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美、澳體育與娛樂業劃分標準比較
劉燕舞
論文關鍵詞:體育與娛樂業 產業劃分標準 論文摘要:體育與娛樂業同屬一個產業門類。中國當前以行業主管部門歸屬來劃分體育與娛樂業的做法不盡合理。美國以產品類別、角色分工與運動項目逐層展開界定的辦法以及澳大利亞直接以角色分工劃分大體育產業組織主體的做法值得借鑒。
中國國家統計局于2003年發布了有關三次產業劃分的最新規定,經過重新調整,體育業與文化、娛樂業并列組成國民經濟第三產業下的一個門類。調整后的新標準與聯合國產業劃分標準ISIC分類中“體育、娛樂類”產業劃分標準基本吻合,說明體育業與娛樂文化有相近之處。從產業角度看,體育具有娛樂色彩,所以體育業與娛樂業被歸為同一大類,體育與娛樂休閑之間的交錯、滲透、融合體現了產業發展的本質和趨勢。對于體育業的娛樂色彩,聯合國的標準已給出方向上的指導,國家之間則由于發展狀況及認知上的差異,形成了各自關于體育與娛樂業的具體劃分。各國政府官方統計機構所公布的統計指引,能夠較為清晰直觀地顯示劃分上的異同。本文選擇中國、北美、澳洲統計局發布的對于體育與娛樂業的統計指引作為比較分析的對象。這里所比較的體育與娛樂業,主要是指體育競賽表演活動和以體育運動為主要內容的體育娛樂活動。 1中國《三次產業劃分規定》對體育與娛樂業的劃分 中國國家統計局最新公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顯示,代碼為91的體育業由體育組織(911)、體育場館(912)和其他體育(913)3個類別構成。體育組織主要包括體育競賽產品和公益性大眾健身產品的組織管理部門(如運動項目協會)與體育競賽產品的直接生產部門(各運動俱樂部、運動隊);體育場館是上述兩大產品生產資料的供應部門(訓練、競賽及大眾健身用場地與設施的提供者);其他體育則主要包括了兩類產品的中介銷售推廣部門等。此劃分實際是對政府統計機構定義的體育產業產品類別及生產過程的反映,即體育業提供體育競賽類產品和公益性大眾健身產品,體育產業所涵蓋的部門范圍涉及這兩類產品供應的主要流程,從生產資料的提供部門、產品的直接生產加工部門、組織加工部門到推廣銷售部門。除圍繞體育產品展開的供應鏈之外,還有一小部分其他體育活動也被歸入體育業范疇,如“社區、街心公園、公園等運動場所(體育器械)的管理”,此類活動實為針對公益性大眾健身設施的管理,由體育部門負責撥款建設和維護。處于類似情況的還有同時開展大眾健身活動的協會與群眾性體育組織,雖提供大眾健身產品,卻統一歸入體育業中。據此,就官方統計機構界定的產業劃分而言,體育業在很大程度上即是體育主管部門下轄組織和開展活動的代名詞。 另一方面,以各類體育運動項目為主體內容來設計提供的休閑活動,隸屬于與體育業并列的娛樂業(92),名為“休閑健身娛樂活動”(923)。其中特別注明了單一類型的體育場館與體育業而非娛樂業的隸屬關系。若按此原則實施統計,會出現數據收集上的遺漏,無法反映真實狀況。如現階段許多單一類型的國有體育場館除作為體育訓練與比賽用地之外,也利用自身條件優勢向社會公眾提供經營性的休閑娛樂服務。這類同時提供公益性休閑健身娛樂服務的組織,不應被漏計或錯計,盡管其產品同樣屬于休閑健身娛樂類,但卻因為部門歸屬問題而有所區別。由此可見,我國產業劃分對“休閑娛樂健身活動”的界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定位于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性體育娛樂場館設施所提供的服務產品。 因此,我國所采用的界定體育業的原則,是以行業主管部門歸屬為依據,即該行業所涵蓋的組織和活動基本上均接受體育行政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管理,現階段仍以計劃性管理為主。而依托體育活動開展的娛樂業部分則更多由自主經營的企業構成,與體育行政部門不存在上下級關系。由此帶來了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產業劃分應以何為準則? 2美國國家統計局NAICS對體育與娛樂業的劃分 NAICS即北美產業分類體系,為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國所使用。與我國產業規定將體育業列為“文化、體育和娛樂”(71)下的第1層次不同,NAICS將體育定位在“藝術、娛樂和休閑”下的第2層次,名稱更為具體明確。代碼為7112的“體育競賽表演業(Spectator Sports)”被單獨列出,其上一層次為“藝術表演、體育競賽表演及相關產業”(711)。與“體育競賽表演業”(7112)并列的部門是“藝術表演提供商”(7111)“藝術及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支持促進”(7113)與“藝人、運動員與其他公眾人物的經紀/管理”(7114),由這一劃分方式可知,NAICS體系中的“體育競賽表演業”所指僅為體育競賽產品的直接生產部門,體育競賽產品的組織管理、中介經紀、銷售推廣等部門并未被置于體育競賽表演業之下,而是與藝術表演類產品的同類部門合并在一類行業中。 “7112體育競賽表演業”的細項分類,包括了生產體育競賽產品的組織和個人,即職業與半職業的運動隊、運動俱樂部和運動員。它在下一層還按照不同運動項目類別進行細分,體現出當今美國較具觀賞性的幾大體育運動賽事市場。 另一方面,基于體育運動所開展的多項娛樂休閑活動則被歸入“娛樂、博彩與休閑”(713)下的“其他娛樂休閑服務”(7139)中,包括美國主要幾類體育類娛樂休閑項目,如高爾夫、航行、滑雪、滑冰、滾軸、保齡球、有氧運動、游泳等。值得注意的是,那些以娛樂本身為目的組建的業余體育俱樂部,以及提供趣味比賽表演的體育俱樂部、球隊和管理者屬于娛樂業,這正是遵循以產品劃分產業原則的體現。
3澳大利亞統計局ANZSIC對體育與娛樂業的劃分 ANZSIC即澳大利亞與新西蘭標準產業分類體系,為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統計局所采用。在最新調整過的ANZSIC 2006中,體育運動競賽表演及以體育運動項目為核心開展的娛樂活動被合并為一個獨立的行業門類,即“體育與體育娛樂活動”(Sports and Physical Recreation Activities)(911),向上追溯是代碼為91的“體育與娛樂活動”(Sports and Recreation Activities)和代碼為R的“藝術和休閑服務”(Arts and Recreation Services)。“體育與體育娛樂活動”按照主體在體育競賽與娛樂產品生產過程中承擔的不同角色職能進行細分,包括承擔生產職能的俱樂部和運動員、承擔生產資源供給的健身中心及體育場館設施、以及承擔生產組織與產品支持推廣職能的體育管理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