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中公共利益原則的價值取向及其意義探析
吳益民
[摘要]公共利益原則的確立是對反傾銷法原有的價值取向的一種糾正,表現出一種新的法律價值取向。公共利益原則創設了一種新的機制,為各國反傾銷調查及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提供了一種更為合理的途徑,為國內相沖突的利益關系方提供了一種協調機制,并對國家之間雙邊經貿關系的正常化起著協調作用。
[關鍵詞]反傾銷;公共利益原則;價值取向
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反傾銷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所許可的合法保護國內產業的貿易救濟措施,自然被各國大加利用,甚至濫用為推行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同時也可能損害了社會的整體利益,反傾銷中關于公共利益原則問題已經越來越多地受到各國的關注。當前。國際金融危機仍在蔓延和深化,貿易保護主義明顯抬頭。胡錦濤主席在倫敦G20峰會上發表題為《攜手合作同舟共濟》的重要講話,提出應該共同反對任何形式的貿易保護主義,共同反對濫用貿易救濟措施。各國領導人對其發言紛紛表示贊同。因此,探討反傾銷中公共利益原則的價值取向及其意義具有其積極性、現實性和必要性。
一、公共利益原則的價值取向
“價值”一詞最初為經濟學中的專業術語,表示商品交換的社會尺度,即交換價值,以后延伸到哲學和社會科學的各個領域。在法哲學中,價值一詞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一種是指法律制度的倫理目的或道德理想,即法律制度賴以存在的根據及其在運作中所要實現的理想結果,公平、秩序、自由、效率被公認為法律的基本價值;另一種是指人們據以確定或判斷一項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是否能夠實現法律基本價值的標準。法的價值這兩方面的含義密切相關;價值目標或價值理想的確立,為具體法律規范的制定提供指導,而價值目標一旦具體化,又可成為獨立的價值判斷標準。
從法理學角度看,法歸根到底是確認、保護或限制各種社會行為和社會關系背后的利益,立法也就是進行分配和調節利益,促進各種不同利益各得其所,避免發生相互沖突,讓社會利益得到共同進步與協調發展的活動。國家在創設一項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則時,都必須考慮到各方面社會利益的平衡,即公平、秩序、自由、效率,而當兩種社會利益之間的沖突難以協調時,它就必須做出取舍,這就表現為法律的價值取向。在反傾銷措施實施的過程中始終存在著一對矛盾,這就是對于國內同類產業的保護和對于下游產業及消費者權益的維護問題。對國外傾銷產品采取反傾銷措施可以保護國內同類產業,但本國的下游產業及消費者都要為此付出代價;而對國外傾銷產品不實施反傾銷措施可使本國下游產業及消費者獲利,但會使國內同類產業受到損害。國家必須對此做出選擇。目前,大多數國家出于考慮保護國內同類產業而選擇實施反傾銷措施,這一選擇正體現了反傾銷法的價值取向。
實踐證明,僅僅為了保護國內同類產業而忽略了廣大下游產業與消費者的利益是不足取的,這也顯示了反傾銷法的局限性。由于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涉及到不同利害關系方,因此,在反傾銷法領域中引入公共利益原則,能夠以社會整體福利最大化為標準,較充分地考慮各利害關系方的利益,平衡各相關利害方的利益,經過綜合比較權衡再做出決定。這樣,一方面可以使反傾銷措施更符合經濟規律的要求,有利于進口國的整體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各國更加謹慎采取反傾銷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反傾銷措施的濫用,遏制貿易保護主義的擴大。這是對反傾銷法原有的價值取向的一種糾正,表現出一種新的法律價值取向,即是一種蘊涵著公共利益原則的反傾銷法的價值取向。
在反傾銷領域,由于受到各國貿易實踐的影響以及對傾銷看法的不同,目前對于公共利益尚無一個廣泛認可的明確定義,但從WTO及其成員反傾銷立法與實踐來分析,反傾銷中的“公共利益”通常可以理解為包括國內生產商、進口商、工業用戶、消費者等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以及國家經濟發展規劃、國際政治經濟外交關系等在內的社會或者國家整體利益。反傾銷中的“公共利益”原則大致可以理解為:進口國主管機關在傾銷認定、損害標準以及采取反傾銷措施時,不能只考慮受到損害的國內產業的利益,必須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利益,考慮與重視公眾的利益,尤其是消費者和工業用戶的利益,應當運用成本效益分析法考察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和市場競爭的得失,經過權衡比較,做出最合理的選擇。
WTO《反傾銷協定》制訂的宗旨是為了促進公平競爭,維護正常的國際貿易秩序。但事實上,相當多的反傾銷措施并沒有起到促進公平競爭、維護正常貿易秩序的作用,反而激起了各國之間的貿易摩擦和爭端,成為國家(地區)之間新筑的一道貿易壁壘。各國制定的反傾銷法律制度并非是按照傾銷對公平競爭產生的破壞性影響來決定是否對傾銷行為實施反傾銷措施,而是以傾銷是否給國內相關產業造成損害及其與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為標準來確定傾銷的合法與非法。這樣的措施本身就是一種貿易保護主義行為,使國際貿易秩序被打破。因此,實現法律公平、秩序、自由和效率,激勵國內產業積極進行結構調整和技術創新,防止壟斷行為,促進自由競爭,是反傾銷立法中公共利益原則的價值取向之一。
公共利益原則要求主管機關從全局的高度客觀審視一國乃至更大經濟體的整體利益,以追求社會整體福利的最優化。傾銷行為是一種企業行為,而反傾銷的實施是政府作為;反傾銷的受益者是企業和相關利益者,而“公共利益”的代表是政府。這意味著如何正確使用反傾銷措施,如何在“公共利益”與反傾銷的博弈權衡中正確決策,是對一國或一經濟體政府與企業共同行動的評判。在反傾銷領域中,公共利益涉及到哪些范圍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范圍,在不同的國家地區、不同的歷史階段,其對象、內容、標準均不是固定的,即是動態的而非靜態的。概括地可以理解為,從經濟的角度講,反傾銷的公共利益直接涉及國內同類產品產業利益、貿易中間商的利益、該產品下游生產者利益、上游生產者的利益、最終消費者的利益、相關產業勞動力的就業等;它還間接影響到一國產業結構調整、產業以及整體經濟的安全、貿易結構和水平、海外直接投資、貿易盈余與外匯儲備,甚至一國的經濟發展速度、水平和整個發展戰略。同時,反傾銷的公共利益也會涉及到兩國的政治利益。在這里,國內同類產業的利益也應是公共利益的一部分,通常國內同類產業利益與最高公共利益是一致的,但有時二者并不一致。如果受傾銷損害的國內產業是整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維持穩定的國內供應對于下游產業與消費者具有更長遠的重要性,國內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培養有利于保證國家在整個國際競爭格局中的地位,或者關系到國家主權,那么對受損害國內同類產業進行保護是最高的公共利益。如果傾銷產品對國內同類產業的損害不足以同相關產業降低成本推動經濟發展、消費者福利改善相比,則后者代表了最大的公共利益,主管機關應當謹慎實施反傾銷措施。因此,公共利益原則追求的是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優化而非某個行業或特殊群體的利益,這又是反傾銷立法中公共利益原則的價值取向之一。
在反傾銷調查中,公共利益原則關注的重點并不是反傾銷行為自身的合理性問題,而是實施反傾銷措施后可能產生的后果。公共利益原則審查的目的并不是取消反傾銷機制或者廢除反傾銷措施固有的功能。公共利益原則的強化只是為反傾銷主管機關最終決定采取反傾銷措施增設一項新的要件,使得反傾銷措施的實施變得更加合理和規范。一國采取反傾銷措施被認為是一種貿易救濟措施,為遭受傾銷之害的國內產業提供保護救濟。因此,國內同類產業的利益是反傾銷主管機關考慮的重點,這體現在反傾銷程序中損害要件的考察,包括傾銷的認定,損害的確定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因果關系的調查。公共利益原則認為,反傾銷措施是對市場失靈的一種干預,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一種再分配,該分配應當致力于提高社會或國家占絕對地位的整體利益而非某個行業或特殊群體的利益。從最終目的上講,反傾銷措施與公共利益原則具有一致性。因此,對上下游產業的利益、消費者的利益和國民經濟長遠發展的利益進行適當的權衡是必要的。公共利益原則就是要促使反傾銷做到以保護本國產業為出發點,以促進社會整體福利最優化為落腳點,確保反傾銷效用的最優化。公共利益原則擴大了反傾銷措施的利益考察范圍,規范了反傾銷主管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公共利益審查既涉及實體問題,即主管當局應該審查哪些具體的利益,也涉及程序問題,即國內同類產業之外的利益代表進入反傾銷程序的途徑及相應的程序性權利。公共利益審查在程序上的意義更為重要,當實體上的多元利益目標無法達成共識的時候,相關利益代表參與利益協調程序以及充分表達意見是確保立法和法律適用的合理可接受性的重要保障。沒有相應的程序保障,也就不可能真正貫徹落實公共利益原則。使得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更為合理和規范,確保反傾銷效用的最優化,也是反傾銷立法中公共利益原則的價值取向之一。 二、公共利益原則價值取向之必要
按照是否符合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和市場競爭規則進行適當的權衡是必要的,這就要求在反傾銷法律制度中引進新的規制即公共利益原則。
1.防止反傾銷措施的濫用,遏制貿易保護主義擴大。對貿易利益的狹隘認識以及經濟中的政治因素作用的存在,往往使一些國家出于不合理的貿易保護主義動機,在合法的旗號下去實施反傾銷措施。然而,傾銷作為一種競爭方式并非必然不公平,事實上反傾銷所針對的是國內產業的損害,而并非傾銷的不合理因素。以征收反傾銷稅為最基本手段的反傾銷措施,不僅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導致傾銷的問題,消除國際市場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破除傾銷商在國內市場上的壟斷,卻反而會加劇市場間的隔斷,造成國際貿易秩序的扭曲,這與WTO的自由貿易與公平競爭的根本宗旨是相悖的。隨著反傾銷機制被越來越多的國家大量采用,反傾銷機制所體現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