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應訴中市場經濟待遇問題的動態與對策
佚名
1999年11月,中美就入世達成了雙邊協議。這個協議實際上成為中國與其他主要的WTO成員國雙邊協議的模板。根據協議中相關條款的規定,中國在反傾銷應訴中面臨著兩個:(1)按照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中有關市場經濟的標準爭取市場經濟待遇;(2)正常價值的依賴于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規定。也就是說,在中國入世后的15年內,中國必須依照每一個成員國的國內法,逐個去論證自己是否具備了市場經濟條件;如果未能獲得市場經濟待遇,正常價值則按照各成員國的國內法的規定計算。
一、 市場經濟待遇問題的動態
美國的對華反傾銷政策最為強硬與守舊,在各國紛紛根據中國經濟形勢而對有關市場經濟規則有所松動的現在,美國的有關政策并未發生絲毫變動。美國關稅法第771(18)(A)將“非市場經濟國家”定義為:“商務部認定的任何國家,國內成本與價格不反映市場,因此其國內的產品售價也不代表該產品的真實價值。”
根據歐盟反傾銷法的規定,在確定正常價值時,對來自所謂“非市場經濟”國家和市場經濟國家的商品采用不同的方法。市場經濟是指以市場活動為基礎進行資源配置的經濟組織方式,這個定義是不含任何量化標準的。歐盟反傾銷法中所謂的“非市場經濟”也沒有明確的定義或判斷標準,而僅僅在第519/94號理事會條例的附錄中列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名單,凡不在名單上的國家則屬于市場經濟國家。歐盟第905/98號條例將中國從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名單中劃掉,它反映了歐盟反傾銷法在市場經濟規則方面對中國的重大變化。但是,歐盟并沒有將中國徹底作為市場經濟國家來對待,而是將中國歸入“轉型經濟國家”這一類。(David Wall: Is China a Market Economy? Chatham House China Task Force , Vol.8, No.3, 1997, p.61-76.)
歐盟為了避免對華反傾銷政策和對華總體貿易政策自相矛盾并考慮到美國等其他國家已對中國的企業采用分別對待的做法,歐盟通過個案調查的方法,在個案中授予中國企業市場經濟地位。歐盟衡量中國企業是否滿足市場經濟地位的條件有以下幾個標準:
(1)企業未受到政府的重大而是根據市場信號做出決策;(2)企業有一套清楚的財務記錄且賬目必須是根據國際準則獨立審計的;(3)生產成本和財務狀況未因市場經濟體制影響而扭曲;歐委會禁止被調查企業參與易貨貿易,認為這種交易方式會妨礙產品正常價值的計算;(4)企業受破產法和產權法的制約,以確保其運作的確定性和穩定性;(5)外匯兌換率依照市場匯率確定。(吳喜梅著:《WTO反傾銷立法與各國實踐》,鄭州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64~165頁)
在過去的6年里,在澳大利亞的反傾銷調查中決定中國出口商品正常價值有關的法律已歷經數次修改。澳大利亞在2005年4月與中國政府簽訂諒解備忘錄,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
二、我國的對策
(一)政府方面的對策。
1.建立產權制度,減少和取消國家對企業的直接管理和控制。
由于在對我國出口企業的反傾銷調查問卷中,一般首先要調查涉案企業的制度和性質。因此我國出口企業要通過自身的改革來理順產權制度,并以此作為建立現代產權制度的基礎。另外對現有的國有企業也要加快股份制改革,并在理順國有企業產權制度的前提下,有效地從機制上理順企業和國家的關系,為進一步減少和取消國家對企業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創造條件。
2.努力促進產品的成本要素和產品定價以市場價位為基準。
政府在實踐中應充分發揮價值的作用,使企業成為市場的真正主體,獨立承擔風險,使產品價格和商品價值真正掛鉤,健全市場經濟的價格體系。特別重要的是要盡量減少由國家定價的商品種類,以促進主義市場經濟價格體系的不斷完善。
3.政府應積極交涉,改變國外不公平的政策和做法。
針對國外對我國“非市場經濟國家”的認定和歧視性的反傾銷做法,政府通過與相關國家的交涉,使一些國家認識到我國市場經濟的現狀,修改對我國的反傾銷政策。2004年4月14日,新西蘭正式宣布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這是世界發達國家中第一個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待遇的國家。2005年,澳大利亞、以色列、哈薩克斯坦、烏克蘭、白俄羅斯、冰島等13個國家承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2005年11月,韓國宣布承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成為中國千億美元以上貿易伙伴中第一個承認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的國家。中國前三大貿易伙伴歐盟、美國和日本尚未承認中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
4.政府應對反傾銷的措施。
首先,政府應正確認識國際反傾銷法律的性質和作用,以平和的心態對待國外對華反傾銷,并應充分利用國際規則,爭取中國在世貿組織中的權利和位置。其次,政府應加快完善反傾銷應訴法規,以激發企業積極應訴的意識。最后,規范出口秩序,杜絕惡性競爭,行業協會應積極發揮自己的作用,確定國外市場動向與容量,制定本行業的出口策略及市場開發計劃,以避免出口市場過于集中而導致進口國家的反傾銷調查。
(二)企業方面的對策。
1.企業應積極預防被提起反傾銷訴訟。
在反傾銷調查之前的日常經營管理中,出口商最好對市場信息做好充分的了解與調查,了解市場上的主要價格水平,了解何時會被提起反傾銷調查的申訴。當提起反傾銷的申訴可能性比較大時,應控制出口活動,即通過增加價值、降低國內市場價格、分配成本等降低被提起反傾銷調查的概率。即企業應充分了解國外反傾銷的基本做法,及時收集國內外的反傾銷信息,確定適當的出口價格,堅決抵制低價出口行為,并不斷提高商品檔次和質量,以優質優價來避免反傾銷投訴。另外,企業應建立反傾銷預警機制,建立一支專業的反傾銷人才隊伍,密切跟蹤國際市場行情。
2.企業應積極應對反傾銷訴訟,重視和充分利用行政復審和司法審查制度。
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世貿組織主要成員及我國貿易伙伴的反傾銷(包括市場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收集整理并我國企業在國外遭受的反傾銷的案例,為企業提供最新的、有指導性的信息,為企業提供應對國際競爭的良好政策環境,提供高質量的信息服務。(屈廣清主編:《反傾銷法律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8~200頁)
3.企業應積極爭取市場經濟待遇和個別待遇。
個別待遇與市場經濟地位的標準不同,歐委會審查的側重點也有所不同。因此,未滿足市場經濟地位標準的企業有可能滿足個別待遇的標準,從而獲得個別待遇。對應訴企業來講,無論獲得市場經濟地位或是個別待遇,他們都將得到單獨的傾銷幅度,這一點對應訴企業至關重要,所以企業應盡力爭取。企業應注意,由于企業各自的經營、成本、定價等情況不同,加上替代國的情況不同等因素,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的企業的傾銷幅度并非一定比獲得個別待遇的企業的傾銷幅度小。企業做選擇之前,對于中國的出口商來說,申請個別待遇比申請市場經濟待遇更為現實和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