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公立中小學校長選拔制度研究
楊彬
摘要:臺灣地區公立中小學校長選拔制度經歷了派任期、甄選期和遴選期三個階段。重點探討遴選制度的特點:適應了教育民主化的潮流;突出對中小學校長知識、素養、人品、能力的考查;以校長回任制取代終身制;政府牽頭,各方共同參與。
關鍵詞:臺灣;校長;遴選
第三,遴選階段。1990年經修正后實施的臺灣地區《教育法》第九條明文規定:“縣市公立中小學校長,優先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后聘任之”。遴選委員會構成各地不一,主要由五大類人員組成:教育行政人員代表、學者專家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社會公正人士代表,有些縣市還有校長代表,其中家長比例不得少于五分之一。在臺北市,由教育局組成全市性的遴選委員會,分國中與國小兩種,不允許各校自行組織遴選委員。每種遴選委員共 13人,其中家長代表設浮動委員1人,由校長崗位空缺的學校家長會派出代表。目前臺灣地區各縣市大體采取兩種不同的遴選方式:一是由遴選委員會召集所有候選校長面談,根據候選校長的意愿和遴選委員會的意見作雙向選擇,統一排定候選校長去向、落實崗位,不再另行安排第二輪次的遴選;二是由地方行政當局分階段公告崗位空缺詳情,再由遴選委員會根據每一學校校長的不同要求主持遴選工作,一校一個案,逐校面談逐校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