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研究: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再解讀
張京宏
新的勞動合同法三天后就正式生效執行了。今天晚上在和朋友一起進行關于勞動合同法問題的brain storm的時候,就新勞動合同法實施的問題企業角度存在的一些疑惑進行了剖析,有一些收獲,現分享給讀者,以共享之。
在晚上討論的過程中,得到了最新消息,說富士康集團在深圳和北京等地和公司的70萬名員工共同學習研究勞動法,并當場和八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員工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是繼麥當勞、西門子之后中國企業界的另一次直接支持執行勞動法的行為,和華為等的處理方法形成了對比(參考:沈宗南、張京宏《勞動合同法實施若干問題研究》,上海世新,2007)。
這里,筆者就企業方面關注的幾個問題進行剖析。
問題一:中國企業和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合同法》,是否具備成本承受力?
事實上,新勞動合同法的立場是保護勞動者的,這一點不容回避,也不需要回避。強調的是,老的勞動合同法在立法目的中的表述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而新勞動合同法第一條的立法目的表述中則是“為了保護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說一個進步。
至于實施新勞動合同法的成本,可以這么說,對一直規范用工的企業和用人單位來說,其成本增加不了多少;但對一直不規范用工的企業和用人單位來說,其違法的成本則是大幅度上升的。因為勞動合同法只是就雇傭勞動關系進行規范。企業的企業核心權益則有《公司法》、《物權法》等基本法律進行保護,本質上并沒有增加多少企業的成本。
違法的核心主要是兩種表現方式,一是不簽定勞動合同,二是簽定了勞動合同但不依法交納社會保險。對合法用工的企業來說,新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否,并不影響。
國外市場的發展也有案例可以參考。比如說新加坡,也經歷過類似的階段,當時規范用工之后,有一些外資企業撤離了新加坡。但新加坡通過自己的管理環境的改善和對本土職工的培訓,使外資企業最終出現了回流。另一典型是日本,在日本,企業員工基本是終身制,如果那個企業辭退了一個員工,將會形象和經營都受到影響。
問題二:新勞動法條件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是企業的枷鎖?
恰恰相反,新勞動合同法條件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企業凝聚員工的一種必要措施。再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要求企業養員工,員工如果符合新勞動法規定的情況的,企業照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新勞動法規定了十三種情況,在這些情況下,企業是主動的,這不老的勞動法要進步多了。
關于企業辭退員工手法中的工作調動問題。對一些高效的企業來說,基本是崗位對應制,根本無法對員工進行一些相應空間的調動,這種情況下,直接辭退員工就要支付N+1工資制,如果數量大或是勞動密集型企業的話,其成本是上升比較大的。同時,管理成本也要相應上升,因為企業或用人單位需要專門的部門來處理這些事情,而設立專門部門是需要成本和費用的。
問題三:新勞動合同法著實施,是否限制了企業發展的活力?
應當說,新勞動合同法的事實,是增加了企業的活力,增強了企業的凝聚力和員工的向心力。很簡單的一個例子,為什么日本企業發展那么快,就是因為其文化背景及員工基本都有以公司為家的感覺。
從長遠看,新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是中國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洗牌推進機。事實上在執行中,也存在許多空間和彈性。
新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為中國企業進一步與國際接軌鋪開了一個平臺。同時,新勞動合同法也對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理念提出了新的挑戰和要求。各個企業和用人單位在規劃人力資源戰略體系和具體操作的時候,應當根據新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結合實際,進行恰當處理。
以上幾個方面,是筆者觀點,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