容易激動,解決信訪問題首先是解決對話問題,而對話需要理性。本文通過分析法院群體性信訪的特征和成因,有針對性的提出實現法院群體性信訪理性對話的路徑。

論文關鍵詞 信訪 群體 理性對話

本文以法院的群體性信訪為研究對象。法院信訪的提出較早出現在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來信來訪中不服人民法院判決的申訴案件應按審級處理的通知》中①,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進一步細化了信訪接待的有關制度。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和經濟結構的調整,企業體制上的深層次矛盾和企業內部的利益沖突趨于激烈,由此引發的各種矛盾和糾紛進一步增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切實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的通知》,明確提出“近一個時期以來,一些地方不斷發生企業職工聚集和群體性上訪事件,嚴重影響了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和當地社會穩定。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涉及企業的案件,也受到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處理不慎,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文再次強調妥善處置集體訪等重點信訪,顯然群體性上訪不僅成為一種上訪的組織形式,而且成為了法院處理信訪的重點和難點。 解決群體性信訪的治本之策在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毋容置疑,解決問題不能脫離實際,面對群體性信訪當事人的首要實際問題就是要解決“對話”問題。由于群體性信訪當事人人數眾多,訴求表達容易激烈,所以如何使當事人能夠與法院接訪人員理性平和的對話便成為首要問題。實現與群體性信訪當事人理性對話,就必須了解群體性信訪這一信訪組織形式的特征,以及可能的信訪原因。

一、法院群體性信訪的特征

法院群體性信訪的特征主要表現: (一)訴求具有高度的同一性 法院的群體性信訪表現為基于同一個事實的多個案件當事人或是同一個案件的多個當事人的“聚集”,這種基于同一事實或是同一案件聚集的當事人有著基本相同的訴訟請求。法院群體性信訪的當事人正是因為具有共同的訴求而走到一起,反過來這種訴求的高度同一性又促使他們走到一起,并且表現出團結一致的群體特征。訴求的高度同一性使得法院群體性信訪當事人具有更多的共同語言,在群體性信訪當事人聚集交換意見或是信息時,共同語言的增多使得群體性信訪當事人對訴求的確認進一步趨同,并且訴求較單個個體時更高。 (二)訴求在群體中得到強化 正如上述所談到的,不同個體當事人因為共同的事實和高度同一的訴求而聚集到一起,這種群體聚集導致個體信息得以在其他個體中間傳播,同時個體之間信息相互影響,讓他們認同的信息在群體內的成員之間疊加,并最終在某個具有一定知識或是地位優勢的個體總結后變得訴求趨同,如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或是在相關領域有著豐富經驗的人,在拆遷案件中,知曉相關法律規定又有相關拆遷經驗的個體,他的意見會很容易得到其他個體的認同,這種被群體認同了的個體意見成為了“權威”意見,這種權威意見再經過群體中的激烈個體的強化傳播,使得訴求由個體意見上升為群體意見,并得到群體的認同和強化。這種群體的強化使得個體對這一訴求的合理性和可實現性都抱有極大的希望,并確信不疑。與此同時,訴求在群體的發酵下得到強化,甚至走向極端。正如桑斯坦指出的“進行討論的一個群體的成員通常到最后所采取的立場,與討論前成員所持有的傾向總體相同,而且更為極端”。 (三)群體間相互依賴加強,但個體依然保持較高的獨立性 在個體的訴求變成群體的訴求之后,個體感受到了群體帶給他的安全感,這種安全感使個體產生了對群體的依賴,群體的聚集越多,這種依賴感便越強,以至于個體在群體聚集散開后,會覺得自己虛弱與無助,甚至是離開群體庇護后感到恐懼與緊張。這使得個體更渴望融入群體,從中獲得安全感和共同訴求帶給他的內心確認,這種個體離開群體后的虛弱感使得群體的存在更有意義,群體的團結得到加強。但是群體的團結并不能代替個體自身對個體利益的追求②,群體對于個體的意義更多的是“人多力量大”,個體對于自身的利益追逐在內心并未動搖,當然群體的存在價值也未動搖。 (四)群體領袖的意見更具影響力 一旦個體變得依賴群體,群體的凝聚力就會得到加強,而在以往的群體討論中總是能夠說出代表大多數個體意見并最終形成群體意見的個體,就會得到整個群體的高度認同,出于群體組織和個體依賴的需要,這個能夠代表群體的個體,便會被群體推舉為領袖,由他來代表群體對外發聲和對內傳遞信息。群體領袖一旦產生,隨著他的權威的加強,他的意見也會由一開始只是大家意見的傳聲筒,最后可能純粹只是他個人的意見也演變成群體意見,而且領袖意見極具傳染性,甚至相距遙遠的人也能感受到傳染的力量,領袖的意見往往將群體引向非理性,使得信訪變得混亂和難以控制。 (五)群體性信訪當事人相對理性 相對于其他類型的信訪,法院的群體性信訪當事人具有相對理性。他們是因為對法院的審理或裁判不公而發起的信訪,但首先他們都經過了法院的開庭審理,或是作為被告被動參加,或是作為原告主動參加。前者雖然表現為被動,但是在經過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通過原被告雙方的辯論,對案件的事實和法律適用都會有一定的認識和理解,甚至對部分事實和法律適用給予認同。作為原告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一般內心有著對法律的較高信仰,或是認為法院的審理或是裁判是值得信賴的,相信通過訴訟能夠得到預期的利益。主動參加訴訟的信訪當事人一般較被動參加訴訟的信訪當事人具有更高的理性,信訪當事人的相對理性是法院信訪的很重要的一個特征,即便是在法院的群體性信訪中這種相對理性也并未消失。

二、法院群體性信訪的成因

法院群體性信訪的特征主要表現在群體的組織特征、組織中的個體特征及個體與組織的關系特征,而法院群體性信訪的成因則表現在個體對法律的認識、對社會的認識以及對自身的認識上,主要表現在: (一)法院“裁判不公”假定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和信息傳播技術的普及,法院的審理或是裁判已經不再是一個秘密。信息傳遞過程中,對法院審理或是裁判的負面報道具有快速、面廣和放大的特點。這種現象的出現一方面是基于人們獵奇的心理,以及“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的信息傳遞現象,但最主要的還是人們對法院公正審理或是公正裁判的內心期待。這種期待在得到正面的激勵時,會得到不斷的正向加強,得到負面的打擊后,就會演變為對期待的徹底失望和不斷懷疑。基于“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的信息傳播特點,人們更容易接收到負面的審理或是裁判信息,這種負面的信息使得人們對法院公正審理或是裁判的期待落空,轉而變得失望和懷疑。而出于對法院審理或是裁判的監督,這種以監督為目的的負面報道較正面更多些,影響更大些,所以人們更容易形成法院“裁判不公”的內心假定,這種內心假定一旦形成,便不容易消除。在面對一些敏感案件時,這種內心假定會更加堅定,如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等關乎當事人重大利益問題時,哪怕當事人利益稍有得不到滿足,便會很容易懷疑法院的“裁判不公”。 (二)當事人的弱者心態 在法院的信訪案件中,當事人的自我“弱者身份”的定位,發揮了很大作用,表現為當事人自認自身的社會弱者身份,主觀認為社會對弱者不公。由于其在生活中就不能很好的維護自身的權利,經常受到來自“強者”的欺壓,自身受到不公正對待,因此,這種當事人也較容易將社會生活中“弱者”身份帶入到法院的審理或是裁判的認識上,認為法院也不公正,也像社會生活中的其他人一樣欺負他。調查顯示信訪原因中有58%信訪者是覺得自己受了委屈才信訪。這種“弱者”身份的自我認同,可能基于以下幾方面的原因,當事人成長經歷中經常受到不公正待遇,社會生活中負面信息的接收較多,以及國家對弱勢群體保護政策的影響(當事人更多期待弱者身份帶來的利益)。 (三)習慣與法律的沖突 法律的制定雖然考慮了習慣的因素,但仍不能包羅萬象,面面俱到,而法律有時又會表現出“與中國人的習慣背離較大或沒有系統的習慣慣例的輔助,不易甚至根本不為人們所接受,不能成為他們的行為規范”,法律與習慣的沖突在所難免。當法律與習慣沖突時,當事人對兩者“效力”的選擇,表現為“有利原則”,即那個對自己有利,就會認同那個。信訪當事人選擇認同習慣,這種選擇本身也印證了“習慣為社區成員所能帶來的好處更多于它們的害處”。對習慣的認同既有因法律知識的缺乏,又有為爭取自身利益的野蠻考慮。正如盧梭所言,“我們的種種欲念的發源,所有一切欲念的本源,唯一同人一起產生而且終生不離的根本欲念,是自利。它是原始的、內在的、先于其他一切欲念的欲念”。 (四)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矛盾 法院的裁判依據證據,通過證據認定推理出案件事實,這里的“事實”是最接近客觀事實的法律事實,而不是客觀事實本身。但是當事人認為“法律事實”就應是“客觀事實”,而案件裁判依據的“法律事實”一旦與當事人認定的“客觀事實”不能相符,并且裁判出現不利于當事人的結果,當事人就會將責任歸咎于法院。

三、理性對話之路

法院群體性信訪的應對應落實到群體性信訪當事人的權利保障上,給予當事人“平等的關切與尊重”,切實保障信訪當事人的權利。法院面對群體信訪時的應對方案各有不同,但首先是能夠與信訪當事人理性對話,“理性的最大勝利是懷疑它自身的合理性”,面對理性的當事人問題更易得到解決,更重要的是這種理性的對話“在本質上是一種平和而非暴力的說理過程”。筆者提供一個解決問題的路徑,供參考。 (一)從憤怒到冷靜 1.內心理性。亞里士多德指出,人是理性的動物。法院群體性信訪當事人具有相對理性,這種理性是源于信訪當事人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本身或是基于對法院的信任產生的,合理引導這種理性是平息法院群體性信訪初期當事人激動情緒的重要切入點。面對群情激奮的信訪當事人,首先應平息其激動的情緒,有效引導當事人,喚醒他們的內心理性。如:接待人員的標準著裝,正式而認真的接待,直接由領導出面等。這些形式上的安排能夠引導當事人對法院的接待產生信賴感,可以有效地喚醒當事人的理性,在第一時間平息當事人的憤怒。

3.小組接訪。法院面對群體性信訪當事人,在平息當事人憤怒的情緒,削弱領袖權威之后,應擇機分開接訪,打破群體接訪帶來的“共鳴效應”。將群體信訪當事人分成幾個小組,小組也不易過于分散,免得當事人因喪失群體庇護,產生無助感,反而不配合法院的工作。每個小組的接待房間最好是相對獨立的,但房間本身應是明亮的,最好是多窗戶的,這種明亮的環境和多窗戶的與外界溝通的視覺效果,會給當事人帶來好心情和安全感,促使當事人安靜下來,并且更容易溝通。小組接訪的好處在于可以將群體領袖從群體中分離出來,以及信訪人數的減少帶來的直接與接訪法院對話和主張權利的機會大大增加,從而使個體更加趨于理性,更愿意通過理性的對話解決問題。

(二)理性的后續引導 1.訴求的傾訴。在接待信訪當事人初期聽永遠比說重要。信訪當事人心中帶著一股怨氣和不滿,需要發泄,雖然前期的工作已經很大程度上緩和了當事人的怨氣,但是由于當事人的訴求尚未得到答復,所以此階段仍需要耐心傾聽。創造環境讓當事人訴說,像剛才的明亮多窗戶的房間,更重要的是接訪人員的態度,一定要認真,最好在身體語言上表現出傾聽的姿態,認真記錄當事人的訴求,促使當事人一吐為快,放松神經,完整的表達訴求,促使他們最終走向理性。 2.雙方對話。當事人的傾訴目的是表達訴求,這種訴求有的是合理的,有的是不合理,也有的因當事人的表達能力欠缺,而表達不是很清楚的。這時需要接訪人員適時引導當事人的訴求表達,使之向著合法合理的方向發展。可以通過提問的方式:如你是認為某某判決認定事實與你知道的事實不符嗎?你知道的事實是什么樣的?除了你(你們)知道的是否還有其他的證據來證明這件事情呢?你是想說某某?這種引導一方面是為傾聽到當事人的訴求及其依據,另一方面是引導當事人理性思考問題,后面的一點是十分重要的,這在很多的信訪接待中容易被忽視。一旦當事人能夠理性對話,解決問題的大門也就敞開了。 3.理性的單方強化。在信訪當事人能夠理性傾訴并可以接受法院的適當的問話后,法院接訪進入到了需要強化信訪人理性的階段,這種強化主要是通過法院的釋法來完成。信訪接待中的釋法與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的釋明在本質上都是維護當事人的權利,實現實質正義,但信訪中的釋法更側重平息信訪,法官審理案件過程的中的釋明則可防止突襲裁判帶來的信訪隱患④。在接訪過程中釋法是必要的,但要適度,不可有讓當事人當場就信服的心理,這只會使事情變得更糟。適度的標準,要結合現場環境和當事人的情況,但具體可以達到這樣的程度,即當事人明白了該案適用的法律,但同時不產生抵觸或強烈情緒波動為宜。適度釋法的目的是一方面解決接訪過程中當事人提出的問題,另一方面是為后面解決問題做個鋪墊,就是說先在信訪當事人內心埋個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的引子,先影響其對自身訴求合理性合法性的“質疑”,達到強化信訪當事人理性對待信訪問題的效果。 理性的引導是手段,目的是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小組信訪接待完成后,應明確安排下次信訪接待時間、地點,時間間隔不宜過長。接訪人員應召開會議,匯總信息,提煉出共同點和不同點,對不同的信訪人員劃分類別,找準訴求,制定處理方案,并按照規定依法回復。法院信訪接待必須嚴格依據法律辦事,有錯必究,有法必依。對于確實是審理或是裁判違法應堅決糾正,切實保障當事人權利。對于法院的審理或是裁判符合法律規定的,也要依法回復。 法院群體性信訪的解決關鍵在于接訪初期的對話階段,分析群體性信訪當事人的特征和信訪原因,找準切入點,快速的使當事人平靜下來,進入理性對話狀態,是最終平息群體性信訪事件和實現信訪當事人權利的起點,也是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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