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主程序的制度建設為核心推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
任玉秋
【內容提要】政治文明是社會主義對文明發展的新貢獻。作為社會主義條件下文明的組成部分,政治文明的主要內容是民主政治的形式。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必須以制度建設為重點,而民主程序的制度建設則是其中的核心。
【關 鍵 詞】政治文明/制度建設/民主程序
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重點應當放在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設方面,核心是民主政治程序的制度建設。提出這個觀點的理論依據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就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而現階段發展社會主義民主,關鍵是要使民主制度化,尤其是要詳盡的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定民主的程序。以民主政治的程序為核心加強制度建設,就能順利地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實現三個文明的協調發展。
一、關于“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概念
談政治文明和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不能不從文明說起。
“文明”(civilization)一詞是從拉丁語的“ciris”(市民)和“cirilitas”(都市)派生出來的。國外對文明概念的使用方法大體上可以歸于四大類:第一類是把文明等同于文化。例如,《蘇聯大百科全書》(1978年版)《文明》條的第一種解釋即說是“文化的同義詞”,我國《辭海》(1989年版)對文明的第一解釋也說“猶言文化”;第二類則把文明作為文化的對應物,認為文明是人類生活的物質產物,文化則是精神產物。日本《萬有大百科事典》(1978年版)認為德國的哲學、社會學就是“對人類的精神的、價值的產物稱之為文化,而對物質技術的產物稱之為文明”。第三類認為文明是文化在一定階段上的表現。例如原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邁爾大百科全書》(1978年修訂版)《文明》條說:“人類學認為,文化說明一定種族的同一性,而文明則表示文化演進的一定階段。”前蘇聯學者姆切德洛夫也認為:“文明是文化發展的一個階段,這個階段是隨著階級和國家的形成,隨著都市化和文字的產生而開始的”[1];第四類則認為文明是表示社會進步程度的概念,特別是常常將文明與野蠻一詞相對應使用,例如摩爾根的《古代社會》即如此。馬克思和恩格斯在許多著作中,尤其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也是這樣論及文明問題的。
在我國,對文明建設問題的重視和相關理論的研究,從總體上看,是從1982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代表大會開始的。當時,不僅提出了要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并且對什么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作了說明:“改造自然界的物質成果就是物質文明,它表現為人們物質生產的進步和物質生活的改善。在改造客觀世界的同時,人們的主觀世界也得到改造,社會的精神生產和精神生活得到發展,這方面的成果就是精神文明,它表現為教育、科學、文化知識的發達和人們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2]很顯然,這里是把文明理解為人類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進步”、“改善”、“提高”的,這種對文明概念的使用方法,與馬克思主義創始人對文明的用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這里又有著比馬克思主義創始人更進一步的認識,即指出了文明是改造世界的“成果”。如果把人類改造主客觀世界的實踐及其成果了解為一個延續的發展過程,那么,可以提出如下看法:
所謂“文明”,是指人們改造世界所獲得的對人類生存和發展有價值的成果積累的總和,它標志著社會進步的程度。
這個看法中有三個關鍵詞:“價值”、“總和”、“進步”,而這三個關鍵詞相互間又有著內在的聯系。
首先是“價值”。人類改造世界的活動是一種主客體的相互作用,是探索性的,因而其結果也是復雜的、多樣的,在取得預期成果之前,往往要經過多次失敗。所謂“失敗乃成功之母”,正是由此得出的結論。改造世界的結果,有些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是起積極作用的,有些則不然,對于人類的延續和發展而言沒有什么價值,因此也就不會積累下來,或在當時就被否定,或在后來被人們所遺忘、拋棄。凡是能夠成為文明的組成部分的人類改造世界的結果,不僅對當時的人們有價值,而且對后人有一定的價值。
其次是“總和”。文明是一個連續性和階段性相統一的歷史過程,是世世代代的人們不斷改造世界的成果逐步積累起來而形成的。一定時代有一定時代的成果的“總和”,整個人類有整個人類成果的“總和”,后者是前者不斷積累的無限(就人類滅亡之前而言)過程。有些在某一時代有價值的成果,到了后來的時代,就不一定有價值,或者不完全有價值,或必須經過新的改造才有價值。尤其是改造社會的成果,就更具有這樣的特點。奴隸制、封建制的統治思想,如孟子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思想中的“民為貴”,盡管對于當時的統治階級來說是有價值的,但并非真正的民主思想,對于現代社會沒有價值。而資產階級的民主思想,則只有經過改造才能于現階段的社會主義有益。從政治關系來看,君主獨裁在需要中央集權的封建時代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在資本主義政治制度發展成熟以后,就沒有任何價值。對社會主義更是如此。那種真正對全人類有價值的成果,一定是經過歷代人們不斷的改造才可能積累下來,從而成為“總和”的文明的一部分的。那些在階級社會中改造社會而形成的具有階級性的社會關系,隨著階級的變遷將最終被消滅,不可能成為未來無階級社會文明的內容。
再次是“進步”。“總和”不是靜止的狀態,有價值成果積累的總和,是一個向更高社會發展階段前進的過程。積累的越多、越豐富,人類社會的文明程度就越高。從這個意義上說,判斷一定時代人們改造世界的結果是否能夠成為人類文明的組成部分,關鍵是看它是否體現了人類的進步過程。
文明的這種本質是涵蓋其各個組成部分的。毫無疑問,所謂“政治文明”是全部文明的組成部分,文明的本質決定了政治文明的本質,因此,政治文明理所當然地也就是人類改造自身社會政治關系成果的積累。它既要對當時的人們有價值,也要在一定意義上對后人有價值——在一般情況下通過后人的改造——因而積累起來。沒有對前人所改造的政治關系的有價值成果的積累,就無法創造后人的政治文明,這是從文明的一般本質意義上必須肯定的。由此,可以對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下一個定義:
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就是社會主義條件下工人階級和勞動人民改造社會政治關系的有價值成果和積累前人尤其是資本主義時代所創造的對人類進步起積極作用的有價值成果的總和,它標志著人類改造社會政治關系的進步程度。
二、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主要任務是發展民主政治形式
在社會主義社會之前,是不可能真正形成建設政治文明的條件,也不可能提出建設政治文明的任務的。
按照馬克思主義的歷史觀和文明觀,人類的文明時代起源于階級的形成之時。從產生剝削階級因而社會中有一部分人可以專門從事腦力勞動開始,人類改造主客觀世界的有價值成果便可以積累起來,傳于后世。換句話說,自從進入文明時代,人類才開始有了改造世界的系統的主觀能動性。于是,改造自然界的有價值的成果——它對于當時社會的全體成員都有價值,其中的一部分對后人也有價值——因而積累起來,成為物質文明。改造主觀世界的成果中的科技文化部分——它對當時的全體社會成員都有價值,其中有的成分對后人也有價值——因而也積累起來;而思想道德部分通過統治階級的作用,對當時社會的整體進步是有價值的,其中有的成分經過后人的改造對后人也有一定的價值,有的在形式上對后人有價值,因而也積累起來,形成精神文明。但是,在漫長的階級社會中,在社會主義制度誕生以前,人們改造社會關系的直接成果是不可能積累成經濟制度方面的文明成果的。在政治方面,可以積累下來的改造政治關系的成果也微乎其微。其根本的原因是,改造社會關系的成果直接與不同階級的利益相關聯,對統治階級有價值的經濟、政治制度往往就是剝削、壓迫被統治階級的力量。因此,一旦統治階級被推翻,它們就立即被否定,幾乎不可能被新的統治階級所繼承因而積累下來。從歷史事實來看,經濟制度根本就不可能保留(否則就沒有社會形態的更替也就是沒有歷史的進步),政治上則最多只保留某些形式。比如歷史上的封建制政治關系,在奴隸社會有,在封建社會也有,但其內涵的本質關系并不一樣,而且到了資本主義時代以后,就完全被拋棄了。
這種情況只是到了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才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以資本主義社會化商品生產為基礎的國家形態——民主,開始在形式上表現為一切社會成員的政治關系。這就為形成對一切社會成員都有價值并且對今后社會有價值的政治方面的成果開創了條件。正因為此,馬克思曾經在計劃論述“現代國家”的草稿中列入了“政治文明”一詞。[3]到了社會主義誕生并發展到相對成熟之時,這種情況進而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社會主義是資本主義發展到最高階段即壟斷階段以后產生于世的。經過將近一個世紀的發展,社會主義社會所容納的社會化大生產已經達到了較高的程度。而這時的資本主義也早已經把社會化的大生產推行于整個世界,它為適應社會化大生產而形成的一些社會制度也已經高度成熟。這樣,社會主義社會化大生產就有必要也有可能從它將要代替的資本主義那里汲取一些社會化大生產所共同需要的發展比較成熟的制度、體制,資本主義的這些制度、體制也就有可能經過改造而對社會主義具有一定的價值。這就使人們改造社會關系的成果成為文明的組成部分有了可能。而首先被社會主義所改造和繼承的資本主義的制度、體制,正是由資本主義發展的十分充分的形式上存在于一切社會成員相互間的民主政治關系。
民主這種社會政治關系,是商品交換中商品所有者平等的經濟關系在政治上的反映。以社會化大生產為基礎的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即通常所說的市場經濟)在政治上都必須實行民主制度,否則就無法保障商品所有者的平等權利。從形式上看,民主是一種人的自由發展達到享有這種權利和權力的每個人都能夠參與社會管理的高度的社會政治形態,只不過在階級社會中,作為國家形態的民主只是一部分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權力。社會主義社會已經消滅了剝削制度和剝削階級,但要借助于市場經濟體制來發展生產力,進而實現社會的全面進步,就必須在政治上發展高度的民主。“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4]這種民主的本質與資本主義民主是對立的,但它既然是建立于社會化大生產之上的政治關系,當然可以汲取、借鑒資本主義民主政治的某些形式。不僅如此,社會主義自身也正是通過民主形式的發展來創造后人所能夠繼承、積累的有價值的政治關系的。這是因為,只有在社會主義社會及其之后,人們的政治關系中非階級性的方面才逐步擴大,人們改造自身政治關系的成果才會被絕大多數以致全體社會成員所接受,才具有人們共同認可的價值,才會越來越具有普遍性以致在歷史上積累下來。政治文明正是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應運而生的。
概括地說,在發展民主政治形式方面不僅有“繼往”的需要,而且有“開來”的歷史任務,構成了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產生的最根本的歷史原因。由此可見,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任務的提出,是人類民主政治關系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人類政治解放史上的新的起點。而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主要任務,也就必然是發展民主政治形式。
這里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在如何對待民主政治的形式問題上,應當持辯證的歷史唯物主義態度。一方面,社會主義有必要而且有可能繼承、積累下來的只能是資本主義民主的某些形式而不是其本質。我們今天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形式,絕不能離開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不能搞西方式的或其它任何脫離我國國情的抽象的民主。另一方面,就政治文明的延續而言,對于后人有價值的成果只能是今天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形式方面。這兩方面的統一恰恰在于社會主義民主發展的過程中。社會主義民主的形式是由其本質所決定的。全社會享有社會主義民主權利與權力的成員越多,民主的形式也就越完善,也就越對后人有價值。
總之,上述對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產生的歷史必然性的分析表明,所謂政治文明建設,就是一方面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實踐中創造對越來越多的社會成員直至全體社會成員都有價值的民主政治形式,另一方面學習、借鑒、改造、繼承資本主義民主政治的有益形式。從繼承與創造的統一中,為更高級的共產主義社會準備人人都能參與社會管理的民主形式。這就是提出民主政治的形式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主要內容的歷史根據和邏輯根據。
三、民主程序的制度建設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重中之重
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主要內容既然是民主政治的形式,那么,建設政治文明要著重抓政治制度建設就是順理成章的結論。而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民主制度建設中,民主程序的制度建設則是重中之重。
從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的實踐歷史來看,各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項具體政治制度都比建立政權的難度更大,要花費更長的時間,克服更多的困難,因而也就更需要加強這方面的努力。現實的社會主義國家都是在資本主義沒有充分發展的基礎上建立社會主義制度的。在政治制度方面,由于歷史上民主的傳統較少,人民群眾對什么是民主、如何行使民主權力熟悉程度較低,要建立一整套民主政治制度自然就有較大的難度。相應地,要汲取資本主義民主的有益于社會主義的政治形式也有較大的難度。從歷史經驗教訓看,一些社會主義國家失敗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在具體政治制度建設方面的失誤,尤其是沒有建立起一整套能夠真正保障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權利和權力的制度,從而由于個人專斷、高度集中等弊端喪失了群眾基礎,從民主這個方面失去了無產階級專政的本質。
我國的國體和政體早已于建國時就確立,實踐證明是適合我國國情的。但隨著社會的全面進步,許多具體的制度都需要建立、健全、完善和重新修訂。沒有一整套完整的制度,不把制度建設作為實現民主的保障,社會主義民主就可能走樣、蛻變。正如鄧小平在總結我國和社會主義運動史上的經驗教訓時所指出的,由于民主集中制沒有成為嚴格的制度,即使像毛澤東這樣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盡管他自己曾經堅決反對黨內某些人不民主的個人專斷,但后來也還是犯了這樣的錯誤。“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5]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在制度建設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形勢同樣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其中包括以加入世貿組織為標志,我國進一步融入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中。發展變化的形勢更加直接地把建設制度化的不可動搖的社會主義民主的任務提到我們面前。正因為此,十六大強調:“要著重加強制度建設,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6]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才能真正實現由共產黨領導人民當家作主所決定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設中,關鍵是要加強民主程序的制度建設。這一方面是因為建設政治文明主要涉及民主政治的形式,而程序就是過程的形式;另一方面是因為相對于規定社會主義民主實質的制度和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憲法以及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等,我國民主政治程序方面的制度和法律還遠遠不夠健全,這方面的工作還很薄弱,由此又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社會主義民主的實質的實現。因此,加強民主程序的制度建設不僅勢在必行,而且迫在眉睫。
加強民主程序的制度建設涉及的面很廣,但是,從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根本,也就是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要求來看,民主程序的制度建設應當著重圍繞黨對政權的領導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運行這兩個實質性問題來展開。
黨對政權的領導,就是對人民代表大會的領導。黨政關系,不少人將之理解為黨和政府的關系,這種理解至少在政治學意義上是不恰當的。筆者認為,對此應當理解為黨和政權的關系。中國共產黨這個執政黨,不同于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中多黨制(包括兩黨制)的執政黨,不是只掌握政府的黨,而是掌握政權的黨。把黨政關系中的“政”只理解為政府,會導致在理論上把共產黨看作是西方式的政黨,為在政治上搞多黨制形成理論和輿論條件。另一方面,把黨政關系中的“政”理解為政府,在實踐中還會導致忽略人民代表大會,從而忽視人民群眾當家作主這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實質,繼而使黨從領導和支持人民當家作主這個執政地位滑向直接指揮政府、包辦政府事務乃至超越國家權力機關,最終脫離人民的危險境地。因此,明確黨執政的含義是研究黨如何領導政權的前提。而黨在政治、思想和組織方面對政權的領導關系,當然也要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里進行,需要制度化、法制化,這是我國社會主義發展的經驗所證實了的。從實踐要求看,對于黨依法領導政權的程序,并且,通過領導政權進而領導政府的程序的制度建設,主要任務是還需要進一步具體化,尤其是在地方黨政關系方面。比如向人大推薦擬任的干部人選,如果第一次沒有得以通過,還要第二次推薦,能不能還是像第一次那樣簡單地重復,如果被再次否定,黨內已經規定不能再次提名,而法律上還需要加以規定。又比如現在地方黨委書記一般都兼任人大常委會主任,這樣有利于黨委加強對人大的領導并通過人大加強對政府的領導。能不能以法律的形式來確定這種做法,進而確定黨委的重大決策都經過人大再以國家權力機關的名義要求政府完成的制度呢?沒有這些制度,還是有可能重新出現“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和因領導人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的現象。
人民代表大會的運行程序,集中體現在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力的運作程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原則上規定了占人口最大多數的人民享有決定國家事務的權力,也從根本的程序上規定了人民群眾通過選舉人民代表來代表他們行使民主權力。但是,除了選舉每屆國家機關的領導人和負責人、通過人大和一府兩院以及計劃、財政部門的工作報告等重要事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還有權修改憲法、省一級人大還有權修改地方法規)外,還有哪些事務應當由人民代表通過人大會議來決定,特別是各級地方人大應當決定哪些重大事項,其規定與實踐需要相比,還是不夠具體。在以何種程序來提起對這些事項的動議方面,差距就更大一些。在這種情況下,人民群眾和人民代表有效行使自己的權力所可能遇到障礙就比較難以克服。從這個意義上看,圍繞著四項民主權力的程序加強制度建設是一項關系到人民群眾能否在黨的領導下真正掌握國家權力的基礎性工程。在這些方面的制度建設涉及的面極為廣泛,但有兩項原則是必需遵循的:
第一,程序制度本身的公開性原則。民主政治即公眾政治,民主政治的程序是由公眾制定的,也要由公眾實施和公眾來監督,因此,必須在公眾中廣而告之,使公眾廣而知之,照而辦之。只有少數人知道,這程序就不是民主政治的程序。這條原則,涉及民主政治的本質,絕對不能動搖,在政治生活中要堅決執行。現在有的地方、部門習慣于“捂蓋子”,原因之一是一些干部對這條原則的無知和蔑視。加強程序制度建設,應當包括對此類違法之事、之人的依法嚴懲。
第二,執行程序“不容靈活”的原則。在社會政治生活中,任何個人或團體,尤其是國家機關,無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只要違反了制度,都是不允許的。比如民主選舉中,對候選人的提名程序要在進一步保證人民代表提名進入大會討論和表決方面作具體規定。凡是符合規定人數的代表提名,每一級、每一屆、每次人民代表大會的主席團,都應當將之列入大會的法定程序,決不允許泥牛入海般地“溶解”掉,要把這種“不作為”視為違法,制定具體的糾正和處罰制度。
總之,只有圍繞人民當家作主這個社會主義民主的實質加強制度建設,才能既保障人民群眾這個社會主義民主的主體在政治實踐中提高自身政治素質,又形成一系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實踐的有價值成果,逐步構成完整的社會主義政治文明體系。
【
[1][前蘇]姆切德洛夫.社會主義——新型文明的形成[M].北京:求實出版社,1986.32.
[2]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的歷次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全會重要文件選編(上)[Z].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247.
[3]中共中央編譯局.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38.
[4]鄧小平.鄧小平文選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168.
[5]鄧小平.鄧小平文選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333.
[6]十六大報告輔導讀本[Z].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