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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生物災害管理內涵與原則

汪中良

摘要從林業生物災害的特點入手,論述了林業生物災害管理的概念和內涵,提出了林業生物災害的管理原則,即系統化原則、法制化原則、社會化原則、科學化原則,以為林業生物災害的管理與防護提供參考。

關鍵詞林業生物災害;特點;概念;內涵;原則

林業生物災害,就是少數生物偶然搶占生態位,導致原有森林生物種群之間的共生、競爭、協同等平衡關系遭到破壞,超出了森林生態系統自身恢復能力,導致人員、財產、環境等產生損失。產生林業生物災害的災害源統稱為林業有害生物。

1林業生物災害的特點

林業生物災害屬于自然災害,除具有一般自然災害的共性外,還具有突發性、隱蔽性、擴散性、區域性、社會性、時間性等特點:

(1)突發性。許多有害生物生命周期短、繁殖率高,可在很短時間內形成數量巨大的群體,從而造成危害,呈暴發態勢。

(2)隱蔽性。許多有害生物形態多變,給監測治理帶來很大困難。害蟲蟲態一般要經過卵、幼蟲、蛹和成蟲等不同蟲態;病原微生物個體小,隱蔽發生。另外,還有許多有害生物隱藏于受害體內、水中、大氣里或地下,不易發現,治理非常困難。

(3)擴散性。絕大多數有害生物可以隨氣流、水流、動物遷徙、人為活動和本身的遷飛等遷移到另外一個地方,在新地域定居后,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有些危險性有害生物侵入到新地域后,迅速繁殖,排擠本土生物,從而造成生態災難。

(4)區域性。有害生物的種類分布具有明顯的區域性,再加上有害生物生活與危害行為與自然因子密切相關,有害生物的生命周期與災害發生的周期、危害程度就具有強烈的區域性。

(5)社會性。林業生物災害不僅造成巨大的生態和經濟損失,可危及人類健康,甚至危及整個社會的安全。如野生動物疫情傳播,危及社會公共衛生安全和畜牧業安全;有毒林業有害生物嚴重發生,污染局部水源和空氣,威脅人類的健康。

(6)時間性。有害生物也是生態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生態系統的演變依賴于自然條件,林業生物災害的發生在很大程度上與自然條件密切相關,在其發生發展上,表現出很強的時間性。

2林業生物災害管理的概念

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是一個有效組織協調可利用的一切資源,應對林業生物災害事件的過程。其根本目的,是通過對林業生物災害進行系統的監測和分析,進一步改善災害應急管理周期中減災、準備、響應和重建等方面的措施,以盡最大可能通過有效的組織協調,來保障生態安全,并將人員與經濟財產損失降到最低程度[1]。

林業生物災害管理,必須根據有害生物生物學、生態學特性和不同生物災害的特點,進行科學管理。其具有以下明顯特點:

(1)科學性。林業生物災害的管理,必須遵從自然規律和社會規律,按照有害生物生物學、生態學特性和生物災害的特點,因地因時制宜,因害施策;按照生態健康原理,對不健康生態系統或亞健康生態系統進行合理調控,恢復并維持生態系統健康。

(2)系統性。林業有害生物不僅侵害生態系統,同時還危害人類社會系統。因此,要進行高效的林業生物災害管理,就必須運用系統科學技術和管理科學技術,進行科學管理,實現生物災害可持續控制。

(3)社會性。林業生物災害的管理不僅是針對生態系統,還涉及到社會系統的方方面面,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活動必須融入到全社會發展中去,與經濟建設緊密結合,使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活動公共化、社會化。

(4)時間性。林業有害生物的發生發展具有明顯的時間性,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活動必須針對這一時間約束,作出快速反應,才能實現林業生物災害的有效防控。

(5)政策性。一方面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活動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律開展管理活動。另一方面,為使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活動規范化,就必須制定相關的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法律法規、技術規范、防治標準,使林業生物災害管理規范化、高效化。

(6)目標性。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活動,必須實現生態健康這一目標,以保護社會發展成果,維護生態健康和國家經濟安全。

(7)計劃性。對林業生物災害的管理活動,按照不同的階段目標,制定嚴密的管理計劃,才能有效調配人、財、物,使管理活動有序進行。

(8)層次性。在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活動中,國家、省、市、縣乃至社會個體,其所處層次不同,管理范圍不同,林業生物災害發生情況不盡相同,其管理內容也不相同,具有明顯的層次性。 3林業生物災害管理的內涵

林業生物災害管理要面對3個要素:一是生物災害發生、發展具有突發性和破壞性。二是可供管理者利用的時間、信息等資源非常有限。三是事態發展的后果不能準確預料。因此,林業生物災害管理不同于一般企業管理或公共管理,具有明顯的不可逆性,它要求在相當短的時間內作出重大決策,組織有關資源,對災害進行救治。

林業生物災害具有特定的生命周期,對林業生物災害每一個特定的階段,要制定出不同的防治對策[2]。例如,就某一個害蟲而言,不同的蟲態,其防治對策不同。就廣泛意義上來說,林業生物災害管理包括以下4個方面:一是檢疫。對有害生物進行風險分析,通過法律手段,對有害生物實施攔截,防治有害生物擴散蔓延(超前管理)。二是監測。對本區域內實施監測,及時發現并準確掌握林業生物災害發生發展動態,發布林業生物災害預測預報,進行災害預警(預警管理)。三是治理。對已經發生的林業生物災害,進行災害評估,及時采取有效的手段,對林業生物災害進行治理和災后恢復(應急管理)。四是學習。災后進行防治效果評估,總結防治技術和災害管理經驗,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災后評估)。

高效的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措施,不僅包括應急管理,還包括縮減災害源和災害影響,提高林業生物災害的預防管理地位,改進超前管理、預警管理、災后恢復管理措施。而傳統的林業生物災害管理只著重對災害的應急反應進行管理,不重視災害的前因后果。高效的林業生物災害管理要求通過尋找災害根源、本質及表現形式,分析它們之間的關系和對生態系統造成的危害,通過降低風險和災前超前管理(緩沖管理)等預防措施,更好地進行災害管理[3]。

4林業生物災害管理原則

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活動是依據林業生物災害發生客觀規律、有關林業生物災害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范性文件,對林業有害生物實施監測預警、檢疫、預防和災害治理等具體行為。它涉及社會生產生活方方面面,應該遵循系統化、法制化、社會化、科學化等原則[4]。

4.1系統化原則

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措施包括檢疫、監測預警、防治、災后恢復等災害防治措施和有關組織機構管理、法制管理、技術管理等管理內容,和決策、計劃、組織、指揮、監督、調節等管理過程。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活動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要進行高效的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活動,就必須運用系統科學技術和管理科學技術,進行科學管理,實現生物災害可持續控制。

4.2法制化原則

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法律法規為林業生物災害管理行動提供了正式依據,提供了一套實用的、操作性強的法律手段,實現了災害管理規范化、制度化,給災害管理計劃、機構設置、防災減災準備措施、響應行動等提供了正式的支持。通過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各社會主體在防治中的職能和作用,使之從自身的性質、特點出發,充分發揮各自的功能,分工協作,全方位做好防治減災工作;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具有統一的效力,保證各個層次各個地區的防治機構,獲益于立法的支持,為參與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在工作中提供保護,保證減災對策的順利實施。

4.3社會化原則

林業生物災害管理系統是社會大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其活動必須遵從社會學規律,將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活動與其他社會活動融合起來,使林業生物災害管理系統融入社會這個大系統,發揮其在社會發展中的保駕護航作用。

4.4科學化原則

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是一項技術性很強、專業化程度很高的工作,它包括生物災害的監測預警、檢疫除害、生態調控和藥劑藥械的使用。這些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與轉化,以及推廣應用這些關鍵技術,直接關系到防災減災效果。掌握生物災害防災技術規律,抓住關鍵環節,不斷完善生物災害管理技術、管理理論和策略,可促進生物災害管理主體知識化,提高生物災害防災減災水平。

5

[1] 郗蒙浩,石峰,李志偉.關于災害管理學的幾點想法[J].防災科技學院學報,2008,10(1):75-77.

[2] 張曉峰.太原市城市規劃建設與自然災害管理探析[J].太原科技,2009(11):56-57.

[3] 鄭功成.構建科學、合理的災害管理及運行機制[J].群言,2008(8):22-26.

[4] 楊文健,何婧.提升我國災害管理能力的思考[J].經濟研究導刊,2008(11):1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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