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縣城陽鎮保護失地農民利益的探索與思考
劉海東
[摘要]保護失地農民利益,做好安置和幫扶工作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著力點之一。近年來伴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進程,被征占的農村土地的規模與數量不斷增多,失地農民的隊伍逐漸擴大。莒縣城陽鎮堅持以人為本,把構建失地農民利益保障體系作為根本出發點,努力對維護被征地農民利益進行試點探索,有力的推進全鎮的新農村建設。
[關鍵詞]保護 失地 農民利益思考
一、莒縣城陽鎮試點探索努力維護被征地農民利益的主要做法
1.建立“三項機制”,推行“成果共享”,努力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利益。
一是建立土地分紅制,讓失地農民“失地不失利”。2007年,城陽鎮針對土地征用后村級組織參與工業發展的積極性不高,被征地農民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況,實行村級財稅分成體制,規定凡是村引進或落地的項目,鎮級財稅分成的50%獎給引進項目的村和企業落地的村,并要求村級將財力分成的40%—60%按實際征用面積分發到被征地農民手中,讓農民在土地被征走之后還能繼續分享企業發展的收益。2007年起,城陽鎮在沈家村試點推行這項制度,被征地農民每畝得到105元工業成果分紅,2008年每畝得到133元分紅。
二是建立培訓、就業機制,讓失地農民“失地不失業”。建立城陽鎮勞動技能培訓中心,投資120萬元建設可供500人同時培訓的場所;根據企業用工需求,采取“訂單培訓”方式,對申請就業人員進行針對性培訓;協調入駐企業本著“村級推介、政府引導、優先選擇”的原則,最大限度的吸納本地農民,讓他們就近就業。另一方面,引導失地農民進行市場經營。
三是建立生活保障機制,讓失地農民“失地有保障”。城陽鎮每年從新增鎮財中拿出10%,建立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基金,專門用于為孤寡老人、特困農民提供養老金和扶助金,讓這些不具備勞動生產能力的“三無”失地農民生活上有保障。政府為失地農民“瞻前顧后”,使他們對被征地后的前景更有信心,形成政府、企業與農民“良性互動”的良好局面。
2.堅持以人為本,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征地工作
(1)把找準最佳的利益聯結點做為征地工作的前提。近年來,城陽鎮努力尋找政府、征地主體、失地農民間最佳的利益聯結點,嘗試“鎮、村、被征地農民”三級共同參與的新增財力分成體制,變原來征用土地一次性補償為逐年分紅、長效保障,把失地農民與落地企業的利益緊緊捆綁在一起。
(2)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城陽鎮近年來在征用農民土地的過程中,始終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同時,除了補償安置費及時到位外,對不同年齡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安置方式,尤其是對孤寡無依戶和不具備勞動能力的失地農民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希望繼續從事農業耕作的征地戶采取土地置換,調整面積與原生產條件相當的土地供其繼續承包經營。從而使征地工作的支持面不斷擴大,矛盾面不斷縮小。
(3)統籌發展,維護被征地農民利益。堅持可持續的發展觀,對有污染的項目和財力貢獻不大的項目不予落地。注意培育技術創新型企業,追求轄區內的整體效益和運行質量的提高,最大限度地帶動農民共同發展。 二、探索和創新失地農民利益保護的具體途徑和機制
工業化和城鎮化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推進工業化和城鎮化的重要保證,是妥善解決失地農民的利益保護問題。既要保證社會穩定和城市化的順利推進,又要保證失地農民“失地不失業”,有進一步發展的空間和可能性。這就必須積極探索和創新失地農民利益保護的具體途徑。
1.補償
(1)貨幣補償。盡管有種種缺陷,但目前情況下,貨幣補償仍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的補償方式,被征地農民也比較容易接受?,F在的關鍵是合理提高補償標準,從制度等多方面切實解決目前普遍存在的補償標準過低的問題,同時不能簡單地一補了之。
(2)社會保障。這是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基礎之舉,根本之舉。當務之急是應按照“土地換社保”的理念,盡快建立完善的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一是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要將養老、醫療、失業及低保全面考慮,并全面建立;二是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來源必須社會化,建立由財政托底的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負擔的機制。三是按照城鄉統籌發展,最終建立一體化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思路,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要考慮同城市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步銜接。
(3)留用地安置。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一定面積的建設用地,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它又可稱為開發性安置,是通過開發性項目建設解決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生產和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的創新。征收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民集體土地,還應當通過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讓被征地農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
2.就業
對失去土地的農民來說,實現穩定就業,取得經營土地之外的工資性收入,是為失地農民提供“可持續生計”的重要途徑。就業安置機制的建立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政府對失地農民要持續關注,從失地登記、轉業培訓、推薦上崗、失業救助等方面,政府應有一套相互銜接的運轉體系;二是企業對失地農民的“優先錄用”,在同等條件下,應保證優先錄用失地農民;三是建立失地農民自謀職業的支持和扶持政策,引導失地農民在就業安置方面自闖門路。
3.住房
對失地又失居所的農戶,更要做好安置工作。
(1)貨幣安置。貨幣安置簡便易行,但缺陷也很明顯,主要是農民自建房或重新購買商品房的成本遠遠高于拆遷房得到的補償;如果農民的理財能力和經驗不夠,很可能導致坐吃山空。
(2)農民新居建設。采用集中規劃,集中修建農民新居的辦法,將一部分被征地農民和農民拆遷戶集中在一起。這既可以合理使用土地又可以有效解決失地農民的安居問題。但是,集中安置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主要是不少農房原有的生產性功能消失,失地農民的經濟利益可能受損。
(3)中心村建設和推進城鎮化。這具有雙重功能,一是可以妥善安置征地農民。二是通過中心村建設和城鎮化發展創造就業機會,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
探索和創新失地農民利益保護的具體途徑還必須建立政策和制度保障。包括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享機制;農地征用的法律和政策支持機制;失地農民培訓與就業機制;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機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