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初我國民主政治建設評析
張荊紅
摘要:建國初,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內容主要包括各項民主政治制度的確立和對公民進行社會主義民主教育。在民主政治建設過程中,新中國取得了以下歷史性成就:保證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運行的政治制度基本確立;創造性地提出了“矛盾學說”;代議民主政治初步運行。同時,這一時期的民主政治建設也存在以下不足:意識形態色彩太濃,受蘇聯模式影響太多,兼顧中國國情不足;執政黨權力太大,對黨政關系的制度規范不夠;政治精英在政治生活中起主導作用,政治制度特別是立法制度的權威不足。分析建國初民主政治建設的得失,對我國目前的民主政治建設不無借鑒意義。
關鍵詞:新中國;民主政治;成就;不足 一、建國初民主政治建設的主要內容 自鴉片戰爭以來,中國政治發展有兩個主要目標,一是反帝國主義侵略,爭取民族的獨立;二是反封建專制統治,實現國內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就政治發展而言,新中國的成立具有重大意義。因為,新中國的成立,既標志著中華民族的獨立,又使民主政治的實現成為可能。新中國初創時期,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主要內容有兩項:一是各項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設,二是對公民進行社會主義民主的相關教育和公民的民主實踐。其中,各項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設主要指國體、政體、政黨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黨內民主制度等的確立。 1人民民主專政國體的確立。社會主義國家蘇聯的國體是無產階級專政,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則是人民民主專政。在蘇聯和東歐國家的影響下,中國共產黨確定新中國的國體為人民民主專政,并指出人民民主專政的實質就是無產階級專政。毛澤東與米高揚在延安談話時指出:“在工農聯盟基礎上的人民民主專政,究其實質是無產階級專政,不過對我們這個國家來說,稱為人民民主專政更為合適、更為合情合理。”1949年,毛澤東在新年獻辭中,向全國人民公布了新中國的國體構想:“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主體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共和國。””同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臨時憲法的形式規定了我國的國體是以工農聯盟為主的人民民主專政。建國后,人民民主專政國體得以實行,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由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掌握政權,實現了包括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在內的廣大人民的民主。這既是新中國的重要制度設計,又是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確立。在新中國的建國方案中,政體是最沒有懸念的問題。毛澤東的《新民主主義論》、《論聯合政府》等著作早已確定了新中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國體決定政體。新中國的國體也同樣決定其政體。對此,劉少奇曾指出:“建立人民民主專政有它的內容,有它的形式,用資產階級議會制表示不出來人民民主專政,只有人民代表大會才能充分表現出人民民主專政的主要內容。”盡管建國后新中國并未立即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而是以政治協商會議作為過渡,但是,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使人民代表大會制成為全國人民的共識,成為可以預期的政治目標。第一屆全國人大召開,則意味著政治協商會議完成其代行全國人大職權的歷史使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正式確立并開始運轉。董必武曾指出人民代表大會的民主性:“現在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它的代表性,比蘇維埃廣泛些,比資產階級議會更不用說了。所以人民代表大會是能包括廣大的各民主階級的政權形式。”具體而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其特定的內涵:首先,政治權力的來源是民主的: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其次,政治程序是民主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監督;最后,各政府機關在政治體系中的地位與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國家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并受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制的上述特征再次證明,在新中國的政治制度設計和抉擇中注意結合中國國情、堅持政治民主化的思路。 2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確立。新中國的政黨制度與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有關。蘇聯實行一黨制,東歐國家則是多黨聯合執政。1947年9月,蘇聯要求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向蘇聯模式靠攏。此后,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政黨制度,也都由多黨聯合執政變成了實質上的一黨制。在這樣的背景下,新中國的政黨制度最終確定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毛澤東認為,新中國之所以選擇不同于蘇聯一黨制的多黨合作制,是因為中國的國情不同于蘇聯,“只要共產黨以外的其他任何政黨,任何社會集團或個人,對于共產黨是采取合作的而不是敵對的態度,我們是沒有理由不和他們合作的。”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奠定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的基石,確定了“同黨外人士長期合作的政策”。新政權的人事安排體現了多黨合作的政治格局:“在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6人中,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3人,56名中央人民政府委員中,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27名,幾乎占一半。政務院副總理中,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2人;15名政務委員中,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9人;在政務院所轄部、會、院、署、行的正職負責人中,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19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也由民主黨派人士擔任”。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國共產黨在政權中的領導地位及與民主黨派的真誠合作成為公認的事實。如果說“作為一種政黨制度和政治制度,沒有法律的確認和保障,沒有政權組織形式的體現,是不能成立的”,那么,1949年9月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賦予了多黨合作制以法律的確認和保障,10月1日新中國的成立則在政權組織形式上體現了多黨合作制。因此,1949年的政治協商會議和新中國的成立標志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正式形成。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組織形式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作為新中國統一戰線組織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其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政治協商的形式主要有民主協商會、談心活動、座談會、書面交流等,可以說,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政黨制度,是新中國對中國政黨政治民主建設探索的重要內容。 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確立。解放戰爭后期,中國共產黨面臨新中國國家結構的抉擇問題。對于國家結構問題,黨的文件中存在一定矛盾,既有過民族自治的規定,又有過聯邦制的主張。這也表明了中共領導對新中國的民族政策和國家結構形式的探索過程。在政協籌備期間,毛澤東曾向長期主持民族工作的同志征詢國家結構形式問題。在政協全體會議召開前的報,告中,周恩來也提出了國家結構形式問題:“我們的國家是不是多民族聯邦制”。直到1949年9月29日,也就是建國前兩天,《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才最終確定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共同綱領》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分別建立民族自治機關。凡各民族雜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區內,各民族在當地政權機關中均應有相當名額的代表。”這是一項重大歷史抉擇,但是,對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規定僅停留于宏觀層面。1952年,為便于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政策,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強調“各民族自治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同時對自治區、自治機關、自治權利、自治區內的民族關系等作了詳盡的具體規定。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第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再次表明新中國的國家結構形式是單一制下的民族區域自治。1954年憲法改變原來按照區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建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的提法,具體指出分別建立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等三級民族自治機關,并賦予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力。這樣,新中國的國家結構——單一制下的民族區域自治正式得以確立,少數民族的民主政治制度也建立起來。 4黨內民主制度的創制。除了以上基本國家政治制度外,新中國還創制了一系列黨內民主制度。第一,確立并完善黨的各級代表大會和代表會議制度。黨的各級代表大會制度是發展黨內民主的根本制度。早在1948年,毛澤東就明確指出:“實現黨內民主的辦法,是實行代表大會及代表會議的制度。”1956年,鄧小平在中共八大作《關于修改黨的章程的報告》,指出“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之一,是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定期召開。”《報告》還第一次系統闡述了黨代會常任制的思想。第二,推行黨委制,加強黨的集體領導。黨委制的實質是,重要問題須經黨委集體討論,再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新中國成立后,在全國范圍的黨政機關、企業、學校內廣泛推行黨委制,以加強集體領導,防止個人凌駕于組織之上。對黨委制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則,1956年黨章闡述為“任何黨的組織都必須嚴格遵守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任何重大問題都是集體決定,不是哪一個人可以獨斷專行的。”第三,確立黨內監督制度。新中國成立后,黨內建立了專門的監督機構。1949年,中共中央決定成立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作為專門的監督機構,檢查、受理、審查各級黨組織、黨的干部和黨員的違紀行為。1955年,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決定,在各級紀委的基礎上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代替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委,檢查和處理黨員的違紀問題。此外,黨員有對黨組織監督、檢舉和揭發的權利。1956年黨的八大通過的黨章明確指出,任何黨員和黨的組織都必須受到黨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監督。第四,推進基層黨組織的民主生活制度等。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共產黨建立健全黨的基層民主制度:建立定期民主選舉制度,定期匯報與檢查制度,廣泛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此外,新中國還制定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內的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規,作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