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蘇聯新經濟政策時期富農問題的歷史考察
沈志華
研究蘇聯新經濟政策必然涉及到富農問題,這不僅是因為如同列寧所說新經濟政策的實施預示著富農必然會更多地產生出來,還因為消滅富農階級的運動以及同時發生的全盤集體化運動標志著新經濟政策的結束。 就是在新經濟政策實施的整個過程時期,富農問題也是蘇聯黨內關于農村政策的爭論和分歧的重要方面之一。還在新經濟政策初期,普列奧布拉任斯基就因在富農問題上向中央提出質疑而遭到列寧的斥責,后來以托洛茨基為首的反對派又從富農問題出發對中央的農業路線提出疑議和反對。到20年代末,布哈林、李可夫和托姆斯基也是被作為親富農路線的黨內“右傾集團”而受到攻擊和貶謫的。新經濟政策與富農問題的這種聯系絕非歷史巧合,恰恰相反,富農問題的產生及其解決,確實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新經濟政策的實質。
本文試圖從概念和政策兩個方面對蘇聯新經濟政策時期的富農問題做一番歷史考察。
概念:富農與富裕農民
新經濟政策時期富農問題的復雜性首先在于,在當時蘇聯的政治和經濟生活中,“富農”是一個不明確的概念,在后來的歷史學者和經濟學者當中也沒有取得較為一致的看法。
富農這一概念的俄文用語就比較混亂。在一般我們譯作“富農”一詞的俄文原文是кулак,但由于對富農這一概念內涵和外延的不同理解,所以用來表達農村這一階層或集團的詞匯還有зажиточныйбогатый,крепкий等。在一般的情況下,богатый與кулак含義相同,而зажиточнеекрестъяство(富裕農民)則與кулак(富農)有所區別。但有時也把зажиточный和крепкий用來籠統表示上層農民(包括кулак)。或許正是由于對富農與富裕農民在用語上往往發生混淆,有些統計機關使用了小資本家農戶(мелкокапиталистическиехозяйства)或企業主(предприниматель)來表示富農(或者應說是農村資產階級)這一階層。有時在統計中干脆避免使用“富農”一類詞匯而直接按照占有生產資料的情況進行農村分類。這是我們在研讀歷史文獻時特別需要注意的。
確定富農成分的標準和方法也是各不相同的。傳統的方法是根據農戶占有耕地、耕畜的數量以及使用雇傭勞動的情況來確定富農的成分。不過,不同的統計者往往只側重一個方面,如拉林在確定革命前和革命初期的富農標準時,一般把占有8俄畝以上土地的農戶劃為富農。中央統計局便長期使用這一標準。后來許多國家機關實際使用的標準是農戶占有馬匹和母牛的數量,一般把擁有3匹馬和3頭母牛的農戶劃為富農。俄羅斯聯邦農業人民委員會則把一年雇工在50天以上的農戶確定為系統地使用雇傭勞動的農戶,即富農戶。與這些傳統的方法和標準不同,克里茨曼提出以占有生產資料價值的狀況劃分農民成分。克里茨曼認為,在土地平均分配以后,以土地占有數量作為劃分農民成分的依據是不可靠的,而占有牲畜和使用雇工的情況往往由于農戶的隱瞞,而無法準確地反映農村階級關系的真實內容。因此,克里茨曼領導的共產主義學院農業檢查組把占有生產資料價值1600盧布以上的農戶劃為富農(200盧布以下為貧農)。 即使采取同一劃分成分的方法,但確定的標準也往往不致。如工農檢查院就把占有生產資料價值1400盧布以上的農戶確定為富農(400盧布以下的為貧農)。 此外,還有的統計者以收入的狀況、生產資料租借的情況或非農業收入等作為標準,也有的機構綜合考慮幾個方面的情況。
實際情況正如米柳亭所說:“什么是富農(кулак)?迄今為止,在實際進行的農民成分劃分中,對于富農的確切定義事實上是不清楚的。”莫洛托夫在俄共(布)十五大上雖然對富農的人數作出了自己的估計,但始終感到準確地估計富農人數“幾乎是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蘇聯黨和政府雖然也曾試圖對富農的標準作出統一的明確的規定,但實際并沒有達到預期目的。不僅官方確定的標準沒有得到統一使用,而且中央機構本身確定的標準也經常變化。如1927年11月6—7日《真理報》第一次公布了人民委員會和中央統計局召集的委員會確定的富農標準,規定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農民就可定為“富農”:(1)雇用兩個農業工人,其中一人受雇時間在半年以上;(2)至少有3頭耕畜(在某些地方可以是4頭),有10俄畝或者12、14、16俄畝耕地(根據不同地區);(3)擁有至少雇用一個工人的小加工場(或者在這方面沒有雇傭工人而在其他方面有雇傭工人);(4)即使不靠雇傭工人的幫助而擁有商鋪;(5)私人占有現代化農業機械或者占有其所有權的大部分。 然而作為該委員會成員之一的斯特魯米林并沒有接受這一結論。此外,財政人民委員會在關于對富農征稅的法令中僅采取了這一規定的一部分,而自己又加入了放高利貸、出賣和出租生產資料的內容,而一些農業生產方面的內容(如耕地和牲畜的占有等)則被刪去了。這一法令在1929年3月也得到了人民委員會的批準,雖然增加了一些細節。
1929年5月21日中央執行委員會在《關于適用于勞動法典的富農戶的標準》中又提出了新的劃分標準。法令規定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農戶可以定為富農:(1)在農業勞動中系統地使用雇傭勞動;(2)占有一個磨坊,乳脂品加工坊(奶坊)或各種其它簡單使用機械動力、風力或水力的“工廠企業”;(3)有系統地出租動力機械;(4)出租建筑物;(5)參與商業、放債及作為中間人收取傭金,或取得非勞動收入;(6)家庭成員平均收入在300盧布以上,而全家收入少于1500盧布。 但是,這個標準仍然不是唯一的,同年中央統計局出版的《1928年蘇聯統計手冊》還是采用了不同的標準——以農業經營為其貨幣收入來源者,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為農村企業主:(1)占有1600盧布以上的生產資料并出租,或一年雇工在50天以上;(2)占有800盧布以上的生產資料并雇工在75天以上;(3)占有400盧布以上的生產資料并雇工在150天以上。
正是針對這種情況,斯特魯米林在1929年第8期《計劃經濟》中談到;“甚至區別富農與中農和中農與貧農的標準這樣一個基本問題,還沒有得出一個權威性的結論。” 蘇聯學者丹尼洛夫也曾寫道:“在有關農村階級斗爭的著作中,我們始終沒有發現農村中這種社會力量和他們的地位的科學特征。”
研究富農問題首先應該了解這一在不同歷史時期的發展狀況。但是,既然關于富農的概念和確定富農的成分的方法和標準如此不統一,那么關于20年代富農人數的估計出現眾說紛紜的局面就毫不足怪了。下面把對不同年代的富農人數及其在農戶中所占比重的多種統計數字列舉出來,以說明問題的復雜性:
1924—1925年:
1925年第5—6期《農業戰線》最先發表的關于1925年農村階級成分的估計是:貧農1000萬戶,占農戶總數的45%,中農1100—1200萬戶,占51%,富農100萬戶,占4%。 人民委員會下屬的由財政人民委員弗魯姆金領導的研究稅收問題的特別委員會在1927年提出的統計數字是:1925年貧農占24%,中農占64.7%,富農占6.9%。 1929年人民委員會關于蘇聯居民賦稅研究小組的報告中估計1924/25年度,富農戶占3.3%,農業無產階級占9.3%,貧農占25.9%,中農占61.1%。此外,蘇聯學者克拉耶夫在1954年出版的《集體農莊制度在蘇聯的勝利》一書中引用的富家所占比例為4.3%。
1926—1927年:
1927年底聯共(布)十五大提出加緊向富農進攻的口號,但是對于這一時期富農力量的估計卻存在著極大差別。最小的估計數字是拉林在1927年初提出的,他認為在農村“嚴格意義上的資本家階層”即長期雇用勞動力的農戶有45萬,即占農戶總數的2%。 而弗魯姆金特別委員會的估計是1926/27年度富農的比例已增長到7.9%。 以托洛茨基、加米涅夫和季諾維也夫為首的反對派在十五大提出,1926/27年度富農占農村居民的15—25%(根據地區的不同)。 但莫洛托夫認為反對派的估計過于夸大,因為他們把占有6俄畝以上土地的農戶都劃為了富農。莫洛托夫以使用雇傭勞動同時租地的標準來確定富農戶,估計為3.7%。
據蘇聯居民賦稅研究小組1929年的報告,1926/27年度富農占農戶總數3.9%。 斯特魯米林在1929年第8期《計劃經濟》上發表的文章依據財政人民委員會公布的稅收統計標準估計,這一時期中農占60.6%,貧農占30.3%,富裕農民占3%。但第11期《計劃經濟》雜志還公布了一個差距極大的估計數字:中農占51%,貧農占30.4%,在其余18.6%中包括了4.5%的富農和14—15%的富裕農民。 1930年出版的《建設地方經濟的五年計劃》提出了另一種看法,在“戰時共產主義”期間被沒收了財產的富裕農民,到1927年底占農村人口的10%。 蘇聯學者一般認為,1926—1927年富農戶占農戶總數4%左右,共90萬戶,約450萬人。
1928—1929年:
這個時期對于富農的政策已開始出現根本變化,提出了消滅富農階級的問題,但對于富農的社會經濟力量的估計還是沒有一個統一的看法。在1928年11月聯共(布)中央全會上,斯大林斷言富農為5%。 但1929年初,李可夫在《布爾什維克》雜志(1929年第2期)上發表了農業人民委員會在1928/29年度控制數中的統計數字:富農占4.2%,而國家計劃委員會在1929年第2期《計劃經濟》中提到的數字是3.9%。 1929年中央統計局編制的《1928年蘇聯統計手冊》中也提出,小資本家農戶在農戶總數中占3.9%,在農民總數中占5.1%。 遲至1929年12月,聯共(布)中央政治局為開展消滅富農運動而設立的專門委員會作出估計,富農人數在500—600百萬。 蘇聯學者在60年代提出了新的統計材料,認為1929年富農占全國農戶的3.2%。 到80年代末蘇聯學者又提出了新的看法,認為1929年底富農只有2.5—3%,共60—70萬戶。
在試圖對蘇聯20年代富農的數量或在農民中的比重作出判斷之前,應該首先明確富農這個農村社會集團的概念和基本特征。關于這個問題,蘇聯學者曾在1961年4月舉行的一次歷史討論上進行過熱烈爭論,試圖取得一致看法,但終未如愿。顯然,困難是存在的。盡管如此,在我們對于富農問題進行研究時,還是不得不首先在這個問題上提出自己的看法。
為了明確富農的概念和基本特征,首先應該把富農和富裕農民區別開來,把十月革命前的富農、富裕農民與革命后的富農、富裕農民區別開來。
特拉別茲尼柯夫在他的專著中考察了農奴制改革以后,富農在俄國農村出現的歷史過程。作者提出:“富農(кулак)究竟是什么意思?首先應該看到俄國的富農的特征。作為資本家企業主,他們當時是以高利貸形式出現的商業資本的代表。富農不是那種其活動主要是與農業生產相聯系的農場主一類的土地占有者。富農是一個特殊的社會集團。列寧曾非常精確地把這個集團稱為富農-地主(чумазыепомещики)。”因此,特拉別茲尼柯夫斷言:“富農與其說是農業中的資本主義生產者,不如說是與落后的經營形式和重利盤剝相
聯系的企業主、收購商、高利貸者。”
這種看法在20年代已經有人提出。例如,國家計劃委員會的經濟學家巴扎羅夫就曾在1928年第2期《計劃經濟》雜志中提出,富農是先于資本主義積累而出現的“資本高利貸者。”蘇漢諾夫在共產主義學院農業研究所出版的《農業戰線》(1928年第6—7期)中也提出,富農是“商業資本家”。
顯然,從歷史的和詞源的角度考察的結果說明,富農在開始出現于俄國農村社會時,并不是農村資產階級的代表,而是在資本主義關系之前農村的高利貸資本和商業資本的代表,他們與農業生產本身并沒有直接的聯系。而當時作為表達農村資本主義勢力的用語是“富裕農民”或“殷實農民”。例如,列寧在他的名著《俄國資本主義的發展》中就做了這樣的區分。列寧在講到前資本主義的農村社會集團——高利貸盤剝者時,使用的是“富農”一詞,而在講到農村資本主義成分(農村資產階級)時,則使用了“富裕農民”或“殷實農民”,并指出他們進行商業性的農業經營。
這兩個農村的社會集團的基本概念及其相互間的關系是什么呢?列寧在批判民粹派的流行觀點時談到了這個問題。民粹派認為,富農和殷實農民是彼此毫無聯系的相互對立的兩種現象,而依列寧看來,富家和富裕農民是同一經濟現象的兩種形式。列寧是根據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三卷中關于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的論述做出這種論斷的。馬克思的基本觀點是:(1)不管是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或者是工業資本(即投入生產的資本,不論是農業生產或工業生產都一樣),都是一種經濟現象,它可以概括成一個一般公式,即購買商品是為了出賣它并帶來利潤;(2)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在歷史上總是先于工業資本而形成的,并且在邏輯上是工業資本形成的必然條件。可是不論商業資本或高利貸資本,其本身都還不能構成產生工業資本(即資本主義生產)的足夠的條件。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對舊的生產方式或多或少地起著解體作用,但是至于這種瓦解的過程結果怎樣,即以哪種新的生產方式來代替舊的生產方式,則取決于生產方式本身的性質;(3)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的獨立發展與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程度成反比,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愈發展,工業資本(=資本主義生產)就愈不發展,反過來亦如此。
從這個理論出發分析十月革命前俄國農村的狀況,可以認為:(1)富農(кулак)代表了先于資本主義生產而形成的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而富裕農民則代表了工業資本,即資本主義的生產。富農的產生,曾經對中世紀式的俄國農村生產方式起了破壞作用,而富裕農民又是在這個基礎上出現的。(2)在俄國農村資本主義關系已經有了相當發展的條件下,富農和富裕農民都反映了資本主義經濟關系。同時,由于富裕農民有時也把資本投入商業和借貸,而有的富農也兼營土地,使得富農與富裕農民有趨向一致的傾向。但是,(3)總的說來,它們之間的區別還是明顯的,特別是它們各自的獨立發展,對于資本主義關系的作用是不同的,富裕農民的資本投入生產的規模受到高利貸和商業的限制。從這個角度說,富裕農民促進了農業資本主義的發展,富農則阻礙了農業資本主義的發展,富裕農民加速著農村階級分化,富農則延緩著農村階級分化。(4)如果說到俄國農村的階級力量對比,應該說富裕農民代表著當時農業生產向資本主義發展的方向,而富農仍在經濟上占有優勢,因此,列寧在《俄國資本主義的發展》中盡管著重分析的是農村資產階級——富裕農民,但是他并沒有忘記補充說:“我們在上面說到農民資產階級是現代農村的主人時,已經抽掉了盤剝、高利貸、工役制等等這些阻礙分化的因素。實際上,現代農村的真正主人,常常不是農村資產階級,而是農村的高利貸者和鄰近的土地占有者。”
這是十月革命前富農和富裕農民的情況。十月革命以后,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這種變化是第二次土地革命期間剝奪富農的結果。值得注意的是,這時談到的富農一般都把富裕農民包括在內了。
1918年夏開始了以貧農委員會運動為標志的農村十月革命,斗爭的對象已經從地主轉到富農(包括富裕農民)身上。首先是剝奪了富農和富裕農民多余的土地。據一般說法,在第一次貧農委員會期間,沒收了富農的5000萬俄畝土地。 這一運動的結果使土地占有趨向平均化。富農戶在革命前占農戶總數的20%,而占農民土地總額的40%,貧、中農占農戶的80%,而占農民土地的60%。革命后,96%的貧、中農占有農民土地的94.5%,4%的富農占有農民土地的5.5%。 據俄羅斯聯邦51省的調查材料,占有13—25俄畝土地的農戶只有1.7%,占有25俄畝以上土地的農戶僅有0.3%,其中一部分還不具有剝削性質。
貧農委員會期間不僅剝奪了富農和富裕農民的土地,還沒收了他們多余的農具、耕畜和其它大部分多余財產。如唐波夫省利波亞戈夫斯克鄉的貧農委員會決定,對富農的“全部財物,無一例外都要征收,即使有許多東西是富農向地主買來的,也都一樣要沒收”。紹夫斯克鄉貧農委員會代表大會也通過了同樣的決議,決定村貧農委員會“可自行決定將全部沒收的東西分配給窮人”。許多地方甚至在貧農委員會建立之前就開始了剝奪富農的行動。如薩馬拉省的尼古拉耶夫斯克縣、彼爾姆省的沙德林斯克縣在1918年3—4月間就開始沒收了富農多余的土地和耕畜、農具。庫爾斯克省庫爾斯克縣在1918年春就廣泛開展了剝奪富農戶的役畜、機器和種籽的活動。 其結果同樣大大消弱了富農的經濟實力,據對歐俄22省調查的調查的材料,1917年擁有3匹馬以上的農戶占4.8%,1920年僅有0.9%,有些省則完全消失了。 盡管烏克蘭、白俄羅斯及一些邊遠地區農村蘇維埃政權建立較晚,但是在國內戰爭結束時,隨著蘇維埃政權的成立,也立即提出了剝奪富農的任務。如1920年10月16日,列寧在給烏克蘭蘇維埃政府和南方戰線司令部的電報中建議:沒收富農勞動所得以外的金錢;把富農的農具收歸農具租賃站。
因此,可以做出結論說,革命前的富農和富裕農民在“戰時共產主義”時期,已經基本上被消滅了。當時的俄羅斯聯邦農業人民委員斯米爾諾夫在1926年發表的小冊子中指出,革命前的富農“在蘇聯農村已經幾乎消失了,而且只要它出現,就必將遭到強有力的打擊”。 卡爾和戴維斯也認為,在歐俄地區,富農在革命頭幾個月已經消滅了,后來又上升起來的很少。
這樣,到新經濟政策時期,富農和富裕農民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已經發生了變化。這時的富農包括了按革命前概念來說已經為數極少的富農和按革命前概念來說作為農村資產階級的富裕農民,而這時的富裕農民則只是指那些在經濟實力上比較強大的上層中農。當然也有些人還是把富農和富裕農民按革命前的概念做了區別,或者延續地使用革命前的概念。如布哈林在1926年發表的《到社會主義之路和工農聯盟》中就把“富裕的小飯館老板、農村的高利貸者、富農”與“擁有幾個雇工、從他們的勞動中獲得利潤”的殷實農民做了區別。 但是,在改變了的歷史條件下,已經沒有必要繼續按革命前的概念來區分富農和富裕農民了。首先,在蘇維埃農村中,已經基本消滅了中世紀式的農業關系,現在的主要問題不是資本主義的發展和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矛盾,而是如何使農業按照社會主義方式實現社會化生產。在這個過程中一方面要利用某些資本主義關系,另一方面又要限制資本主義的發展方向,所以,作為經營商業和借貸的資本代表者已經不是前資本主義農村關系的代表,而是與資本主義因素發展聯系在一起而同社會主義經濟相對立的。其次,革命前的富農已經消失,而革命后的富裕農民中經營商業和借貸的資本極為有限。例如,1926/27年度對農村各階層收支情況調查的材料表明,富農戶收入的87.7%是由純農產品方面的收入構成的。 同一年度,農村中放債的農戶還不到2%,同時在所有的農村私商中,革命前經商的僅占20.2%,絕大部分是新經濟政策以后兼營商業或轉為經商的農民,而且其中能夠經營批發商業并雇用工人的商業主僅占3.6%。 總之,新經濟政策時期的富農應該是指代表農村資產關系(生產、商業、借貸等方面)的農民,它包括了革命前的富農和富裕農民(其中有許多是已被剝奪后來又發展起來的),以及一部分依靠剝削而上升農民。按照俄共(布)十二大決議中的說法:改行新經濟政策之后,“有些農戶通過按殘酷的高利貸的條件出借農具、種子和牲畜,通過承租土地或者通過貿易,通過制造和出售私酒等等辦法來擴大自己的力量。在這樣的農戶中開始形成富農。” 《蘇聯社會主義經濟史》(第2卷)一書在論述新經濟政策時的農民分化時談到:“相當大一部分無播種地和播種地不多的農戶上升到了中農戶的水平、不大一部分中農變成了擁有大量播種地的富裕農民,開始出租土地,使用雇傭勞動,變成了富農。” 顯然,新經濟政策時期的富農無論就其形成來說,還是就其經濟特征和階級屬性來說,同革命前的概念已經大相徑庭了。同時,新經濟政策時期的富裕農民與革命前的富裕農民也是有所區別的。雖然很多人將富裕農民與富農混同起來,但實際上它們之間存在著原則上的和性質上的差別。如斯米爾諾夫1926年就指出的:富裕農民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富農、剝削者和“村社的破壞者”,他們占有大量土地,雇用雇農,經商和放高利貸。另一類是富裕的勞動農戶,他們以家庭勞動為基礎,并基本上致力于農業生產。
從階級屬性上說,富農屬于農村資產階級,而富裕農民一般屬于小資產階級。這一點至少在理論是沒有什么爭議的。按照馬克思的觀點:“如果說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是以工人的勞動條件被剝奪為前提,那么,在農業中,它是以農業勞動者的土地被剝奪,以及農業勞動者從屬于一個為利潤而經營農業的資本家為前提。” 雖然馬克思在這里講得是一般資本主義發展的情況,但在原則上同樣適用于新經濟政策條件下農村資本主義的發展。因此,確定富農成分標準主要應該根據使用雇傭勞動的情況,即應該把那些通過各種方式(經營土地、借貸、商業或生產資料租借等)占有別人勞動的農戶劃為富農。如果有必要對新經濟政策時期富農的人數做出判斷,那么從這個標準出發,根據上述種種統計材料,我們傾向于認為富農戶在1926—1927年至多不超過農戶總數的4%,而1928年以后,由于實行“非常措施”,很多富農“自我消滅”,同時雇工勞動和土地出租又受到很大限制,到20年代末富農戶當在3%以下。其余做為“富農”(或籠統做為“富裕農民”)統計的人數,都是我們這里所說的富裕農民。
關于富農的概念問題,還有一點必須指出,即在1930年秋季以后的全盤集體化第二次高潮中,對于富農的確定,又出現了新的情況。因為在1929年下半年到1930年初的非富農化運動中,已經對大多數富農實行了剝奪,其中甚至還包括不少中農和貧農。此外,很多人變賣財產后遷移到城市或工地上。這樣,至1930年底,在主要農業區消滅富農的任務基本上已完成了。這時確定富農就更困難了,盡管在制定“1931年統一農業稅”時試圖進行嘗試,但是未獲成功。加里寧曾抱怨說:“原有的對富農特性的規定幾乎已成為過去,而新的規定還未做出。”但是,全盤集體化運動又要求必須驅逐和消滅富農,于是只好“權力下放”,由各地區自行處理。如1930年12月23日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的決議,以及“1931年統一農業稅法”都指出,“有關富農的性質由各加盟共和國人民委員會、邊疆區和州的執行委員會根據各地條件加以確定”。其結果,很多地區便只好根據富裕程度去判別哪些人應列為富農進行剝奪。蘇聯檔案材料中就記載了1931年1月11日北高加索蘇維埃執行委員會主席團做出對富農的標準加以補充的決議,其中規定凡為贏利而使用雇傭勞動力從事運輸業、開設旅店和茶葉店的人都應劃入富農范圍。這樣,完全模糊了富農和富裕農民之間的界限,財產的差別逐漸地排在了第一位。
新經濟政策時期的富農和富裕農民之所以容易被混淆在一起,是因為他們之間存在著明顯的一致性,即大體上都是在新經濟政策條件下發展起來的富有農戶。既然新經濟政策的宗旨就是鼓勵個體農民經濟的發展(當然同時也是促進他們在聯合中得到改造),鼓勵農民積累和致富,因此,新經濟政策在農村的各項具體政策如允許農民自由選擇土地占有和使用方式,允許自由貿易,放寬對土地租佃和雇工勞動的限制,鼓勵以商業性質為主的農村合作社等等,都會與富農問題(實際上包括了富裕農民問題)發生這樣或那樣的聯系。但是,富農與富裕農民在致富的手段上又有著原則的區別,富農是靠剝削雇工或其它方式占有別人的勞動而發財的;富裕農民則基本上是通過自己的勞動而致富的。正是在這個基礎上,新經濟政策對待富農問題(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農民致富問題)的原則——這一原則體現在各項具體的農村政策中——就是允許和鼓勵農民致富,但限制剝削傾向或富農手段。
政策:限制富農傾向和消滅富農階級
關于富農政策的第一次轉變是列寧針對新經濟政策的實施而提出來的。在“戰時共產主義”時期,蘇維埃政權采取了剝奪(革命前的)富農和富裕農民的政策。列寧對問題的提法是:“毫無疑問,富農是蘇維埃政權的死敵。或者是富農把無數的工人殺掉,或者是工人把少數反對勞動人民政權的富農強盜的暴動無情地鎮壓下去。這里不可能有中間道路。”“我們把反對富農的戰斗叫做最后一次決戰。……所謂‘最后一次’戰斗,這就是說,我國最后的人數最多的一個剝削階級起來反對我們了。” 這正是1918年夏開始的貧農委員運動的宗旨。
然而,在轉向新經濟政策的時期,列寧預見到在新經濟政策造成的經濟環境中,隨著農村資本主義因素的增長,富農的力量也會有所增長,從而提出對待富農問題的新的政策原則。
在俄共(布)十大的政治報告中,列寧指出:“以實物稅代替余糧收集制是意味著富農在現存制度下會比過去更多地生長起來。他們會在過去他們不能生長的地方生長起來。但是同這一情況作斗爭不能采用禁止的辦法,而應當從上面采用國家聯合的辦法和國家措施。”
在1921年12月黨的一次會議上,普列奧布拉任斯基提出富農經濟正在增長,認為出現農村資產階級后,農民的均衡狀況正在消失等等。后來,他又把這些看法寫進了為黨的十一大準備的提交中央的提綱。列寧在給莫洛托夫并轉政治局委員的信中嚴厲批評了普列奧布拉任斯基觀點,認為“這一提綱不適用”,其中談到富農問題時,列寧寫道:“由于發展農業和增加農產品的極度重要,目前無產階級對富農和富裕農民的政策主要應該是限制他們的剝削趨向等等。”“我們國家應該怎樣限制和能夠怎樣限制這種趨向,應該怎樣保護和能夠怎樣保護貧農,全部實質就在于此。這是必須研究的,也是必須要人們在實踐中去研究的,而一般的談論是毫無意義的。”最后,列寧建議由代表大會選出一個委員會,“委托該委員會收集經驗,加以詳細研究(在寫出幾篇文章以后),草擬中央(新中央)關于部署農村工作的信,信中必須極其具體地指出,如何實行合作化,如何‘限制’富農而又使生產力的增長不致中斷,如何進行全俄農林工會的工作,如何加強它等等。” 俄共(布)中央在1922年3月20日審查并拒絕了普列奧布拉任斯基的提綱,通過了列寧的建議。
列寧就是這樣提出了新經濟政策時期的富農政策,即鼓勵農民生產和致富又限制富農和富裕農民中剝削趨向的政策。
新經濟政策在農村實施的結果,正像列寧預見的那樣,使富農的力量增長起來。這時在黨內一部分人當中,首先是以加米涅夫和季諾維也夫為首的新反對派產生了恐慌情緒。他們過高地估計了富農在農村中的經濟力量,提出應該依靠法律手段反對富農。加米涅夫甚至在黨的十四大上危言聳聽地提出:“不是我們控制了小農,而是小農控制了我們。” 有人還提出了重新采取剝奪富農政策的問題。如在1925年1月莫斯科政府召開的一次會議上,一位農民代表向政府提出:“你們號召我們改進耕作,實現機械化。這樣我們就會得到發展,我們的收入將增加,我們將有更多的馬、牛和機器,到那時你們會怎樣呢?”得到的回答是:“我們將把你做為富農加以剝奪”。 這種看法和意見顯然違背了新經濟政策的精神和列寧提出的原則。因此受到全黨的抑制和反駁。
1925年4月中央全會作出的決議仍然堅持了列寧提出的限制富農的政策。決議提出:“為了真正提高目前還是個體小農經濟占絕對優勢的農業,需要擴大農產品的商品率,因此要堅決消除農村中的‘戰時共產主義’殘余(如停止以行政手段對付私營商業和富農等等),因為這種殘余是同新經濟政策條件下所容許的國內市場關系的發展相抵觸的。”決議特別要求:“要切實消除一切阻礙農民經濟(其中也包括富裕的農民階層)發展和鞏固的行政上的障礙”,而只對那些放高利貸和進行奴役性剝削的富農采取法律的特別是經濟的措施。
禁止農民致富,特別是以行政手段來對待致富的農民(無論是富農還是富裕農民)無疑會引起大多數農民的不滿,嚴重地阻礙農業生產的發展。因此,必須首先把依靠剝削發財的富農和通過勞動致富的農民區別開來。正像李可夫講的,一個在過去只生產兩普特(糧食)的土地上,由于更有效地耕種和改進播種方式而生產了40普特的農民,值得獎勵而不是譴責,一個善于經營土地的農民不是富農而是蘇維埃勞動者。當李可夫聽到一個報告說,任何一個有兩匹馬和兩頭牛的農民都被當做了富農時,立即針鋒相對地指出,他希望兩年后每一個農民都成為這樣的富農。
布哈林在這方面做了更多的論述。1925年4月17日布哈林在一次報告中說:“到目前為止,我們仍然保留了戰時共產主義關系的某些殘余,它妨礙著我們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就出現了這樣一種情況:富裕的上層農民和渴望成為富裕農民的中農,現在不敢積累。在這種情況下,農民不敢蓋鐵皮屋頂,因為怕被宣布為富農;如果他買機器,他就不讓共產黨員看見。高級的技術變成了秘密的技術。于是,富裕農民對我們妨礙他積累和雇工表示不滿;另一方面,遭受人口過剩痛苦的農村貧農有時也埋怨我們,說我們妨礙他去當這種最殷實的農民的雇工。過分害怕雇傭勞動,害怕積累,害怕資本主義農民階層,等等,這會使我們在農村采取不正確的經濟戰略。”農民的積累和致富是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農業積累就是意味著對我國工業品的需求日益增長。這種需求能引起我國工業的巨大發展,而這種發展反過來又能使我國工業對農業起良好的促進作用。”當然農民積累的擴大必然會導致富農經濟的某種增長,但是在這個問題上必須改變傳統的“戰時共產主義”的方式,不是禁止農民積累,禁止農民租地或雇工,所限制的只是剝削趨向和富農手段,而這種限制又主要是通過經濟方法實現的。正是在這個前提下,布哈林提出了著名的“發財吧”的口號。布哈林認為:“應當對全體農民,對農民的所有階層說:發財吧,積累吧,發展自己的經濟吧!只有白癡才會說,我們永遠應當貧窮;現在我們應當采取的政策,是要能在我國消除貧窮的政策。”
布哈林的主張在原則上是同布爾什維克黨發展農民經濟的路線一致的。過去,斯大林和蘇聯官方把布哈林的“發財吧”的口號作為他是富農階級代表的標志,是極不公正的。事實上布哈林早在他提出這一口號不久,就在評烏斯特里亞洛夫教授的《在革命的名義下》一書時順便解釋了這個問題。布哈林說:“據說烏斯特里亞洛夫先生斷言,我向黨提出了‘發財吧’的口號,是指望讓農村的掠奪者來收拾貧農。誰相信這是黨的口號呢?實在說,很遺憾,我的表述方式引起了烏斯特里亞洛夫先生多余的幻想。(這種表達方式無疑是對完全正確的論點即黨應該采取提高農村福利的方針的錯誤的表達方式)”。 在1925年黨的第十四次全國代表會議、第十四次代表大會和蘇聯第三次蘇維埃代表大會上,都肯定了一方面鼓勵農民致富,一方面限制剝削趨向,同時反對恢復剝奪富農政策的方針。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1927年和1928年提出了加緊向富農進攻的口號時,對于富農問題在原則上的提法仍然是限制剝削并反對用行政手段剝奪富農。1927年8月9日,聯共(布)中央提出把“最大限度地限制富農的剝削趨向”作為“全面加強國民經濟中社會主義成分”的政策的一部分。這是提出向富農進攻口號的前奏。1927年10月12日布哈林在莫斯科省工會代表大會的發言中也談到,鑒于從十四大以來各方面取得的成就以及與中農聯系的加強,“我們現在可以轉向對富農和一般資產階級成分施加壓力”,并提出“加強對資產階級成分,首先是富農的進攻”。然而,這并不意味著的改變了對富農問題的政策。在十五大的會議上,加里寧解釋說,布哈林的“加強對富農的進攻”完全不同于反對派所要求的強迫征稅和強迫征購谷物,那是“戰時共產主義”的殘余。 莫洛托夫也談到:“問題不在于是否需要向富農做‘更猛烈’的進攻。很明顯,我們必須這樣做,這是沒有什么好爭論的,我們所關心的是實行這一進攻的最好方法。黨必須對此做出新的回答。” 所謂新的方法并不是根本改變限制富農的政策,而只是在租地、雇工、建立獨立地段等方面進一步加強對富農的禁止或限制。如在1928年7月的中央全會的決議中,堅決駁斥了關于要取消新經濟政策,取消限制富農政策的“反革命濫調”。會議要求繼續向富農進攻,但聲明絕不是用所謂剝奪富農的辦法。 就是斯大林本人在這個時期也是仍然主張限制富農的政策的,如他在十五大時談到:“有些同志認為可以并且必須采取行政手段,通過國家政治保衛局去消滅富農,認為下道命令,蓋個印,就完事了。這是不對的。這種手段是輕而易舉的,但決不會是有效的。我們應當根據蘇維埃法制采取經濟上的辦法去戰勝富農。”
與國家幫助貧農的經濟措施相同,限制富農的政策主要也是反映在貸款、價格、稅收等方面。例如在信貸方面,對富裕農民和富農規定較高的利息率,限制富農經濟實力的膨脹,并為國家增加積累。如1928年規定為貧農和中農提供的短期貸款年利為8%,而對富農和富裕農民則提高到12%。1929年則禁止對富農貸款。 在價格政策方面采取了消除季節差價,實行“商品干涉”等措施,以打擊富農和私商的投機活動。在稅收方面實行累進稅率,提高對富農和富裕農民的征稅額是限制富農政策是主要方面,通過這些措施限制農村上層農戶的積累,防止農民的兩極分化。
我們重點看一下稅收政策。農業稅開始是按照農戶占有的土地面積制定累進稅率,但由于土地大抵平均分配,不易體現對富農的限制。于是1924年4月30日制定新的農業稅條例一方面擴大了累進稅率,一方面把成年牲畜折算成耕地列入了課稅范圍,這樣就增加了對占有較多牲畜的富農的征稅額。 1926年起在農業稅方面又改行按農戶標準收入額計算稅率的征稅辦法。 1927年1月12日列寧格勒《真理報》刊登了按年收入確定的各類農戶的納稅率:收入在150盧布以下的農戶,稅率為4.75%,150—200盧布的為5.25%,200—300盧布的為5.75%,300—450盧布的為8%,450—600盧布的為10.5%,600盧布以上的為14%。據李可夫1926年10月提供的材料,15%的富裕農戶和富農戶支付了47%的農業稅。 1924/25年度,貧農戶平均每個家庭人口交納農業稅0.76盧布,中農戶為3.09盧布,而富農戶為11.03盧布。1926/27年度,貧農戶平均納稅額降至0.22盧布,中農戶略增為3.13盧布,富農戶增到15.42盧布。1924/25年度至1926/27年度,農村中企業主農戶(富農)的比例從3.3%增長到3.9%,而他們交納的農業稅份額從16.9%增至25.9%。此外,企業主農戶在其它稅收(手工業稅、關稅、地方稅)中的份額也占13%左右。1928/29年度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富農的進攻,又對稅收政策作了修改和增補,對少數高收入的富農戶采取了單獨計征稅額的辦法(即個別稅),即不是按標準收入,而是按實際收入額征稅。這樣,每人平均收入70盧布以上的農戶每盧布征收的稅額從1926/27年度的25戈比,提高到35戈比。比外,還對高收入的農戶(在俄羅斯聯邦定為400盧布)征收附加稅。附加稅率占原稅額的5%—25%(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50盧布的農戶不征附加稅)。 由于這些改進,占農戶總數2.5%的年收入在700盧布以上的農戶所交納的農業稅從1927/28年度占總稅額的14.7%增長到1928/29年度的22.8%。 1929/30年度,占農戶總數2.7%的最富有的農戶,交納了全部農業稅的27.7%。 據斯特魯米林的計算,收入在400盧布并使用雇工的農戶其收入比貧農高出5倍,但納稅額則比貧農高出20倍。
應該指出,在提出加緊對富農進攻的口號以后,特別是為克服谷物收購危機而采取“非常措施”以后,在限制富農的政策方面,出現了很多過火的行為和過多地依賴行政手段的現象。例如在征收個別稅方面,按照有關規定,其范圍不得超過農戶的2——3%,就是說只向最上層的農戶征收附加稅。但在實際中,許多地區的征收范圍擴大到10—12%,甚至更多。
1928年第2期《布爾什維克》雜志有材料提到:“個別稅制度實行得很糟糕,出現了大量濫用和偏激的錯誤”,其原因在于很多地方干部四處尋找富農,只要他們需要,甚至在根本不存在富農的最貧窮的村子也能找到。 1929年第2期《布爾什維克》雜志載文談到,甚至對那些在火車站賣葵花籽和賣牛奶的人也按照富農來征稅。 這個時期保證征稅的手段當然是“非常措施”。在1929年,由于拒絕納稅或過期納稅而被判刑和課以罰金的富農(當然未必都是富農),在伏爾加河中游地區達17000戶,伏爾加河下游地區達13500戶。在烏克蘭,到1929年底由于拖欠國家債務而根據刑法61條被剝奪財產的農民達33000戶。 在加緊進攻富農的過程中,不僅是過火行為和擴大范圍,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又恢復了剝奪富農的政策。1928年初,農業人民委員會責成自己的地方機構沒收富農多余的土地并將其轉交貧農。全國大部分地區都開展了這項工作。在1927/28年度,烏拉爾省的鄉和縣土地調查委員會審理了2329件剝奪富農土地的案件,西伯利亞有1123件,伏爾加河中游地區有4200件,北高加索有4000件以上。不過,這時對富農多余土地的剝奪大多數都不是農民本身提出的,而是地方政府機關包辦的。如1928年烏克蘭剝奪了富農多余的土地共61250公頃,其中80%都是有關政府機關提出的,16%是由土地社提出的,只是3.6%是貧農自己要求的。
在政治上也開始對富農施加壓力。如1928年12月的土地法令提出,剝奪富農在村社大會上表決權和被選舉權。1929年6月27日,聯共(布)中央《關于組建農業合作社》的決議宣布“剝奪各合作社中富農的發言權。”
不過,直到全盤集體化運動前夕,對待富農問題上的政策偏差,總的說來還屬于地方性的過火行為,蘇維埃政府畢竟還沒有提出在全國范圍內從根本上改變限制富農的政策。盡管已經出現了剝奪富農的傾向,但反對意見也是十分明確的。如1928年底加里寧在《真理報》發表文章,嘲笑了那些想要剝奪富農的人。加里寧認為剝奪富農是非常容易的事情,但是缺乏建設性,他提倡通過國家和合作社等經濟組織的有效的經濟競爭來擊敗富農。 1929年6月2日《真理報》的社論也提出:“既不要恐怖,也不是非富農化(即剝奪富農——筆者),而是要在新經濟政策的路線上的進攻。” 直到1929年秋末,還沒有任何人明確提出恢復剝奪富農的政策。黨內的意見普遍認為“非富農化”沒有任何意義,至少是沒有什么根據的。
1929年12月27日,斯大林在馬克主義者土地問題專家代表會議上發表演說,出人意外地以個人名義提出了“消滅富農”的口號。斯大林以全盤集體化運動中出現了“日益增長的反富農巨浪”為依據,提出剝奪富農,并宣布:從限制富農剝削趨向的政策過渡到消滅富農階級的政策。 在斯大林講話以后,黨的領導階層才匆忙開始研究關于富農問題的新政策。1930年1月初,聯共(布)中央政治局建立了專門委員會,研究制定實行消滅富農階級政策的步驟。參加委員會的都是黨和蘇維埃的領導人,以及各主要產糧區的第一書記。該委員會于1月26日起草了中央政治局“關于在全盤集體化地區消滅富農經濟的措施”的決議草案。1月30日中央政治局批準了草案并通過電報下達給各地黨組織。決議指示,在全盤集體化地區立即實行,而在其它地區則根據群眾性集體農莊運動實際開展的進程實行下列措施:廢除關于租地和雇工的法律,沒收富農的生產資料——牲畜、生產用建筑物、農產品加工企業、種子儲備等等。決議把富農分為三類,并分別提出了處理辦法。一類富農——反革命活動和暴亂組織的組織者處以極刑;二類富農——富農活躍分子,特別是最富有的富農中的活躍分子,驅逐到蘇聯的邊遠地區;三類富農則分別遷居到本地區的在集體農莊地域外專為他們規定的地段。決議還要求,在2月至5月之內實現針對一、二類富農的措施,并規定在播種開始(4月15日)以前,應有不少于50%的富農被隔離。按照決議應剝奪的農戶在產糧區為3—5%,在非產糧區為2—3%。
1930年2月1日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關于在全盤集體化地區加強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和與富農做斗爭的措施》的決議以法律的形式把消滅富農階級的政策確定下來了。決議正式廢除了許可土地出租和個體農戶使用雇傭勞動的法律,并授權邊區、省執行委員會和各自治共和國政府采取剝奪和驅逐富農的行動。 消滅富農的運動隨著全盤集體化的擴展,迅速掀起了高潮。
2月3日,蘇聯人民委員會責成俄羅斯聯邦人民委員會和國家政治保衛總局在兩周內草擬關于安置被驅逐到邊遠地區的富農及其家庭的決議草案,提交審核。同時,還要求蘇聯農業人民委員會和集體農莊中央在三天內草擬關于消滅富農的具體指示的法令,并通過電報把法令的內容下達各地機關。第二天(2月4日)這項法令就擬定出來,并以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的名義發出。然而,在正式的法令發出以前,各主要產糧區早已決定了消滅富農的具體日期。如伏爾加河中游地區在1月20日就已經決定在2月4日以前消滅一類富農,2月5日—15日驅逐10000戶富農(二類),并為此專門成立了戰斗司令部。除此以外,伏爾加河下游地區(1月24日),中央黑土地區(1月28日),北高加索地區(1月29日和2月2日),莫斯科省(1月31日),西伯利亞地區(2月2日),土庫曼共和國(2月1日)等都在法令發下之前就規定了消滅富農的具體步驟和期限。
這樣,在主要產糧區到1930年夏季,大部分富農已經被剝奪。 據蘇聯農業人民委員會初步統計,到1930年7月1日已剝奪了32萬戶農民。 與1918年剝奪富農時不同,這次剝奪的富農財產不是分給貧農,在主要轉交給集體農莊。如北高加索地區剝奪的1320萬盧布中,830萬盧布歸集體農莊所有,相應的統計數字在西伯利亞分別為1500萬和1100萬盧布,在伏爾加河河下游地區分別為2470萬和1270萬盧布。其余的財產用來償還富農欠國家的債務和分給貧農。 據農業人民委員雅可夫列夫宣稱,到1931年中,集體農莊得到了從富農那里剝奪的財產達4億盧布,這筆財產構成集體農莊固定基金的15%。 對富農的剝奪是狂熱的和混亂的。3月28日國家政治保衛局關于農村情況的報告中談到這種情況:很多基層機關工作人員和下鄉的工人工作隊成員在剝奪中,隨意沒收富農的財物,甚至從富農身上扒下衣服,自己分掉。發現了食物當場就吃,碰到燒酒當場就喝。他們的口號是:“喝!吃!——這一切都是我們的!”
被剝奪了全部生產資料和財產的富農按照中央政治局1月30日指令的處理方法被逮捕、判刑或強迫遷居。如在伏加爾中游地區,被剝奪的富農戶達5萬個,其中12%歸入第一類,被逮捕判刑,40%歸入第二類,全家遷居到西伯利亞、北極地區,48%歸入第三類,全家遷居到本省區集體農莊地域以外的邊遠地區。1930年8月,烏克蘭、伏爾加河沿岸地區、中央黑土地區、北高加索及中亞地區各共和國黨中央都下達了在秋播結束前盡快將過去被剝奪的農戶遷出的命令。 這樣,到1930年底,在全國被剝奪的大約40萬農戶中,有20%左右(77975戶)的農戶被遷移到烏拉爾、西伯利亞、哈薩克和歐俄北部地區。
與全盤集體化運動的高潮起伏同步,消滅富農運動也在1930年底掀起了第二次高潮。由于原有富農已經大體被消滅,這次高潮就更明顯地表現出強迫性和命令性。1930年底財政人民委員會及其地方機關在征收1930/31年度稅款時指出,“在富農沒有被消滅的區”,富農數量“應該達到整個農戶數量的3%(無論如何不得少于3%)”,“要向富農展開更有力的進攻”。1931年3月甚至成立了以人民委員會副主席安德列耶夫領導的專門委員會,負責對富農進行剝奪、驅逐以及無償使用這些勞動力的領導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各地不斷收到強硬的指令,“迅速加強劃分富農和對個體農戶征稅的工作”,“加速變賣富農財產的工作,克服地方機關在工作中的不果斷和動作遲緩”,“完成劃分富農和向他們征稅的工作要有專人負責”,“要找出具體的責任者,使他們負行政的或法律上的責任”。那些在劃分富農問題上落后的區的領導,都被指責為執行“右傾機會主義的路線”。例如,1931年1月中旬,白俄羅斯財政人民委員部向聯盟人民委員會報告說,他們采取了一切措施,以消除認為農村已不存在富農的機會主義觀念,并扭轉了這一思想潮流。這個問題曾三次被提到共和國人民委員會和其它機關,制定出嚴格的書面指令,不斷向各區派遣財政人民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并通過新聞機關向犯有錯誤的區“展開掃射”。兩位區財政科科長被送交法庭審判,有42個區的村蘇維埃主席受到批評,還有19人被撤職,40人被控告。總體上說,22.2%的村蘇維埃工作人員受到處分。在1930年11月到1931年1月這段時間里,被征收個人稅的農戶數量增長了近50%,補征了約50萬盧布的稅款。1931年1月至2月,全國被劃為富農并征收個體農戶稅的農戶共272100個,占全部農戶的1.3%。而在1930年10至11月這個數字是0.65%,也就是說在2—3個月內增長了一倍。但仍未達到中央規定的3%。而這272100個富農戶,如果按以前的文件,只有不到一半的農戶具有富農的性質。近年公布的檔案材料表明,很多財政機關違反規定迫使中農,甚至貧農交納這種只有被劃為富農才須交納的個體農戶稅。很多人因為在生產中使用了手工脫粒機和分離機(揚場機),甚至因在市場上出售個人副業產品而被劃為富農。 消滅富農的過程同全盤集體化的過程一樣,也是極其迅速的。在第一次全盤集體化高潮中,富農在不到一年的時間里幾乎被消滅殆盡。據蘇聯財政人民委員會按征稅統計的材料,1929/30年度全國被劃為富農的有70.81萬戶,到1930年秋被消滅的已有40萬戶,另有約20—25萬戶富農“自我消滅”了。 緊接著開始的第二次高潮中又重新劃富農加以消滅。1931年間全國被剝奪的農戶又有20萬戶左右。總的說來,僅僅在消滅富農運動高潮兩年當中,就消滅富農110—120萬戶,約550—600萬人,此外,還有67.5萬戶被流放到西伯利亞和北極地帶。 直到1932年春才停止大規模驅逐富農的運動。實際上,從第二次全盤集體化高潮開始,所謂消滅富農的政策已經不是從階級斗爭的角度去考慮問題了,而純粹是為了以高壓手段消滅個體農民,他們或者被驅趕到集體農莊中,或者被做為富農驅逐到邊遠地區。
在消滅富農的運動中,擴大化是一個突出的問題。在一些地區,被剝奪的“富農”達到農戶總數的15%,被剝奪選舉權的農戶達15—20%。很多中農甚至貧農都被列入了剝奪的范圍。如在斯大林格勒省,所有被作為“富農”剝奪的農戶中,有三分之一以上是中農。在莫斯科省的24個區,到1930年5月25日,被剝奪選舉權的有18000人,其中12500人都是不合法的。 在伏爾加河中游地區,被錯誤地剝奪的農戶有5000戶,哈薩克斯坦9500戶。 在烏克蘭一個叫作普洛維茨基的村子,有78戶農民被剝奪,其中66戶都是中農。甚至有這樣的現象:有一個中農作為沒收委員會的成員在村子的這一頭正在處理富農的財產,而在村子的另一頭,別的委員則在忙于沒收他家的財產。 在斯摩棱斯克省的一個村,被村蘇維埃列為實行非富農化的34個農戶中,真正的富農只有3戶。斯維爾德洛夫省蓋爾岑斯基村蘇維埃根據下列標準決定應被剝奪的農戶:在自由市場上出售剩余谷物;購買小塊土地(房屋附近的);兩年內賣了一頭母牛;賣過長筒靴底;賣干草給合作社等等。有的人僅僅因為他祖父是富農就被列為剝奪的對象了。 總之,在消滅富農運動中作為“富農”被消滅(包括剝奪和驅逐)的農民共300萬人,約850—900萬人,約占全部農戶的6—8%。顯然其中至少有一半人無論按什么標準劃分,也算不上富農。 既然消滅富農的政策來得這樣突然(甚至對黨的高級領導人來說都是如此),既然消滅富農的活動是出現在大規模的狂熱的集體化群眾運動中,那么,出現上述過火行為和混亂現象就是。
如果以為消滅富農運動僅僅出現在全盤集體化地區,那就錯了。雖然在指令上和決議上談到的消滅富農政策在名義上都是針對實行了全盤集體化的地區而言的,但是在當時那種狂熱的情勢下,即使在非全盤集體化地區,限制富農的政策實際也早已被人們拋到腦后了。在這方面,斯大林的暗示性的講話不是沒有作用的。1930年2月9日,斯大林在回答斯維爾德洛夫大學生的問題時說:“從過渡到消滅富農階級的政策時起,消滅富農階級的口號就成了主要口號,而在沒有全盤集體化的地區,限制富農的口號就從獨立的口號變成了補助口號,變成了主要口號的輔助口號,變成了使這些地區易于為過渡到主要口號準備條件的口號。”
這實際上就意味著限制富農的政策在非全盤集體化地區也已從屬于消滅富農的政策而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事實上非產糧區也在消滅富農,只是規模不如產糧區那樣大。
在集體化運動發展的過程中,決定富農命運的問題是能否允許富農戶加入集體農莊。這個問題在黨內,甚至在政治局內一直都有爭議。早在1927年3月,西伯利亞地區黨的會議就認為,即使接受富裕中農加入集體農莊都是危險的,俄羅斯聯邦人民委員會主席則認為讓富農進入集體農莊就好比“讓山羊進入菜地”。 但有些材料表明,貧農常常反對將富農排除在集體農莊之外,因為集體農莊需要他們的耕畜和農具。加里寧在聯共(布)十六大的報告中曾表示應當吸收富農,他認為“富農進入集體農莊的大門永遠關閉是不對的”。 直到1929年下半年,還沒有封閉富農進入集體農莊的通路。如在聯共(布)十六次全國代表會議上,很多代表認為,在全盤集體化的條件下,可以允許富農家庭加入集體農莊,如果他們完全同意生產資料公有化和遵守集體農莊的生活規范。
由于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地區的情況也很不一致。例如在伏爾加河下游地區,直到1929年9月30日以前,富農都是可以入社的。 1929年7月伏爾加河中游地區黨委在全體會議上決定,“鑒于最近時期最重要的任務是排除富農影響,以及在集體農莊中與富農的破壞活動作斗爭,應當準許某些富農分子加入集體農莊。” 但是在1929年夏,北高加索地區黨委關于禁止富農加入集體農莊的決定就得到了中央的認可。10月,格魯吉亞中央委員會也決定不許富農加入集體農莊。 這種情況也可以說明,消滅富農的政策在斯大林于1929年底的個人名義突然提出之前,在黨內并沒有思想準備和組織準備。甚至中央政治局集體化委員會也傾向于允許富農加入集體農莊。該委員會曾對是否可以在一定條件下,經過一定考察期后接受部分富農加入集體農莊的問題進行了細致討論,并在1929年12月18日(在斯大林講話前9天)起草的中央有關決議第一稿中規定,允許一部分表示愿意服從集體農莊決議的富農家庭在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條件下加入集體農莊。但是在修改后正式做出的決議中卻規定;“不允許富農加入集體農莊,在全盤集體化地區,根據聯合的集體農莊內的貧農和中農以及地方蘇維埃的決定,沒收富農的生產資料,把它們變成集體農莊的固定基金,把偏遠的和較壞的土地分給富農,把最兇惡的富農分子驅逐出境。” 12月27日斯大林以十分輕松而肯定的口吻宣布了富農的命運:“當然不能讓他們加入集體農莊”。 在整個鄉、整區、整省甚至整個共和國的范圍內實行全盤集體化的狀態下,而不允許富農加入集體農莊,于是富農的出路被堵死了,他們除了被消滅,被驅逐,沒有任何前途。
第二次全盤集體化高潮以后,富農已經很難找到。這一點可以通過富農征收個人稅的情況反映出來。1932年規定個人稅總額是3000萬盧布,已經比1931年的7000萬盧布少了一半多,但仍無法完成。烏克蘭財政人民委員會報告說,只征收了原計劃的35.3%。烏拉爾、北高加索、伏爾加河沿岸地區、白俄羅斯和哈薩克都有類似的情況。到1932年底,富農還剩3—3.5萬戶,而到1933年底,在中央統計局以納稅額為標準的正式統計中,蘇聯的富農及其家屬只剩下14.9萬人,即1.5—2萬戶。 所謂富農問題已不復存在。
新經濟政策關于限制富農的政策就這樣變成了消滅富農的政策。提出這一政策性轉變的理論依據,就是斯大林堅持的階級斗爭尖銳化這一后來廣為流傳的“公式”,而堅持限制富農的政策的理論依據則是布哈林關于“農民和平長入社會主義”的論述。限于篇幅,關于富農問題的理論,我們另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