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階段性研究評述
沈頌金 姜淮
1996年,湖南長沙走馬樓J22遺址中發現數量達10萬余枚三國吳簡,超過20世紀所發現簡牘的總和,時代大多屬于吳國嘉禾年間(公元232——238年),正是吳鼎盛之際。這批簡牘具有多方面的學術價值,從目前整理的一少部分看,其內容大體可以分為券書、官府文書、戶籍、名刺及帳籍五類,涉及賦稅、黃簿民籍、倉庫管理、錢糧出入、軍民屯田、往來書信等各個方面。如記載戶籍類的竹簡和木牘,其中木牘所記均為經官吏調查核實后某戶家庭成員的概況,而竹簡所記則為家庭中一個或幾個成員的具體情況,其內容可分為居址、姓名、年齡、體況特征、所患疾病等項,項目的填寫也視其在家中地位的主從、年齡長少而取舍。豐富的戶籍內容使我們不僅可以看到吳承漢制的軌跡,如丁中制、奴婢制度和黃籍之制等,還可看到后來西晉九品中正制、戶調之式的來源所在。官文書木簡主要為州、郡、縣(國)各級官府及各部門之間往來文書,涉及到征討平息武陵蠻叛亂、軍糧督運、借貸還糧、司法審訊等諸多方面,甚至還提到如步騭、呂岱、顧雍、潘浚等三國早期的著名歷史人物,因此具有極高的史料價值。
三國之時,戰事頻仍,史料多毀于兵燹,是以出土簡牘之中,三國之物寥寥,僅見者不過數十,且內容甚簡。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的發現,彌補了文獻史料之不足,對于研究三國時期東吳的社會經濟、政治制度、簡冊制度、職官沿革、歷史地理、法律、書法藝術等,提供了史籍所缺佚的豐富而翔實的資料。長沙吳簡研究整理小組組長、著名史學家田馀慶先生說:“長沙出土的三國吳簡,其數量巨大,本身就是了不起的發現,其中有可能蘊藏著極有價值的歷史信息。”
走馬樓三國吳簡出土后,引起學術界廣泛關注,紛紛著文進行介紹、研究,特別是第一卷《嘉禾吏民田家莂》于1999年由文物出版社出版后,有關吳國賦稅、職官、倉儲制度的討論,有關戶籍人口制度管理的辨析,對簡牘文書及其某字、某詞的考證與探討,對這批簡牘埋藏原因的推究等,陸續刊登在各類報刊、雜志上,國內掀起了一股研究熱潮,取得了一系列階段性成果。2000年春,北京大學還成立了“吳簡研討班”,每周舉行一次聚會,事先確定報告人和主題內容,并把材料散發給每一位參加研討班的成員,供大家討論,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下面就迄今為止走馬樓三國吳簡的研究做一簡要評述。
宋少華、胡平生分別參加了走馬樓吳簡的考古發掘和整理工作,他們所寫的《新發現的長沙走馬樓簡牘的重大意義》(《光明日報》1997年1月14日),僅就初步清理的若干材料,闡述了這批簡的歷史文獻價值。從出土的佃田租稅券書可知孫吳賦稅沉重,與史書記載相印證。簡文涉及長沙郡所屬侯國縣鄉里丘等地名是研究長沙歷史地理的新材料,補充史志的缺佚和錯誤。同時出土的大木簡對研究簡牘制度,特別是在紙張發明后,簡牘行將退出歷史舞臺前夕的簡牘制度,具有特殊的價值。并探討了數量龐大的簡牘放置在井中之謎,認為J22不是水井,而是一座廢棄的空倉,簡牘也不是隨意丟棄的,而系有意存放。邱東聯在《長沙走馬樓佃田租稅簡的初步研究》(《江漢考古》1998年第4期)一文中,對其中的佃田租稅簡作了簡略介紹,探討了這批古代文書檔案的深刻內涵,通過對長沙郡官府保存的農民佃田和向官府交納租米、租布、稅錢券書的分析,澄清了丘與里的區別,男子、大女、大男的年齡界定以及常限田、余力田、旱敗田和熟田的劃分標準等問題。從佃農租稅券書中,可以得到以下信息:(一)佃農所佃田畝的數量和田畝屬性;(二)佃戶須向官府交納規定的租米、租布和稅錢的情況;(三)佃戶交納稅糧的核算時間;(四)從佃田租稅券看孫吳長沙郡佃戶的賦稅負擔。
長沙市文物工作隊、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撰寫的《長沙走馬樓J22發掘報告》(《文物》1999年第5期),簡要介紹了走馬樓簡的主要內容,說明這批牘具有多方面學術價值,其中賦稅、戶籍、倉庫管理、錢糧出入、軍民屯田、往來書信等涉及社會、經濟、政治、法律等各個領域的簡文,對于吳長沙郡府、臨湘縣及臨湘侯國內社會基本情況的復原研究,了解吳國歷史幫助極大。王素、宋少華、羅新的《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獲》(《文物》1999年第5期)也闡述了這批簡的價值,澄清了一系列爭論較大的問題,指出“復民”是當時專門配給功臣的一種特殊依附人口,不服官役,不屬國家正戶,史書也未見服役記載。口算(人口稅)是政府頗為重要的財政收入,并就賦稅種類、征繳及收藏,倉庫的分工及管理,關邸閣的性質和作用等方面,作了詳細說明。胡平生在《長沙走馬樓三國孫吳簡牘三文書考證》(《文物》1999年第5期)一文中,對其中考實、舉薦版、案查等三件文書作了考證,指出其史料意義:(一)牘文所見職官多可補史;(二)幾件文書中法律史資料非常重要,豐富了法律政治制度史的認識;(三)對當時物價有所了解,是重要的經濟史資料。王素在《長沙走馬樓三文書新探》(《文物》1999年第9期)一文中,對三件木牘重新編排,并從程式、用語、性質及定名等方面進行新的探討,指出右郎中竇通舉謝達為私學文書,勸農掾潘琬白為吏陳晶舉番倚為私學事,而錄事掾潘琬白則為考實吏許迪剛用糴米事。最后說明這批簡牘的意義:(一)為研究當時非國家“正戶”的形成提供了新材料;(二)了解“關白”類上行文書的基本形式,為古文書學研究幫助極大;(三)為漢唐間皇太子、宗室藩子及地方行政長官的“畫諾”制度演變提供了新線索。羅新參加了走馬樓三國吳簡的整理工作,在《走馬樓吳簡整理工作的新進展》(《北大史學》第7期,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一文中,就整理過程中遇到的幾個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關于走馬樓簡牘的時代問題,認為是孫吳嘉禾五年;(二)關于戶籍名籍的分類,指出不能把所有記有人名的簿書,都看成是戶籍,有些類似的名籍,其實是轉運文書。(三)關于吳簡文字對于史籍的校勘作用,史書中出現的“言符”、“言部”之類,吳簡中經常見到,應是當時文書的習用語。(四)臨湘縣與中部督郵的行政關系,簡牘文書基本是都是涉及臨湘縣的行政事務的,督郵不是一級政府,只是郡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督責各縣。
高敏是秦漢魏晉史研究專家,發表多篇走馬樓吳簡的研究文章,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士”和“復民”質疑》(《文物》2000年第10期)一文中,對簡文中出現的“士”和“復民”兩個問題作了澄清,指出券書中的“士”不可能是兵士、吏士、騎士之“士”,而是指當時讀書人從北方南徙者及其后代而言,政府給予經濟上優待,制定“依書不收錢布”的優惠政策。“復民”與復田、復客不是一回事,復客是官府明令賜給功臣,無需繳納租賦的依附者;而復民則是屬于官府的租佃者,享有微小的優惠。他在《〈吏民田家莂〉中所見“馀力田”、“ 常限田”等名稱的涵義試析》(《鄭州大學學報》2000年第5期)一文中,指出《吏民田家莂》中的“吏民”是國有土地的租佃者,為“吏戶”與“民戶”的綜稱,“馀力田”是田家租佃國有土地中不屬于“二年常限”田的另一種納租田地,有旱田與熟田之分,但主要是熟田,地租率較小,租佃者為少數吏民;“火種田”基本上為旱田,其名可能與采用火耕的方法進行耕作有關;“二年常限”田是指按畝固定收取稅米、布和錢的數量在二年之內不變動;“租田”則指畝收米五斗八升六合和畝收四斗五升六合兼斛加五升收米者,其米也可叫“租米”。其另一篇《關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州吏”問題的剖析——兼論嘉禾五年改革及其效果》(《史學月刊》2000年第6期),指出簡牘內容反映出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的“州吏”是有不同于其他租田者的五大特征,在與五年田家莂的比較中,“州吏”的情況發生了許多變化,即“州吏”在嘉禾四年為特殊租田者的優厚身份消失了,而與其他租田者趨于同化,并增加了“庫吏”、“倉吏”人數,反映出嘉禾五年對租田國有土地制度和稅收的收受與管理進行了明顯的改革,即實行稅率降低,減輕田家負擔和逐步取消“州吏”的優惠政策以及增加“倉吏”、“庫吏”數量和加強倉庫的收受工作、驗收工作及憑證的制作等,這些改革措施,促進了租佃制度的發展,租佃地區的擴大,租佃者數量增加,倉庫管理也大為加強,田家莂書寫的錯誤率也大大降低了。孫吳的租佃制度以嘉禾五年為界限,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前期在繼承漢代租佃制度的基礎上,實行吏戶與民戶普通租佃國有土地和繳納不同租稅;后期為吏民與民戶租佃國有土地制度的大發展和統一租稅標準,表現為減輕租稅,加強管理和規范州吏、郡吏、縣吏、軍吏的地位與待遇的一致。在《從〈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諸吏”狀況看吏役制的形成與演變》(《鄭州大學學報》2001年第1期)一文中,他通過對嘉禾四年、五年《吏民田家莂》中“諸吏”狀況與孫休永安元年11月詔中“諸吏”的比較,探討了魏晉南北朝時期重要的徭役制度——吏役制——從初期形態到典型形態的演變過程,其特征為服役者通過官府給予的職務而減免的徭役負擔,也稱為“職役”。
胡平生在《〈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統計錯誤例解析》(《簡帛研究》第四輯,廣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一文中,列舉了100例券書統計錯誤,指出《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在數據統計方面存在許多問題,如總畝數與常限田、余力田、旱田、熟田等分類的畝數不合,按照佃田畝數和規定的收米、布、錢的定額算,合計數字有出入,或者多,或者少。作者分析了造成錯誤的原因,指出《嘉禾吏民田家莂》的性質只是一種形式主義的官樣文書,雖然具有一年一度匯總田家繳納租稅數額的功能,但沒有人真正核查其文字和數據,因而才發生了種種錯誤。這樣通過分析,加深了對孫吳社會經濟制度的認識與研究。李均明、周自如、楊慧合寫的《關于長沙走馬樓嘉禾田家莂的形制特征》(《簡帛研究》第四輯),分析了走馬樓田家莂簡牘的形制特征,指出這批簡對于研究簡牘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都很有意義。侯旭東《長沙三國吳簡所見“私子”考——兼論孫吳的占募與領客制》(《簡帛研究》第四輯)一文,對走馬樓四枚簡牘的釋文作了考釋,認為“私子”要向官府繳納限米和稅,但享有免役待遇,反映了孫吳的占募領客制度,也可以從中看出當時人身依附關系的新變化。
《歷史研究》2001年第四期刊出“走馬樓吳簡研究”專題,發表了六篇研究文章,其中王素《吳簡所見“調”應是“戶調”》一文,認為戶調取代口錢、算賦經歷了較長的過程,而吳國恰處于這一轉變之中,因此三者一起征收。孟彥弘《釋“還民”》一文,認為所謂還民是指歸附之民,即過去曾一度脫籍者。韓樹峰《吳簡中的口算錢》一文,指出吳簡中的口算錢有兩類:一為正常情況,即當年就繳者;一為以前拖欠補繳者,吳繳納的口算錢少于120錢。侯旭東《三國吳簡兩文書初探》一文,對兩件文書釋文作了考釋,認為文書揭示了孫吳政權對“吏”及其家人的嚴格控制,有助于把握漢末以降人口分割與人身依附關系的發展。汪小烜《吳簡所見“腫足”解》一文,指出“腫足”是一種足病,即現代醫學中血絲蟲病,患病之人無法服役,因此可以復除。劉聰《吳簡中所見“關邸閣”試釋》一文,認為關邸閣負責儲存糧食,政府所收糧米經由倉吏轉手,交至關邸閣,也可能與關稅有聯系。
張榮強《孫吳“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幾個問題》(《中國史研究》2001年第3期)一文,分(一)簡牘中若干名詞;(二)“吏民田家莂”基本性質;(三)簡牘中反映的畝制與畝產量;(四)簡文中的租稅征納制度;(五)倉吏專人分區經辦制度等五個問題,指出丘類似于里,是一種基層組織,“吏民田家莂”與漢代的上計制度有密切關系,東吳長沙一帶實行大畝,畝產五斛,約合今213.8斤,與漢代鄉佐負責征收居民賦稅,集中后統一上交縣府不同,孫吳由佃田人直接上交田租入倉庫,也許與當時民戶居住分散,鄉官難以有效展開工作有關。孫吳在一定程度上實行倉吏分區負責制度,但也有例外,有待于進一步研究。
2001年8月,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中國史學會、長沙市人民政府聯合在長沙召開了“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來自中國大陸、香港、臺灣及日本、韓國、英國等國家和地區近200名學者參加了這一盛會,與會專家就百年來簡帛的發現與研究進行了熱烈的討論,其中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成為會議的主要議題,大會提交的論文有一部分涉及走馬樓吳簡,這對于走馬樓三國吳簡的深入研究,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胡平生《〈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研究》一文,結合歷史文獻與出土實物,對五個問題作了研究:(一)考證了“別”與“莂”的差異,認為它們指的是不同類型的兩種券書;(二)討論了“二年常限田”和“余力火種田”的區別,指出“余力田”是農民自行開墾的荒地,其租稅征米僅為常限田的1/3多,可見國家鼓勵農戶開墾余力田。(三)“州吏”的租米標準比較優惠,反映出州吏的身份比其他小吏高一級;(四)“士”沒有余力田,租佃旱田多而熟田少,且不享有優待;(五)復民是國家賜給功臣充當僮仆的民戶,享有租賦、徭役的優待,但要為主家供役。王素《〈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所見“己酉丘復民”性質新探》一文,對《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等簡牘和《三國志?吳志》潘濬、陳武、陳表等傳進行探討,認為“己酉丘”很可能是朝廷封給潘濬的封邑,“復民”則是其依附人口,即《吳志》所見的“復人”或“復客”。他們原出本地正戶,賜給功臣后集中居住,免除了徭役,由服官役變為服私役,由國家勁銳變為私人僮仆,實際上是給予功臣的優惠。羅新《吳簡中的“作部工師”問題》一文,結合簽牌“徙作部工師及妻子本事”與竹簡中的“師佐名籍”,認為吳簡中的“作部”并非長沙郡機構,可能隸屬武昌。“工師”則被用來作為“作部”手工工匠的總稱。“作部師佐”以縣為單位分籍管理,連同家屬一起根據需要轉徙遷移,工師與家屬要單獨造冊,與郡縣直接管轄的正戶有明顯的區別。通過對吳簡“作部工師”問題的分析,表明官府制造部門分工精細,代表著吳國制造業高度專業化的工藝水平,有助于了解三國手工業的技術水平和管理制度。
宋超《走馬樓吳簡中“丘”與“里”》一文,對把吳簡中“丘”完全等同于“里”的說法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認為表現自然形成的“丘”與人為區劃的“里”,雖有完全相同的一面,也有不相吻合的一面,主要區別為:凡是標有里名者,均與戶籍名籍相關;而凡是標有丘名者,均與交納賦稅有關,表明在孫吳長沙郡,存在著登錄戶籍名籍以里為單位,而交納賦稅則需注明丘名的現象。因此,“丘”與“里”似為二個不同的系統。黎石生《長沙走馬樓簡牘所見戶籍檢核制度及其相關問題》一文,從走馬樓簡牘中兩枚關于戶籍檢核制度的木牘內容,分析了孫吳政權檢核戶籍的四道程序:即經過官吏被書、隱核戶口、登記為籍和破莂保據,可見當時對戶籍人口的管理和控制很嚴密。文章還討論了孫吳政權發布檢核戶籍令的時間和完成工作的期限以及導致戶籍“遺脫”的兩種情況,上級官員查證戶籍檢核工作有無訛誤的兩條途徑等問題。
走馬樓吳簡中有許多法制文書,涉及現代法律分類中刑法、民法、經濟管理法、行政管理法和訴訟法等門類,為中國法律史的研究增添了新材料。徐世虹《走馬樓三國吳簡戶籍所見刑事制裁記錄》(《簡帛研究》第四輯)一文,通過對走馬樓簡文的考釋與解讀,指出刑事制裁記錄是戶籍登記的要件之一,同時也使我們認識了除肉刑之外的新刑種。她的另一篇文章《走馬樓三國吳簡所見法制述略》,探討了簡文中所見的法制狀況,(一)自從漢文帝13年(公元前167年)廢除肉刑以來,肉刑雖沒有作為國家正式刑法得以恢復,但從吳簡民籍登記中所見來看,普遍存在著肉刑,可見成文法在制定與執行之間尚有一定的距離;(二)吏民田家莂雖不是嚴格意義是的民法契約,但從記錄事項推測,納稅人與國家形成了契約關系,同時明確了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三)許迪盜賣官鹽案反映了管轄中的犯罪地原則,縣對此類案件只有審訊權而無判決權。這份考實文書說明了上一審級(郡)要求下一審級(縣)行使審訊權而將真實結果上報,在結罪的基礎上行使判決權,審訊的過程為考問——辭服——結罪。王子今、高大倫《走馬樓許迪割米案文牘試解讀》一文,對涉及吏許迪挪用倉米案木簡作了分析,參考眾家意見,提出自己的新釋文,并就該文書的性質、潘琬的身份職任、鹽米的價格比例、“割用”的真正涵義、“五毒”的合理解釋等經濟生活、吏治狀況及刑訊方式諸方面問題,也有精辟的論述,頗為新穎。
走馬樓吳簡不僅含有豐富的政治、經濟、法律方面的內容,也有廣泛的文化意義,這是一個亟待開拓的新領域,也是前景非常光明的新學科,不少學者已經作了嘗試。高凱《走馬樓吳簡〈吏民田家莂〉看孫吳初期長沙郡民起名風俗》(《尋根》2001年第2期)一文,總結了當時長沙郡民的起名風俗習慣:(一)吏民有單字叫“客”的起名特點;(二)有將兩姓合并起名的習俗;(三)以動物起名或以“野”、“奴”、“黑”等賤字起名的現象;(四)有以錢、布、糧等字眼來企求富貴的起名習俗。他并從女姓起名數量看到長沙郡性別比例失調。黎明釗《尹灣東海簡牘三國吳簡的大姓與族居》一文,探討了三個問題:(一)自西漢至三國孫吳時期內,東海郡與長沙郡臨湘縣聚族里居的情況;(二)同里之內是單一姓氏獨大,抑或是多姓氏聚居的問題;(三)對吳簡所示之聚居現象的分析。文章是對兩地區所作的微觀研究,有助于對縣以下社會組織的進一步了解。
走馬樓三國吳簡對于研究中國書法藝術也有重大意義,簡文書寫者多為社會下層小吏及普通百姓,隨心信手,無拘無牽,主要以隸書和楷書為主,但結體和用筆也旁雜了行草等其他書體,絢麗多姿,點畫之間或斷或連,自由奔放,天然成趣,毫無造作之感,與漢魏碑刻之嚴謹莊重迥然有別。劉正成《鐘繇與長沙吳簡說》(《中國書法》1998年第1期)一文,利用十幾枚清晰的楷體簡牘,指出三國吳簡文字結體和筆法都極近鐘繇《薦季直表》及《宣示表》,毫無疑問受鐘繇的影響。我們不僅看到了它們之間的血緣關系,而且為研究這一時期的文字提供了信實的證據。“如果說從鐘繇《薦季直表》到王羲之所臨鐘繇的《宣示表》,可以論證中國書法史上楷書從創立到完全成熟的過程的話,那么,長沙走馬樓吳簡的出土便找到了最好、最直接的旁證。”洪鵑《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書體舉隅》一文,以偏旁分析法探究了走馬樓吳簡的分屬,通過對各簡字例所作的偏旁分析,指出吳簡書體基本上篆、隸、楷、行、草各體皆備,顯示了三國時期為我國書法史上新書體的楷、今草與舊書體的篆、隸交替重疊的時期。作者探討了吳簡書體紛陳并揉的原因,認為兩漢、三國正是新舊書體交替時期,書家不限于一體,而是兼通各體,在運筆時往往摻雜其他筆法。吳簡書寫者在文字構形結體上多使用連筆,因此相對于漢碑刻的異體,吳簡所呈現的穩定性較高,這也是隸書向楷書邁進的指標。
走馬樓吳簡公布后,日本學術界由明治大學、京都外國語大學、早稻田大學、東京大學等六所著名大學于1999年聯合成立了“長沙吳簡研究會”,定期開展活動,內容包括對吏民田家莂木簡、賦稅類竹簡、名籍類簡牘和官文書簡進行研討,展開對走馬樓吳簡的研究。2001年7月,“長沙吳簡研究會”出版了研究報告第一集《嘉禾吏民田家莂研究》,收入關尾史郎《試論吏民田家莂的性格及其功能》及《關于長沙吳簡中所見“丘”的諸問題》、阿部幸信《長沙走馬樓吳簡所見田地種類初探》、小鳩茂稔《試論“丘”》、安部聰一郎《嘉禾4年、5年吏民田家莂中所見的倉吏和丘》、森本淳《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見同姓同名的考察》、滿田剛《長沙走馬樓吏民田家莂所見的姓》、伊藤敏雄《長沙走馬樓簡牘調查見聞記》等八篇論文,并有窪添慶文所寫的序言和伊藤敏雄編的附錄《長沙走馬樓簡牘關系文獻紀事一覽》,最后是長沙吳簡研究會活動記錄。這部文集的出版,標志著日本重視走馬樓吳簡,也代表了吳簡研究的最高水平。在“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上,伊藤敏雄提交了論文《關于長沙走馬樓吳簡中的司法關系文書》,對編號為J22—2540木牘關于錄事掾潘琬在督郵的命令下復審許迪侵吞經營官方余鹽所得谷物案件的報告書與所記為相同案件的文書,作為同一事件的史料進行分析研究,同時對公文書的傳達過程、司法案件的審理、復核等具體情況作了研究考察,澄清了一些錯誤的認識。籾山明《長沙、樓蘭、奈良——紙木并用時期的簡牘》一文,以長沙走馬樓出土的簡牘作為線索,研討了三國時代的書寫材料,說明在公元三世紀前半期的走馬樓吳簡時代,在使用木簡的同時,紙也被廣泛地使用,但紙和木簡是區分使用的。他通過與日本奈良平城京出土木簡的對比研究,論證了紙和木簡并用時期簡牘的特征。
長沙市十分重視簡牘的保護整理,已經動工興建建筑面積近二萬平方米的“長沙簡牘保護研究中心”,預計于2002年10月竣工,屆時將為吳簡的科學保護、長久保存、為整理研究工作,開展學術研討與交流、文物展示提供一個良好的場所。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也將成立“長沙吳簡研讀班”,就走馬樓簡牘中所反映的法律問題,定期舉行講座,交流看法,促進對走馬樓吳簡法律文書的研究。
長沙三國吳簡的研究僅僅是開頭,公布的數量僅占總數達十余萬枚簡牘的一部分。據報道,《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第二卷已經編印完成,共一萬余條釋文,即將于2002年出版。該卷不僅有佃田租稅券書、各類官私文書,還有其他雜稅券書、各類戶口簿籍。佃田租稅券書是一種分類性質的券書,官私文書不限于判案公文和往來信札,還有關于討伐武陵蠻的記載,其他雜稅券書和各類戶口簿籍反映當時戶等已分九品,繳納各種戶調。北京大學考古系教授宿白先生說:“三國吳簡的發現將會有力地推動三國時期政治制度、社會關系、經濟關系、賦稅制度等方面的研究,預示著沉寂相當一段時日的中國古史分期問題有望取得突破性進展。”可以預見,隨著清理和研究工作的逐步展開與深入,特別是第二卷的出版,走馬樓吳簡會越來越受到重視,其價值也會越來越珍貴,必將進一步推動對長沙吳簡作進一步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