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反傾銷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則
王祥修
[摘要]公共利益原則是反傾銷避免片面保護國內產業而損害國家整體利益的安全閥。將公共利益原則納入反傾銷立法是現代反傾銷制度的發展趨勢之一。歐盟與加拿大的公共利益原則較為完善和發達,同WTO的相關規定一起體現了國際反傾銷法中公共利益原則的發展方向。我國的反傾銷立法雖已確立了公共利益原則,但仍存有缺陷。因此,應借鑒國際反傾銷立法的成功經驗,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相關立法,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
[關鍵詞]反傾銷法;公共利益原則;立法;完善
反傾銷措施是一種被WTO多邊法律體系所允許的貿易救濟措施,其宗旨是促進公平競爭、維護正常的國際貿易秩序,它體現了市場開放與適度保護的統一。由于反傾銷措施是以保護“國內產業”的利益作為基本出發點的,所以,隨著貿易自由化的不斷發展,它已經成為各國使用頻率最高的“合法”貿易救濟手段。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反傾銷措施是一把“雙刃劍”,用得不好或被濫用,不僅會變成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擾亂正常的國際貿易秩序,還可能損害國家的整體利益,甚至影響與出口國正常的貿易關系。為此,反傾銷立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則便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
一、反傾銷法的價值取向及其局限
反傾銷法是為維護正常的國際貿易秩序對出口貿易中的傾銷行為和進口國所采取的反傾銷措施進行限制和調整的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的總稱。保護國內產業免遭傾銷損害是反傾銷法的最直接目的。但隨著近年來國際上反傾銷案件的增多,其使用頻率日益提高,適用范圍日益擴大,其合理性卻越來越令人懷疑。因為它在保護國內相關產業的同時,卻可能損害了社會的整體福利水平和與被控傾銷出口商品所在國之間的經貿關系。這就有必要探討反傾銷法的價值取向。
法律的價值在于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對不同人需求的不同程度的滿足或拒絕承認即為法律的價值取向。一種法律制度能否為人們帶來利益和為哪些人帶來利益,是判斷其價值的出發點。對于國家來說,在創設每一項法律制度的時候,都必須考慮到各方面的社會利益的平衡,而當兩種社會利益之間的沖突無法協調時,它就必須做出取舍,這就表現出一項立法的價值取向。在決定是否采取反傾銷措施時,相關國內產業的保護與消費者及下游企業的利益就是一對矛盾。國家既需要消除國外傾銷這種不公平貿易行為的不利影響,以便為國內產業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又有為國內居民提供良好社會福利的責任。國外產品在本國的傾銷可使國內的消費者及下游企業獲利,但也會使本國的相關產業受到損害;而阻止國外產品傾銷可使本國的相關產業得到保護,但本國的消費者及下游企業卻要為此付出代價。在這二者之間國家必須擇其一。
鑒于國外產品傾銷不但會直接損害國內的相關產業,而且從長遠來看也會損害本國消費者及下游企業的利益,故多數國家選擇了以反傾銷法對本國的相關產業提供保護。盡管采取反傾銷措施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但國內產業的長期健康發展與這種利益的短暫缺失相比是更迫切、更重要的需要,因而也是公平的。因為反傾銷法價值取向的選擇不在于考慮對單個個體是否公平,而在于考慮滿足哪些人的需要才更為公平。由此可見,反傾銷法的價值取向在于抵制國外產品的低價銷售對本國相關產業所帶來的損害。反傾銷法選擇的是保護相關國內產業,其優先考慮的是國內產業的利益,放棄了消費者及下游企業的利益。而這正是反傾銷法的局限之所在。
二、反傾銷法中確立公共利益原則的必要性
反傾銷法的最初目的是保護國內受損產業的利益,維護公平貿易。然而,反傾銷的濫用給各國經濟和社會福利帶來的消極影響更令人深思。許多國家認識到采取反傾銷措施的效果并不是孤立的,盡管本國的相關產業利益得到了保護,但同時,包括消費者、下游企業等在內的社會其他各方面利益卻被忽略了。因此,如果在采取反傾銷措施前能充分考慮各利害關系方的利益,經過綜合權衡之后再作出決定,一方面可以使反傾銷措施更符合經濟規律的要求,有利于進口國的整體利益。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各國對于采取反傾銷措施的考量更加謹慎,一定程度上減少濫用反傾銷措施進行貿易保護的情況。
具體說來,促使各國將公共利益問題引入反傾銷立法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產業分工的需要
在當今社會分工日益細化的背景下,許多產業都成為某個產業鏈中的一個環節。對于產品具有上下游關系的產業,反傾銷措施的采取會具有不同影響。對上游產品征收保護性的反傾銷稅,意味著下游產品生產成本的增加。根據美國的一項調查報告,美國的鋼鐵產業若通過反傾銷稅或保障措施能夠減少15%的進口,可以挽救6000個鋼鐵行業的就業機會,但作為代價,下游企業和消費者將為此多付出270億美元的成本,同時鋼鐵產品的下游用戶還將失掉1.8萬個就業機會。
2保護消費者利益的需要
國外產品以傾銷價格進入國內,從一定程度上說有利于消費者,而且也能促進國內企業積極改進生產技術,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如果傾銷產品被征收了反傾銷稅,進入市場的價格必然會升高,這種價格上漲通常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由消費者承擔,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另外,反傾銷具有貿易保護的作用,容易助長國內產業或產品的壟斷地位,使其怠于進行技術更新與提高生產率。
3國際貿易關系相互依賴的需要
從短期來看,首先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國家(或地區)占有暫時的有利地位,但從長期看,考慮到國際貿易關系的相互依賴性,反傾銷所帶來的總收益未必就是正值。因為受指控國會利用各種條件進行貿易報復,受雙方綜合力量對比以及貿易關系的影響。這種報復未必是完全對的。
總之,公共利益原則的引入既是反傾銷濫用在貿易自由化背景下矯正的必然結果,也是社會各方面利益對合理實行反傾銷措施的客觀要求。
三、公共利益原則的涵義
對于“公共利益”的涵義,正如臺灣學者陳新民所稱:“公共利益概念的最特別之處,在于其概念內容的不確定性”。無論是經濟學界還是社會學界對于公共利益都沒有明確的界定。即便在法律范疇內,各國都將公共利益作為一項法律原則予以確定,但也無明確的定義。反傾銷法中的公共利益亦是如此。
不過,許多學者對公共利益做過獨到的解釋。英國學者邊沁認為共同體的利益是組成共同體若干成員的利益的總和。德國學者阿爾弗萊德·弗得羅斯則認為:公共利益既不是單個個人所欲求的利益總和,也不是人類整體的利益,而是一個社會通過個人的合作而生產出來的事物價值的總和。美國學者博登海默則從個人權利的外部界限角度定義了公共利益,即“意味著在分配和行使個人權利時決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外部界限的意思是:賦予個人權利以實質性的范圍本身就是增進公共利益的一個基本條件”。美國學者E·R·克魯斯克和B·M·杰克遜在《公共政策詞典》中,將公共利益定義為社會或國家占絕對地位的集體利益,而非某個狹隘或專門行業的利益。
國內部分學者對公共利益問題也進行了大量研究,趙維田認為“公共利益是在傾銷認定、損傷標準以及采取反傾銷措施時,不能只考慮到受損傷的國內行業的利益,還要考慮或重視公眾的利益,尤其是消費者和用戶(包括中間生產人)的利益”。朱慶華認為公共利益是“包括國內生產商、進口商、工業用戶、消費者等利害關系方利益在內的國家(或地區)整體利益”。陸文玥認為“公共利益考慮則是出于一種保護本國上下游產業、工業用戶和消費者等的利益而向國內反傾銷受益者征收補償性關稅的措施,因此,可以說是對反傾銷利益的國內再分配”。劉重認為“公共利益從一般意義上講,就是大眾的利益、全社會的整體利益和國家利益”。
筆者認為,公共利益有廣狹之分。從狹義上說,反傾銷的公共利益直接涉及國內同類產品產業利益、貿易中間商的利益、該產業下游生產者利益、上游生產者的利益、最終消費者的利益、涉案以及相關產業勞動力的就業。從廣義來講,它還間接影響到一國產業結構調整、產業以及整體經濟的安全、貿易結構和水平、海外直接投資、貿易盈余與外匯儲備,甚至一國的經濟發展的速度、水平和整個發展戰略。反傾銷的公共利益也會涉及兩國的政治利益。當今世界,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緊密相連,兩國之間經濟利益的糾紛和矛盾很難說不會影響兩國的政治利益和外交關系。相反,兩國經濟領域的較量往往是以政治和外交斗爭為后盾的,在國與國之間的關系中,經濟和政治往往互為手段和目的。因此,考慮反傾銷中公共利益問題時,經濟和政治利益都應該在考慮的范圍之內。 四、國際反傾銷法中的公共利益原則
公共利益原則已經成為反傾銷法的重要發展趨勢,各國紛紛在反傾銷法中加強了對公共利益的相關規定。其中,歐盟與加拿大的公共利益原則較為完善和發達,同WTO的相關規定一起體現了國際反傾銷法中公共利益原則的發展方向。比較和分析這3種主要的公共利益原則,對于完善我國相關立法有著重要的借鑒和啟發意義。
1加拿大反傾銷法律中的公共利益原則
加拿大早在1904年就頒布了世界上最早的成為反傾銷法,但它關于公共利益的規定始見于1984年頒布,后經多次修改的《特別進口措施法》(Special Import Measures Act)。2000年修訂的《特別進口措施法》第45節中規定:在做出最終損害裁定后,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按確定的傾銷幅度征收反傾銷稅不符合公共利益,加拿大國際貿易法院可以自行或依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發起公共利益調查,并允許任何與調查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包括下游用戶、消費者協會和競爭政策當局)向國際貿易法庭陳述相關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