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句麗的賞罰制度—以《三國史記》高句麗本紀為中心
未知
【摘 要】高句麗,建國于公元前37年,滅亡于668年,中經28代王,歷時705年。高句麗與我國中原地區以及朝鮮半島的諸王朝同時活躍在歷史舞臺上,是與高句麗實行的賞罰制度是分不開。賞罰制度作為高句麗能夠不斷發展的內在因素,在高句麗國家的建立及封建制度的形成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關于高句麗的賞罰制度的記錄沒有成文的留下來,雖然《三國史記》高句麗本紀記道,小獸林王三年(373年)“始頒律令” ,但可惜的是人們并未得見其具體條款。所以,本文主要以《三國史記》高句麗本紀為中心結合中國史料分析研究高句麗賞罰記事、賞罰的比較及其特點、并所產生的影響等方面。由于本人的水平有限以及中外史學界對此問題很少涉及,所以對某些問題未作更深入展開,以此推動這個問題的研究。 【關鍵詞】 高句麗,賞罰制度,《三國史記》,比較
一、有關高句麗賞賜記事的研究
關于高句麗賞賜 的記事,在《三國史記》高句麗本紀中,有以下17個記錄。
〈表一〉高句麗賞罰記事表
王代--公元紀年--原因--對象(人物)--賞賜程度 ⑴東明圣王(1年)--前37年--善養馬--朱蒙--賜瘦馬 ⑵東明圣王(1年)--前37年--愿為王臣--再思、武骨、默居--賜再思姓克氏,武骨仲室氏,默居少室氏 ⑶東明圣王(2年)--前36年--以國來降--松讓--封為多勿都主 ⑷琉璃明王(11年)--前9年--獻計擊降鮮卑--扶芬奴--賞食邑不受,賜黃金三十斤,良馬一十匹 ⑸琉璃明王(21年)--2年--愿為王臣--丈夫--賜名沙勿,姓位氏 ⑹琉璃明王(24年)--5年--愿為王臣--異人--賜姓羽氏,俾尚王女 ⑺琉璃明王(37年)--18年--求王子尸體--后沸流人--賜祭須金十斤、田十頃 ⑻大武神王(4年)--21年--愿為王臣--壯夫--賜姓負鼎氏 ⑼大武神王(5年)--22年--萬余人來投--扶余王從弟--封為王,安置掾那部,賜姓絡氏 ⑽大武身王(5年)--22年--有大功勞--怪由--葬于北溟山陽,命有司以時祀之 ⑾大武神王(15年)--32年--以智懲惡--殼素--賜姓大室氏 ⑿太祖大王(46)--98年--獲白鹿--柵城守吏--賜物段 ⒀新大王(2年)--166年--下令大赦,鄒安逃竄回國--次大王太子鄒安--賜狗山瀨、婁豆谷二所,封為讓國君 ⒁新大王(8年)--172年--打敗漢軍--答夫--賜坐原、質山為食邑 ⒂山上王(13年)--209年--有孕王子--酒桶村女--贈與深厚 ⒃東川王(20年)--246年--擊退魏軍,復國論功--密友、紐由--賜密友巨谷、青木谷,賜屋句鴨淥、杜訥河原以為食邑。追贈紐由為九使者,又其子多優為大使者 ⒄烽上王(2年)--293年--打敗廆軍--高奴子--爵為大兄,兼賜鵠林為食邑
以上17個記錄說明了一下問題。第一、記錄(7)(13)說明了高句麗封建國家從建國初期,便承認個別地主的土地私有化,而且國王以“賜田”名義,把土地分賜給個別人,這便進一步助長了土地的私有化過程。關于“賜田”的性質,還不是很清楚,但能從國王得到賜田的人,絕非被壓迫階級,而是貴族官僚和因功受獎的人物,因此,這類土地實際上是能夠轉為受田者的私人所有地。可以說,高句麗的“賜田”是貴族土地所有者的主要來源之一,這類土地作為不向國家納地稅的免稅地,最有可能成為地主私有所有地,進而成為促進土地私有化的重要基礎。 第二、記錄(4)(14)(16)(17)說明了高句麗實行的食邑,這也是刺激和加速封建貴族、官僚、地主的土地私有化過程的重要基礎。史學界一般認為,食邑并非分給土地,而是分給一定范圍土地上的按規定終生收取租稅的權限。但是,食邑獲得者以濫用權勢等各種途徑,把這類土地逐漸變為自己的私有地。例如,高句麗將在戰爭中俘獲的俘虜作為奴婢,分給有功者,于是獲得食邑的人同時也得到不少俘虜,他們將這些俘虜變為奴婢束縛在食邑的未開墾地上,令其從事農活。這樣,食邑雖然原則上是限于本人終生的收租地,但食邑獲得者所開墾的土地,卻有不少變為食邑獲得者自己的私有地。 第三、記錄(2)(5)(6)(8)(9)(11)是高句麗王賜姓給有功臣民。在此我們可以看出高句麗最初的賜姓是“克?仲室?少室”三姓,之后出現的賜姓是“位?羽?負鼎?絡”等諸姓。這反映了高句麗初期特別是東明王元年開始已經存在了賜姓制度。高句麗的賜姓一般是與賜姓的原因結合的,例如:王田于箕山之野得異人,兩腋有羽。登之朝,賜姓羽氏;是鼎吾家物也。我妹失之,王今得之,請負以從。遂賜姓負鼎氏;以其背有絡文,賜姓絡氏等等。高句麗的賜姓是王以賜姓的方式表達了對功臣的封賞與恩寵。 第四、記錄(1)(4)(7)(10)(12)(14)(15)(16)(17)是王對有功之臣論功行賞的。“有功必賞,有過必罰”,這是古今中外行軍打仗必須遵守的原則。對于通過積極的軍事行動,不斷擴大領土的高句麗來說,論功賞賜是激勵君臣們的一種無形的“武器”。在以上9個記事中,(1)(7)之外,都是通過戰爭而賞賜的。其賞賜的內容來看,有黃金、良馬、食邑等,這些在當時是相當豐富的賞賜。可以說,高句麗的賞賜在高句麗對外擴張政策中必不可少的手段。 第五、記錄(3)(9)(13)說明高句麗繼承和發展了古朝鮮的侯國制度。國王在鞏固了自己地位的基礎上,分封割據各地的領主一類的人為“王”、“君”、“侯”、“主”等,并承認他們在一定管轄區內一定程度的統治地位,史稱“侯國”。這樣,高句麗在建國初期,并存在著直屬于中央的“城邑”制度和有相對獨立性的“侯國”制度。
二、高句麗懲罰記事的研究
關于高句麗懲罰 的記事,在《三國史記》高句麗本紀中,有以下17個記錄。
〈表二〉高句麗懲罰記事表
王 代--公元紀年--原因--對象(人物)--懲罰程度 ⑴琉璃明王(19年)--前1年--刀斷郊豕腳筋--托利、斯卑--坑中殺之 ⑵琉璃明王(22年)--3年--進諫,王怒--陜父--罷職,俾司官園 ⑶琉璃明王(28年)--9年--不孝--解明--自殺 ⑷大武神王(15年)--32年--恣其所欲--仇都、逸茍、焚求--罷職,貶為庶人 ⑸大武神王(15年)--32年--不孝--好童--自殺 ⑹慕本王(4年)--51年--暴虐,進諫--臣民--殺死或射死 ⑺次大王(2年)--147年--進言--高福章--誅之 ⑻次大王(3年)--148年--大祖大王元子--莫勒--殺之 ⑼次大王(3年)--148年--進言--師巫--殺之 ⑽故國川王(12年)--190年--恣其所欲--王后親戚子弟--欲誅之 ⑾中川王(1年)--249年--謀叛--王弟預物、奢句等--伏誅 ⑿中川王(4年)--251年--妒忌--貫那夫人--革囊投海 ⒀西川王(17年)--286年--謀叛--王弟逸友、素勃等--誅之 ⒁烽上王(1年)--292年--疑惑--安國君達買--謀殺 ⒂烽上王(2年)--293年--有異心--王弟咄固--賜死(自殺) ⒃烽上王(7年)--298年--咄固之子--乙弗--欲殺之 ⒄陽原王(13年)--557年--謀叛--干朱理--伏誅
以上17個記錄說明了以下問題。第一、記錄(10)(11)(13)(15)(16)(17)說明了高句麗王及其大臣為維護其統治地位而實行了懲治謀反謀叛法。《舊唐書》稱“高句麗有反叛者”,《周書》則稱“謀反及叛者”,這里所指的謀反、謀叛兩種罪。謀反,注曰“謀危社稷”,社稷比喻國家,凡企圖以各種手段推翻現有政府的行為皆為謀反。謀叛,注曰“背國從偽”,《舊唐書》所謂:“守城降敵,臨陣敗北”可能屬于此類。高句麗對犯有此罪的,前者“縛之于柱;爇而斬之,籍沒其家”;對后者“守城降敵,臨陣敗北,殺人行劫者斬” 。可見,高句麗對謀叛罪極為重視,不僅行動要受懲處,對言論的悖逆也不放過。 第二、記錄(1)(4)(10)說明高句麗國家為了保護王有和個人私有財產而實行了反盜竊法。雖然我們難以見到高句麗有關此方面的詳明文字,但從其處理一些盜案的規定和史實中還是可見一斑的。例如,高句麗第十五代王美川王乙弗在為王前,就曾受過“征贓”或“酬贓”的處罰。其中記錄(1)說明王家所擁有的或使用的人力、物力,如果遭到損壞或侵犯,也要受到制裁。《舊唐書》記載高句麗其法“殺人行劫者斬和殺牛馬者沒身為奴婢;盜物者,十二倍酬贓。倘若貧窮不能征贓和酬贓,就如同負公私債,皆聽評其子女為奴婢以償之” 。《周書》記載高句麗其刑法“盜著,十余倍征贓” 。 第三、記錄(2)(4)(7)(8)(10)(11)(13)說明了高句麗的司法機關,在中央為王和權臣,諸加大輔、左輔、右輔、國相,在地方則有郡縣的長官。王握有立法權和司法審判的最后決定權,有時王還親自審判和審核刑獄。如故國川王親自處理中畏大夫沛者於畀留和評者左可慮的謀反叛亂,中川王和西川王自己下令誅殺謀反的王弟等等。故國川王時任國相的乙巴素,因能至誠奉國,“明政教,慎賞罰”,故能國泰民安。郡縣地方長官主持審判案件亦見于記載:南部使者鄒勃素被派到沸流部任代部長官,處理原長官仇都、逸茍、焚求等案件,鄒勃素“不用威嚴,能以智懲惡”,被大武神王贊為“可謂能矣”。以及鴨綠宰審判乙弗“偷屢”之案件。 第四、記錄(12)與表一中(15)說明了在高句麗既實行一夫多妻制,又反對婦女妒忌。山上王既納嫂并立為后,又娶酒桶村之女為小后。中川王先立椽氏為王后,又娶貫那女為夫人。貫那女因與王后爭寵相妒而被投諸大海。可見,在后宮爭寵斗爭中,妒忌、陷害的刑罰是死罪。 第五、記錄(3)(5)說明了高句麗建國初期儒學已經傳入高句麗。儒學重視“忠孝一致”,認為“孝”是“忠”的基礎,是儒學思想的最基本。王子解明和好童,明知自己沒錯,但為遵守“父之命”和“孝”的倫理道德,而選擇自殺的行為,很好的證明公元一世紀初的高句麗王族已深受儒學“孝道”思想的影響。
三、高句麗賞罰制度的特點
從以上關于高句麗賞罰制度不算全面的分析研究中可知,高句麗為維護其王權統治并為維護當時的社會秩序所必需的那些法規及制度都是具備的。與中原王朝和東北其它地方民族政權相比較,高句麗的賞罰制度具有一些明顯的特點。 第一、具有淵源的繼承性。高句麗法律中明顯吸收了中原王朝法律的內容,如謀反、謀叛、盜竊、誅殺、沒為奴婢等罪稱刑名,均與內地相同或類似。朝鮮最古老的法律“犯禁八條”,記載道:“相殺以當時償殺;相傷以谷償;相盜者,男沒入為其家奴,女子為婢。欲自贖者,人五十萬,雖免為民,俗擾著之,嫁取無所售。……婦人貞信,不淫辟。” 這些古老的法律內容可能是高句麗賞罰制度產生、發展的一個淵源。扶余國的法律與高句麗的法律也有一致之處。扶余“用刑嚴急,殺人者死,沒其家人為奴婢。竊盜一責十二。男女淫,婦女妒,皆殺之。” 第二、內容中的原始性。高句麗建國初期,與建國時的中心勢力即“五部”的貴族聯合。這種聯合表現為高句麗層存在發揮貴族民眾職能的非常設性的幾個“諸加評議會”。古書曾有高句麗實行過“有罪,諸加評議便殺之,沒入妻子為奴婢”的記載,這是帶有明顯的原始社會時期氏族公社的習俗特征。 第三、賞罰實施的殘酷性。高句麗“其人性兇急,有氣力,習戰斗,好寇鈔……” ,所以統治階級對人民的統治非常殘酷。《周書》記道:“謀反及叛者,先以火焚爇,然后斬首……”。《隋書》記道:“反逆者縛之于柱;爇而斬之……”。《舊唐書》記道:“有謀反叛者,則集眾持火炬竟燒灼之,燋爛備體,然后斬首……”。這種嚴刑茍法的結果,據史料記載:達到“少有反者,乃至路不拾遺。”
[1] 姜孟山主編.朝鮮通史[M].延邊大學出版社,1992 [2] 姜孟山等主編.中國正史中的朝鮮史料[M]延邊大學出版社,1996.12 [3] 樸真奭等.朝鮮簡史[M].延邊大學出版社,1998.4 [4] 耿鐵華,倪軍民主編.高句麗歷史與文化[M].吉林文史出版社,2000.4 [5] 金富軾原著,孫文范校勘.三國史記[M].吉林文史出版社,2003.9 [6] 厲聲,樸文一主編.高句麗歷史問題研究論文集[M].延邊大學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