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韓、日三國古代女性社會地位的表現及其異同
未知
人類歷史源遠流長,男女兩性的平等與不平等隨著各種社會制度的轉變而不斷變化。女性的地位、權利問題幾千年來一直頗具爭議,直到今天仍然值得我們深思。 中、韓、日三國同位于東亞,在歷史和文化方面彼此相互影響,有許多共通之處。我們首先來看一下三國女性古代地位的發展歷程和表現,并在此基礎上探究其異同。 本文所謂古代,即截止到封建統治結束,于中國是清朝統治結束,日本是明治之前(19世紀中葉),韓國是朝鮮王朝統治結束(20世紀初)。 一 三國古代女性社會地位的發展歷程及表現 (一)中國古代女性社會地位的發展歷程及其表現 中國母系氏族形成于舊石器時代中、末期,在距今六七千年的仰韶文化初,中期時達到頂峰。母系氏族奉行“母權制”,氏族首領由年紀最長、經驗最豐富的女性擔當,她們同時也是氏族經濟活動的管理者和物品的分配者。 母系氏族在婚姻方面實行群婚制:丈夫從屬于妻子,在妻子家中居住一段時間后離開,孩子只知其母不知其父。《說文解字》中提到:所謂姓,乃“從女從生”[1]。中國最古老的一批姓(姬、姜、姚、姒等[2])均帶女字旁,可見當時女性社會地位之高。這種現象一直持續到堯帝時期。 到原始社會后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狩獵水平逐漸提高,原始畜牧業隨之產生并與農業相分離,體力勞動的重要性開始突顯。這樣,男性逐漸成為生活資料的主要創造者,父系氏族開始形成。 男性地位的提升使一夫一妻制成為主流婚姻形式。隨著女性入住男性家庭,財產權開始轉移到男性手中。經濟集中和男性社會地位上升使得男性族長的出現成為必然,他們逐漸承擔起管理氏族事務的責任。至此,男性地位已經從附屬變為主動,女性的崇高性不復存在。 進入封建社會之后,女性社會地位更是跌落到最低點。 漢武帝年間,大臣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使得儒家宗法制度、禮教和倫理道德成為社會主流思想[3]。其中作為家庭核心觀念的家父長制將男女的主從貴賤鮮明分化,隨之產生的封建社會法律成為壓迫女性以維護男性統治地位的有力工具。 “三從”是封建社會女子必須遵循的社會道德規范之一。女性從出生便處于低下地位,恭順是其生存準則,生育是其生存意義。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愛打打,愛欺欺”是當時社會女性婚姻觀的真實寫照。女性出嫁之后必隨夫姓,儼然成為男性的私有物品,有的甚至被當作殉葬物品任憑處置,終身沒有獨立人權和姓名權。 同時,封建社會還通過貞操觀念束縛與掌控女性。《禮記》倡導女子應該“終生侍一夫”。秦始皇掌握政權后鼓勵女子守節;西漢宣帝首次頒布守節獎勵令,獎勵貞潔順從的女子以綢緞;宋代進一步強調處女貞操及寡婦不得再嫁,“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到了元明時期發展到女子還要為未婚夫守節,無意間被男子戲弄也要以死保節;清朝對女子的婚姻束縛達到最高點:寡婦再嫁為恥,丈夫或未婚夫去世要終身不嫁或以死殉節[4]。 在封建社會,女性已淪為生育工具。班固曾言:“為什么要嫁人?……為了生產子嗣延續血脈。”夫可將不產子之妻隨意處置,富人家為生子頻頻納妾,夫婦之情淡漠之至。同時,“母以子貴”,女性的家庭地位與其生育狀況息息相關,生女者備受冷淡與歧視。 封建制度規定,只有兒子,特別是長子才有繼承家業的資格,從而徹底剝奪了女性成員的財產權甚至是對自己嫁妝的支配權。《禮記》提到:“為人妻沒有私有財物,……沒有資格將物品丟棄或贈予他人”;《唐律》① 規定妻子嫁妝的所有權屬于丈夫;明清法律規定女子嫁妝由夫家掌管,寡婦改嫁時財產任由前夫家處置。封建社會的女性可謂是徹底的“無產者”。 儒教教育旨在維護男權統治,于是“理所應當”地將女子拒之門外。《溫氏母訓》提出:“女子認識幾個生活中必須的字足矣,識字多便是失德”。同時,在傳授家族技藝方面“傳男不傳女”,女子同樣沒有繼承資格。漢代開始出現女性奴化教育(“女教”或“女學”),通過灌輸三從四德、男強女柔等封建倫理道德將女性培養為溫柔順從之人,使之自覺成為封建禮教的殉教者。 封建禮教嚴格規定了女性的言語、服裝、表情、儀態,其中衍生出的最具代表性的風俗便是纏足。纏足始于五代南唐,后主李煜賜后妃綢緞命其纏足,其后著白襪于金蓮(金子做的蓮葉)上起舞以供賞樂。這一風俗首先在貴族階層流行,北宋之后普及到百姓,到了南宋普遍盛行。清朝康熙、乾隆皇帝雖屢下禁令,但持續了數百年的陋習根深蒂固,纏足依然被漢族女性所奉行。無數女性因此喪失了勞動能力,終生承受著精神與肉體雙重畸形的折磨[5]。 封建社會女性沒有政治參與權。統治者為了維護男權統治宣揚“男主外女主內”,將男女嚴格區分開來。封建禮教規定“男女不得直接授受物品、相互交談”,徹底斷絕女性與家庭以外的男性的接觸,剝奪其享受社交生活的權利,使之從根源上失去了與外界的聯系。女性參政被視作國家的恥辱,王后同樣沒有政治參與權。雖然歷史上有呂后與武則天當政,但其最終依然被看做是國家的叛逆者而被排斥。 可見,封建社會的中國女性在政治、家庭、經濟、教育等各個方面都處于社會最底層。她們作為“人”的權利和尊嚴已被男權社會徹底抹殺,“工具”二字成為女性最形象的詮釋和代名詞。 (二)韓國古代女性社會地位的發展歷程及其表現 在舊石器時代,韓國女性被當作豐饒之神、大地之神而廣受崇拜,其生產繁殖被視做一種神秘的能力。隨著生產力發展和生活安定,身份制度和階級分化開始出現,女性社會地位由其獨立活動能力和知識水平來決定。在三國時期,女性被認為和男性有著同等的行動處事能力。三國末期新羅女王的存在有史可查,王妃一族仍有繼承王位的可能[6]。在《三國遺事》② 中有許多以佛教名字命名的女王,說明當時女子地位還比較高。 檀君神話③ 的流傳是母系氏族瓦解、父系社會確立的一個分界點。男性作為社會最高支配者的地位開始得到承認。同時,儒教開始傳入韓國。儒教女性觀認為:男性為支配者,剛健且尊貴;女性是服從的一方,柔順且卑賤。在此影響下,家父長制家庭集團觀念開始形成,女性的家庭地位日益下降。 高麗王朝在后三國的混亂動蕩中建立起來。在這一時期,科舉制占據支配地位,維持特權身份和良好背景是家族的第一要務,父系制從而得到了進一步的強化。新興士大夫階層開始大力提倡朱子學,主張女性的德行操守[7]。但女性依然可以接受教育,同時參與家務和生產活動。可見,維持家庭生計是當時女性的基礎價值之一。 在婚姻方面,雖然依然實行一夫一妻制,但納妾現象在王室貴族中頗為盛行。在離婚方面雖然沒有嚴格的法律限定,但往往由丈夫單方面決定,女性享有的離婚權非常有限。在日常生活中,貴族女性相夫教子,而農家女性由于租稅負擔,需要與丈夫一起勞作并從事家庭手工業,對家庭經濟有很大貢獻。這一時期有“婿留婦家婚”的風俗,即在結婚后丈夫要在妻子家生活幾年。同時,對于寡婦再嫁也沒有嚴格限制。 在高麗時代,家產、土地、奴婢的繼承權屬于男性,沒有男性繼承者時女性才獲得繼承權。《高麗史節要》④ 中提到:女婿可以擁有與庶子同等的繼承權;在犯罪的情況下,女婿與兒子需要承擔同等的責任。由此可見,高麗時代還保留著一定程度的雙系制。 歷史進入朝鮮時代后,農業集約型社會開始形成,儒教思想成為朝鮮時代的主流思想,性別分化隨之達到高潮,父系血統中心和男女有別觀念賦予男性以絕對的支配地位。朝鮮前期的《經國大典》⑤ 將家父長制法制化,形成了完備體系,并在朝鮮后期達到全盛時期。 三從之道成為女性必須遵守的基本道德規范,女性被完全排除在公共事務之外,在血統承襲中毫無地位,同時外孫不再被看作是本家,女性不得成為戶主且沒有祭祀繼承權。寡婦不得再嫁是男性支配體系形成過程中出現的副產品,其直接原因是《經國大典》中的“再嫁女所生子禁錮法”(兒子沒有出世資格),這對于以成為兩班⑥ 為人生最高目標的朝鮮時代來說可謂是最大的桎梏。 在這一時代,婦德和貞潔觀成為女性操守的兩大束縛。“順”、“貞”成為衡量女性品德價值的根本標準,女子多以此二字為名,表示出順從為最高美德,貞潔比生命更加重要。“男女七歲不同席”、“女子十年不出”,女子不得隨意外出,言行須千般謹慎。女子為丈夫而生,不得與至親以外的異性交流,不得參加一切社交活動。一般女子去寺廟,士族女子去游宴、祭祀、山川、城隍祠都要被杖打一百。貴族女子外出要使用屋轎,以帛羅或羅元包頭,或以廉幅遮面[8]。 女性婚后為“出家外人”,因此沒有接受教育的必要,甚至沒有姓名,一概以“孩子”代之,對父母之命要無條件順從,沒有獨立的人格和尊嚴。她們婚姻的唯一出發點是家庭需要,個人幸福完全不在考慮范圍之內。“三從之法,七去之惡”成為女性生涯的支配觀念。丈夫由于妻子不產子而納妾無可厚非。 可見,在朝鮮朝時期韓國女性的地位已經跌落到了谷底,在儒教思想的支配下女性完全成為男性的附庸。在男性社會道德規范下,女性徹底喪失自我,所有的人生意義可以用“為他人而活”來概括。 (三)日本古代女性社會地位的發展歷程及其表現 上古時期的日本女性熱情、大方、富有行動力。日本神話傳說中最核心的神——天照大神就是女性。她被奉為日本皇室的祖先以及神道教的主神,受萬民景仰,地位極其崇高。 在古墳時期,各地部落領袖皆為女性。公元188年,倭國大亂,卑彌呼以鬼道平定內亂登上王位,成為古代日本邪馬臺國女王,時年17歲。足見當時女性社會地位之高[9]。
縱觀三國古代女性社會地位的發展史,可以看到各國都有促使女性地位發生根本轉折的重大事件:中國是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韓國是朝鮮朝《經國大典》的頒布,日本是7世紀“大化改新”運動。雖然這些事件發生時間不同,但溯其根源,無非是統治階層將儒教男女觀念提升到意識形態的高度、將家父長制法制化的一種手段。如果說在這些事件之前女性地位是由于生產力發展而逐漸下滑,那么在其后便成為維護男權統治地位的首當其沖的犧牲品。 中、韓、日三國封建時期女性社會地位低下的具體表現雖不盡相同,但總體來說無外乎以下幾條核心觀念:男尊女卑、三從四德、七去之惡、“女子無才便是德”、女子貞潔觀等。女性在社會、家庭、經濟、教育等方方面面毫無權益可言。“為男性利益而生”成為她們唯一的生存價值。 三 結論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三國古代女性社會地位的發展基本走過了一個相同的下滑曲線:從原始社會受人景仰逐漸轉變為在封建社會苦難中掙扎。隨著儒教被三國統治階層所推崇,男女性別觀也逐漸成為束縛、壓迫女性的沉重枷鎖。可以說,整個封建社會的發展史也是女性血淚史,其時間之久、痛苦之深也從另一個側面反應了人類文明進步的艱難歷程。此外,鐮倉佛教對日本女性地位的影響也不可忽視,它是造成古代日本女性底層生活的又一根源。 在三國歷史上,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朝鮮朝《經國大典》的頒布、日本7世紀“大化改新”對古代女性地位的變化起到根本性的轉折作用。此后,各國統治者將儒教基本思想“創造性”地與本國實際相結合,生成各種制約女性、借以維護男權統治的手段。女性長期淪為男性的附庸,“對男性的貢獻”成為其生存的唯一意義,作為“人”的尊嚴和權利消失殆盡。 注釋: ① 《唐律》:我國現尚保存完整的最為古老的一部封建法典,它以儒家禮教思想作為立法根據、量刑標準及解釋法律的緣由,即以禮為靈魂,做到“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② 《三國遺事》:高麗忠烈王時,僧一然所撰,收錄新羅、高句麗、百濟三國遺聞逸事。 ③ 檀君神話:朝鮮族最古老的族源圖騰神話。天神桓雄帶領三千從徒降至太白山頂,建立“神市”,自稱“桓雄大王”,后娶熊女為妻,生檀君。檀君于公元前2333年即位,以平壤為都城,在位一千五百年,后隱居為山神,活到一千九百零八歲。 ④ 《高麗史節要》:朝鮮朝前期編撰的編年體史書,35卷,金宗瑞等纂修,1452年刊行。 ⑤ 《經國大典》:崔恒等編纂,1469年修成,1471年頒布出版,是李氏朝鮮基本法。 ⑥ 兩班:古代高麗和朝鮮的世族階級。 ⑦ 《萬葉集》:日本第一部詩歌總集,大約成書于公元8世紀末葉,其中收錄了公元4世紀初至8世紀下半葉間,天皇、文人以及庶民的詩作4500余首,分為20卷。 ⑧ 大化改新:646年正月初一,定年號為大化(日本第一次有年號),遷都難波(大阪),頒發革新詔書,也稱“大化革新”。 ⑨ 產小屋:建在房院的角落或村頭,以土做墻,以草做頂,極其簡陋狹窄。進入經期或臨產的婦女屬于“不潔”之身,必須進入產小屋居住,不得與外人接觸,包括自己的丈夫。 ⑩ 尚侍:奈良時代在天皇左右負責奏請等事務的女官。 (11) 女性原罪:鐮倉佛教認為男性是佛的化身,女性從出生起便因妨礙其出家修行而罪孽深重。 (12) 狂言:興起于民間,穿插于能劇劇目之間表演的一種即興簡短的笑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