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面臨的反傾銷形勢及其應對策略
熊南勇
【摘 要】反傾銷這種“合法”的貿易保護措施已成為一些國家實施歧視性貿易壁壘的重要形式,文章在分析我國面臨的反傾銷嚴峻形勢、國外對華反傾銷的原因的基礎上,提出了我國政府及企業的應對措施。
【關鍵詞】反傾銷 原因 對策
反傾銷是世界貿易組織允許成員用以保護國內產業和市場,抵制進口產品不正當競爭的主要行政手段之一。反傾銷措施具有形式合法、較易實施、能夠有效地排斥外國產品的進口并且不易招致報復的特點。越來越多的國家已經采用反傾銷措施來保護本國產業部門利益。隨著我國外貿出口持續快速發展,中國出口產品越來越多地成為國外反傾銷關注的目標。根據WTO統計,我國是世界上出口產品受到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對我國生產和出口涉案產品的企業乃至整個行業的發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和沖擊。
一、我國出口企業面臨的反傾銷形勢依然嚴峻
1979年至2004年9月底,共有34個國家和地區發起了665起針對或涉及中國產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調查案件,涉及4000多種商品,影響了中國約191億美元的出口貿易。世貿組織發布的反傾銷統計最新報告顯示,2006年全球新立案的反傾銷調查繼續呈下降趨勢,然而中國仍然是全球反傾銷調查的頭號目標國。就全球貿易而言,按照案件數量衡量,反傾銷措施在貿易壁壘中的重要性確實是在衰減,但中國反傾銷形勢的嚴峻性卻并未降低,這無疑是對國內出口企業生存和發展的一場重大考驗。
1.三大因素促使反傾銷調查頻頻亮“黃燈”
首先,去年與美歐的紡織品特保爭端以簽署協議告終之后,美歐紡織企業將更多地借助反傾銷手段限制中國同行。可以肯定的是,在貿易保護主義盛行、利益集團對國家政策影響力不減的國際貿易環境中,今后一段時間內,中國仍可能成為世界各國和地區反傾銷及保障措施的最大受害國。
其次,對華反傾銷與反補貼兩手段并行的趨勢日益明顯。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中,反補貼案件數量與反傾銷案件數量大致相當,是各類案件中數量第二多的。且反補貼工具的使用者集中于美國、歐盟、加拿大等發達國家。盡管由于主要貿易伙伴長期未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而1986年美國喬治城鋼鐵公司案裁決又確認了美國對非市場經濟體出口商品不適用反補貼法的原則,因此中國出口商品迄今遭受的反補貼爭端為數極少。但現在,美國等國家開始出現立法準許對來自非市場經濟體的進口適用反補貼法的趨勢,其鋒芒所向就是中國商品,從而使中國出口商品面臨的反補貼爭端風險空前提高。
第三,中國土地、勞動力等要素價格正在緩慢但持續、不可阻擋地上升,人民幣匯率升值也有加速之勢,中國企業微薄的利潤空間正在遭受嚴重侵蝕,傳統增長模式難以為繼。
2.來自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壁壘不可小覷
在發達國家對中國出口產品嫻熟地揮舞反傾銷“大棒”,試圖遏制“中國制造”在海外市場占有額的同時,來自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壁壘對中國的壓力絲毫不遜色于歐美國家的“發難”。作為全球使用反傾銷措施最為頻繁的國家之一,印度對中國出口產品發動反傾銷調查更是“輕車熟路”。據商務部駐印度經商參處提供的數據顯示,截止到2006年7月31日,印度政府對我反傾銷立案調查7起,主要涉案產品為化工產品和塑料制品、車輛零件和可刻錄光盤等。發展中國家與中國的貿易摩擦有如觸動“多米諾骨牌”,一旦中國某個出口產品在某個國家遭到抵制,很快就會出現連鎖反應。2006年,厄瓜多爾、秘魯、哥倫比亞、巴西、土耳其先后對中國紡織品提起特保和反傾銷調查;針對中國產輪胎、陶瓷產品的反傾銷調查也曾多次遭遇同樣的情形。
二、我國出口產品屢遭傾銷指控的主要原因
1.出口企業缺乏自律,低價傾銷客觀存在國外對我國出口產品的反傾銷調查在一定程度上也并非空穴來風。多年來,我國進出口領域經營秩序混亂,專業外貿公司和自營進出口企業各自為戰,為了爭奪出口市場競相壓價,造成出口價格一降再降,最終授人以柄而導致反傾銷。香港某刊物對我國160種出口產品的調查中發現,有120種商品價格比應有的價格低20%。由此可見,以低于正常價格向外國銷售我國產品的現象的確在一定的范圍內存在。其主要原因是:其一,出口產品差別化水平低,產品結構單一,技術含量不高,多集中在低附加值的勞動密集型和資源密集型產品,容易形成過度競爭;其二,國家鼓勵出口的政策產生了負向激勵的效果,很多出口企業在出口價格里已經將出口退稅等因素考慮進出口成本中去,因而可以有恃無恐地壓低出口價格;其三,國內市場容量的增長趕不上生產能力的增長,導致產品大量積壓,急需到國外市場上去“消化”;其四,出口企業之間缺乏有效組織,出口商會的功能尚未健全,對“違規”企業缺乏有效制約機制,外國進口商很容易采取各個擊破的戰術不斷壓低我出口價格。
2.國外歧視性反傾銷政策
雖然近20多年來,我國在邁向市場的過程中采取了許多改革措施,但由于歐、美各國的法律一般都有對市場經濟體制和非市場經濟體制的區別標準,“其主要的一些標準包括:一國貨幣的自由兌換程度;勞資自由談判工資的程度;國家對生產資料、資源配置和所有制的控制程度等等”。一些國家在反傾銷調查過程中,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對中國的進口產品的成本認定適用所謂的“替代國”或“類比國”制度。而在選用替代國時隨意性非常大,經常運用經濟發展水平遠遠高于中國的國家作為替代國。這樣認定的結果必然是中國的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處于事實上的不可比狀態,最終導致中國被征收高額反傾銷稅或做出價格承諾、限制出口數量。如歐盟長期以來一直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對我國內市場價格不予確認,采用市場經濟“替代國價格”來代替我國彩電產品的生產成本。以歐盟針對我國出口彩電提出反傾銷指控為例,歐盟選取了新加坡作為勞動力成本和市場價格的參照,并依此確定反傾銷幅度。而新加坡人工成本與我相差很大,完全沒有可比性,據此對中國彩電征收高達44.6%的反傾銷稅無疑具有很強的隨意性。
3.應訴不力助長一些國家和地區對我國出口產品反傾銷調查
反傾銷法規定,在被提起反傾銷調查時,被控方有申辯權和訴訟權。如果能夠積極應訴,尚有可能挽回敗局。據統計,在對華反傾銷案中,我國至少有一半的企業不去應訴,直接導致了80%反傾銷案件的敗訴。歐盟對我彩電征收44.6%的最終反傾銷稅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無一家彩電企業應訴。根據歐盟《反傾銷法》的規定,對不應訴企業,歐盟將根據“所能掌握的情況”做出不利于我國企業的決定,通常是被征收了最高等級的反傾銷稅率。這與韓國彩電企業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韓國三星、LG等企業積極應訴,制定了周密應訴策略,向歐盟提供了充分的依據,同時調整了全球市場戰略,紛紛到歐盟國家投資設廠,從而繞開反傾銷壁壘。
三、應對措施
1.增強國際營銷觀念,出口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產品,以質取勝,提高產品綜合競爭能力。面對國際競爭日益激烈和反傾銷威脅的雙重夾擊,出口企業應做好對國內外市場調研工作,優化市場結構,盡快轉換競爭方式,變“以價取勝”為“以質取勝”,積極利用商標、原產地標志、包裝、款式、公關、廣告等多種非價格競爭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術含量和創匯率上下功夫,擴大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產品出口。
2.建立、完善行業協會組織。反傾銷不是個別企業的事,由于反傾銷案件很復雜,僅憑單個企業的力量難以勝任,所以在應對國外的反傾銷時,一個行業內的主要企業的聯合與某一兩個企業單打獨斗相比更有效,所以我們要重視行業協會等組織的建設。根據國家經濟貿易部、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的《關于授予有關行業協會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有關職能及委托有關工作的通知》,反傾銷行業協會具備的相應職能有:動員涉案企業參加應訴;組織召開應訴會議;負責本行業產品出口價格的協調,維護出口秩序;參加本行業損害調查等。在對外應訴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以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3.調整出口導向,發展對外直接投資。直接投資是指伴有企業管理權和控制權的投資,投資者在海外直接經營企業,并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有較大的控制權。對我國而言,直接投資企業的產品以外國產品名義銷售,既可以減少從我國國內出口產品的數量,也可以減輕價格競爭的壓力,從而有效地防止國外的反傾銷起訴。在這方面,國外企業比我國有經驗。韓國三星、LG等企業在遭遇歐盟反傾銷調查時,積極調整全球市場戰略,紛紛到歐盟國家投資設廠,繞開反傾銷壁壘。1993年8月,美國柯達公司對原產日本的富士公司相紙提起傾銷訴訟,富士公司迅速決定在美國本土建立工廠生產相紙,并于1996年3月投產,富士公司在美國市場的份額反而超過了反傾銷訴訟前。可見有效利用國際直接投資是應對反傾銷的有利武器。
4.大力培養反傾銷人才。人才缺乏已經成為解決我國貿易保護爭端的主要障礙性問題。我國在反傾銷應訴時,均聘請外國律師,這不僅要付出高昂的律師費,而且應訴和抗辯過程中往往無法充分反映我方的意圖,維護我方的正當利益。因此,必須從戰略高度出發,從全國進出口商會、各級經貿委以及律師、會計師隊伍中培養懂經濟、懂會計、有法律實踐經驗和外語好的律師人才,以阻止國外對我國不合理、不公正的反傾銷裁定。
5.強化法律意識,提高企業應訴的主動性。企業應不斷地學習和掌握國際貿易知識,強化自我保護和自我發展意識。近年來,許多國家改變了過去對中國所有企業裁定統一反傾銷稅率的做法,諸如美國對華反傾銷案中,大部分都以中方應訴企業實際的“生產要素”為基礎計算各個應訴企業的“傾銷幅度”,歐盟自1998年修改了對中國和俄羅斯的反傾銷規則后,也規定在滿足一定份額條件后,可以給予應訴企業以“分別的稅率”。在這樣的情況下,應訴企業有可能取得一個比較低的稅率,而不應訴的企業得到稅率往往高于應訴企業。因此,面對國外反傾銷指控和調查時,相關的企業都應積極參與并善于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競爭的激烈國際市場中求得生存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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