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司因進口不透鋼管質量問題在美國法院訴上海上上不透鋼管公
佚名
摘要:上海上上不銹鋼管公司向北美薩勒姆鋼鐵公司出售不銹鋼管供其在美國轉售,后因質量問題,薩勒姆公司在其住所地美國新澤西州聯邦地方法院對上上公司提起訴訟。上上公司依《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2(b)(2)條提起撤案動議,認為法院不具有屬人管轄權,請求駁回原告起訴。法院認為上上公司與新澤西州問存在最低聯系、且對其行使管轄權不違反傳統的公平與實質正義觀念,因此,法院駁回了上上公司的撤案動議。本文介紹了該案的基本案情、歸納了法院的裁決理由、并對本案作了簡要評析。 關鍵詞:屬人管轄權;長臂管轄權;最低聯系 中圖分類號:DF9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894(2009)04-0020-06 2009年6月11日,美國新澤西州聯邦地方法院作出裁決:被告上海上上不銹鋼管公司與新澤西州間存在最低聯系,且對其行使管轄權不違反傳統的公平與實質正義觀念,因此,法院認定對上海上上不銹鋼管公司具有屬人管轄權,駁回了上海上上不銹鋼管公司的撤案動議。 一、基本案情 原告北美薩勒姆鋼鐵公司(以下稱“薩勒姆公司”)是一家在新澤西州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總部在新澤西州百賽克郡。該公司從事進口、供應各類鑄鋼管、鋼管及相關產品業務。 2005年3月,薩勒姆公司代表來到中國,與幾家中國鋼廠的相關人員協商購買不銹鋼管以在美國轉售事宜。期間,薩勒姆公司代表會見了上上公司人員,相互探討了上上公司“在不銹鋼管方面的生產能力、生產線、及價格結構,薩勒姆公司進口不銹鋼管并通過美國基地公司進行轉售的業務。”薩勒姆公司隨后向上上公司下訂單購買不銹鋼管并要求運至美國。 2006年,薩勒姆公司向上上公司下訂單購買500 000磅以上的不銹鋼管,以滿足格林維爾鋼管公司(以下稱“格林維爾公司”)的購買要約。 2006年下半年,格林維爾公司稱上上公司鋼管出現越來越多的質量問題。薩勒姆公司遂修改了其與上上公司之間的訂單,要求所有鋼管在裝運前均需經超聲波檢驗。 2006年下半年,薩勒姆公司同時向普利茅斯鋼管公司(以下稱“普利茅斯公司”)轉售鋼管。 2007年5月,格林維爾公司通知薩勒姆公司:上上公司的鋼管仍存在質量問題。格林維爾公司總裁隨后通知薩勒姆公司:由于“嚴重(質量)問題”,將停止使用上上公司生產的鋼管。 2007年5月23日,普利茅斯公司通知薩勒姆公司:上上公司鋼管存在質量問題。隨后,薩勒姆公司就轉售給普利茅斯公司的鋼管質量問題向上上公司遞交了兩份“客戶投訴索賠報告”。 2007年6月6日,上上公司上海地區銷售經理余先生以郵件告知薩勒姆公司新澤西州代表:經其與上上公司總裁季先生商議,他和季總裁將親抵美國作進一步的調查。后來,薩勒姆公司收到上上公司寄來的“質量問題報告”,上上公司表示:“我們對未能預見的質量問題表示遺憾,我方將到用戶現場核查問題并以最佳方式解決問題?!?2007年6月29日,季總裁和余經理抵至新澤西州百賽克郡薩勒姆公司辦事處,就上上公司未能對鋼管進行超聲波檢驗事宜進行協商。二人承諾一旦返回中國就立即對鋼管質量進行調查。 2007年7月20日,余經理向新澤西州薩勒姆公司代表發送郵件,并代表季總裁就缺陷鋼管事項附函一封。該函聲稱:上上公司將承擔因缺陷鋼管所引起的損失,公司將重組質量部門并解雇對檢驗失敗負有責任的人員。 2007年9月12日,薩勒姆公司將普利茅斯公司就缺陷鋼管索賠信件轉發給上上公司。上上公司稱疏忽了該信件。 2007年9月19日,薩勒姆公司就轉售給格林維爾公司的缺陷鋼管質量問題向上上公司遞交了一份“客戶投訴索賠報告”。 2008年9月26日,薩勒姆公司向新澤西州聯邦地方法院遞交了起訴書,就上上公司違約、欺詐、疏忽的失實陳述和侵害合同的行為提起索賠。 隨后,上上公司依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2(b)(2)條提起撤案動議,認為法院不具有屬人管轄權,請求駁回原告起訴。 2009年6月11日,美國新澤西州聯邦地方法院(以下稱“新澤西州法院”)駁回了上上公司的撤案動議,裁定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二、法院分析 被告提起的撤案動議是否成立,即新澤西州法院對本案是否具有屬人管轄權,這涉及到舉證責任與屬人管轄權問題。新澤西州法院對本案分析如下: (一)舉證責任問題 根據Toys“R”Us,Inc,V,Step Two,s,A,案的裁決,“當被告認為法院不具有屬人管轄權而提起撤案動議時,法院應首先接受原告指控為真實并將爭議事實作有利于原告的解釋?!比欢?,根據Carteret Say,Bank v,Shushan案的裁決,當被告提起管轄權抗辯時,原告有義務舉證證明法院具有管轄權。另根據Mellon Bank(East)PSFS,Nat’l Ass’n v,Farino案的裁決,“若原告證明被告與法院地間存在合理、特定、充分聯系”,原告即完成了舉證責任。 就本案來講,被告上上公司根據《聯邦民事訴訟法規則》第12(b)(2)條提起抗辯,具體內容如下:其與新澤西州之間無充分聯系,從而不能滿足憲法相關要求,因為其與薩勒姆公司和新澤西州間的交易僅為“單獨、偶然事件”、僅為其全部業務中的“很小部分”,且其未在新澤西州招攬生意或維持營業。因此,法院對上上公司無屬人管轄權。 在上上公司對管轄權提起抗辯的情況下,原告薩勒姆公司有義務證明上上公司與新澤西州間存在合理、特定、充分聯系。薩勒姆公司稱:上上公司主動與薩勒姆公司新澤西州代表就合同進行了大量的通信往來;為解決鋼管質量問題,上上公司總裁和銷售經理親抵薩勒姆公司新澤西州辦事處;上上公司與新澤西州薩勒姆公司之間的業務在上上公司總銷售額中占有重要比重,約為6%;因此,上上公司與新澤西州間存在充分聯系,法院對上上公司具有管轄權。 (二)屬人管轄權問題 在Remick v,Manfredy案中,法院認為屬人管轄權可產生于一般管轄權理論(general jurisdiction)或特別管轄權理論(specific jurisdiction)。。就本案來講,上上公司為中國上海一家公司,在新澤西州無辦事處或維持營業。法院認定上上公司與新澤西州間不存在“持續、系統”的聯系,因此,法院將僅探究特別管轄權問題,即法院是否對上上公司具有長臂管轄權(long-arm jurisdiction)。 根據IMO Indus,Inc,v,Kiekert AG案的判決,若聯邦法院尋求對被告行使屬人管轄權,則法院應分兩個步驟作如下分析:首先,法院應運用州長臂法規決定是否可以行使管轄權;其次,法院應斷定對被告行使屬人管轄權是否違反憲法所要求的正當程序規則。鑒于新澤西州長臂法規允許法院在滿足正當程序的限度內行使屬人管轄權,因此,本案法院僅需考慮行使屬人管轄權是否與正當程序規則相符。 根據IMO Indus,,Inc,v,Kiekert AG案與Shaffer v,Heitner案的裁決:法院行使屬人管轄權是否合憲,這依賴于“被告、法院及訴訟之間的關系”。若被告“有意與法院地州居民從事某種活動”或“有意利用在法院地州從事活動的便利,以尋求獲得法院地州法律的保護與利益”,則被告無需在法院地實際出現。 就本案來講,原告訴因緣于被告與法院地間所發生的特定合同,因此,法院需斷定:(1)被告與法院地間是否存在憲法所規定的充分“最低聯系”;(2)行使管轄權是否符合“傳統的公平與實質正義觀念。” 1。最低聯系法院對最低聯系的分析如下:(1)根據D。Jamoos v,Hiatus Air-craft Ltd,案的裁決,訴訟必須“產生于或與”被告和法院地間的聯系“相關”;(2)根據Burger King Corp,v,Rudzewicz案的裁決,被告必須“有意”在法院地“從事活動”以利用法院地法律的便利,因此,被告應能夠合理預見其可能在法院地涉訴。然而,根據Grand Entre’t Group V,Star Media Sales,Inc案的裁決,雖然與法院地居民聯系可能構成屬人管轄權的基礎,但僅僅簽字不能“自動建立與另一當事方法院地間充分的最低聯系”。法院必須對雙方當事人間的“先前磋商和所預期的未來結果”加以考量。另外,被告向法院地所發送的信件和所撥打的電話也有可能構成存在最低聯系的因素。 就本案來講,僅僅有上上公司在薩勒姆公司所發送的訂單上的簽字不能證明上上公司與新澤西州問存在充分的最低聯系。法院需綜合考慮上上公司與薩勒姆公司銷售合同簽訂前后的情況、合同履行情況、雙方通信往來等情況。 薩勒姆公司稱:上上公司與新澤西州間存在充分聯系,能夠滿足憲法要求,因為(1)上上公司同意向薩勒姆公司出售鋼鐵,簽署了薩勒姆公司郵寄的購買訂單并將其以電子郵件郵寄或傳真給新澤西州的薩勒姆公司;(2)上上公司國際銷售經理余先生與薩勒姆公司新澤西州代表就合同的“數量、質量、價格、檢驗、運輸各條款”進行了協商;(3)就待決和未來鋼管訂單而言,上上公司向薩勒姆公司新澤西州百賽克郡總部發送了“大量的通信往來”;(4)上上公司總裁及其他公司代表親抵薩勒姆公司新澤西州百賽克郡總部以協商質量問題;(5)上上公司向薩勒姆公司出售了重量約為814 000磅、價值約為2 200 000美元的鋼管,約占上上公司銷售總額的6%;(6)上上公司將薩勒姆公司作為其分銷商。法院對上述觀點表示認同。 (1)法院認為薩勒姆公司所提起的訴訟直接起因于或與上上公司和薩勒姆公司新澤西州代表的聯系相關。根據Grand Entm’t Group案的裁決,對于主動與法院地居民談判的外國被告來講,其“不能(事后)就談判效果而對談判發生地法院的管轄表示抱怨?!痹诒景钢校仙瞎居幸狻⒅鲃优c新澤西州薩勒姆公司就合同條款進行談判,且后來與薩勒姆公司新澤西州辦事處通過電子郵件、傳真進行聯絡,該行為引起并與本案訴因相關,因此,上述行為構成了上上公司與法院地間的充分聯系,從而法院有足夠理由獲得管轄權。 (2)法院認為上上公司有意在新澤西州從事活動。法院援引了Grand Entre’t Group案判決,在該案中,第三巡回法院認定外國被告“有意、有目的地”在法院地“從事重要活動”,因為被告主動向法院地發送“至少12封信件”并參與“合同談判”,而談判“使法院地居民負有權利、義務并引起與法院地間的重要聯系?!痹诒景钢?,薩勒姆公司并未主動招攬與上上公司之間的交易,雙方當事人對此亦不表示異議。合同簽訂后,上上公司主動在新澤西州從事重要商業活動,包括向新澤西州薩勒姆公司出售大量鋼管、頻繁地就鋼管訂單問題向薩勒姆公司新澤西州辦事處發送電子郵件與傳真、并將公司總裁和國際銷售經理派往新澤西州協商鋼管質量問題。相應的,上上公司“有意并親自”在新澤西州從事重要活動、且與新澤西州公司間建立了穩固、互惠的商業聯系,所以,法院認為上上公司有意利用新澤西州的法律,并因此裁定上上公司與新澤西州間存在最低聯系。 另外,法院認為上上公司在新澤西州沒有“真實出現”(physical presence)這一事實并非為法院行使屬人管轄權的致命妨礙,法院在此援引了Burger King案以支持其觀點。Burger King案中的法院認為:“在現代商業生活中,很多跨州交易僅僅通過郵件、電話即可完成,因此,對于在某一州從事商業活動來講,真實出現已無必要。只要商業主體有意、主動與另一州居民從事商業活動,那么,我們不再否定如下觀點:不存在真實聯系(an absence oT physical contacts)不能阻卻屬人管轄權的成立。” 2公平 法院在認定上上公司與法院地間存在充分聯系后,接下來考慮行使屬人管轄權是否符合Int’l Shoe Co,案所確立的“傳統的公平與實質正義觀念?!狈ㄔ簠⒄誂sahi Metal Indus,Co,v,Superior Court案判決,對本案考慮了如下因素:(1)被告的舉證責任;(2)法院地利益;(3)在獲得救濟方面,原告的利益;(4)在最有效解決爭議方面,本州內部司法系統利益;(5)在促進基本、實質社會政策方面,各州之間的共同利益。同時,法院參照GrandEntm’t Group案判決,考慮了上上公司在外國領土應訴的負擔。然而,法院注意到GrandEntm’t Group案中的判決:“當最低聯系得以確立,通常管轄利益即為正當,即使外國被告需承擔重大負擔?!庇纱丝梢?,在新澤西州應訴給上上公司所帶來的負擔不能阻卻管轄權的成立。 在本案中,法院裁定:對上上公司行使管轄權合理并符合“傳統的公平與實質正義觀念。”上上公司與新澤西州間的交易約占其年銷售額的6%,因此,上上公司應很容易預見其最終可能在新澤西州法院涉訴。進一步來講,上上公司先前的行為已證明其有能力并愿意親抵新澤西州解決合同項下的爭議。同樣,在確保新澤西州居民所訂立的合同得以完全履行方面,新澤西州具有利益。另外,沒有證據表明其他州比新澤西州具有更大的訴訟利益。換言之,在路易斯安娜州(普利茅斯公司所在地)或阿肯色州(格林維爾公司所在地)對本案進行訴訟并不能給上上公司帶來或多或少的便利。相應的,鑒于法院裁定上上公司與新澤西州間存在充分聯系,且對上上公司行使管轄權是公正與合理的,所以,被告依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2(b)(2)條所提起的撤案動議,認為法院不具有屬人管轄權而駁回起訴的請求不成立。 三、法院判決 依據上述理由,法院認為:雖然上上公司不是新澤西州居民、在新澤西州沒有住所或維持營業,但上上公司與新澤西州間存在充分的最低聯系;另外,對上上公司行使屬人管轄權不違反傳統的公平與實質正義觀念。因此,法院駁回了上上公司的撤案動議,認定法院對本案具有屬人管轄權。四、簡要評析 本案起因是中美貨物買賣合同質量糾紛。盡管本案原告美國公司是轉售該合同標的(不銹鋼管),但這不改變該合同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性質。本案中,中國公司采用的訴訟策略是想否定美國法院的管轄權。從本案例報告中看,并沒有告訴我們中美貨物買賣合同中是否有仲裁條款,也沒有告訴我們是否約定由美國法院管轄。這樣,本案的問題是:在沒有約定合同爭議解決方法和管轄法院的情況下,中國公司如何來否認美國法院的管轄權(當美國公司在美國起訴時)。 美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建立了其“長臂管轄”的特點,即只要找到一些“最低”的聯系點,就可建立其管轄權。 本案即涉及長臂管轄權問題。長臂管轄權是由聯邦最高法院在1945年Int’I Shoe Co,案中確立,具體是指當被告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該州有某種最低聯系,而且所提權利要求產生于或與這種聯系有關時,就該項權利要求而言,該州對于該被告具有屬人管轄權(雖然他的住所不在該州),可以在州外對被告發出傳票。長臂管轄權是對屬人管轄權的重大發展,其本質是域外管轄權,它突破了原有屬人管轄權只適用于本國或本州居民的限制,使得法院可以對非居民行使管轄權。因此,長臂管轄權擴大了法院管轄范圍。 本案法院在論證是否對上上公司具有管轄權時,主要考慮了兩個問題:一是上上公司與新澤西州間是否存在最低聯系;二是對上上公司行使屬人管轄權是否符合傳統的公平與實質正義觀念?!白畹吐撓怠背蔀楸景笭幾h的焦點,而“傳統的公平與實質正義觀念”則顯得不那么重要。本案法院援引Grand Entm’t Group案的裁決,即“當最低聯系得以確立,通常管轄利益即為正當……”由此可見,一旦最低聯系得以確立,傳統的公平與實質正義觀念就很難阻卻管轄權的成立。 至于何為最低聯系,則由法官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斷。近年來的司法實踐發展出一些新的管轄標準,如有意接受標準(purposeful availment)、營業活動標準(transaction of business)等。換言之,法官通常會考慮如下因素:訴因是否產生于或與被告在法院地的行為有關;被告是否有意利用法院地州的有利條件或法院地州的法律保護;被告是否能夠合理預見其可能在法院地州涉訴。 長臂管轄權賦予了法官極大的自由裁量權,使得法官可以根據本國、本州的利益決定是否對非居民被告行使管轄權。另外,美國對長臂管轄權的適用大有擴張之勢,其不僅適用于合同、侵權、婚姻家庭等傳統領域,還適用于互聯網領域。這使得一旦非居民主體涉及到美國“因素”,就極有可能因長臂管轄權而受制于美國法院的管轄。 長臂管轄權制度造成美國司法管轄權的擴張及與其他國家管轄權的沖突。雖然該制度在國際上受到不少詬病,但不可否認該制度的真實存在。對于我國從事國際貿易的企業來講,應對美國的長臂管轄權制度保持較高警惕,做好防范法律風險工作與應訴的心理準備。一方面,我國企業可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避免美國法院對我國企業行使管轄權;另一方面,一旦發生此類訴訟,我國企業可首先對法院的管轄權提起抗辯,這樣,原告即需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法院具有管轄權。 注釋: ①本案索引:Slip Copy, 2009 WL 1652395. June 11, 2009。 Rule 12(b) How to Present Defenses. Every defense to a claim for relief in any pleading must be asserted in the responsive pleading if one is required. But a party may assert the following defenses by motion:...(2) lack of personal jurisdiction。 ③特別管轄權是相對于一般管轄權而言的。特別管轄權與一般管轄權的劃分首次出現在HelicopterosNadonales Colombia,S.A.v.Hall,466 U.S.408,416,104 S.Ct.1868,80 L.Ed.2d 404(1984)案中。該案法院由美國最高法院審理,法院以特別管轄權代表長臂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