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東歐三國國有銀行民營化的方式、進程及啟示
佚名
一、國有銀行的民營化方式及進程
波蘭、匈牙利和捷克地域相近,且同屬于轉軌經濟國家,銀行改革的背景比較相似。他們原有的體系均屬于中央集權的計劃體制,進入80年代之后,三國開始嘗試進行金融體制的改革,逐步改變銀行的行政體系,實行央行與商業銀行分離的雙軌制。但是,新成立的國有商業銀行仍然是國內金融領域的壟斷者,在繼承了央行壟斷性的資金和信貸市場的同時,也繼承了央行的遺留壞賬和傳統經營體制。這種集權的放松與傳統經營體制的持續作用不僅沒有緩解銀行積淀的不良資產,反而由于約束機制進一步軟化和缺乏風險監管體系造成銀行的資產負債狀況加速惡化。90年代初,伴隨著計劃經濟的解體、經濟危機的突現,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產劇增,最終使三國的銀行體系陷入危機。為擺脫銀行危機,三國分別推出一系列銀行業改革方案。而國有商業銀行的民營化作為銀行業民營化的組成部分,是銀行業改革中重要和關鍵一環。
在國有銀行民營化過程中,政府需要選擇國有產權剝離的方式。剝離方式主要有:①首次公開上市(1PO);②以私募方式分配股權,引入國外戰略性金融投資者(SFFI);③憑證分配(voucher distribution)。另外,政府需要作出一項與其所選擇的剝離方式相關的決定:即任何單個投資者 (國內和國外的)可以持有最大的股份額。
1.波蘭
波蘭對于9個地區性國有商業銀行(SOCBs)的民營化戰略始于“姊妹銀行計劃”,即在世界銀行的資助和協助下,波蘭政府選取外資銀行與國內銀行配對組成姊妹銀行來實現管理技術改善與提升。
1993年3月,WBK(Wielkopolski Bank)首先進行民營化。WBK共有64個分支機構,規模相對較小。在公開上市之前,WBK增發了l,826,000股新股,美國的EBRD銀行取得增股后總股份的28.5%,通過IPO發行的股份數為27.2%,到1993年底銀行職工持有14.3%,剩下的30%為財政部持有。1995年3月銀行增資,與其結為姊妹銀行的 AIB(Allied Irish Bank)獲得16.26%的股份。1997年,AIB獲準增持股權至60%.
1995年1月開始的BPH銀行民營化改革標志著波蘭政府在基本民營化戰略上的轉變。BPH的民營化不打算引入SFFI,主要通過IPO方式發售57%的股票,并歡迎國內和國外的組合投資者進行投資。
此外,BG銀行在1995年12月進行了民營化。PBK和BZ銀行計劃在1996年進行民營化。到1996年初,十家銀行股票占據了WSE的40%的份額,所以在短期內國內資本市場吸收銀行股權的能力是相當有限的。總的來說,與匈牙利的民營化過程相比,波蘭由于起初相對謹慎的對外政策而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民營化進程,但到1998年,波蘭的主要國有銀行基本完成了民營化。
2.匈牙利
匈牙利的國有銀行民營化改革主要是采用私募方式,引入國外金融性戰略投資者(SFFI)。1992年4月匈牙利政府正式提出國有銀行的民營化戰略,并專門成立了由 MoF、國家銀行、國家資產代理機構(SPA)三個部門代表組成的銀行民營化委員會。國家的目標是至90年代末將國家在每個銀行的持股量降到25%以下。
最早且成功進行民營化的是匈牙利著名的銀行MKB (匈牙利對外貿易銀行)。MKB通過與外資銀行建立伙伴關系和引入SFFI成功地改善了公司的產權結構和經營管理:1992年,通過轉讓壞賬以交換政府債券;1993年,與 BLB(Bayerische Landesbank Girozentrale Bank)建立伙伴關系引進外資、管理經驗和技術手段;1994年,MKB進行局部民營化,BLB持有25.0l%,EBRD(European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持有21.32%,其余由國外私人和法人實體及MKB自己持有;1995、1996年,MKB進一步推進民營化,BLB持有股份升至50.8%.到1997年末,匈牙利的主要國有銀行都基本實現了民營化。
3.捷克
捷克政府在國有商業銀行的民營化上主要采用憑證分配(voucher distribution)的方式。憑證分配是一種大眾民營化方式,居民通過支付少量的登記費用便可以獲得購買公司股票的機會。在捷克,凡年齡超過18周歲、并長期居住于捷克的公民,只要支付約35美元的登記費,便可以獲得憑證簿(一般值1000個投資點)。這樣,個人投資者便可以把這些投資點分配到一個或多個已列出的供給股票的公司。事實上,由于個人投資者對信息的相對缺乏,他們通常不直接投資公司股票,而是通過投資于IPF(投資基金)進行間接投資。
捷克的銀行在民營化中起著重要。一方面,他們設立投資公司,而投資公司發起設立多個IPF,這些IPF在憑證民營化過程中充當主角,吸收公司股票;另一方面,主要的國有銀行本身是憑證民營化的對象(大多為部分剝離)。為避免股權的過分集中,匈牙利政府對基金持股作了限定:即在大眾私有化期間,每個IPF對任何一家銀行()的總投資份額都不得超過這一銀行(企業)股份的 20%.
第一波證券私有化是在1992年12月發起的。在第一波證券私有化過程中,IPF共獲得總分配證券的71.4%,其余則為個體投資者持有。在這些基金中,有6個基金是由銀行發起設立的。而參與第一波私有化計劃的三大國有銀行(KB、CS和IPB)所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在前3個基金之中(3大基金的持股總量占38.72%)。在第二波證券私有化過程中,分配的點數(股份數)較少(約為第一波的 72%)。由基金獲得的證券數有所降低,為第二波私有化發行總量的63.5%,前5(10)個基金的持有量分別為21.1% (32.7%)。
二、對三國國有銀行民營化改革的比較分析
1.關于銀行原有不良資產的處理
下面以匈牙利為例進行說明:
第一階段就銀行的不良資產進行剝離和清理,由國家統一收購被清理銀行的不良資產,以初步改善銀行的資產質量;第二階段由國家向商業銀行注入新的資本,全面整頓銀行;從1995年開始,政府集中于對整頓后的銀行實行較為的全面民營化,而從前面我們已經知道匈牙利的民營化已在1992年已經開始,注入優質的外資既可以擴大銀行的自有資本,又可以改善銀行資產的質量。
2.銀行的產權結構和公司治理
國有銀行民營化是為了建立適當的激勵機制和內部治理結構以保證新銀行的有效運行。因此,對于國有銀行民營化的影響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察:①民營化對公司產權結構和治理結構的影響;②國有銀行民營化后銀行經營情況。對任何轉軌經濟國家來說,不同的民營化方式會以不同的方式影響銀行的公司治理。如果股份被分散持有,且不存在和存在極少集中的非國有股權,則銀行會出現國家和/或內部人控制。
捷克:經過兩波證券私有化之后,國有銀行的股權結構產生了有趣的變化,一方面,銀行經過發行證券,使國有的股權結構產生分散;另一方面,由銀行設立的銀行基金持有銀行所發行的證券的大部分,存在明顯的銀行間交錯持股現象,有的銀行股份甚至為自己發起設立的投資基金所掌握,而只有少部分證券為數量眾多的公民持有。此外,到 1995年底政府經由NPF(國有財產基金)在四大銀行中仍然保持著“核心投資者規模”的股權份額。比如在兩個最大的銀行,國家保留了主要的所有者權益,而各種基金作為一個整體持有核心投資者的股份。然而由于沒有一個基金持有超過10%的股份,內部人成功地抵制了非國有外部人對公司治理的影響,在另一個參與第一波私有化的銀行,國家仍留有核心投資者的股權,而另一個持有超過10%股權的股東是銀行自己設立的基金。因此兩波大眾民營化之后,捷克國有銀行的國家或內部人控制現象沒有明顯改善。
匈牙利:經過較大程度的民營化,匈牙利的國有銀行在產權結構和內部治理上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如MKB(匈牙利對外貿易銀行),成為德國Bayerische Landesbank銀行的分支;BB(布達佩斯銀行),主要的所有者是美國的GE資本和EBRD銀行組成的財團。經過民營化后,匈牙利原有的國有銀行基本上為非國有的外部投資者所獨立控制。外國戰略投資者為銀行注入了優質的資產和先進的管理經驗,大大提高了銀行的財力和內部治理能力。但同時由于國有資產的剝離,改變了國家對銀行的直接控制,從而提高了對國家對銀行業監管的要求和風險。
波蘭:涉及外資引入的民營化經驗表明,一個新的私營投資者可能對銀行的公司治理和市場戰略產生積極的。波蘭早期采用折衷的民營化戰略,既引入SFFI,又運用IPO方式發行部分證券,比如BSK.由于經由IPO方式發行的股票其形成的股權相當分散,基本不對銀行的公司治理產生影響。因此,對于BSK來說,公司內部治理主要為MoF和ING所影響。后來,波蘭政府改變了直接引入SFFI的戰略(可能是出于控制權的考慮),而更多的傾向于尋求組合投資者。但由于外部投資擁有的股權較之 IPO方式集中,同樣對銀行的公司治理產生積極的影響。
3.簡單評價
從總體的實施效果看,匈牙利和波蘭的銀行改革在轉軌中是較為成功的,兩國政府通過實行更為嚴格的監管法規,強化了銀行的財務狀況。通過推行民營化,與國外金融機構建立合作關系帶來了很多好處,包括引進國際標準、通過有效管理和專業壞賬處理提高資產質量。比如匈牙利,從]994年到1998年,銀行系統中的限制性資產在總的資產組合中的比重大大降低,而銀行的利潤率則得到了較大程度的提高,到90年代末,總資產利潤率達到 3.94%(大銀行)。波蘭的情況也不錯,銀行業的分類貸款占總貸款的比率從1992年的30.1%降到1998年的 10.5%,而9個國有銀行在1996年的凈利率為18.9%.
而捷克的情況則不容樂觀。捷克的銀行體系由于對大規模民營化的管理不當和缺乏正確制度,民營化并沒有達到“改變國家控制的”預期效果,反而使銀行業瀕于危機。銀行不是將資金進行商業借貸并關注私有的重組和競爭力,而是將主要精力放在投機性的收購兼并上。這非但沒有提高效率、增加產出,反而使經濟失去了的動力而停滯不前。為此,在90年代末,匈牙利政府對國家控制的銀行進行了進一步的改革,如1998年3月,IPB中的國有股權以名義價格出售給了Nomura集團等。
另外,三國在進行民營化改制中都注意到了由此可能帶來的風險,并采取了相應的措施,以加強對銀行業的宏觀監管。如波蘭,在90年代前期,接受了歐盟銀行規則的基本成分;中期,銀行擔保基金開始運作,并通過波蘭新憲法和新的國家銀行法強化了對中央銀行的自治。
三、有關啟示
1.在處理不良資產的時候,結合國有銀行的產權和體制創新,效果可能會更好
波、匈、捷三國在進行民營化改革之前,都對原國有銀行存在巨額不良資產進行了清理和整頓,這不僅是緩解銀行危機的應急之策,而且為國有銀行的民營化改革提供了條件。同時,由于銀行的不良資產從根本上講,是由銀行的舊有體制引起的,所以民營化改制一方面可以改善銀行的治理結構,另一方面可以保證處理不良資產的有利成果,使不良資產得到有效地解決。而在我國,要解決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除了應解決不良資產的存量之外,更重要的是應結合國有銀行的產權和體制創新,從根本上減少不良資產的增量,提高銀行的資產質量。
2.結合實際,選擇合適的產權和體制創新方式和策略
從中東歐三國的民營化改革中可以看出,三國的改革效果是不同的。這雖然有宏觀經濟環境等因素的影響,但同時三國選擇不同的民營化戰略在其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不同的國有資產剝離方式會對由此形成的產權結構和公司治理產生不同的影響。首先,在引入非國有投資者的時候,其份量是值得的,即要注重股權多元化的質量。比如捷克,雖然私有化程度很高,但由于股權過于分散,以至不能對銀行的公司治理和經營績效產生實質性的影響;而波蘭、匈牙利的民營化改革效果則較好。我國國有銀行改革的目標是要把四大國有銀行改造成為“治理結構完善,運營目標明確,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大型商業銀行”,所以在股權多元化和控股權問題上更要慎重,應該結合的實際情況,采取適當的方法,在組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吸收有足夠份量的中外民間企業、機構投資者和個人參股,在股權多元化的基礎上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其次,對產權所有者的素質也要加以重視。波、匈、捷最后都考慮引入國外的投資者,不僅在于他們可以注入優質的資產,而且在于他們可以為銀行提供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國際資本市場資源。因此,在我國進行國有銀行產權和體制創新時,也要注意這個問題,應引入素質較高的國內或國外投資者。
最后,在選擇股權多元化方式或策略時,還應考慮本國資本市場的實際情況以及國家對外資的有關政策等因素。
3.政府要轉換職能,并為國有銀行改革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首先,在國有銀行的產權和體制創新中勢必會涉及國有股權的減持問題,這就需要政府發揮積極作用,協調各方關系,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其次,在處理銀行不良資產的過程中,也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協調,如中東歐三國,在不良資產的清理和整頓中,政府都發揮了主導作用;最后,政府應在銀行業的監管、國有企業的改革、資本市場的完善以及金融部門的競爭氛圍等問題中予以政策支持和引導,從而為國有銀行改革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4.產權和體制創新的時間選擇
波、匈、捷三國在90年代初開始著手民營化改制,一方面是由于的因素,另一方面是由于銀行危機所致。而在我國,雖然專家預測發生銀行危機的可能性幾近于零,但進一步深化銀行改革的需要卻同樣迫切。根據人世協議,中國即將逐步取消對外資銀行業務范圍和地域的限制,5年之后外資金融機構將與中資銀行展開直接的全面競爭。同時,政府也會在此期間陸續出臺一些政策,如利率市場化、外匯政策等,以適應金融業與國際的接軌。所以對于中國的國有銀行來說,抓住有利時機、進行產權和體制創新、提高自身的市場競爭力已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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