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創新與民主政治建設及其社會穩定
周 紅
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基本目標取向是發揚社會主義民主,這一目標反映了現代社會政治現代化的共同要求。而民主從其本質上看是一種提供法定機會可定期更換施政官員的政治制度,它還能夠提供一種社會機制從而使盡可能多的人通過對擔任政治職位者的選擇來影響重大決策。民主政治可以及時、充分表達民意,可以讓公民通過選舉程序來更改執政者,以使政府政策有利于大多數民眾的需要。民主政治還通過憲法規定允許結社、集會、游行等合法手段來宣泄不滿,使社會中產生的不穩定因素得到緩慢的釋放。所以民主和穩定之間有著天然的聯系,特別是在防止劇烈的政治、社會動蕩方面民主有其獨到的優勢。
如果我們把政治體制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系統,把除政治體制外的經濟、社會當作它的環境,那么在政治系統及其環境之間就有一個信息交流的過程。第一步是政治系統從外部輸入信息,這些信息包括社會成員的各種要求、意見;第二步是政治系統按照法律預先設定的程序對這些信息進行加工、處理;第三步是政治系統向外界輸出政策、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滿足社會的需求。這里第一步和第二步是決定性環節,而政治系統的制度構造又會對這兩個環節的順利運行產生影響。下面就專制體制和民主體制來作具體說明。
在專制體制下,整個國家的權力結構呈金字塔形,有一個人處于金字塔的頂端,他通過絕對效忠自己的官僚等級來實現對國家的管理。他獲取信息的途徑也是通過他控制下的官吏,他獲取信息的方式則是通過等級體制一級級由下而上傳遞。這種傳遞存在兩大缺點:一是時效性差。通過等級體制一級級由下而上傳遞往往要耗費很長的時間,等到最高決策者掌握有關情況后,實際情形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他依照過時信息做出的決策常常是滯后的和靜態的,即“計劃趕不上變化”;二是信息的準確性差,或者殘缺或者出現偏差。因為下級在傳遞信息時總要挑選那些合乎上級胃口的和對自己有利的東西,上級不喜歡和對自己不利的東西則把它過濾掉或進行修正,即“報喜不報憂”。
專制體制的信息處理能力也十分有限。在這種體制下決策者局限于以皇帝為核心的極少數人,而且事無巨細都得由他們拍板,這就對最高決策層的理性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決策者受他自身的性質和環境的決定不可能具備完全理性,而只具備有限理性,因為環境是復雜的、不確定的,因為人在神經生理、語言等方面限制了他對信息的把握。當信息有限、技術有限、能力有限時,科學、慎重的決策往往被決策者的主觀意志所取代。決策偏差導致政策失誤,引起低效和社會混亂,當這些長期得不到改善時就會帶來社會成員的不滿,發生政權的合法性危機。
而在民主體制下,民眾利益表述的渠道則是多元的,人們可以支持施政綱領和自己要求接近的政黨,可以給自己信任的候選人投票,可以組織利益集團來影響決策,可以通過中立的新聞媒體來呼吁,可以通過合法的非暴力的游行示威來表示抗議,等等。表面看起來民主制度有些亂,有點無序,今日游行,明日示威,有時還會大打出手,可恰恰是這種不平靜體現了民主政治的彈性和活力。真正的穩定不是靜止、僵化的穩定,而是動態的穩定。
民主體制的核心是高質量的選舉活動,幾年一次的選舉是市場經濟的原理在政治領域的生動體現。人們不能沒有政府,從這個角度看,人們別無選擇;但有了選舉,有了候選人之間的競爭,即有了不同的治國思路的競爭,人們又可以選擇,他手中的選票就相當于市場上的鈔票,不同的政策主張是不同的商品,合意者人們投票,不合意者就投反對票。多元化的利益表達方式,大大降低了信息傳遞的時間,大大提高了信息的準確性和全面性;政治競爭機制又迫使想執政的黨派、議員、行政長官候選人去了解民意,以便使自己的綱領符合大多數人的需求。所以,民主體制在利益表達、信息輸入方面有利于政治、社會穩定。
在信息加工方面,現代民主政治的結構也大大降低了決策失誤的概率。因為民主體制大多遵循分權與制衡的原則,決策是多中心的,各中心相互節制,允許有不同觀點。同樣從表面看,這種決策方式太費時間,效率太低,但決策過程的重點本來就不是效率問題,而是民主問題,就是要有不同意見的交鋒和斗爭,因為這樣決策或通過的法律才能體現方方面面的要求,一旦通過才能獲得各方面的支持。
由此可以看出,民主有助于穩定的實現,政治體制改革每推進一步,民主每擴大一分,穩定的力量也就多了一分。可以說,民主政治為政治穩定和社會穩定提供制度保證,它可以改善政策質量,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條件,而政治和社會穩定又有利于經濟社會發展,促進民主政治的不斷完善。作為進一步改革的先導,以民主政治為目標的政治體制改革的推進必將能夠把民主政治的穩定功能盡快發揮出來。
二、實施制度創新,推進民主政治建設,促進社會穩定
由于我國現行政治體制改革相對滯后,民主政治建設中的弊端主要是缺乏健全的權力制約和民主監督機制。因此,充分發揮民主政治在穩定社會中的功能,就必須進行制度創新。制度創新從總體上講,應是加強民主政治建設和逐步實現依法治國,建立法治國家。制度創新應在鄧小平理論的指導下,堅持民主與法制相統一的原則。按照民主與法治相統一的原則改革現行政治體制,是體制創新的基本思路。制度創新的重點是完善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具體做法是實行分權制衡,強化從中央到地方的縱向監督體系,加強立法、司法和輿論監督。
第一,分權制衡。
說到分權制衡,就會聯想到“三權分立”。我們可以把“三權分立”分為三種:一是大三權分立,即立法、執法(行政)與司法三機關的分權與制衡,資本主義國家就是這樣;二是小三權分立,即近年來人們講得較多的決策、執行與監督的分權與制衡;第三種是中三權分立,即在立法機關產生的各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之間進行分權與制衡。其中,小三權分立中,決策、執行、監督只是同一過程的不同環節,算不上權力主體,故談不上分權與制衡。而第一種方式亦非最佳,只有其中三權分立符合中國憲法規定也較具有可操作性,因為它是在堅持“議行合一”原則下對分權制衡原則的運用,其優點是:首先它能保證立法機關的總體控制和監督;其次它能夠保持司法獨立,從而制衡權力過大的行政機關。
提出“議行合一”原則下的“三權分立”概念說明,即使是那些長期以來被全盤否定的資本主義國家的某些治理原則和方式也是可以為我所用的。就是所謂的大三權分立在資本主義國家也不盡相同,各國都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進行了改造,在美國表現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交叉、重疊、滲透;在英國并沒有嚴格的三權分立,雖然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在機構上是分開的,但人員和職權卻基本上是合而為一的,政黨、議會、內閣“三位一體”;在法國,在三權分立之上還有個總統,屬于總統控制、協調下的“三權分立”。因此,對他國政治體制的原則和方法我們首先應堅持分析的態度,在某些形式和方法上看看能否借鑒、為我所用。“我們應當吸收和利用世界各國包括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所創造的一切先進文明成果來發展社會主義,封閉只能導致落后”。這里的“一切”應該包括政治體制,這里的“社會主義”包括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治體制。
第二,強化監督機制。
(1)健全立法機關的監督功能。無論從憲法還是國家權力結構的角度看,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功能都是其他任何監督機關,包括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檢察院所取代不了的。當前,人民代表大會應重點加強四大監督功能,即決策監督功能、依法行使權力的制約功能、督辦檢查功能以及彈劾功能。同時,人民代表大會有效行使監督功能,還必須盡快制定《監督法》,使這種監督法制化,做到有法可依,依法進行。
(2)改革法律監督體系。在我國政治體制中,檢察院是最直接、最專門化的監督機關,它在打擊貪贓枉法和各類社會犯罪方面擔負著極其重要而繁重的任務。但它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受到來自橫向的干擾、掣肘,使它很難獨立地行使檢察權。所以,改革法律監督機制的重點,就是排除橫向干擾,強化縱向領導。為此,應探索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的保證機制。通過制度創新,理順權力關系,特別是監督部門與黨政機關和各種權力部門的關系,保證地方檢察官能獨立行使檢察權。通過計劃單列等手段,淡化檢察機關與當地行政部門的利益關系。通過法律規范保證檢察機關不因利益關系而影響獨立行使檢察權。
(3)完善輿論監督機制。隨著廣播、電視、報紙等大眾傳媒的發展,輿論監督的力量變得越來越強大,在西方,大眾傳媒被稱為除立法、司法、行政外的“第四種權力”,新聞記者被稱作“無冕之王”。中國的某些干部什么都不怕,就怕被報紙點名批評,被電視臺曝光。現代社會中輿論監督可以起到影響決策、監督政府、影響政治社會化等功能,其獨特的作用是其他形式難以取代的。對輿論監督功能既要有法律保護、制度保障,又要有法律的規范和制度的制約,做到有法可依,依法進行,實現法制化、普遍化、經常化,不受人為干擾,不因各地區、各部門態度的差別、好惡而進退。建議盡快制定和出臺“輿論監督法”,明確其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在民主政治建設中的作用。
總之,從制度創新的過程看,新舊體制轉軌時期,應充分發揮和運用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功能,改革現行政治體制,健全社會參與制度、社會議政制度、社會監督制度和社會制約制度,逐步形成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和民主監督機制,依法操作政治功能,依法律程序的形式制約國家權力,使權力運用達到規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政治體制的制度化,可以降低政治改革的成本;按民主與法治相結合的原則,實施制度創新,建設民主政治體制,能保證重大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從而實現更高程度的社會政治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